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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六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律例七【兵律一】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凡擅入

太庙门、及

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

太社门、杖九十。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宫殿门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门、东华、西华、玄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

○若无门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

○其应入宫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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