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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八十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建言

祖训、大小官员、并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许直至

御前奏闻。其言当理、即付所司施行。诸衙门毋得阻滞。违者即同姦论。所以广耳目、防壅蔽、而通下情也。

累朝以来、亦有驀越报復之禁、具载于后

洪武九年、颁建言格式。使言者直陈得失、无事繁文

○十五年、令军士建言者、所司用印实封、入递奏闻。本人不必赴京

○永乐元年、令凡利国利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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