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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注》·第十六章

老子注 王弼 著

致虛極,守靜篤。

  言致虛,物之極篤;守靜,物之真正也。

  萬物並作,

  動作生長。

  吾以觀復。

  以虛靜觀其反復。凡有起於虛,動起於靜,故萬物雖並動作,卒復歸於虛靜,是物之極篤也。

  夫物芸芸,各復歸其根。

  各反其所始也。

  歸根曰靜,是曰復命。復命曰常,

  歸根則靜,故曰靜。靜則復命,故曰復命也。復命則得性命之常,故曰常也。

  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

  常之為物,不偏不彰,無皦昧之狀,溫涼之象,故曰知常曰明也。唯此復乃能包通萬物,無所不容,失此以往,則邪入乎分,則物離其分,故曰不知常,則妄作凶也。

  知常容,

  無所不包通也。

  容乃公,

  無所不包通,則乃至於蕩然公平也。

  公乃王,

  蕩然公平,則乃至於無所不周普也。

  王乃天,

  無所不周普,則乃至於同乎天也。

  天乃道,

  與天合德,體道大通,則乃至於極虛無也。

  道乃久,

  窮極虛無,得道之常,則乃至於不有極也。

  沒身不殆。

  無之為物,水火不能害,金石不能殘。用之於心則虎兕無所投其齒角,兵戈無所容其鋒刃,何危殆之有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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