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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刑法六

清朝 宋会要辑稿 徐松 著

检验

真宗咸平三年十月,诏:「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阙正官,差以次官,画时部领一行人躬亲检验委的要害致命去处。或的是病死之人,只仰命官一员画时检验。若是非理致命及有他故,即检验毕画时申州,差官覆检诣实,方可给与殡埋。其远处县分,先委本县尉检验毕,取邻近相去一程以下县分内,牒请令、尉或主簿;一程以上,只关报本县令佐覆检,独员处亦取邻州县最近者,覆检诣实,即给尸首殡埋,申报所隶州府,不得推延。」

奏对,请从简便。然则民命至重,刑政攸先。官司所陈,固轸衋伤之念;命令将出,弥增钦恤之怀。宜令开封府,自四月至八月死亡者,不须覆检,余月仍旧施行。」 大中祥符六年二月一日,诏曰:「京邑至大,闾阎实繁,每有丧亡,重行检视。或在郁蒸之候,颇稽藏瘗之期,爰

天禧二年五月十三日,权知开封府乐黄目言:「应有非理致命及诸般杀伤人尸首,如检验、覆检官吏等定夺得致命去处,大事得正,或有小可声说伤损去处不同,别无妨碍,不系要害致命去处者,只从违制失科罪。如是卤莽,不切定夺,出入致命去处,即从违制。」从之。先是,本府官司检定金刃杀伤尸,他官

覆检则以为棰挞所害,初检官坐是差缪,从违制徒三年科罪。至〔是〕黄目言其刑名颇重,故条约之。

三年九月十六日,诏:「今后三月以后,八月以前,应有非理致命公事,只本州岛县差官覆检。九月以后,一依元敕施行。」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十二日,审刑院、大理寺言:「诸道州县分每有非理杀伤公事,遇夏月请官覆检,去邻县遥远之处有所未便。欲望自今应诸处覆检尸首,不以冬、夏,并依咸平三年十月敕施行,其天禧三年九月敕更不行用。」从之。

二年四月十二日,诏:「诸处有病患及非理致命身死者,须候再差官覆检,方得埋瘗。外州阙官处颇有淹滞,炎暑多致伤坏,因有异同,枉兴词讼。宜令今后所差官,须集干连人分明检验,具有无他故定上。自四月一日后至九月,更不覆检,春、冬依旧制施行。」

三年十一月,诏:「今后春、冬月,在京及畿内县镇,除非理致命、事有不明、两争并干碍勘照死刑须合覆检者,即以前敕差官覆检外,其余自缢割、投水、病患诸般致死事理分明者,检验后尸首主别无词说,即给付埋殡,更不覆验。」

明道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河东路提(刑点)[点刑]狱张仲尹言:「应刑狱司内有要切罪人病患者,乞差不干碍官隔手看验。」从之。

景佑三年四月三十日,开封府言:「旧制,公私家婢仆疾病三申官者,死日不须检验。或有夹带致害,无由觉察,望别为条约。」诏今后所申状内无医

人姓名及一日三申者,差人检验,余依旧制。

编敕,应杀伤及非理致命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画时躬亲集众检验委的要害致命去处,申本属州军差官覆检,给与埋殡。县尉即检验讫,于最近州县有双员处请官覆检,受请官不得推避。窃详诸县只当于最近州县有二员处那官覆检,今来不明上件敕意,每有非理死伤公事,县尉检验纔毕,多就近移牒本县令佐,便行覆检。欲乞今后县尉检验讫,于别州县最近处请官覆检,不得一例移牒。」从之。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大理评事林 言:「伏

康定二年二月十七日,诏:「自今诸县令佐受到诸县牒请覆检者,须本县簿、尉及监当官员阙,县令独员在县,方听依条免去。」

神宗元丰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知河南府韩绛言:「山陵役兵病死,方盛暑之际,臣权宜与免检覆,然辄违诏条,自劾以闻。」工部言人命所系,恐致欺弊。诏特依绛所奏,仍赦罪。

哲宗元佑七年七月十一日,殿中侍御史杨畏言在京刑狱奸弊:「近开封县申李宝病痈死,及本台牒府差官覆检,乃拷掠致死。其纠察在京刑狱一司既归台察,今后若有禁囚死亡,乞从御史台差官依条检验施行。」

徽宗政和七年十月十九日,诏:「访闻福建路州县乡村委官检验、覆检,多不躬亲前去,只委公人同耆壮等。事干人命,虑有冤枉,仰提点刑狱申明条法,行下州县,违者奏劾,不以赦

原。」

宣和六年六月十八日,淮南西路提刑雷寿松奏:「杀人公事,有司推鞠,以验定致死之因为据,(两)[而]检验官吏多是规避,并不即申验状,动经旬月。若所验致死之因不实不尽,而狱情疑贰未决,或两词互有陈论,虽欲再差官覆检,则其尸已是坏烂,难以辨明,往往迁就挟同结断,甚者受赂请托,以时增改。盖缘从来未有定申发验状条限,今欲乞应验尸官吏候验,限当日具验状申所属,仍于状内分明书填验毕申发日时。如违限,仍乞立断罪刑名。」诏依所乞,〔申〕发(达)[违]限从杖一百科罪。

