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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九十四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窑冶

窑冶、旧有砖瓦石灰、今归营缮司。其烧造铸造诸器物、皆官府取用。制钱与钞、兼行民间。故详载焉。凿石取煤、具有禁令。今例於后

正统间、令都察院出榜禁约官员军民人等、不许於芦沟桥以东及西一带、凿山取石。但曾掘成坑坎者、责令填平。今后取石、俱於芦沟桥河西一带取用。还差人巡视。如有故违、仍於河东一带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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