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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注疏》·卷十上·万章章句下(凡九章)

孟子注疏 佚名 著

●卷十上·万章章句下(凡九章) 



  [疏]

○正义曰:此卷即赵注分上卷为下卷也,此卷中凡九章。一章言圣人由力,力有常也,贤者由巧,巧可增也,仲尼天高不可阶,它人丘陵犹可逾。二章言圣人制禄,上下差叙。三章言匹夫友贤,下之以德;三公友贤,授之以爵。四章言圣人忧民,乐行其道,不合则去,亦不淹久。五章言国有道则能者处卿相,国无道则圣人居乘田。六章言知贤之道,举之为上,养之为次,不举不养,贤恶肯归?七章言君子之志,志於行道,不得其礼,亦不苟往。八章言好高慕远,君子之道。九章言国须贤臣,必择忠良,亲近贵戚,或遭祸殃。凡此九章,合上卷九章,是万章有十八章矣。

  孟子曰:“伯夷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恶声;非其君不事,非其民不使;治则进,乱则退。横政之所出,横民之所止,不忍居也。思与乡人处,如以朝衣朝冠坐於涂炭也。当纣之时,居北海之滨,以待天下之清也。故闻伯夷之风者,顽夫廉,懦夫有立志。孟子反覆差伯夷、伊尹、柳下惠之德,以为足以配於圣人,故数章陈之,犹诗人有所诵述。至於数四,盖其留意者也。义见上篇矣。此复言不视恶色,谓行不正而有美色者,若夏姬之比也。耳不听恶声,谓郑声也。後世闻其风者,顽贪之夫,更思廉洁;懦弱之人,更思有立义之志也。伊尹曰:‘何事非君?何使非民?’治亦进,乱亦进。曰:‘天之生斯民也,使先知觉後知,使先觉觉後觉。予,天民之先觉者也。予将以此道觉此民也。’思天下之民,匹夫匹妇有不与被尧、舜之泽者,如己推而内之沟中,其自任以天下之重也。说与上同。柳下惠不羞污君,不辞小官,进不隐贤,必以其道,遗佚而不怨,厄穷而不悯,与乡人处,由由然不忍去也。‘尔为尔,我为我,虽袒裼裸裎於我侧,尔焉能浼我哉?’故闻柳下惠之风者,鄙夫宽,薄夫敦。鄙狭者更宽优,薄浅者更深厚。孔子之去齐,接淅而行。去鲁,曰:‘迟迟吾行也,去父母国之道也。’可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处而处,可以仕而仕,孔子也。”淅,渍米也。不及炊,避恶亟也。鲁,父母之国,迟迟不忍去也,是其道也。孔子,圣人,故能量时宜动中权也。孟子曰:“伯夷,圣之清者也;伊尹,圣之任者也;柳下惠,圣之和者也;孔子,圣之时者也。孔子之谓集大成。集大成也者,金声而玉振之也。金声也者,始条理也。玉振之也者,终条理也。伯夷清,伊尹任,柳下惠和,皆得圣人之道也。孔子时行则行,时止则止,孔子集先圣之大道,以成己之圣德者也,故能金声而玉振之。振,扬也。故如金音之有杀,振扬玉音终始如一也。始条理者,金从革,可始之使条理。终条理者,玉终其声而不细也,合三德而不挠也。始条理者,智之事也。终条理者,圣之事也。智者知理物,圣人终始同。智,譬则巧也。圣,譬则力也。由射於百步之外也,其至,尔力也;其中,非尔力也。”智,譬犹人之有技巧也,可学而益之。以圣,譬犹力之有多少,自有极限,不可强增。圣人受天性,可庶几而不可及也。夫射远而至,尔努力也,其中的者,尔之巧也。思改其手用巧意,乃能中也。

