赙赠天头原批:「凶礼」。
国朝凡近臣及带职事官薨卒,非诏葬者,如有丧讣及迁葬,皆赐赙赠,鸿胪寺与入内内侍省以旧例取旨。其尝践两府或任近侍者,多增其数。熙宁七年,命官参酌旧例,着为新式,付之有司。旧例所载不备,今并其数俱存之新式。所谓三年服:父母。为人后者为所后父并继母、慈母及所生母三年服同。期年服:第一等,父卒母嫁继母嫁后者同。及出妻之子为母及祖父母,嫡孙为祖、庶孙为祖后,谓承重者。为曾祖、高祖后亦如之。及为祖后者,祖卒则为祖母,为曾高祖后者为曾高祖母亦如之。三年服同。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为所生母服心丧同。妻;第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