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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書》·北齊書卷二十八 列傳第二十

唐朝 北齊書 李百藥 著

〔一〕元坦 元斌 元孝友 元暉業 元弼 元韶

  元坦,祖魏獻文皇帝,咸陽王禧第七子。禧誅後,兄翼、樹等五人相繼南奔,故坦得承襲,改封敷城王。永安初,復本封咸陽郡王,累遷侍中。莊帝從容謂曰:「王才非荀、蔡,中歲屢遷,當由少長朕家,故有超授。」初禧死後,諸子貧乏,坦兄弟為彭城王勰所收養,故有此言。

  孝武初,其兄樹見禽。坦見樹既長且賢,慮其代己,密勸朝廷以法除之。樹知之,泣謂坦曰:「我往因家難,不能死亡,寄食江湖,受其爵命。今者之來,非由義至,求活而已,豈望榮華。汝何肆其猜忌,忘在原之義,腰背雖偉,善無可稱。」坦作色而去。樹死,竟不臨哭。

  坦歷司徒、太尉、太傅,加侍中、太師、錄尚書事、宗正、司州牧。雖祿厚位尊,貪求滋甚,賣獄鬻官,不知紀極。為御史劾奏免官,以王歸第。尋起為特進,出為冀州刺史,專復聚斂。每百姓納賦,除正稅外,別先責絹五疋,然後為受。性好畋漁,無日不出,秋冬獵雉兔,春夏捕魚蟹,鷹犬常數百頭。自言寧三日不食,不能一日不獵。入為太傅。〔二〕齊天保初准例降爵,封新豐縣公,除特進、開府儀同三司。坐子世寶與通直散騎侍郎彭貴平因酒醉誹謗,妄說圖讖,有司奏當死,詔並宥之。坦配北營州,死配所。

  元斌,字善集,祖魏獻文皇帝。父高陽王雍,〔三〕從孝莊於河陰遇害。斌少襲祖爵,歷位侍中、尚書左僕射。斌美儀貌,性寬和,居官重慎,頗為齊文襄愛賞。齊天保初,准例降爵,為高陽縣公,拜右光祿大夫。二年,從文宣討契丹還,至白狼河,〔四〕以罪賜死。

  元孝友,祖魏太武皇帝。兄臨淮王彧無子,〔五〕令孝友襲爵。累遷滄州刺史,為政溫和,好行小惠,不能清白,而無所侵犯,百姓亦以此便之。魏靜帝宴文襄於華林,孝友因醉自譽,又云:「陛下許賜臣能。」帝笑曰:「朕恒聞王自道清。」文襄曰:「臨淮王奉旨舍罪。」於是君臣俱笑而不罪。

  孝友明於政理,嘗奏表曰:

  令制:百家為黨族,二十家為閭,五家為比鄰。百家之內,有帥二十五人,徵發皆免,苦樂不均。羊少狼多,復有蠶食。此之為弊久矣。京邑諸坊,或七八百家唯一里正、二史,庶事無闕,而況外州乎?請依舊置三正之名不改,而百家為族,四閭,閭二比。〔六〕計族少十二丁,得十二疋貲絹。略計見管之戶應二萬餘族,一歲出貲絹二十四萬疋。十五丁為一番兵,計得一萬六千兵。此富國安人之道也。

  古諸侯娶九女,士一妻一妾。晉令:諸王置妾八人;郡君、侯,妾六人。官品令:第一第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所以陰教聿修,繼嗣有廣。廣繼嗣孝也,修陰教禮也。而聖朝忽棄此數,由來漸久,將相多尚公主,王侯娶后族,故無妾媵,習以為常。婦人不幸,生逢今世,〔七〕舉朝既是無妾,天下殆皆一妻。設令人強志廣娶,則家道離索,身事迍邅,內外親知,共相嗤怪。凡今之人,通無準節。父母嫁女,則教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勸以忌。以制夫為婦德,以能妒為女工。自云不受人欺,畏他笑我。王公猶自一心,已下何敢二意。夫妒忌之心生,則妻妾之禮廢,妻妾之禮廢,則姦淫之兆興,斯臣之所以毒恨者也。請以王公第一品娶八,通妻以備九女,稱事二品備七,三品四品備五,五品六品則一妻二妾。限以一周,悉令充數。若不充數,及待妾非禮,使妻妒加捶撻,免所居官。其妻無子而不娶妾,斯則自絕,無以血食祖父,請科不孝之罪,離遣其妻。

  臣之赤心,義唯家國,欲使吉凶無不合禮,貴賤各有其宜,省人帥以出兵丁,立倉儲以豐穀食,設賞格以擒姦盜,行典令以示朝章,庶使足食足兵,人信之矣。又冒申妻妾之數,正欲使王侯將相功臣子弟,苗胤滿朝,傳祚無窮。此臣之志也。

