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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乐贤
1973年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帛书中,有两种以选择学为主要内容的数术书籍,即所谓《篆书阴阳五行》和《隶书阴阳五行》。由于种种原因,这两种文献的发表刊布较为滞后,直到1992年,我们才在《马王堆汉墓文物》中第一次见到了其中两块残帛的照片[i]。后来,《马王堆帛书艺术》又选刊了几块残帛照片,使我们对两种文献的内容有了一个大致的印象[ii]。湖南省博物馆的陈松长先生,因工作之便,根据帛书原件写成《帛书〈阴阳五行〉与秦简〈日书〉》专文,对两种帛书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iii]。最近,《文物》杂志又刊出了《篆书阴阳五行》的部分释文和照片。整理者认为,所谓《篆书阴阳五行》,实际是讲选择吉凶时日的数术,与睡虎地秦简《日书》相类,因其多与“式”的运作有关,故改称为《式法》[iv]。

整理者公布的《式法》释文,计有“天一”、“徙”、“天地”、“上朔”、“祭”、“式图”、“刑日”等七个部分。其中,“徙”与睡虎地简《日书》据“岁”进行占测的各篇相类,“天地”的残文已见于银雀山汉简《天地八风五行客主五音之居》[v]。其余各篇则较为陌生,有待深入探讨。这里,我们想就“天一”部分的释读谈一些个人看法,以供大家参考。

据整理者描述,《式法》帛书用整幅书写,原长超过2 米,但现已碎裂成30余大片及若干碎块,拼复十分不易。《式法》的字体在篆隶之间,兼有大量楚文字的成分,亦较马王堆其他帛书难认。要为这样一件内容陌生、残破严重、字形特异的帛书做出释文,其困难可想而知。现在公布的释文摘要,从总体上看是十分成功的,在帛书拼复、文字辨认和通假字破读等方面都极见功力,为读者阅读帛书扫清了障碍。但是,也应该承认,释文中还存在某些有待改进的地方。例如,对“天一”部分的拼复就有疏忽,需要修订。据整理者介绍,《式法》的整理工作迄今尚未全部完成。现在我们将不同意见写出来,或许能对今后的整理工作略有裨益。

《式法》的“天一”部分,在《隶书阴阳五行》中也有记载。在《马王堆帛书艺术》所刊《隶书阴阳五行》的照片中,第134页和138页都提到了“天一”,对校读《式法》很有参考价值。《隶书阴阳五行》的这两张照片较为清晰,字体为隶书,较《式法》易读。下面,将有关文字的释文抄出,以供比较[vi]。

第134页有一行提到“天一”的文字:

天一居,一曰困,二曰觸地,三曰责吉[vii],四曰小生,五曰大生[viii],六曰小逆,七曰大毛(耗),八曰大毛(耗),九曰小得……

第138页所载全部属于“天一”:

……好[事者,发(废)[ix]]。徙者,弗居之,枳(支)子死。取(娶)妇者,枳(支)子有疾,妇出二岁有疾[x]。

责,师,将利,得地有之,利在三岁中。事(仕)者,三迁。徙者,富(福),多子。取(娶)妇者,室岁一益。

少(小)生,师,将利,得地有之。士[xi](仕)者,再迁。徙者,利。取(娶)妇者,以是岁有子。

大生,师,将[利[xii]],得地七岁后归。士(仕)者,不迁,法[xiii](废)。徙者,后利,七岁去之。取(娶)妇者,生而贫,或胃(谓)为忧。

少(小)毛(耗),师,不利起,将死。事(仕)者,大毛(耗)发(废)。徙者,不死,枳(支)子死。取(娶)妇者,不利,子生死[xiv],妇不出八岁中。

大毛(耗),师,不胜,大将败。士(仕)者,发(废),终身不起。徙者,长室死。取(娶)妇者,长室有疾,妇不出七岁之中。

少(小)逆,师,辱,将死。士(仕)者,发(废)。徙者,枳(支)子有疾。取(娶)妇者,不利,子生死[xv],妇不出六岁中。
少(小)得,师,将利。士(仕)者,三迁。徙者,利。取(娶)妇者,室九益。