高宗绍兴三十二年闰二月六日,臣僚言:「在法,检验之官州差司理,县差县尉,以次差丞、簿、监当,若皆阙,则须县令自行。至于覆检,乃于邻县差官。若百里之内无县,然后不得已而委之巡检。三尺具在,不可不守。方今州县之官,视检验一事不肯亲临,往往多以事辞免,率委之巡检。盖缘巡检武人,其间多出军伍,致有不识字画者,奸胥猾吏因得其便,往往是非曲直,颠倒 情。乞申严检验之条,其初验官须委司理、县尉、丞、簿,不许以事辞免。至于覆验,如委无官可差,仰所在州县选差晓事、识字巡〔检〕前去。如有不虔,重寘典〔宪〕。」从之。

孝宗干道元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近日州县所差检验官,其间多有素昧书画、庸懦畏避之人。乞今后遇有差检验官,令守、令选择谙晓世务者,内武臣仍差识字、有心力人。」从之。


年十月四日,臣僚言:「诸大辟同案五人及杀人应死而尸不经验、旁无证佐、不应奏者,监司一员审问,如在三百里外里:原无,据《永乐大典》卷九一四补。,则牒邻州通判,此着令也。其间乃有视为不急之务,在近固未必躬亲审问,而在远者邻州通判亦复托故不行,甚至择主簿、监当无能之人、州郡可辍者充大使,冤滥何所伸诉!欲望申敕刑寺检举施行。」诏御史台觉察。

淳熙元年五月十七日,浙西提刑郑兴裔言:「检验之制,自有成法。州县视为闲慢,不即差官,或所差官迟延起发;或因道里隔远,惮于塞暑,却作不堪检覆;或承检官不肯亲临,合干人等情弊百端。遂使冤枉不明,狱讼滋繁。今措置格目,行下所属州县,每一次检验,依立定字号,用格目三本,一申所属州县,一付被害之家,一申本司照会,并依格目内所载事理施行。并缴格目一本,令刑部镂板,颁下诸路提刑司,依此施行。」从之。兴裔措置格目云:一、某处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据某人状乞验尸首,本案人吏某人承行,于某日某时差某人赍牒某处官初检,本官廨舍至泊尸地头计几里,人吏某人押批本案。某官覆检亦如之。一、初检官某时承受,将带仵作某人、人吏某人,于某日某时到地头,集耆甲某人、保正副某人,及已死人亲如是亲兄即填云「亲兄」,如是堂兄即填云「堂兄」之类。某人,初拨到已死人某人痕损,数内致命因依、的系要害致命、身死分明,各于验状亲签,于当日某时差某人赍初检单状保明申某处,仍于当时对(证)[众]入某字号递,具状缴连(检

检)[格]目申本司照会,人吏某人押批,初检官职位、姓名。一、覆检官某时承受,将带仵作某人、人吏某人,于某日某时到地头,集耆甲某人、保正副某人,及死人亲如是亲兄即填云「亲兄」,如是堂兄即填云「堂兄」之类。某人,覆检到已死人某人痕损,数内致命因依、的系要害致命、身死分明,各于验状亲签毕,其尸实时责付血属买棺木埋瘗。若其家贫乏或无主之家,即合勒行凶人陪备。或某人委实又无力可出,且令耆保应钱买用,本县依价给还,并不得烧化。如违今来约束,依前烧化,日后致有词诉,其覆检官与保正、耆甲、仵作、人吏必有情弊,定当根究施行。仍于当日某时差人赍覆检单状保明申某处,仍于当时对众入某字号递,具状缴连格目申本司照会,人吏某人押批,覆检官职位、姓名。

庆元二年十月四日,敕令局以《淳熙令》、绍熙五年十月四日圣旨指挥参酌增(闰)[润],修立下条:「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员准此。县差尉,阙即差簿、丞、丞不得出县界。监当官,皆(关)[阙]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院囚,牒最近其郭下县,皆申州。应覆验者,并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使。内覆验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并谓非见出巡补者。右入《淳熙重修职制令》,以淳熙令并绍熙五年十月十四日圣旨指挥详定。系冲改元条,乞行下刑部,先次遍牒遵守施行。」从之。以知长宁军张子震有请故也。

嘉泰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日大辟行

凶之人,邻保逼令自尽,或使之说诱被死家,赂之钱物,不令到官。尝求其故,始则保甲惮检验之费,避左证之劳,次则巡尉惮于检覆,又次则县道惮于勘鞫结解,上下蒙蔽,欲知省事,不知置立官府本何所为。今若纵而不问,则是被杀者反为妻子、亲戚乞钱之资,甚可痛也。乞明指挥,凡有杀伤人去处,如都保不即申官,州县不差官检覆,及家属受财私和,许诸色人告首,并合从条究治。其行财、受和会之人,更合计赃,重行论罪。」从之。

嘉定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推鞠大辟之狱自检验始,其间有因检验官司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以故吏奸出入人罪,弊幸不一。人命所系,岂不利害!伏见湖(广)[南]、广西宪司见行刊印正背人形,随格目给下检验官司,令于损伤去处依样朱红书画横斜曲直。仍仰检验之唱喝伤痕,令人同共观看所画图本,众无异词,然后着押,则吏奸难行,愚民易晓。如或不同,许受屈人径经所属诉告。乞 下提刑司径行关会样式,一体施行。」从之。既而刑部取索所刊正背人形式样参酌,大理寺申称湖南提刑司格式稍为详备,乞下诸路提刑司体效施行。

