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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二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优给★【优养附】☆

国都南京设故官营。凡故官子孙妻女、皆送入优给。后乃分子孙应袭、年未及者、曰优给子孙废疾故绝、止遣母、若妻、若女、及年老无承袭者、曰优养

凡优给优养总例。洪武四年定、军职阵亡、无子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给全俸。三年后给半俸。有子弟、而年幼者亦同。候袭职、给半俸。有

特旨令其子孙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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