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十 【刑律二】
斗殴
斗殴
凡斗殴、 【相争為斗相打為殴】 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青赤肿為伤。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杖八十。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毁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
○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髮者、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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