六年十二月六日,臣僚言:「今县邑检验,偶本县有嫌,合牒邻县委官。邻县多不相统属,或遇移文,不曰所属官有假故,则曰已差出无人。或预有所闻,则并与缄封不启。如此数四,往返累

日,虽即申闻宪司、州郡,亦非旦暮可毕,暑月腐坏,至不可验。由是奸胥黠吏因得并缘,不得其情,多基于此。乞下诸路提刑司约束诸县,遇有检覆公事,合牒邻县差官者,即于移牒封题明着某事,有辞避不承、稽违时日者,重与责罚。」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矜 贷

矜贷

太宗至道二年八月十一日,蜀州言捕获劫贼十人,内文次年十三,其父令持兵器从行,法当死。帝以其幼騃,特宥之。

真宗景德元年八月八日,知寿州陈尧佐言,饥民劫害藏粟麦者凡七十余人,以强盗计赃,并合处死。诏并决脊,黥面配牢城,为首隶五百里外,余隶本城。

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有司言捕获象州民卢霜等,尝以饮食馈贼,已减死决杖,配隶诸州,比类窜遁者已散令擒捕,请行严断。帝曰:「遐方愚民为贼所迫,供置食物,乃是常理。」乃揭榜晓谕,并释其罪,已获者令本州岛量事决责以闻。

二十日,骁骑小校张信弃市,余配隶外州。信诉指挥使盖赞御下严急,鞭挞过当,陈尧叟曰:「都虞候李继和言士卒不禀所部,合从军令。」帝曰:「如罪在士卒,可以严断;若捶楚过当,安可不尽其理耶 」马知节曰:「太祖朝每命将校,唯取刚方有断、士卒畏威者。」帝曰:「此盖时所宜尔。」即下吏按劾,信款云款:原作「疑」,据《长编》卷六七改。:「赞饮酒后教习,决责部下。信遂以弓绡拥卒四十余,厉声曰:『我辈终为指挥使乘醉所鞭杀。』即径诣马军司陈告。」赞虽曰饮酒,而所鞭士卒皆有过者。继和请斩告者十余人,余配沙门岛,罚指挥使、都虞候。诏诛信,余决杖配隶外州,轻者复隶本军。赞决配许州员僚直,其都虞候不能觉察,副指挥使不

能裨赞,并下本州岛决罚。

十二月六日,释殿前司虎翼都虞候高鸾、城外都巡检步军副都指挥使王隐罪。初,河南场火,隐等集近便营兵救扑,而殿前司上言鸾等非本辖,当俟宣旨,请罪之。帝以救焚之急,又隐以便宜行事,故诏释之。因戒自今令遵守往制。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十八日,开封府勘粮料院专句司吏因诸军批请纳赂司:原作「院」,据《长编》卷七八改。,罪当徒。帝曰:「此但纸笔之费,累而为赃,第决杖释之。」

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妖人谷隐黥面配琼州牢城,遇赦不放还,靳重荣黥面配汀州牢城,靳有方黥面配沙门岛。诏解州管内百姓僧道等曰:「先王立法,在怪力而必诛;有国详刑,亦哀矜而为务。顾小民之多僻,习左道而相传,苟用常科,难逃极断,屈兹彝宪,投寘远方。惟彼朋徒,合行追捕,特从宽宥,咸许自新。其谷隐下弟子,除系禁勘别行指挥外,其余干连人并放,仰州县安抚,各令着业,自今不得传习。」隐先以罪编管于解州,因用妖术惑郡人,重荣师事之,有方尝给取隐资财甚众,至是御史鞠劾而谪之。

天禧元年十一月六日,开封府长垣县民李遂与其子同盗杀驴,法并坐徒,诏特免其子。

五年四月十二日,事材场军士杨胜等三人杖脊、黥面,配沙门岛;当宿监官内殿承制石惟清削两任,赎铜二十斤,勒停;下番监官内殿崇班合门祗候王承瑾瑾:原作「仅」,据《长编》卷九七改。、供奉官合门祗候张惟一并勒停;自余主典军校皆决杖、降

职有差。坐本场火发,胜等洎惟清法当处死,特贷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一月十二日,知涟水军、都官员外郎邓余庆,永兴军兴平县监酒税、殿直何承勋,镇南军监进贤镇盐酒务、殿直易着明,秦州三阳寨主、供奉官、合门祗候荆信,特贷命,决配远处牢城。余庆坐受承天院僧惠良银器,蓦越差充院主;承勋自盗官印印文钞,并盗官钱;着明偷官钱、酒,及截落税钱入己;信将陈米等假借人户名目作新色斛斗入中,求利入己。并准条合处死,特贷之。仍降诏诸道,今后更有似此违犯,必当依法施行。

,无杀心,特矜之。 十一月十六日,宁州民庞张儿特贷死,罚铜百二十斤,与庞惜喜家。审刑院断张儿殴庞惜喜死,当极刑。张儿年九岁,童稚争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开封府教学人董可道特贷死,杖脊十七放。可道棰学生死,宰臣曰:「据法合死,然原其情理,教道童孺,不施榎楚,无以训习,故礼称家塾党庠术序,乃闾里就学之所。」帝曰:「情虽可矜,法亦难屈。」知府王臻亦言:「父母无他子,颇甚悲苦。」特有是旨,以慰父母之心。

