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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五

清朝 宋会要辑稿 徐松 著

钞旁印帖

徽宗崇宁三年六月十日,敕:「诸县典卖牛畜契书并税租钞旁等印卖田宅契书,并从官司印卖,除纸、笔、墨工费用外,量收息钱,助(瞻)[赡]学用,其收息不得过一倍。」

十一月十二日,尚书省奏白札子:「考城县典卖牛畜契,每一道今卖五钱省,比旧减下八钱省;税租等钞旁,每一十旁今卖五十七钱省,比旧减下二十二钱省。检会今年六月十日度支、户、金部看详前项钞旁,并从官司印卖,除纸、墨工费用外,量收息钱,不得过一倍。切缘府界诸县有未承六月十日朝旨,已得前旧卖钱数稍多,已成定例,与今来逐部看详所收息钱比之,逐县旧卖钱数除本价外,各有减落数目。且以考城一县计之,比旧减下钱数太多,亏损学费。」诏:「府界诸路官卖钞旁契书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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