大得,师,将利。士(仕)者,四迁。徙者,利。取(娶)妇者,生,室八益,十岁中。

大成,师,胜,得地不归。士(仕)者,十迁。徙者,大利,□丈夫子。取(娶)妇……

很显然,这两段文字是配合使用的。第一段依次列出“天一居”的名字,第二段则按这些名字的顺序描述相应的行事吉凶。

对照这两段文字,我们再看《式法》的“天一”部分,就会明白,从“天一曰困”开始至结尾,讲的是同一回事。不过,由于整理者对《式法》拼接有误,致使二者的文字不能完全对应。整理者刊出的照片中,左上角的小块碎片与其右下部的大块帛书间有一个较大的空白处,表明二者不能直接拼合[xvi]。同时刊出的释文中,也是将这一空白处做残缺处理的。实际上,对照上引《隶书阴阳五行》的文字看,左上角的小碎片应向右移,与大块帛书直接拼合。也就是说,这中间并无大的空缺之处,当然,接口处确有少量帛片已缺。这样拼合的合理之处,从“蜀地”左边一行的头一字上可以看出。此字整理者未释,现拼合后可释为“责”,相当于上引《隶书阴阳五行》的“责吉”和“责”。左上角的小碎片上存有此字的一个笔画,正好可以与大块帛书上的字拼复为“责”字。

经这样拼接后,《式法》各条的文字恰与上引《隶书阴阳五行》第二段文字相合。兹据新拼合的《式法》帛书,将“天一”部分的有关文字改释于下[xvii]:

天一曰困,迎之者死。豕(师),则将死。为事夫者,亡[xviii]。徙者,张(长)室死,二……年死,不……

蜀地,豕(师),不胜,将死,得[地]弗有。为好事者,发(废)。徙者弗居之,[支子死。取(娶)]妇者,枳(支)子有[疾]……三年妇出,张(长)室 死,妇死者三人[xix]。

责,豕(师),将利,[得]地有之,利在三年之中。士[xx](仕)者,三迁。徙者,福,多子。取(娶)[妇]者,室岁一益。……[不出]二年有疾[xxi]。

小[生,师,将]利,得地有之。士(仕)者,再迁。徙者,利。取(娶)妇者,是岁有子。

大生,豕(师),将[利,得]地七年复归。士(仕)者,不迁,法(废)。徙者,复利,七年而去之。取(娶)妇者,生而[贫][xxii]……

小毛(耗),豕(师),不利起,将死。[仕]者,大毛(耗)发(废)。徙者,不死,枳(支)子死。取(娶)妇者,不利,子生而死,妇出。   或胃(谓)为忧[xxiii]。

大毛(耗),[师],不[胜,将]大贝(败)。士(仕)者,发(废),终身不起。徙者,张(长)室死。取(娶)妇者,张(长)室[有疾],妇不[出七岁之中]。

小[逆,师,辱],将死。士(仕)者,发(废)。徙者,枳(支)子有疾。取(娶)妇者,不利,子生而死,妇[不出六岁中]。

[小得,师,将利。士(仕)者,三]迁。徙者,利。取(娶)妇者,室[九]益。
这一新的释文,与上引《隶书阴阳五行》第二段文字总的说来是基本一致。但是,正如我们在注文中指出的那样,也有几条占文的末尾相差较大。这是怎么回事呢?由于帛书底端的照片没有刊出,这个问题现在还难以解决。不过,这里面有一个现象值得引起注意,就是《式法》这几条占文的末尾,似与《隶书阴阳五行》正好错开一行。例如,如将《式法》“小耗”条末尾的“或谓为忧”上移一行至“大生”条,就与《隶书阴阳五行》一致了;又如,如将“责”条的“[不出]二年有疾”上移一行至“蜀地”条,也与《隶书阴阳五行》一致。从文例看,这样调整似较原释文合理。这似乎说明,帛书底部的拼接也有重新考虑的余地。由于没有见到照片和原件,这里不敢妄断,只将这一现象指出,以供整理者参考。