六年五月十二日,贷凤翔府盩厔县尉陈周翰命,决杖二十,刺面配广南(城牢)[牢城]。以决百姓田义至死非辜,而恩矜之。

十月六日,贷前滑州观察支使索希甫死,刺面决配远州牢城。以希甫受百姓刘兴钱银,断阿张、刘兴听离,合枉法极刑,特宽常法全之。

七年五月七日,京兆府民魏太娇

妻赵处死,特给母张钱二十千、米五石,并廪诸县日食米二胜终张身。奏裁赵殴太娇至死,当处极刑。据太娇母张状,称赵有男四人,皆幼小,张年八十六,无的亲,恐赵归法之后,难以自活。府为具奏,特有是旨。

九月五日,泉州民柯智特贷命,杖脊,刺配广南。智殴养男蔡伯先死,法当弃市,本州岛言智养伯先为子已五年,上请,特矜贷之。

天圣八年十一月六日,监翰林司、合门副使郭承佑特贷命,免决刺,除名,配岳州衙前编管。坐盗金银什物,除罪轻及该赦外,计赃一百四十一匹零,监主自盗,合寘极典,诏从宽宥。仪鸾司指挥使谢演私借壁衣与承佑,翰林司专知官郭显、勾押官贺吉、前行开元库子赵达、闵遇知盗不告,及为承佑取索偷那官物,于历上私作入库,长行赵德于衣版内偷藏出官物,事发逃走,八作司典苟润私借赤白匠与承佑家私使,各杖一百。翰林司库子蔡赟等六人,药童长行阎成、库子董升、仪鸾司工匠侯昌、金银库子张用等四人,翰林司长行李均等一十四人,十将刘和、法酒库长张嫌,并受承佑指挥,盗出官物及借金银什物等罪,各杖八十。翰林司指挥使丁矩寄藏官酒,合杖九十。比部员外郎郭世隆为男承佑送到手本额外当直长行七人在宅私占,及受男将到官物,承佑已坐罪流,合杖八十私罪。翰林司副□越兴、药童长行王恩知承佑偷盗不告,犯在赦前,

合原免。诏演、矩并于外州近下军分降资安排,兴于外州近下军分安排,丁将、专知官、勾押官等并移近下库,世隆特勒停。又翰林司监官郭中和于官历上押字,拨酒供与承佑,合徒一年私罪,监御厨李遵懿、监八作司刘怀懿、徐奎、张永和、各不合借工匠与承佑,勾当庖务钱恕不合私差宰手,并从杖八十私罪。同勾当翰林司夏元亨、王守忠各不觉察,杖八十公罪。监仪鸾司刘从愿、王克基、何诚用、蓝昌裕、林志华,各杖六十。诏中和特勒停,遵懿、恕、怀懿、奎、永和、元亨、守忠并冲替,余兼勾当亦差替,各未得与差遣。

九年七月七日,庆州民杨士廉特贷命,配隶广南牢城。坐伪刻蒿场印为输钞,计赃应死,特矜之。

八月三日,郁林州民黄晟囊免死,黥面配沙门岛,遇赦不还。坐殴蒋公归死,计赃钱裁千五百,法皆死,特矜之。

九月二十八日,都官郎中、前知嘉州张约免死,杖脊,黥面配连州牢城。坐受赇枉法,计银千五百两,法抵死,在降诏约束之前;其后又受银二百六十两,法应(绫)[绞],特矜之。初闻约在郡贪渎,诏转运使高觌体量其事。且言约越次补牙职,又令教练使杨澄吉恐喝,取杨齐古钱,澄吉逃遁,即分遣使搜捕,揭牓许吏民告首。约时以代归华州,遂委陕西转运司押领赴嘉州。澄吉亦坐黥面,配商州坑治。

十月三日,渝州民黄漆特免死,黥面配隶海岛。坐梃杀盗粟人程大,法应死,特矜之。

十一

月二十三日,舒州民王翰堂叔升挟刃杀翰,翰以梃伤升死,诏释之。

十年正月二十四日,安州劫贼胡参特贷命,黥面配沙门岛。参以父命劫孙绪财,法当死,情可悯,特矜之。

二十八日,益州民费进特赎铜百二十斤,婢赵氏配邻州羁管。坐怒赵索逋钱,殴赵死,法当死,进年十四,上请,特矜之。

三月九日,真定府井陉令张起免除名,夺三官。坐倍取职田细绢十五匹,法应夺四官,除名,特矜之。

四月十八日,虞部郎中、知□州王涉特免黥面,配广南本城,永不录用。坐冒请官职田,估赃绢百七十匹,法应死,用赦原罪外,有不容佃户诉灾,输物估赃五十匹,法应加役流、除名,特矜之。

六月四日,秘书丞、知永兴军兴平县王衮特免除名,授广南文学。坐受银估赃绢三十匹,法应加役流,特矜之。

明道二年正月十三日,庐州言州境灾歉,有偷掘白殡墓见尸,望贷命决遣。诏赃钱不满一千如法,丰稔仍旧。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八日,濠州民王泮奇罚铜一百二十斤,入楚李婆之家。泮奇相争斫木柴,用鎌斫伤楚李婆致死,合处死。年九岁,上请,特矜之。

