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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帝系一一

清朝 宋会要辑稿 徐松 著

守法按此一卷实非《会要》之文,不知录自何书。其中摘引高宗孝宗严于守法之三十事,大抵出自两朝《圣政》(核对今存之《中兴两朝圣政》可见),间有引录两朝《宝训》者。其中两处有「臣升之释曰」,知为升之所辑,然亦未详为何人。

内降再任以不应法而止

建炎四年九月,内降:监御厨潘缜特令再任。三省检会,缜系添差,法不当再任。宰臣奏:「如欲令再任,当降特旨更添差一次。」上曰:「既不合再任,则不须与。若更添差,则人得以援例,而废法矣。」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不以戚里有过而废法

不以戚里有过而废法

绍兴元年十月,进呈推勘伪告身文字,事连潘永思潘永思:原作「潘思永」,据《宋史》卷四六五《外戚传》乙正。以下并同。,上曰:「永思虽戚里,即有过,安可废法 」于是令罢合门职事,就逮。秦桧退而孍曰:「卓哉此举」!《圣政》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以中制法则法行

以中制法则法行

三年,上谓吕颐浩曰:「为法不

可过有轻重,然后可以必行,而人不能犯。太重则法不行,太轻则不禁奸。朕尝语徐俯:异时宫中有所禁,切令之曰『必行军法』,而犯者不止。朕深惟其理,但以常法处之,后更无犯者。乃知先王立法,贵在中制,所以决可行也。」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六曹以例决事

六曹以例决事

四年八月,权吏部侍郎胡交修等奏:「契勘近降细务指挥,内一项:『六曹长贰以其事治,有条者以条决之,无条者以例决之,无条例者酌情裁决。』夫以例决事,吏部最为繁多。因事旋行检例,深恐人吏隐匿作弊。与七司各置例册「与」疑当作「乞」。,凡 札、批状、指挥可以为例者编之,令法司收掌,以待检阅。」诏依之。臣升之释曰:庆历三年,富弼谓:「近年纪纲甚紊,随事变更,两府执守,便为常例,施于天下,咸以为非。而朝廷安然奉行,不思 革。」盖不务谨守成宪,而凡事许以援例。兹顽弊所由生,而弼之所深虑也。吕源《增释 总论》谓:「景佑亲政,小大之臣不能丕变。朝廷命令之地,刑赏之施,合取进止,率皆引例,以决重轻。往往出于堂吏之手,则天子威权悉制于例,非祖宗独断之意也。」由是言之,守法不谨而牵于用例,非一日矣。绍兴四年,常因权吏部侍郎胡交修等奏:无条例者酌情裁决,谓以例决事,吏部最为繁多。盖深虑人吏(之)隐(慝)[匿]之弊,而《圣政》史臣所谓稍知任人之重,而救吏强之弊也。九年,御史中丞勾龙如渊抗论,谓:「艺祖受命之初,睿断英发,动以便宜从事,而法令

之在天下,何其简也!累圣相承,讲求备具,凡载在官府者,有嘉佑、熙丰、政和 令。陛下即位以来,有绍兴令,本末相参,纤悉备具,凡人情有疑而事之难决者,揆之于法,鲜不在焉。粤自艰难以来,有权一时之宜而行之者,有朝廷一时特达而行者,有出州县一时利害而申明者,有出百司庶府一时务为人情而不恤后患者。事既一行,遂引为例,而法令之外,又杂例而行,始不胜其繁矣。夫例之为害有四:法令已繁而复援例,是非丛扰,不知所出,一害也。其始有司所行,本非得已,互相攀引,取若探囊,而官日增,费日广,赏日滥,二害也。吏人私自记录,随事而售。甲理会某事,则曰有某例;乙理会某事,则曰有某例。既得此例而诉之也,所偿或不如所欲,则又持他例之不可者白之官,曰某例虽可用,然有某例以冲之。吏强官弱,贿赂公行,三害也。甲令所载,本有定法,或缘官司特行一事,后来循吏,置法用吏,四害也。欲望特降指挥,将官司应干行过旧例,委官搜检,并行架阁;并吏人私所纪录者,限十日许令首纳,尽行烧毁。仍明饬有司,今后一切依法令从事,而诉事之人敢辄引例者,官员徒一年,百姓杖一百科断。」并亦深有见于用例之弊,不容以不革也。干道元年五月诏告天下,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失刑政之中,其刑部大理寺例册令封 架阁,更不引用矣。二年又谕执政:「当谨法令,毋

