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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八十八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工匠一

国初造作工役、以囚人罚充。役满、工部咨送刑部、都察院、引赴

御桥叩头发落。至今犹然。若供役土匠、则有轮班住坐之分。轮班者、隶工部。住坐者、隶

内府内官监

凡工役囚人。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犯法囚徒、或免死、工役终身、或免徒、流、笞、杖、罚役准折。如遇造作去处、量度所用多寡。或重务者、用重罪囚徒。细务者、用笞杖之数。临期奏闻、移咨法司差拨、差人监管督工。其当该法司、造勘合文册、一本发工部收掌。一本发

内府收贮。如遇囚徒工完、委官查理工程无欠、行移原问衙门、再查犯由明白、於

内府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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