[疏]“孟子曰伯夷”至“非尔力也”。

○正义曰:此章指言圣人由力,力有常也;贤者由巧,巧可增也。仲尼天高,故不可阶,他人丘陵,丘陵犹可逾。所谓小同而大异者也。“孟子曰:伯夷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恶声”至“薄夫敦”,已说上篇详矣。此言不视恶色,不听恶声者,言伯夷清洁其身,不欲以乱色留於明,奸声留於聪也。於是使闻伯夷之清风者,顽贪之夫莫不变而为廉洁之人,懦弱之夫莫不变而为能有立其刚志也。闻下惠之和风者,莫不变鄙狭而为宽博,变浅薄而为敦厚也。“孔子之去齐”至“孔子也”,言孔子之去齐急速,但渍米不及炊而即行,以其避恶,故如是也;去鲁国,则曰迟迟而不忍行去,此为去父母国之道也。所谓父母国者,孔子所生於鲁国,故为父母之国也。大抵孔子量时适变,其去国可以速则速,故於齐不待炊而行也;可以久而未去则久之,故於鲁国所以迟迟吾行也;可以处此国则处之,故未尝有三年之淹;可以仕於其君则仕之,故有行可、际可、公养之仕也:凡如此者,故曰孔子如是也。“孟子曰”至“非尔力也”,孟子又曰伯夷之行,为圣人之清者也,是其不以物污其己,而成其行於清也;伊尹之行,为圣人之任者也,是其乐於自为,而以天下之重自任也;柳下惠之行,为圣人之和者也,是其不以己异於物,而无有所择也。唯孔子者,独为圣人之时者也,是其所行之行,惟时适变,可以清则清,可以任则任,可以和则和,不特倚於一偏也,故谓之孔子为集其大成、得纯全之行者也。闰集大成,即集伯夷、伊尹、下惠三圣之道,是为大成耳。如所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是孔子之清,而不至伯夷一於清也;佛脄召而欲往,是孔子之任,而不至伊尹一於任也;南子见所不见,阳货敬所不敬,是孔子之和,而不至下惠一於和也。然则伯夷、伊尹、下惠,是皆止於一偏,未得其大全也,而孟子亦皆取之为圣者,盖伯夷、伊尹、下惠各承其时之有弊,不得不如是而救也。以孔子观之,又能集此三圣而为大成者也。方伯夷之时,天下多进寡退,而伯夷所以如是洁己不殉。方伊尹之时,天下多退而寡进,而伊尹所以如是而以天下为己任。方下惠之时,天下多洁己而异俗,而下惠所以如是俯身而同众。故伯夷承伊尹之弊而救之清,下惠承伯夷之弊而救之和。孔子又承而集之,遂为大成者。谁谓伯夷、伊尹、下惠救时弊如此,可不谓为圣者耶?虽然,孟子取为三圣,其言又不无意於其间也。言伯夷但圣之清者也,以其取清而言之矣;伊尹但圣之任者也,以其取任而言之矣;下惠但圣之和者也,以其取和而言之矣;孔子之圣则以时也,其时为言,以谓时然则然,无可无不可,故谓之集其大成,又非止於一偏而已。故孟子於下故取金声玉振而喻之也,言集大成者,如金声而玉振之者也。金声者,是其始条理也,言金声始则隆而终则杀者也,如伯夷能清而不能任,伊尹能任而不能和,下惠能和而不能清者也;玉振之者,是其终条理也,言玉振则终始如一而无隆杀者也,如孔子能清、能任、能和者也,所以合金声而玉振之而言也,以其孔子其始如金声之隆,而能清、能任、能和,其终且如玉振无隆杀,又能清而且任、任而且和、和而且清,有始有终,如一者也。然则孟子於此,且合金声玉振之条理而喻归于孔子,是其宜也。然而始条理者,是为智者之事也;终条理者,是为圣人之事也。以智者而譬之,则若人之有巧也’以圣人而譬之,则若人之有力也。如射於百步之外,为远其射至於百步之外,是人之力也;其所以中的者,非人之力也,以其人之巧耳。此譬伯夷、伊尹、下惠但如射於百步之外,能至而不能中;孔子於射能至,又能中者也。盖能至,亦射之善者矣;而能至能中者,又备其善者也;能清、能任、能和,是圣人之善者也;能时,又备其圣人之善者也。此一段则孟子总意而解其始终条理也,而始终条理又解金声玉振者也,金声玉振又喻孔子集三圣之大成者耳。盖条理者,条则有数而不紊,理则有分而不可易也。