三月十七日,西京作坊使、英州刺史、知定州马洵美特贷命,除名,免决,配连州牢城。侍禁马庆宗除名。坐以公用酒米等偷粜入己,法应死,特贷之。

七月十三日,密州民刘道明、王真贷命,刺配广南牢城。毛晸三人决杖十七。道明坐妄论,王真计谋同事夜间聚

会,假造剑霞草龙惑众,准条处死,晸等知妖妄不告,合徒一年半,特诏矜之。

八月九日,濠州民谢象为李齐打杀母并惊杀孩儿,后却打齐致死,合决脊,情理可悯,诏象特放。

四年二月七日,洪州别驾王蒙正特除名,配广南编管,永不录用。坐私通父婢、前任取受杨澄吉金、故入温嗣良流罪,合流三千里,特有是命。司理参军刘涣、主簿郑照为从,各徒三年。袁恕虚称折买,得小池庄,杖八十。并该赦释放。诏恕、照并勒停,涣冲替。蒙正女,从德妻,今后不令入内。儿女见与皇族为婚者,除已成结,更不得为亲。

闰四月二十七日,武宁军节度使、真定府路总管夏守恩特贷命,除名,配连州编管。坐受军民钱物,枉法赃六十二匹,合处死,职事官三品,请议。骁武军士周祚转递钱物,事发逃走,捉获,合处斩。男内殿承制元吉取受借钱,虚妄上奏,假令其徒上书诈不实,徒二年。本司手分孙素各不取覆,合决杖一百。诏守恩付朝堂集百官议,据御史台奏,请依断处死,诏特贷极刑。周祚贷命,刺配沙门岛,元吉等依断。守恩差使以兵卒三十人监伴前去。

六月三日,六宅副使李士彬杀义男并堂侄女、小儿三口,法应死。诏士彬久在边任,特贷极刑,依旧勾当。今后更有所犯,必行朝典。

八月十九日,太常博士曾易占除名,配广南衙前编管。坐前知信州玉山县受赇,事发,命监察御史里行张宗谊按其罪,法当死,特

贷之。

五年五月四日,开封府言,殿侍李玉逃归安州葬母,事讫首身,诏特原其罪。

康定元年三月四日,原州干兴寨主、供奉官李继明,监押、殿直孙佶,并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沙门岛。坐贼围镇西堡,不画时出兵赴堡救援,及改换时辰申报,致官军败衄,合比附死罪除名,特矜之。

庆历四年四月十日,知秀州、祠部郎中、集贤校理钱仙芝特贷命,决脊杖十七,配沙门岛,遇赦不还。坐在任遗越枉法赃满,法当死,特矜之。

英宗治平元年四月三日,左侍禁、监温州商税徐可道令兵典写编敕,事既发,乃题充公用。法寺断私罪杖,诏特改为公罪。

六月九日,三班奉职和钦贷死,免决,刺配福建路牢城。钦贷所部虔州纲钱,赃至绞,特减死。审刑院卢士宗奏钦坐情轻,乞稍宽减,帝曰:「刑故无小,若故而得宽,则犯者滋甚,非期无刑之道。俟有过误,贷无伤也。」

神宗熙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入内祗候高班内品黎庆之、梁恭礼、入内高班吴立、张德恭,特免除名勒停。入内副都知、左骐骥使王昭明追两官,免除名勒停。入内殿头张球、卫元琏追一官勒停。庆之误发内降文字,恭礼白昭明,令立、德恭入内求庞夫人重封印。盗御宝,流三千里,系十恶,除名勒停。球、元琏知所部犯法不举劾,减三等,特矜之。

九年五月三日,开封府百姓孙真特杖脊,配沙门岛,遇赦不还。勾当皇城司、内侍押班王中正

(置)[罚]铜三千斤,守卫人特决杖一百。真造妖言,越皇城、宫城、殿垣,于法处死,守卫人徒二年半,特矜之。

元丰元年二月二十三日,(止)[上]批:「前安南战棹都监杨从先等,昨以孤军深入贼境,大小数十战,虽无甚斩获,然官军亦不至伤败,而师还系狱,殆将逾年,原其劳于王事,实可矜愍。况昨已经郊赦,宜并释之。其一行有功将士,等第赏录。」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勒停人前梓州司户参军姜适狂妄上书,罔上惑众,特示宽贷,可除籍,郴州编官。」适辟谷,自谓有长年术,馆于金明池,其方不验故也。

五月二十三日,梓夔路钤辖司上泸州路分都监王宣等所部亲兵不救护主将,诏并免死,等第决配,重伤人免杖。

七月十二日,诏:「御史台见鞫安南宣抚招讨司事吴充诸子,有干涉细故,并免根治。」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宣州观察使、入内副都知李宪言:「准朝旨,具析擅归本路因依。臣以粮草蹙迫,不可久留,遂迤逦迎接馈运。」诏宪力图来 ,以赎今罪。

五年正月六日,环庆路经略司言司:原作「使」,据《长编》卷三二二改。,泾原路队将李贵扇摇兵众逃归,乞特行法以惩后。卢秉又言:「贵情非巨蠹,昨以出界兵将上下失律,臣即权宜传放罪指挥,兼已奏得朝旨。若更追劾劾:原作「 」,据《长编》卷三二二改。,恐致惊疑。」诏释之。