创例害法。」臣以斯言推之,则当时之事必无牵制于例之患。诿曰久用之例不容尽废也,亦决不至听其出没变化于吏胥之手矣。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抑戚里思战士不以私恩废公法

抑戚里思战士不以私恩废公法

六年五月,户部论潘永思添破食钱不应格法,上曰:「若于法不可,亦无如之何。」谓不便民之事不去,申严无益。

七年十(日)[月],上曰:「昨日降出刘瑜论十事,皆民间疾(若)[苦],可择其当行者行。」于是〔赵〕鼎等曰:「所论皆善,然役法今已详密,当申严行下。」上曰:「止申严未必济事,须去其不便于民者为害。」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

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

十四年正月,进呈杨存中乞刺本军未刺字人,以防诸处互相召置,仍乞严行约束。秦桧奏:「旧有二法:一、召别军人,并行军法。此太重难行。一、立赏许人告,犯人请给,计赃坐罪,将校佐取旨。乞依此施行。」上曰:「甚好,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必行。法必行,则人莫敢犯矣。」《圣政》史臣曰:王者明以法示人,使人知避,而不敢犯也。且人有不幸而罹于法,王者往往有所不忍,而法遂不行焉,何也 是太重之过也。夫欲重则必难行,欲行则不必重。设之太重,而行之不顾,此惟商鞅能之,圣人不能也。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谓法令奉行不虔申严无益

谓法令奉行不虔申严无益

二十四年三月,进呈臣僚上言:州县不依法实时过割税租,有害于民事。有司供到见行条法指挥,命申严行下。上因言:「法令固在,如官吏奉行不虔,虽申严行下,终亦无益。为知州者,须更历民事、通晓

利病者为之。」因命监司以时检察,有不如令,按(刻)[劾]以闻。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用法之公

用法之公

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乙丑,诏:文州刺史、知合门事孟思恭奉使受赂,可罢见任。辛未,谏议大夫任古奏:「思恭奉使受赂,而朝廷不能正其典刑,止罢见任。夫人之有过而不能治,在国法为可废;国之有法而不能施,在朝廷为可羞。而道路之言,以谓其弊滋久,动则窒碍。若其果然,愿陛下澄源塞流,使斯辇贪利败国之心潜销于冥冥之中,则专对于外,可以无辱命之忧。」乃降授武功大夫、吉州刺史。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给舍缴论王继先经赦恩法并用

给舍缴论王继先经赦恩法并用

九月,给事中金安节等奏:「奉圣旨,福州居住致仕王继先已经大赦,可令任便居住。臣窃以圣人用法,常以天下为心,罪之宥之,一用公议。王继先罪恶稔积, 情久愤,太上皇帝用公议逐之,天下称快。原其罪状,当屏遐裔,而近居闽中,为幸已大。曾几何时,遽用恩赦,许其从便,殊骇物听。欲乞寝罢令任便居住指挥。」诏:「王继先依赦任便居住,不得辄至行在。」《圣政》史臣曰:圣人之治天下,恩与法并用,而后可以相维于无穷。盖偏于法,则无以开天下自(幸)[新]之路;而偏于恩,则无以杜天下侥幸之门。诸葛亮曰:「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二者未尝(便)[使]之偏胜而已。王继先罪恶稔积,太上以公议逐之,此法也;寿皇登极,引大宥之文许之从便,此恩也。而给舍犹以为未厌公议。于是裁之以圣断曰:「王继

先依赦任便居住,不得辄至行在。」一以开其自新之路,使之知朝廷之恩;一以杜其侥幸之门,使之不敢玩朝廷之法。御天下之道,至是无余蕴矣。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责守法惩依违