○注“夏姬郑声”。

○正义曰:云“夏姬”者,按《史记》云:“夏姬,夏徵舒之母,陈大夫御叔之妻,三为王后,二为夫人,纳之者无不迷惑。陈灵公与大夫孔宁仪共通於夏姬,废失朝政。徵舒遂杀灵公及申公盖,将夏姬来奔於晋,晋人杀巫臣,又娶夏姬。”凡此是也。云“郑声”者,已说於《公孙丑》篇。

○注“伯夷清、伊尹任、柳下惠和,孔子时行则行,时止则止”者。

○正义曰:已说於上篇。

  北宫锜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北宫锜,卫人。班,列也。问周家班列爵禄,等差谓何?孟子曰:“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详,悉也。不可得备知也。诸侯欲恣行,憎恶其法度妨害己之所为,故灭去典籍。今《周礼》司禄之官无其职,是则诸侯皆去之,故使不复存也。轲,孟子名也。略,粗也。言尝闻其大纲如此矣。今考之《礼记·王制》则合矣。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公谓上公九命及二王後也。自天子以下,列尊卑之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诸侯法天子,臣名亦有此六等,从君下至於士。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凡此四等,制地之等差也。天子封畿千里,诸侯方百里,象雷震也。小者不能特达於天子,因大国以名通,曰附庸也。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视,比也。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公、侯之国为大国,卿禄居於君禄十分之一也,大夫禄居於卿禄四分之一也,上士之禄居大夫禄二分之一也,中士、下士转相倍。庶人在官者,未命为士者也,其禄比上农夫。士不得耕,以禄代耕也。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伯为次国,大夫禄居卿禄三分之一也。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子、男为小国,大夫禄居卿禄二分之一也。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获,得也。一夫一妇佃田百亩,百亩之田加之以粪,是为上农夫,其所得谷足以食九口。庶人在官者,食禄之等差,由农夫有上、中、下之次,亦有此五等,若今之斗食、佐史、除吏也。