二月五日,开封府言:「令文,诸老幼疾病犯罪应罚铜,而孤贫无以入赎者,取保矜放。本府日决狱讼,应赎者多孤寡贫乏,又无邻保,不免责厢巡状,以便取保

之文。自今乞从本府审察本府:原无,据《长编》卷三三补。,贫乏直行放免。」从之。

二月二十一日,桂州张颉言:「昌化军劾符破结九人犯持仗强盗杀人,罪皆死,缘系捕盗官招诱,令解下弓刀,支与酒食,然后擒缚。若从捕获法,虑致生黎疑惧,将来无以示信。」诏释之。

五月十三日,河东经略司言:「丰州屯驻神锐指挥因修葭芦寨,王安等百余人鼓动军众,擅还丰州,及恐喝指挥使张臻,语言不逊。内已捕斩十六人。」诏续捕获人证左明者,并处斩,余更不得推究。为首之家属应缘坐者,押赴丰州处斩。其后经略司言,安等已斩,莫知为首者,而安有母年六十三,上特贷之。

十月六日,诏泾原路第八将戴嗣良、贾辩免所追官。先是,嗣良等出师,亡失二分一厘,当追一官。既而嗣良自陈计数不及二分,故诏免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朝请郎蒲宗闵可免劾,为尚书都官郎中。初,诏张汝贤定夺宗闵与郭茂恂互奏事,多不当,以茶法推行之初,宗闵能协力职事,不为异论所摇,故免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上批:「追官免勒停、冲替人孙谔元犯情为可矜,又经大宥,可除落冲替。」谔初为国子监直讲,坐受参知政事元绛嘱从孙伯虎升内舍,及为绛请求判监黄(复)[履]以伯虎为小学教谕,追两官。谔上书自明,故有是诏。

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太府少卿吴安(特)[持]免勒停,差监曹州酒务。先是,安持诬奏宰臣蔡确弟硕应私罪徒二年,蔡确言:「安持本缘臣家事,

乞特宽赦。」故有〔此〕诏。

递卒死,大理寺当 公罪绞,特贷之。 十二月一日,三班奉职李 贷死,免除名,追二官勒停。坐殴盗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刑部言赵喾等坐父世居尝谋不轨,除名、停降、 闭,今已十年,乞比类流配人。诏免 闭,就僧屋居之。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二日,刑部言:「乞应该登极赦以前杂犯配军,除元系军人及宣敕永不放还者更不移放,其元犯杀人、放火、强盗、伪造符印、谋杀人、持杖窃盗罪至徒,杂犯死罪贷命,并余罪徒已上情理凶恶者,在京令所属及开封府、步军司,诸路令转运使、副、判官、提刑司取索元犯,看详量移。」从之。

四月六日,监察御史孙升言:「知兴国军杨绘、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厅公事沈季长,诖误深刑,情非故冒,尝居近侍,义难自陈,望特令理诉断遣所取索元案看详。」从之。

五月八日,殿中侍御史林旦言:「熙宁初改议助役法,知许州长葛县事乐京、知唐州湖阳县事刘蒙,各因入州会议役法,遂自劾待罪,作擅去官公罪,徒二年,各追一官勒停,情实可矜。愿令有司改正。」又看详诉理所言:「乐京言役法不便,自劾待罪,断徒二年公罪,即与擅去官事理不同,合从末减。」诏乐京特与除落致仕,授承议郎,召赴阙。刘蒙物故,赐帛五十匹付其家。

八月十八日,刑部言:「重法地分劫盗因按问首告减等,依常法妻子不缘坐,虑有已行编管者,请令逐便。」从之。

二年二

月十六日,奉议郎、前军器计置材料刘仲昕,前军器少监蔡硕,并贷命,免其决,追毁出身已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仲昕送昭州、硕韶州编管。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监察御史赵屼言:「元丰敕,重法地分元劫盗者妻子编管,元佑新敕一切削去,则前此编管者宜不少,请令从便。」从之。

八月十三日,秀州团练副使、本州岛安置、不得签书公事沈括赐绢百匹,仍从便居止,以括上编修《天下郡县图》故也。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诏胜如堡使臣执到西贼四人,特免责罚,熙河兰岷路经略使范育、知兰州种谊并特放罪。

八年九月十五日,诏京东西、河北、淮南路饥民为盗者,特末减。

绍(兴)[圣]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书者言:「闻河东路灾伤所被甚广,虑饥民为盗,请河东路转运司灾及七分处,盗罪至死减等,杖脊刺配牢城。」

五月十五日,诏编管黄州蔡硕特放逐便,从其母请也。

七月二十一日,宰臣章惇等奏曰:「前日再谪吕大防、刘挚、苏辙、梁焘、刘安世,并司马光、吕公着追谥诰赠典,及仆神道碑,既牓朝堂,众论咸以为宽。余人连逮尚众,陛下许其自新,一切不问,莫不忻悦。」上曰:「据其罪状甚可诛,然不欲究其事,乃用轻典,聊示惩责尔。」