责守法惩依违

隆兴元年四月,诏有司:「所行事件并遵依祖宗条法及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指挥,更不得引例及称疑似,取自朝廷指挥。如敢违戾,官司重作施行。」先是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因臣僚上言:「乞诏三省大臣,凡四方奏请送有司,令各以成法来上;其不以实而依违迁就者,主典科违制之罪,长吏以不职免所居官。台谏常切觉察。」得旨依奏,令三省六曹遵守。至是臣僚复论吏舞文曲说,检会元敕奏上,故有是命。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用法不用例晓告天下

用法不用例晓告天下

干道元年五月,诏:「法令禁奸,理宜画一。比年(一)[以]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殊失刑政之中。应今后犯罪者,有司并据情 ,直引条法定断,更不奏裁。内刑名有疑,令刑部、大理寺看详,指定闻奏。永为常法,仍行下诸路遵守施行。其刑部、大理寺见引用例册,令封 架阁,更不引用。仰刑部遍牒诸州,大字出榜晓谕。」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旧无条法之事不可创

旧无条法之事不可创

辅臣奏:「昨日传旨,询(门)[问]医官换授事。吏部供:并无条法,惟有王继先以特恩换授。」上曰:「伎术官自是不许换授。」洪适等奏:「陛下欲推恩一小臣,亦须问法。」上曰:「正恐批出,又不可行。旧有条法之事岂可创 卿等亦当如此。」适等奏:「陛下如此遵守法

度,臣等岂敢轻违三尺 」《宝训》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谕执政毋创例以害法

谕执政毋创例以害法

二年四月,上谕执政:「卿等当谨法令,无创例以害法。如胥辈兼局之类,切不可放行。」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欲增宫人俸顾禄令不可而止

欲增宫人俸顾禄令不可而止

八月,进呈内东门司申:内人红霞帔韩七娘得旨转郡夫人,依外命妇支给请受。据户部供,除红霞帔逐月有请受外,外命妇郡夫人即无《禄令》。魏杞等奏:「岂有加封而反无请俸者 」上曰:「《禄令》如此,朕不欲破例。此事且已,朕禁中自理会也。」《圣政》(使)[史]臣曰:寿皇圣帝欲为一宫人增俸,顾《禄令》不可而止,则其重爵禄、守法令之意可以类推矣。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谓言事未必尽知利害便欲更张

谓言事未必尽知利害便欲更张

六年八月,吕游问进对,论祖宗成法。上曰:「言事〔者〕未必尽知利害,便欲更张。」「六年」以下原脱,据原稿眉批补。按此条亦见《中兴两朝圣政》卷四九。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亲定干道新书

亲定干道新书

十月,礼部尚书刘章进对奏:「臣闻李德林在隋开皇初与修 令「修」下原衍「政」字,据《中兴两朝圣政》卷四九删。。时有苏威者每欲易其条目,德林请于朝,谓欲有更张者当以军法从事。夫法之弊也故修之,修之而未必皆当,与众共议之可也,乃欲胁以军法,其亦不仁甚矣。仰惟陛下清明远览,命官取新旧法并前后 旨,缉而修之。越岁书成,反复参订,乃以奏御,而丙夜之观尤为详悉。其间有未便于人情,未安于圣心者,莫不朱黄识之,还以下谕,俾疏奏以闻。稍或可疑,必加改定,然后颁行。欲望播告中外,惟《新书》是遵。」上曰:「朕已自看一遍,亦异乎隋高祖之事矣。」于是诏从之。《圣政》(使)[史]臣曰:法之未成也,议之贵乎详;法之既成也,守之贵乎坚。故今日议法之详,所以为异日

守法之地也。议论讲明,一或不审,异日虽欲信而必行之,有不可得矣。《干道新书》卷帙(而)[不]为不多,而寿皇丙夜遍览弗倦,朱黄识之,多所改定,而后颁行。议法之详如此,所以为万世法。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祖宗法度

祖宗法度

七年二月,侍讲张(拭)[栻]轮对奏:「本朝治体,忠厚仁信为本。」因及熙丰、元符大臣。上曰:「祖宗法度,乃是家法,熙丰之后不合改变耳不:原作「人」,据《中兴两朝圣政》卷五○改。。」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改法宜审于初