  詔付有司,議奏不同。

  孝友又言:「今人生為皂隸,葬擬王侯,存沒異途,無復節制。崇壯丘隴,盛飾祭儀,鄰里相榮,稱為至孝。又夫婦之始,王化所先,共食合瓢,足以成禮。而今之富者彌奢,同牢之設,甚於祭槃,累魚成山,山有林木之像,鸞鳳斯存。徒有煩勞,終成委棄。仰惟天意,其或不然。請自茲以後,若婚葬過禮者,以違旨論。官司不加糾劾,即與同罪。」

  孝友在尹積年,以法自守,甚著聲稱,然性無骨鯁,善事權勢,為正直者所譏。齊天保初,准例降爵,封臨淮縣公,拜光祿大夫。二年冬被詔入晉陽宮,出與元暉業同被害。

  元暉業,字紹遠,魏景穆皇帝之玄孫。少險薄,多與寇盜交通。長乃變節,涉子史,亦頗屬文,而慷慨有志節。歷位司空、太尉,加特進,領中書監,錄尚書事。文襄嘗問之曰:「比何所披覽?」對曰:「數尋伊、霍之傳,不讀曹、馬之書。」

  暉業以時運漸謝,不復圖全,唯事飲啗,一日一羊,三日一犢。又嘗賦詩云:「昔居王道泰,濟濟富群英;今逢世路阻,狐兔鬱縱橫。」齊初,降封美陽縣公,開府儀同三司、特進。暉業之在晉陽也,無所交通,居常閑暇,乃撰魏藩王家世,號為辯宗錄四十卷行於世。位望隆重,又以性氣不倫,每被猜忌。

  天保二年,從駕至晉陽,於宮門外罵元韶曰:「爾不及一老嫗,背負璽與人,何不打碎之。我出此言,即知死也,然爾亦詎得幾時!」文宣聞而殺之,亦斬臨淮公孝友。孝友臨刑,驚惶失措,暉業神色自若。仍鑿冰沉其屍。暉業弟昭業,頗有學問,位諫議大夫。莊帝幸洛南,昭業立於閶闔門外叩馬諫,帝避之而過,後勞勉之。位給事黃門侍郎、衛將軍、右光祿大夫,卒。諡曰文侯。

  元弼,字輔宗,魏司空暉之子。〔八〕(性剛正,有文學。位中散大夫。以世嫡應襲先爵,為季父尚書僕射麗因于氏親寵,遂奪弼王爵,橫授同母兄子誕。於是弼絕棄人事,託疾還私第。宣武徵為侍中。〔九〕弼上表固讓,入嵩山,以穴為室,布衣蔬食,卒。建義元年,〔一0〕子暉業訴復王爵。永安三年追贈尚書令、司徒公,諡曰文獻。初弼嘗夢人謂之曰:「君身不得傳世封,其紹先爵者,君長子紹遠也。」弼覺,即告暉業,終如其言。)

  元韶字世冑,魏孝莊之姪。避尒朱之難,匿於嵩山。〔一一〕性好學,美容儀。初尒朱榮將入洛,父劭恐,以韶寄所親滎陽太守鄭仲明。仲明尋為城人所殺,韶因亂與乳母相失,遂與仲明兄子僧副避難。路中為賊逼,僧副恐不免。因令韶下馬。〔一二〕僧副謂客曰:「窮鳥投人,尚或矜愍,況諸王如何棄乎?」僧副舉刃逼之,客乃退。韶逢一老母姓程,哀之,隱於私家十餘日,莊帝訪而獲焉,襲封彭城王。齊神武帝以孝武帝后配之。魏室奇寶,多隨后入韶家。有二玉缽相盛,可轉而不可出;馬瑙榼容三升,玉縫之。皆稱西域鬼作也。歷位太尉、侍中、錄尚書、司州牧,進太傅。

  齊天保元年,降爵為縣公。韶性行溫裕,以高氏婿,頗膺時寵。能自謙退,臨人有惠政。好儒學,禮致才彥,愛林泉,修第宅,華而不侈。文宣帝剃韶鬚髯,加以粉黛,衣婦人服以自隨,曰:「我以彭城為嬪御。」譏元氏微弱,比之婦女。

  十年,太史奏云:「今年當除舊布新。」文宣謂韶曰:「漢光武何故中興?」韶曰:「為誅諸劉不盡。」於是乃誅諸元以厭之。遂以五月誅元世哲、景式等二十五家,〔一三〕餘十九家並禁止之。韶幽於京畿地牢,絕食,啗衣袖而死。及七月,大誅元氏,自昭成已下並無遺焉。或父祖為王,或身常貴顯,或兄弟強壯,皆斬東市。其嬰兒投於空中,承之以矟。前後死者凡七百二十一人,悉投屍漳水,剖魚多得爪甲,都下為之久不食魚。

  贊曰:元氏蕃熾,憑茲慶靈,道隨終運,命偶淫刑。

  校勘記

  〔一〕 北齊書卷二十八 按此卷原缺,後人以北史卷一六、卷一七、卷一九、卷二一相同諸人傳補。卷末贊語當出北齊書原文。三朝本、南本卷末有宋人校語云:「此卷牽合北史而成。」