十一月十六日,开封府民吕安坐斥乘舆,大理寺论当处斩,上批「特贷死」。再取旨,上曰:「此因醉狂语,与情理悖逆者异,故贷其死。」

二年正月十一日,诏:「开封府寄杖未决罪人,悉缘病

孕,久縻囚系,方春发生,推觉大推觉大:此语无义,似为「推行宽大」之误。。应徒罪情重减从杖一百,情轻减从杖八十,余罪不以轻重并放。殿前马步军司、大理寺准此。」

元符二年二月十七日,上御崇政殿,军头司引见泾原路擒获西界统军嵬名阿埋妹勒都逋等共二十七人,诏并特贷命,释缚,押赴怀远驿。

闰九月十六日,诏东头供奉官、权镇戎军平下城监押刘贵特贷命,除名勒停,留充本路极边巡防使唤。坐擅杀斗子李立,以战功赎罪也。

徽宗崇宁元年二月十六日,诏:「赵谂谋反,从坐者既已伏诛,应曾诖误人未在吏者勿推,亲戚不当缘坐者并释放。」

五月二十三日,诏曰:「昔在元佑,权臣擅邦,倡导邪朋,诬诋先烈,善政良法,肆为纷更。绍圣亲揽政机,灼见群慝,斥逐流窜,具正典刑。肆朕(篡)[纂]承,与之洗涤,悉复收召,寘诸朝廷,而缔交合谋,弥复胶固,唯以沮坏事功、报复仇怨为事事功:原作「为」,据《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改。,訿訿,必欲一变熙宁、元丰之法度为元佑之政而后已。凡所论列,深骇朕听。至其党与,则迁叙不次,无复旧章。或繇冗散之中,登殿阁而抚四面;或既殂谢之后,还旧职而加横恩。挠法惠奸,鲜不类此。稍从屏远,姑务函容,而言路交攻,义不可遏。乃择其尤者,第加裁削,以适厥中。尚虑中外诖误之人未免反侧,盍详示训谕,以慰安众情。应元佑以来及元符末尝以朋比附会得罪者,除已施行外,自今已往一切释而不问,在言责者亦勿复辄以为言。朕

言不渝,群听毋惑。」

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诏曰:「朕嗣承先烈,夙夜究宣,罔敢怠勿,常惧弗及。乃者询谋逮下,而士辄乘间诋訿,无所忌惮。朕惟父子兄弟之分,于义有害,在法靡容,已屈常刑,止从远窜。然士流于俗,见利忘义久矣,朕甚悯焉。盖行法而明教,宥过而示恩,贷其终身不齿之罪,俾之自新,朕之遇士厚矣。应上书(奉)[奏]疏见羁管人,可特与放还乡里,仰州县长吏同监司取责亲属保任其身,仍令三省量轻重,具名立法闻奏。」

九月五日,诏曰:「元佑奸党诋讪先帝,罪在不赦,曩屈常宪,贷与之生,屏之远方,固无还理,弃死贬所,岂不为宜!今先烈绍兴,年谷丰稔,铸鼎以安庙社,作乐以协神(民)[明],嘉祥荐臻,和气浃洽,肆颁赦宥,覃及万方。兴言邪诬,久责遐裔,一夫失所,朕尚(测)[恻]然,用示至仁,稍从内徙。服我宽德,其革尔心。应岭南移荆湖,荆湖移江淮,江淮移近地,惟不得在四辅畿甸。」

大观二年四月十三日,开封尹宋乔年奏:「欲乞今后外州军承开封府移送到强盗不曾杀人、但赃满或伤人应死者,并同犯人,并许奏裁。所贵万一有原贷之理,可以广陛下好生之德。」诏:「强盗赃满、伤人法所不贷者已众,及贷于京师而不贷于移送之人,法不一矣,可依所奏。」

政和五年十月八日,诏:「成(中)[忠]郎、监政州清川县市易务沈希能系宗室女夫,因事下狱,今已一年,家极贫乏,无以赡给。其宗室女年少,止有一

婴儿外,并无人照管,兼累经赦宥,可特放罪,仍免根勘。」

六年四月十三日,诏:「眉州违法开井,本路转运司已行改正,栈阁了毕,所有令提刑司取勘漕臣指挥更不施行,特与放罪。」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曰:「朕惟先王以仁为恩,以义为理。仁之施者惟恐其不博,而义之尽者有所不为。朕奉承祖宗令绪德泽之美,垂休无穷,稽唐虞忠厚之政,解汉、唐严苛之法,所以惠天下者甚厚。比年以来,内自畿甸,外薄四海,民重犯法,囹圄屡空,而逆乱之谋、谤议之言与夫妖妄娇诬,撰造非语,不在于乡闾之小民贱吏,而出于勋臣之世、禁从之间,庠序崇养之士,迭相附会,以伪为真。朕照知邪谋,俾加验治,至于旬浃,踪迹既露,乃命有司,佐以近密,研穷究赜,情犯斯得。尚虑狱词或出诬伏,诏遣审录,至于再三,阅实无爽,一听以法,无加损焉。姚立之、王大年一介贱士,不足比数,刘昺出入禁闼腹心之臣,王痴儒馆通籍勋阀之后,而议论交通,踪迹往复,诗歌酬唱,辞所连逮者三十人。悖逆不道,谤讪妖讹,载籍所未尝有,人臣所不忍闻。立之、大年、痴诛止其身,家属悉原;昺特贷死,长流海外,又听其子随逐。非故屈法宥奸,盖所以体天道之贵生,视斯民之觌德。故兹诏示,可出榜朝堂,布告在位,咸使闻之。」