[疏]“北宫”至“为差”。

○正义曰:此章指言圣人制禄,上下差叙,贵有常尊,贱有等威。诸侯僭越,灭籍从私。孟子略托言其大纲,以答北宫锜之问。“北宫锜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者,北宫锜问孟子,以谓周家班列其爵禄,高下等差,如之何也?“孟子曰:其详不可得而闻也”至“尝闻其略也”者,孟子答之,谓其详悉则不可得而闻,诸侯放恣,憎恶其法度有妨於己之所为,尽灭去其典籍,故今不复有,然而轲也但尝闻得其大纲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至“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者,此皆孟子言周室班爵禄之大纲也。云“天子一位”至“凡五等也”者,盖父天母地,而为之子者,天子也;爵位盛大,以无私为德者,公也;斥候於外,以君人为德者,侯也;体仁足以长人者,伯也;子,字也,字,养也,而其德足以养人者,故曰子也;男,任也,任,安也,而其德足以安人者,故曰男也。自天子至於子、男,皆有君道,故尊卑之位凡有五等,然公、侯、伯、子、男皆臣乎天子,而爵位之列自天子始,所以与天子同其班。“君一位,卿一位”至“凡六等”者,盖出命足以正众者,君也;知进退而其道上达者,卿也;智足以帅人者,大夫也;才足以事人者,士也。自君以下至於士,皆有臣道焉,故尊卑之位凡六等,然卿、大夫、士皆臣乎国君,而爵位之列自国君,所以与国君同其班。凡此者,是皆孟子所谓班君臣之爵也。“天子之制地方千里”至“附庸”者,此孟子言土地之等差也。故天子尊於公、侯,故制地方广千里,盖不方千里,则无以待天下之诸侯故也;公、侯卑於天子,故地广百里,盖不广百里则无以守宗庙之典籍故也;伯又卑於公、侯,子、男又卑於伯,故其地之广狭亦莫不有七十里、五十里之差。凡是四等,而其德不足以合瑞於天子,而其地又不足以敌广於公、侯,其势又难以特达於天子者,故因大国以名通,则谓之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者,此言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也。《周礼》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郑玄云“王之上士三命”,则元士者即上士也。盖以六命之卿,其所受之地则视七命之诸侯;以四命之大夫,则所受之地而视七命之伯;以二命之元士,其所受之地则视五命之子、男故也。“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至“禄足以代其耕也”者,盖公、侯之国是为大国者也,大国之地方百里,而国君之禄则十倍於卿,而卿之禄是为居於君禄十分之一也;卿所居之禄又四倍於大夫,而大夫之禄是为居卿禄四分之一也;大夫所受之地则一倍於上士,而上士之禄是为居大夫二分之一也;中士、下士,亦皆转为相倍。而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者,盖庶人在官者,是未命为士者也,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也。其禄比於上农夫,然而不耕之者,盖以士劳力於事人,不为无庸也,而禄且足以代其耕矣。“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至“禄足以代其耕也”者,盖伯之国是为次国者也,君、卿、大夫、士之禄亦同大国之君、卿、大夫、士之禄相为倍差,其下士与庶人在官者,亦以禄足以代其耕矣。“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至“禄足以代其耕也”者,盖子、男者是为小国者也,君、卿、大夫、士之禄亦相为倍差,与上同,其禄足以代其耕亦然。“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者,盖耕者所得,一夫一妇佃田百亩,而百亩之田,加之以粪,是为上农夫,其所得之谷足以食养其九口,上次则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则食六人,下食五人。其庶人在官者,食禄之等差,亦如农夫有上、中、下之次,有此五等矣,若今之斗食佐史、属吏是也。《王制》云:“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其不及天子,又无六等,殆与孟子不合者,盖以孟子所言则周制,而《王制》所言则夏、商之制也。《王制》云:“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而孟子不言田而言地者,盖禄以田为主,《王制》主於分田以制禄,孟子主於制地以分国,而国以地为主,此所以有田、地之异也。《王制》云:“天子之三公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而孟子则言天子之卿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其视不同者,亦以周制与夏、商之制不同也。孟子所以不言天子之公受地视侯,而特言其卿者,盖卿与公同其所受,是所谓举卑以见尊之意也。此又孟子所云班臣之禄也。

○注“详,悉也”至“则其合也”。

○正义曰:云“诸侯欲恣行,憎恶其法妨害己之所为,故灭去典籍。今《周礼》司录之官无其职,是则诸侯皆去之,故使不复有也”者,盖自列国之後,先王之法浸坏,上无道揆,下无法守,而诸侯类皆以强吞弱,以大并小,而齐、鲁之始封俭於百里,至孟子时,齐方百里者十,鲁方百里者五,此诸侯所以恶其籍害己,而去司禄之职也。是时周室班爵禄之道,孟子所以不得闻其详,特以大略而答北宫锜之问也。云“今考《王制》则合也”者,盖自《王制》推之,亦有不合者矣,已说於前欤。

○注“公谓上公九命及二王後也”至“凡五等”。

○正义曰:《周礼·典命职》云“上公九命为伯”,郑氏云“上公谓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为二伯,二王之後,亦为上公”是也。

○注“凡此四等,土地之等差也”至“曰附庸”。

○正义曰:云“天子封畿千里,诸侯方百里,象雷震也”者,按《周官》建王国,制其畿方千里,诸侯方百里;象雷震者,按《周易》云“震惊百里,惊远而惧迩”是也。《王制》云:“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郑氏云:“象日月之大,亦取略同也。天子方千里,所谓县内以禄公、卿、大夫、元士。”自公侯百里至子男五十里,郑氏注云:“星辰之大小也。附庸者,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国事附於大国,未能以其名通也。”