以上的释文中,有个别字词的考释也需稍加讨论。例如,整理者释“豕”读“师”的字,似尚有斟酌余地。按,从文例看,整理者读“师”甚确,但释“豕”却可疑。从字形看,此字与“豕”确实有些相像,但其上部加一短横却与“豕”有别。另外,“豕”、“师”的读音也不太相近。我们怀疑,这字也有可能是“帀”的异写。楚简的“帀”字有两种不同写法,较规矩写法的字的上部,与帛书此字上部相同;较为怪异写法的字中,有个别例子与此字下部相同(如包二·二四七)[xxiv]。帛书此字,或许就是综合了这两种写法而成的。当然,这也只是一个猜测,还有待检验[xxv]。不过,根据文义及《隶书阴阳五行》,这个字读为“师”是不成问题的。

“大生”条的两个“复”字,在《隶书阴阳五行》中作“后”。按,“复”、“后”二字在马王堆帛书中形状相近,容易相混,两件帛书必有一误。从文义上看,读“后”很合适。读“复”,在“徙者,复利”句中有些别扭,因此,裘锡圭先生认为应将“利”字连后读为“利七年而去之”[xxvi]。这一读法,也很有道理。在这两种读法中,我们暂取前者,即将《式法》的“复”字视为“后”的讹字。

此外,还有个别字的释读目前无法确定。如《式法》“蜀地”,《隶书阴阳五行》作“觸地”。按,觸从蜀得声,《式法》的“蜀地”可以读为《隶书阴阳五行》的“觸地”。不过,细察《式法》照片,“蜀”字后面的“地”字明显缺了右边的大部分笔画。依此推测,则“蜀”字也可能右边有缺笔。因此,《式法》此处也可能像《隶书阴阳五行》一样本来就是写作“觸地”[xxvii]。可惜的是,《式法》照片此处并不十分清晰,很难断定“蜀”字右边是否残缺。因而,我们目前在“蜀地”、“觸地”两种释法中还难以做出裁决。希望以后有机会目验原物,能够准确无误地解决这一问题。

释文中几次出现“支子”和“长室”两词,也值得注意。在封建宗法制中,嫡长子及继承先祖的儿子叫“宗子”,其余的儿子为“支子”。《礼记·曲礼下》:“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xxviii]“长室”,早期文献中殊为少见,在后来的文献中则指正妻。如,《太平广记》卷一百二十五“崔无隐”条云:“父布卦嘘唏而言曰:‘子前生两妻,汝俱辜焉。前为走尸逐汝者,长室也。为人杀于井中同处者,汝侧室也。’”[xxix]但据“大耗”条“娶妇者,长室有疾”看,将《式法》的“长室”解为正妻可能不妥。按,像《太平广记》这样与“侧室 ”相对而用的“长室”,早期文献中多写作“正室”、“適室”。而“正室”在古书中除了“正妻”这一常见义外,也可指正妻之子即“嫡子”。如《礼记·文王世子》:“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于公宫,正室守大庙,诸父守贵宫、贵室。”注:“正室 ,適子也。”[xxx]《周礼·春官·小宗伯》:“其正室皆谓之门子,掌其政令。”注:“正室,適子也,将代父当门者也。”[xxxi]孙诒让云:“盖详言之曰大门宗子,省文则曰门子,其实一也。”[xxxii]《式法》的“长室”和“支子”同时出现,所指疑与用为“嫡子”义的“正室”相当。也就是说,《式法》的“长室”与宗法制中的“宗子”应大体一致。

以上是我们对《式法》“天一”部分释读问题的一些看法,不一定正确,还望读者指正。至于“天一”的内容,自然更值得深入探讨。前人已经指出,《史记·日者列传》所述诸占家中的“天人家”应系“天一家”之误[xxxiii],而《汉书·艺文志》也著录有《天一》六卷,说明“天一”占术在古代十分流行。马王堆帛书有关“天一”文字的出土,使探讨“天一”之术开始出现转机。可惜目前有关资料尚未全部公布,讨论不易深入。希望整理者能加快进度,尽早将全部资料公布,使我们很快就有条件对“天一”之术做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注释

