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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二百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河渠五

桥道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河津、合置桥梁者、所在官司起造。若当用渡船去处、须要置造船隻、僉点水手。其通行驛道、或有损坏、须於农隙之时修理。所用桩木灰石等项、於本处丁多户内起夫、附近山场採办。若在京桥梁道路、本部自行随时计工成造修理。果有千係动眾、具奏施行

○永乐七年、令海子桥至西湖一路水道、差办事官十员、给与行粮、往来巡察、不许作践

○正统四年、令各府州县提调官、时常巡视桥梁道路。但有损坏、随时修理坚完、毋阻经行

○成化二年、令京城街道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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