○注“视,比也”至“制也”。

○正义曰:《王制》云:“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郑注云:“视犹比也。元,善也。善士谓命士也。此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殷有鬼侯、梅伯。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异畿内谓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後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有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唯天子畿内,不用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也。”《周礼·大司职》云:“以土圭之法求地中,以建王国,制其畿方千里。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是又郑注本此而言也。云“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者,按《《周礼》》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又注云:“都鄙者,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王制》曰:“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七,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此盖变时采地之数,周未闻矣。是宜孟子但言其大纲,而其详所以未之闻也。

○注“公侯之国为大国”至“代耕也”,又自“伯为次国”至“三分之一也”,又“子男为小国”至“二分之一也”。

○正义曰:《王制》云:“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郑氏云:“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国百三十,十二少卿也。名山大泽不以封,与民同财,不得障管,亦赋税矣。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其一为县内,馀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也。其一为畿内,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谓之大国;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又封方三百里不过十一,谓之次国;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及馀方百里者谓之小国。盈上四等之数,并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国,则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又云:“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然而先王之制,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此所以有公、侯、伯、子、男,而又有大国、次国、小国之殊制尔。故三十里之遂,二十里之郊,九里之城,三里之宫,是大国之制如此也。自二十里之遂,九里之郊,三里之城,一里之宫,是次国之制如此也。自九里之遂,三里之郊,一里之城,以城为宫,是小国之制如此也。大抵上綦於大国,下綦於小国,其地虽广狭不同,其禄虽多寡有异,及君之所受,均十卿之禄而已。自卿以下至於士,其禄各相杀,以一此卿禄居於君禄十分之一,大夫居於卿禄四分之一,上士居大夫禄二分之一;次国大夫居卿禄三分之一;小国大夫居卿禄二分之一也。其间《王制》、《周官》与《孟子》虽有不合者,亦於前言其大概也。

○注“获,得也。一夫一妇,佃田百亩”至“若今之斗食佐史除吏也”。

○正义曰:古者制民之产,以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此耕者之所得,所以一夫受田百亩也。《王制》云:“农夫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郑氏以谓农夫皆受田於公,田肥瘠有五等,收入不同。其说是矣。然孟子言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凡三等,又与此异。盖以《周礼》以一易、再易、不易之地言之,所以有三等。《孟子》、《王制》论所入食人之众寡,此所以有五等也。《周礼》上地家七人,而孟子言上地、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者,盖上农夫足以食九人,而其家七人者,亦得以受之,此民所以有馀财。自七人以下,则不得以受上地矣。先王之制禄,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则庶人在官者与下士同禄。其多寡之数,一视五等农夫为差,而班禄亦不外此。

  万章问曰:“敢问友?”问朋友之道也。孟子曰:“不挟长,不挟贵,不挟兄弟而友。友也者,友其德也,不可以有挟也。长,年长。贵,贵势。兄弟,兄弟有富贵者。不挟是乃为友,谓相友以德也。孟献子,百乘之家也,有友五人焉:乐正裘、牧仲,其三人则予忘之矣。献子之与此五人者友也,无献子之家者也。此五人者亦有献子之家,则不与之友矣。献子,鲁卿,孟氏也,有百乘之赋。乐正裘、牧仲其五人者,皆贤人无位者也。此五人者,自有献子之家富贵,而复有德,不肯与献子友也。献子以其富贵下此五人,五人屈礼而就之也。非惟百乘之家为然也,虽小国之君亦有之。费惠公曰:‘吾於子思则师之矣,吾於颜般则友之矣。王顺、长息,则事我者也。’小国之君,若费惠公者也。王顺、长息,德不能见师友,故曰事我者也。非惟小国之君为然也,虽大国之君亦有之。晋平公於亥唐也,入云则入,坐云则坐,食云则食。虽蔬食菜羹,未尝不饱,盖不敢不饱也。然终於此而已矣。大国之君,如晋平公者也。亥唐,晋贤人也,隐居陋巷,晋平公常往造之,亥唐言入,平公乃入,言坐乃坐,言食乃食也。蔬食,粝食也。不敢不饱,敬贤也。终於此,平公但以此礼下之而已。弗与共天位也,弗与治天职也,弗与食天禄也。士之尊贤者也,非王公尊贤也。位、职、禄,皆天之所以授贤者,而平公不与亥唐共之,而但卑身下之,是乃匹夫尊贤者之礼耳。王公尊贤,当与共天职矣。舜尚见帝,帝馆甥于贰室,亦飨舜,迭为宾主,是天子而友匹夫也。尚,上也。舜在畎亩之时,尧友礼之。舜上见尧,尧舍之於贰室。贰室,副宫也。尧亦就享舜之所设,更迭为宾主。礼谓妻父曰外舅,谓我舅者吾谓之甥。尧以女妻舜,故谓舜甥。卒与之天位,是天子而友匹夫也。用下敬上谓之贵贵,用上敬下谓之尊贤,贵贵尊贤其义一也。”下敬上,臣恭於君也;上敬下,君礼於臣也:皆礼所尚,故云其义一也。”

