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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八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伸冤

国家设登闻鼓、以伸理冤抑、通达幽滞、其一应奏告之例、已具载刑律诉讼下。凡係鼓状者、载此

洪武元年、置登闻鼓於

午门外、日令监察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皆须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官不為伸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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