改法宜审于初

十一月,虞允文奏:「旧法,黄甲不曾到部人,在铨试下等人之上。」上曰:「可依旧法。」又曰:「改法不当,终有窒碍,不如加详审于初,则免改更于后也。」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谓侥幸之门由上自启

谓侥幸之门由上自启

九年,宰臣梁克家奏:「龙云、陈师亮添差,于指挥有碍。」上曰:「卿等如此守法,甚善。」又曰:「侥幸之门,盖在上者多自启之,故人生觊觎心。讲画一之法,贵在能守。」《宝训》。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法度须是上下坚守

法度须是上下坚守

淳熙二年六月,进呈内降李显忠奏陈,乞女夫添差东南第四副将,赵鼎差遣,奉御笔:「再与前任差遣。」缘无添差恩例,有碍近降指挥。上曰:「卿等合如此理会,既碍指挥则已。大凡法度,须是上下(监)[坚]守。」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谓法令明备守之自足为治

谓法令明备守之自足为治

闰九月,进呈淮南转运司申:濠州锺离定〔远〕县巡检景成令再任景成:《中兴两朝圣政》作「耿成」。盖本作「耿」,避太宗讳(炅)改为「景」。。上曰:「祖宗成法,惟监司及沿边郡守方许再任。景成虽有劳 ,已经再任,不欲以小官差遣坏祖宗成法。」因论及「国家承平二百余年,法令明备,讲若画一,傥能守之,自足为治。盖天下本无事,庸人扰之耳。」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谕辅臣遵守法度

谕辅臣遵守法度

辅臣进(承)[呈]诸司荐举刘三杰,缘系初改官人,近制合作县〔令〕,乞与堂除一知县。上曰:「得卿等守法度如此,甚善。间有内降,朕初无心,不厌卿等来理会。国家或有大事,须赖谋猷;平居无事,且当遵守法度。」《宝训》。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内批误用未经任人辅臣有请而止

内批误用未经任人辅臣有请而止

辅臣进呈:内批「刘球,勋臣之后,可差充诸州军签判。」辅臣奏:「球未经(内)[任],有碍堂除。」上曰:「此刘光世孙,可特堂〔除〕之。」次日,中使至龚茂良私第传旨宣谕:「昨日刘球差签判指挥更不须行。方进呈时,误认未曾经任之意,反复思之,此除正碍近制,不可废法。」《宝训》。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亲定淳熙法册

亲定淳熙法册

六年八月,进呈 令所重修《淳熙法册》,御笔圈记《户令》内驴、驼马、舟船契书收税,上曰:「凡有此条,并令删去。恐后世有筭及舟车之言。」辛丑,进呈《户令》,内有「户绝之家,继绝者,其家财物许给三千贯;如及二万贯,奏裁。」上曰:「国家财赋,取于民有制于:原脱,据《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七补。。今若立法,于继绝之家其财产及二万贯者奏裁,则是有心利其财物也。」赵雄奏:「似此者欲悉删去。」上曰:「可悉令删去。」九月丙寅,进呈《捕亡令》:「诸捕盗公人不获盗,应决而愿罚钱者听听:原脱,据《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七补。。」上曰:「公人捕盗不获,许令罚钱,而不加之罪,是使之纵盗受财也。此等条令,可令删去。」丁卯,进呈《赏格》,内有监司、知通纳无额上供钱赏格。上曰:「祖宗时,取于民止二税而已税:原作「岁」,据《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七改。。今有和买及经总制等钱和:原作「合」,据《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七改。,又有无额上供钱。既无名额,则是白取于民也,又

