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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一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律例二

名例下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该发边远充军者、依律发遣、并免剌字

○若军丁军吏、及校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亦免徒流剌字 【军丁、谓军官军人餘丁。军吏、谓入伍请粮军人、能识字选充军吏者、犯罪与军人同。若係各处吏员、发充请俸司吏者。与府州县司吏一体科断】

一军职有犯监守常人盗、受财枉法满贯、律该斩绞罪者、俱发边方立功五年、满日还职、仍於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监守常人盗、枉法不满贯、与吓诈求索、科歛誆骗等项、计赃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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