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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二百十三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六科

国初、设给事中。正五品。洪武四年、改正七品。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给事中二员。秩从七品。推年长者一人掌科事。寻隶承敕监。隶通政司。十三年、置諫院。设左右司諫各一人。左右正言各二人。已改名元士。又曰士源。或增至八十一人。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给事中品秩。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二人从八品。给事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俱正九品。三十三年定、都给事中正七品。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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