立赏以诱之,使之多取于民,朕诚不忍也。可悉删去此赏格。」赵雄等奏:「立赏以诱之,钱愈多则赏愈厚,俗吏唯赏□图,侵渔苛敛,无所不至。今圣慈删去此等赏格,斯民被实惠广矣。」上曰:「朕不忘恢复者,欲混一四海,效唐太宗为府兵之制唐太宗:原作「唐太唐」,据《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七改。,国用既省,则科敷民间诸色钱物可悉蠲免,止收二税,以宽民力耳。」雄等奏:「圣念及此,天地鬼神实临之,必有阴相,以济大业。」《圣政》史臣曰:寿皇万机之暇,无他嗜好, 局所修条令,皆勤乙览乙:原作「一」,据《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七改。,去取之间,辄经御笔窜定。臣赏观筭及舟车之训,而知圣人之远虑;观纵盗受财之训,而知圣人之渊识;观有心利其财物之训,而知圣人之大义;观设赏诱之多取之训「诱」下「之」原脱,据《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七补。,而知圣人之至仁。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详审不轻变法

详审不轻变法

七年五月,进呈广南路经略安(按)[抚],转运、提点刑狱司状:「准指挥,以本路奏请,乞将湖南宜章、临武两县割属广东连州。再委官询访,审究二县委不可割。欲望特降指挥下湖南漕、宪司,只令仍旧。」上曰:「不若仍旧,岂可轻更易 朕向来见陈献利害,听其一时之言似乎可行,轻欲更改。迩年以来,惟务详审,未尝轻变一法。盖天下之言,来之欲广,而听之在审。」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谕士大夫改正罪名

谕士大夫改正罪名

辅臣进呈 令所删定官郭明复奏:「有犯入枉法自盗贼抵罪,乞不许改正。」上曰:「(仕)[士]大夫陈乞改正罪名,不必问其所犯轻重,但委有 枉,则虽重罪,亦不可不与改正;若所犯得实,虽是公罪,亦

难改正。」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法令不必申明但按劾违法者

法令不必申明但按劾违法者

辅臣进呈福建提刑司奏:乞下本路州县,不得存留罢役公人充耆长。上曰:「法令自明,但州县奉行不虔耳。今更不必申严,可令将违法知县按劾以闻。只行遣一二人,则诸路州县自不敢不遵法令。」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自守法不敢开幸门

自守法不敢开幸门

辅臣进呈伯圭札子:门客不理选限,登仕郎恩泽,乞理选限。上曰:「于法如何 」赵雄等奏:「在法不许。」上曰:「每自守法,不敢开放。若违常法,以开幸门,则援例干请不已,将何以阻之 」《宝训》。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违戾当行遣不降指挥

违戾当行遣不降指挥

十三年八月,进呈朱缓奏朱缓:《中兴两朝圣政》卷六三作「朱弦」。:乞约束州县,不得擅行苗税折纳价钱。王淮等奏:「莫更申严 」上曰:「不须得,事贵简而严,若烦,徒为文具。」进呈约束诸路纳义仓米,上曰:「亦不须得。若有违戾,自当行遣,今后更不降指挥。」

已上三十事,两朝严于守法,务在必行之。臣升之释曰:维持国家,在乎法守。国家之守在人,固有上立法而上自不守者,有前人立法而后人不守者,有上欲守法而下不能守者,有下欲守法而上不容其守者。徇情牵制,则以私意败法;随事变更,则以用例弃法。命令不一,则以无信玩法;束吏弗严,则以舞文害法;威断不立,则以姑息废法。甚哉,守法之不可不谨也!《大禹谟》曰:「儆戒无虞,罔失法度。」盖虑游于逸,淫于乐,则不能谨守宪度也。《旅獒》曰:「不役耳目,百度惟正。」欲其内有所主,不至徇外而解弃绳墨也。《无逸》曰:「严恭

