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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二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律例三【吏律】

职制

选用军职

凡守御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闕、一具闕本、实封御前开拆。一行都指挥使司、转达五军都督府、奏闻取白上裁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充军。若选用总旗、须於戳过铁鎗人内委用。其小旗从便选充、不拘此律

一跟随内臣将官头目、不分有无职役人等、若非奏带、不许报功。果係奏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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