  〔二〕 入為太傅 諸本「太傅」作「太常」,北史卷一九元坦傳(附咸陽王禧傳)作「太傅」。按坦為太傅,見魏書卷一二孝靜紀武定七年十月。此作「太常」,誤。今據北史改。

  〔三〕 祖魏獻文皇帝父高陽王雍 張森楷云:「案魏書獻文六王傳卷二一上,斌是高陽王雍世子泰之子,則獻文乃其曾祖,雍其祖也。下文有『襲祖爵』,尚不誤。」按這是補此傳者誤讀北史本傳所致。

  〔四〕 至白狼河 諸本「狼」作「浪」。北史卷一九元斌傳(附高陽王雍傳)作「狼」。按白狼水見水經注卷一四大遼水注,云「水出右北平白狼縣東南」。「浪」字訛,今據改。

  〔五〕 祖魏太武皇帝兄臨淮王彧無子 按北史卷一六臨淮王譚傳,元孝友為譚曾孫,則太武是孝友高祖。這裏「祖」上脫「高」字。又三朝本、北本、汲本、局本「彧」作「譚」,譚是孝友曾祖,顯誤。南本、殿本已校改作「彧」,今從之。

  〔六〕 而百家為族四閭閭二比 三朝本、汲本及北史卷一六元孝友傳「族」作「於」,三朝本、汲本不重「閭」字。南、北、殿、局四本及魏書卷一八元孝友傳無「族」字。按「於」字為「族」之訛,上文明言「百家為黨族」,下文說「族少十二丁」可證。魏書脫「族」字,南本當以「百家為於」不可通,從魏書刪,他本從之。今「於」字改正作「族」,「閭」字從諸本及魏書、北史重。

  〔七〕 婦人不幸生逢今世 北史卷一六、魏書卷一八「不」作「多」。觀上下文義,疑作「多」是。

  〔八〕 元弼字輔宗魏司空暉之子 三朝本、北本、汲本、殿本無「暉」字,南本、局本「暉」作「鬱」,冊府卷八一三作「暉」。錢氏考異卷三一云:「考北史卷一七弼字邕明,不字輔宗,其父鬱亦未為司空,或諸元別有仕齊名弼者,而後人妄牽合之。」按魏末有兩元弼,其一附北史卷一七濟陰王小新成傳,乃元鬱子。此傳除傳首十一字外,即以北史此元弼傳補。如錢氏所考,其人字邕明,父亦未為司空,和傳首無一相合。且傳稱其死在魏永安三年(五三0),和東魏、北齊沒有發生關係,不應北齊書為他立傳。又一元弼附北史卷一五常山王遵傳,其人字宗輔(傳首作輔宗,不知孰是),父名暉,死贈司空,與傳首十一字合。北史本傳說他死於齊天保三年(五五二),歷官尚書令、中書監、錄尚書事。歷官並見魏書卷一二孝靜紀天平元年(五三四)十月、武定二年(五四四)三月。此人在東魏當大官,死在北齊初,顯為此卷有傳的元弼。由於此傳只殘存傳首十一字,補此傳者只見北史卷一七也有一元弼,就截取補入,實屬張冠李戴,傳非其人。三朝本或係有意刪去「暉」字,或係脫文。南本不僅採北史卷一七補上「鬱」字,以湊合下文,而且發見此傳前一人元暉業卻是這個元弼字邕明者之子,認為不該子先父後,便貿然把元弼傳提在元暉業傳之前,北本、殿本從之,可算錯上加錯。今據冊府補「暉」字。下文「性剛正」直到傳終都是另一元弼的事,和北齊書無涉,今加括號。

  〔九〕 宣武徵為侍中 諸本「徵」作「中」。北史卷一七作「徵」。按「宣武」是元恪諡,非年號,「中」字訛,今據改。

  〔一0〕建義元年 諸本「建義」作「建元」。按魏無「建元」年號,建義是孝莊帝第一個年號,今據北史卷一七改。

  〔一一〕魏孝莊之姪避尒朱之難匿於嵩山 按此十四字不見魏書卷二一下、北史卷一九元韶傳。這裏已說避難事,忽然接上「性好學,美容儀」六字,接著又追敘「尒朱榮將入洛」,元韶避難遇程姓老母事,前後重複,敘次凌亂。疑傳首「元韶字世冑」,合此十四字共十九字,是北齊書殘存原文。避難事已敘訖,本無下文語敘語。補此傳者逕將北史本傳接在殘存的十九字下,以致如此。

  〔一二〕路中為賊逼僧副恐不免因令韶下馬 南、北、殿三本「中」下無「為」字,「僧副」作「客」,三朝本、汲本、局本及北史卷一九如上摘句。按原文當作「僧副」。但「不免」下有脫文,其事不詳。後人疑僧副是反對拋棄元韶的人,何以反令韶下馬,遂改「僧副」為「客」。今從三朝本。

  〔一三〕誅元世哲景式等二十五家 諸本「式」作「武」。按本書卷四文宣紀天保十年五月稱誅始平公元世、東平公元景式等二十五家。元景式見魏書卷一九下元略傳(附南安王楨傳),乃略嗣子。「武」字訛,今據改。

  北齊書 卷二九至三八

  列傳 卷二一至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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