寅畏,天命自度。」欲其一陟一降,秩然有天则不可乱也。《大诰》曰:「惟十人迪知上帝命,越天棐忱,尔时罔敢易于法。」谓治定固当遵守成宪。况多事之时,尤不可轻易变更也。《诗 六月》之序曰:「鱼丽废则法度缺。」伤其治内治外之政不举,而纲纪文章(文)[又]为之荡然也。《易》之「雷电噬嗑」,曰「先王以明罚 法」,惧其无威明,不足以谨法也。《祈招》之诗曰:「思我王度,式如玉,式如金。」言其法度精纯,爱民如金,治而不穷其力也。《语》曰:「谨权量,审法度,四方之政行焉。」言数圣人相继有天下,未有无法而可行者也。《孟子》曰:「上无道揆,下无法守,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盖惧夫上不(义以)[以义]理度量事物而制其宜,则下亦莫能以法度自守也。国朝立法,以洗晚唐五季之末习,历变多而虑患深,持心厚而禁防简。艺祖始创之,太宗增备之,真宗遵承之。咸平、景德之际,固无替于前朝。大中祥符以来,稍稍渐异祖宗之制。迨天圣、明道十余年间,东朝垂帘,奸幸始肆。虽景佑亲政,纪纲稍肃,而积习用例,祖宗躬亲听断之意浸以不复。弊法不除,颓纲不(整)[振],非所以守基图、救祸乱,此富弼所以有请,而《三朝政要》之书所由(所)[作]也。高宗深惩祸乱之源,慨念更张之弊,凡前日法度之废者无不复,谨存者无不举,当行者无不申明,遵守惟恪。虑夫法太重而难必行,则立法贵乎中;虑申严未必济事,则去其不便于民者;虑官吏

奉行不虔,则命监司检察按劾;虑法禁之所不戢,则谓自公卿贵戚皆当以身帅之,不以特旨废法,不以私恩废法,不以戚里废法。此高宗所以为善守法。孝宗守之尤严,尝谓:「国家承平二百余年,法令明备,讲若画一,傥能守之,自足为治。」又曰:「大凡法度,须是上下坚守上下:原作「法度」,据前文改。。」又曰:「国家或有大事,须赖谋猷;平居无事,且当遵守法度。」凡此者,皆严于守法之意,而其所以守之则有道矣。盖守法所以不坚者,必自上始,尝谓:「每自守法,不敢放开。若违常法,以开幸门,则干请不已,何以止之 」故虽欲增一宫人之俸,顾《禄令》不可而止;欲与(以)[一]未经任佥判,以碍近制而止;欲与一潜邸祗应差遣,以指挥不应而止。既幸门不开于上,可以守法矣,又虑公卿大臣之不(然)[能]共坚所守也,则又谕大臣曰:「卿等如此守法,甚善。」公卿既相与坚守矣,又虑并缘出入,引例为弊,以失政刑之中,则诏犯罪者有司并据(刑)[情] 情:原作「刑」,据前文改。,直引条法定断,凡例册封 架阁,更不引用。既已晓告天下,又特命官取新旧法并前后敕旨缉而修之,反复参订,丙夜之观,尤为详悉。其间有未便于人情、未安于圣心者,莫不朱黄识之,稍或可疑,必加改之。其淳熙法册,下至《户令》内驴、驼、马、舟船契书收税税:原作「讫」,据前文改。,无不厘正。《圣政》史臣释之云:「观筭及舟车之训,知圣人之远虑;观纵盗受财之训,知圣人之渊识;观有心利其财物之训,知圣人之大义;观赏诱多取之

训,知圣人之至仁。」其讲明无憾,可以百世共守之矣,犹虑言事者之未必尽知利害而轻欲更张,则曰:「迩年以来,惟务详审,未尝轻变一法。」又曰:「改法不当,终有窒碍,不如加详审于初,则免改更于后。」既又坚守不轻变矣,而下之人犹有不相与守之者,则黜赏行焉。于是长吏以不职免所居官,主典以违制科罪,违戾去处便行取问,奉行不虔之州县便许按劾。淳熙十三年十一月,尝因进呈陈居仁札子,上曰:「今之要务,不过择人才、正纪纲、明赏罚。更赖卿等留意,却不须多降指挥,徒见繁碎。」又进呈司农寺分委西仓籴米,上曰:「此等文字便可札下。凡指挥须教人信,若玩渎,何补于事 当取其大者要者留意,小事姑从阔略。」又曰:「少降指挥,不惟事简,又且人信。」当时议论,大抵贵信不贵轻改,贵要不贵烦渎。如是而法不行,未之有也。故曰:「朝廷不必变法,能以实意守法可也;士大夫不必议法,勿以私意败法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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