[i] 傅举友、陈松长编《马王堆汉墓文物》,页144、145,湖南出版社1992年。

[ii] 陈松长编著《马王堆帛书艺术》,页3—38、页129—156,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

[iii] 陈松长《帛书〈阴阳五行〉与秦简〈日书〉》,《简帛研究》第二辑页138—147,法律出版社1996年。

[iv] 马王堆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帛书〈式法〉释文摘要》,《文物》2000年7期,页85—94。

[v] 分别参看:刘国忠《试论马王堆帛书〈式法〉的“徙”篇》,新出简帛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北京大学,2000年8月;胡文辉《银雀山汉简〈天地八风五行客主五音之居〉释证》,《简帛研究》第三辑页267—278,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vi] 释文系据照片重新写定,故与《马王堆帛书艺术》所附释文不尽一致。

[vii] 第138页所载相应的文字及《式法》都只作“责”,是此衍还是彼夺,目前无法断定。

[viii] 此“生”字竖笔穿下甚长,据文例知是“生”的讹写。

[ix] “事者发”三字帛书已残去,据文义及《式法》补。

[x] 疑此句应作“妇不出二岁有疾”,脱一“不”字。

[xi] 照片上此字只存一横,据文例和《释法》,知是“士”字之残文。

[xii] “利”字原脱,据《式法》补。

[xiii] 此字形状似“定”,但据文义及《式法》,应为《说文》所收“法”字古文。

[xiv] “子生死”应即《式法》“子生而死”的意思,也可能是此处脱一“而”字。

[xv] “子生死”应即《式法》“子生而死”的意思,也可能是此处脱一“而”字。

[xvi] 见《文物》2000年7期页86“图一”。

[xvii] 据《隶书阴阳五行》补出的字,加方括号表示。这部分帛书的下部尚有少量文字没有刊出照片,这些地方只能按整理者的释文照录,对个别与《隶书阴阳五行》不合的地方,将在注释中指出。

[xviii] “为事夫者亡”不易解,盖与下条“为好事者废”类似,别的条此处多占“仕”的吉凶。因此句无《隶书阴阳五行》的照片对读,故这里无法做出进一步的判断。

[xix] 省略号之后的文字没有刊出照片,《隶书阴阳五行》相应的文字作“妇出二岁有疾”,二者相差很大。

[xx] 帛书此字右边尚有“攵”旁,这里为排印方便,径写成“士”,下同。

[xxi] 省略号之后的文字没有刊出照片,《隶书阴阳五行》此条至“室岁一益”已完,二者相差很大。

[xxii] 《隶书阴阳五行》此后尚有“是谓为忧”一句。

[xxiii] “或谓为忧”四字没有刊出照片,《隶书阴阳五行》此条至“妇出”已完,二者相差很大。

[xxiv] 参看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页503—505,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

[xxv] 由于目前发表的资料有限,我们还不知道《式法》“豕”字的确凿写法。《式法》的字形与楚文字多有共同之处,但也有不一致的地方,情况比较复杂。在没有看到全部材料之前,应该更多地采信整理者的意见。所以,我们暂且采用整理者释“豕”读“师”之说。至于是否可改释为“帀”,还是等见到《式法》的全部材料后再做结论为妥。

[xxvi] 裘锡圭《读〈马王堆帛书式法释文摘要〉小记》,《国际简帛研究通讯》第五期,页1,国际简帛研究中心2000年10月。

[xxvii] 按,“觸”字在《隶书阴阳五行》中写成左“蜀”右“角”,《式法》此处可能是缺失了右边的“角”旁。

[xxviii]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页1269,中华书局1980年。

[xxix] 李眆等编《太平广记》,页887(此条出《博异记》),中华书局1961年。此例系王志平先生代为检得,谨此致谢。
[xxx]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页1408,中华书局1980年。

[xxxi]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页766,中华书局1980年。

[xxxii] 孙诒让《周礼正义》,页1439,中华书局1987年。

[xxxiii] 《史记汇注考证附校补》页2019引钱大昕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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