[疏]“万章问曰”至“其义一也”。

○正义曰:此章指言匹夫友贤,下之以德,王公友贤,授之以爵,大圣之行,千载为法者也。“万章问曰:敢问友”者,是万章问孟子为朋友之道如何也。“孟子曰”至“挟也”,孟子答之,以谓不挟戴年长,又不挟戴其贵势,抑又不挟戴其兄弟有富贵者,而友朋友也,是友其德也,以其不可以有挟戴其势而友之也。“孟献子,百乘之家也”至“其义一也”,孟子又言孟献子,鲁卿,是有兵车百乘之家者也,有友五人焉,其二人曰乐正裘、牧仲,其三人则我忘其姓名矣。夫献子之与此五人者,是友也,以此五人无献子之家富贵也。此五人如亦有献子之家富贵,则不与献子为之友矣。无他,以其两贵不能以相下故也。献子与之为友,则以贵下贱故也,所谓好人之善而忘己之势者也。今五人与献子为友者,亦所谓乐己之道而忘人之势者也。非惟百乘之家为然也,虽为小国之君亦有如是也。费惠公乃小国之君也,尝云我於子思则师事之矣,我於颜般则友之矣,王顺、长息,则不足为之师友,但事我者也。非惟小国之君为如是也,虽大国之君亦有如是矣。晋平公者乃大国之君也,尝往於亥唐之家,亥唐言入则入其门,言坐则坐,言食则食,虽蔬食菜羹之薄,亦未尝不饱也,盖为不敢不饱也。然终於此以礼下之而已矣,而平公弗能与之共天位也,又弗能与之治天职也,抑又不与食其天禄也。且职、位、禄皆云天者,盖此三者皆天之所以授於人也。故云国君之位必曰天位,云职必曰天职,云禄则曰天禄耳。言平公以身礼之,是士者之尊贤矣,非所谓王公大人尊贤者也,以其王公大人尊贤,则当与共天位也,不当以身礼下之也。夫舜於往日上见於尧帝,尧乃馆舍之於副宫,尧亦就副宫而飨舜所设,更为之宾主,然卒禅其天位,此天子之友其匹夫也。云匹夫者,盖舜本则耕於历山,但侧微之贱者也,故云匹夫。云甥者,盖尧为舜之外舅,尧所以谓舜为甥也。且用下敬上,如舜之上见於尧,故钦尧为友,是谓贵其贵;用上敬下,如尧馆于贰室,故钦舜而与之为友,是谓尊其贤。贵贵尊贤,礼皆所尚,故曰其义则一而无二也。盖献子有五人者,《左传》赵简子云“鲁孟献子有斗臣五人”,岂谓此五人者乎?然亦名字则未之详。

○注“妻父曰外舅”

○正义曰:此盖案《礼记》而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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