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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銓选三

武职袭替

武官世职歿者承袭。老疾者替。载在职掌。

累朝以来、事例益繁。武官多故绝、以旁枝继。其族属疏远者、名曰犯堂、例不得袭。洪武中、五十以上者、许子替职。后皆以六十為限。未及者、名曰未六、例不得替。他如犯罪冒功之类、皆有减革。今备列焉

凡袭职、替职。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军官亡故年老征伤、须以嫡长儿男承袭替职。或嫡长男早丧、及篤疾残疾、则嫡孙袭替。如无嫡子嫡孙、则庶长子袭替。若嫡庶子孙俱无、方许弟姪袭替。其应合承继弟男子姪。务要曾经操练、弓马熟閒、并当该卫所正官保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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