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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三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律例四 【户律一】

户役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见在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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