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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四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律例五 【户律二】

仓库

钞法

凡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及歷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并听收受。违者、杖一百

○若诸人将宝钞赴仓场库务、折纳诸危课程、中买盐货、及各衙门起解赃罚、须要於钞背用使姓名私记、以凭稽考。若有不行用心办验、收受偽钞、及挑剜描輳钞贯在内者、经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纳钞贯、【谓误收偽钞、并挑剜描輳钞一贯、倍追宝钞一贯】偽挑钞贯烧毁。其民间关市交易、亦许用使私记。若有不行仔细辨验、误相行使者、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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