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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一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律例十二【刑律四】

捕亡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為坐。其非应捕人、临时差遣者、各减应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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