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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义》·下经夬传卷五

唐朝 周易正义 孔颖达 著

上經需傳卷二

乾下坎上。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此需卦系辭也。「需」者,待也。物初蒙稚,待養而成,無信即不立,所待唯信也,故云「需有孚」,言《需》之為體,唯有信也。「光亨貞吉」者,若能有信,即需道光明物得亨通,于正則吉,故云「光亨貞吉」也。「利涉大川」者,以剛健而進,即不患於險,乾德乃亨,故云「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謂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畢矣,故「光亨貞吉」。

[疏]「彖曰需須也」至「以正中也」。○正義曰:此釋需卦系辭。需,須也。「險在前」者,釋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義,故云「需,須也」。「險在前」,釋所以需待由險難在前,故有待乃進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乾之剛健,前雖遇險而不被陷滯,是其需待之義,不有困窮矣,故得「光亨貞吉」,由乾之德也。「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疊出需卦系辭,然後釋之也。言此需體非但得乾之剛彊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陽居陽,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貞吉也。剛健而不陷,只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正中,是九五之德也。凡卦之為體,或直取象而為卦德者,或直取爻而為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為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注「謂五也」至「光亨貞吉」。○正義曰:「需道畢矣」者,凡需待之義先須於信,後乃光明亨通於物而貞吉,能備此事,是須道終畢。五即居於天位,以陽居尊,中則不偏,正則無邪。以此待物,則所為皆成,故「需道畢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乾德獲進,往輒亨也。

[疏]「利涉大川往有功也」。○正義曰:釋「利涉大川」之義,以乾剛健,故行險有功也。○注「乾德」至「亨也」。○正義曰:前云「剛健而不陷」,此云「往有功」,剛健即「乾」也。故「乾」德獲進,往而有功,即是往輒亨通也。此雖釋「利涉大川」,兼釋上「光亨」之義,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於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童蒙已發,盛德光亨,飲食宴樂,其在茲乎!

[疏]「《象》曰」至「飲食宴樂」。○正義曰:坎既為險,又為雨,今不言險雨者,此象不取險難之義也。故不云「險」也。雨是巳下之物,不是須待之義,故不云「雨」也。不言天上有雲,而言「雲上於天」者,若是天上有雲,無以見欲雨之義,故云「雲上於天」。若言「雲上於天」,是天之欲雨,待時而落,所以明「需」大惠將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於此之時「以飲食宴樂」。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無咎。居需之時,最遠於難,能抑其進以遠險待時,雖不應幾,可以保常也。

[疏]正義曰:但難在於坎,初九去難既遠,故待時在於郊。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遠也。「利用恒,無咎」者,恒,常也,遠難待時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無咎,猶不能見幾速進,但得無咎而已。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恒無咎」,未失常也。

[疏]正義曰:「不犯難行」者,去難既遠,故不犯難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進,遠難待時,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終吉。將近於難,故曰「需於沙」也。不至致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難,遠不後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疏]正義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漸近,待時于沙,故難稍近。雖未致寇,而「小有言」以相責讓。「近不逼難,遠不後時」,但「履健居中,以待要會」,雖小有責讓之言,而終得其吉也。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疏]正義曰:「需于沙衍在中」者,衍謂寬衍,去難雖近,猶未逼於難,而寬衍在其中也,故「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九三:需於泥,致寇至。以剛逼難,欲進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敵也。猶有須焉,不陷其剛。寇之來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備,可以不敗。

[疏]正義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處,逼近於難,欲進其道,難必害已。故致寇至,猶且遲疑而需待時,雖即有寇至,亦未為禍敗也。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白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疏]正義曰:「災在外」者,釋「需於泥」之義,言為「需」雖復在泥,泥猶居水之外,即災在身外之義,未陷其剛之義,故可用「需」以免。「自我致寇,敬慎不敗」者,自,由也,由我欲進而致寇來,已若敬慎,則不有禍敗也。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陰陽相近而不相得,陽欲進而陰塞之,則相害也。穴者,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剛進,四不能距,見侵則辟,順以聽命者也,故曰「需於血,出自穴」也。

[疏]「六四需於血出自穴」。○正義曰:「需於血」者,謂陰陽相傷,故有血也。九三之陽而欲上進,此六四之陰而塞其路,兩相妨害,故稱「血」。言待時於血,猶待時於難中也。「出自穴」者,穴即陰之路也,而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三來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順以聽命而得免咎也,故《象》云「需於血,順以聽命」也。○注「凡稱血者」至「出自穴也」。○正義曰:「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黃」是也。「穴者陰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隱,故云「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險,若處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但易含萬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戰鬥言之,其出則為血也;若以居處言之,其處則為穴也。穴之與血,各隨事義也。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也。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需」之所須,以待達也。已得天位,暢其中正,無所復須,故酒食而已獲「貞吉」也。

[疏]正義曰:「需于酒食貞吉」者,五既為需之主,已得天位,無所復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遞相宴樂而得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酒食貞吉」之義,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無事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與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則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至於上六,處卦之終,非塞路者也。與三為應,三來之已,乃為己援,故無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陽所以不敢進者,須難之終也。難終則至,不待召也。己居難終,故自來也。處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故必敬之而後終吉。

[疏]「上六」至「敬之終吉」。○正義曰:「上六入於穴」者,上六陰爻,故亦稱「穴」也。上六與三相應,三來之已,不為禍害,乃得為已援助,故上六無所畏忌,乃「入於穴」而居也。「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者,速,召也,不須召喚之客有三人自來。三人謂「初九」、「九二」、「九三」。此三陽務欲前進,但畏於險難,不能前進。其難既通,三陽務欲上升,不須召喚而自來,故云「有不速之客三人來」也。「敬之終吉」者,上六居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不可怠慢,故須恭敬此三陽,乃得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處無位之地,不當位者也。敬之則得終吉,故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疏]正義曰:「雖不當位未大失」者,釋「敬之終吉」之義。言已雖不當位,而以一陰為三陽之主,若不敬之,則有凶害。今由己能敬之,雖不當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時雖有小失,終久乃獲吉,故云「未大失」也。且《需》之一卦,須待難通,其於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須待之義。且凡人萬事,或有去難遠近,須出須處,法此六爻,即萬事盡矣,不可皆以人事曲細比之。《易》之諸爻之例,並皆放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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