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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四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罪名二

弘治十年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姦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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