宣和三年五月十五日,通判睦州叶居中特贷命,免真(次)[决]刺配长流琼州,令所在州军枷项,差大使臣一员、

禁军二十人、将校二人管押前去,逐州交替。坐部领管下巡尉弓兵同杭越将兵二千五百余人收捕凶贼方十三等,致损折军兵人数甚多,仍被贼徒入城放火。居中自陈有母亲陈氏年老,见病,别无依倚,又自缘损腰脚,见求医将理待罪,乞赐宽宥,故有是诏。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责授岳阳军节度副使致仕李遘可特从宽贷,降充团练副使,依旧致仕,免除名安置。坐令京东窑务监官收买木植并不依价支钱,又支官钱买卖求玉入家。法寺奏除议减外,徒三年,合追见任并历任两任文字,诏以遘被遇神考及累立战功,故有是旨。

七年五月十七日,诏:「昨处分招安河北京东路群贼,如能出首,应已前罪犯一切不问,并与释放,各令归业。访闻贼徒多有元被驱虏协从入火,已曾作过,后来未经官司招安间,先已出火,并已经招安出首归业后,去失元给公凭者,因而乡里不敢存住,走窜他处。或投刺充填诸军之人,既已自新,其未充军日前若作过为盗等,自合依所降招安前后处分,一切不问,免罪收管。如有见在官司收禁之人,依此施行。」

钦宗靖康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统制官郝怀、张逵并除名勒停,随军自效。以擅离南北关地分,法当斩,河南制置副使解潜有请,特贷之。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福州将兵作过,杀守臣柳庭俊,已就招安。缘将副刘政、姚成等先不能弹压兵众,

以致作乱,至南剑州乃能擒捕首恶之人。」诏将官许以功赎过,其余军兵并放罪。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一日,诏余大均、陈仲、洪刍各特贷命,除名勒停,长流沙门岛,永不放还。张卿才责授文州别驾,雷州安置。李彝责授茂州别驾,新州安置。王及之责授随州别驾,南〔恩〕州安置。周懿文责授陇州别驾,英州安置。胡思责授沂州别驾,连州安置。以御史鞠治陈仲、余大均、洪刍、王及之等,皆在围城中诱致内人为妾,及因抄札金银,自盗入己,论当弃市。上曰:「王及之等所犯当戮,有司之法如此,但朕新政,重于杀士夫。」故有是命。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修职郎蒋安义、进武副尉张大任并特贷命。内蒋安义除名,免真决,刺配琼州牢城;张大任决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军牢城收管。以安义等坐就番人招安投报,从伪命作知州、通判,及出牓赚人入城,被番人虏杀死不可计数,知番人去,依前入城,伪领州事。法当死,故特贷之。

九月二十九日,范宗尹言:「昨日邵谔传旨,越州禁勘内侍苏渊子,如无显然罪犯,即令日下疏放,已依旨施行讫。」上曰:「朕于有功即赏,有罪即罚,犯罪之人未尝妄贷。止缘其家数人遗骸无人收敛,于人情非所安。傥无显过,且令其子瘗之。」先是,苏渊者夜杀其一妻二妾而自裁,上疑二子预知,因付有司。

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今年春,以前福建路提刑林杞擅杀苗傅徒中张政,

除名勒停,送连州编管,恐罪罚过重,未蒙施行。」诏林 放令逐便。

十一月十二日,保义郎刘涣、迪功郎陆寅、赵雨革、承信张椿、承节郎于正、吏部入品令吏薛舜民、吏部左选守当官杨泽、扬州助教郑垔 按字书无「垔 」字,疑有误。、百姓郑甄、屠奭,诏刘涣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配雷州牢城收管。杨泽、薛舜民、郑垔 、赵雨革、陆寅、张椿、于正、屠奭、并依断。内郑(甄)[垔 ]、赵C、陆寅除名,展三期叙。张椿勒停,于正降一官。郑甄决脊杖十七,送五百里外编管。余依大理寺所申。以涣等伪造尚书省印、吏部印各一颗,伪印官告、差札等,因臣僚上言,法寺鞠实,薛舜民、杨泽、刘涣并合准条于绞刑私罪上定断,合(契)[决]重杖处死,郑甄、陆寅并合于流二千里私罪上定断,赵雨革合于徒三年私罪上定断,张椿合杖一百,屠奭合杖八十,并私罪上定断,故特贷之。

十三日,权知湖口县孙咸赃罪抵死,贷命,特刺配连州牢城。上曰:「祖宗时赃吏有杖朝堂者,黥面特配,尚为宽典。」

十四日,诏迪功郎、邵武军泰宁县主簿吴明卓特降一资。时本军百姓频移出城,而军期司人吏丁宗贤者亦将人口出城,明卓乃虚作知军访闻,将宗贤斩首号令,法当死,特贷之。

绍兴三年二月八日,诏选锋部队将、借补保义郎王福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配琼州牢城。以福有酒殴杀嫂,依法合死,缘累立战功,故特矜之。

三年三月十八日,诏左承直郎、池州东流

县令王鲔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新州编管,其合追赃钱令所属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以鲔节次纳苗米,例外科纳水脚等钱入己,准条于绞刑定断,特贷之。

四月四日,诏李嗣昌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梅州编管,其合追赃钱等令所属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余依大理寺所申。以嗣昌元系保义郎、监汀州宁化县商税盐务,尝兼受纳和籴米,有印给虚钞、折价入己等罪故也。

十月十八日,江南西路安抚制置大使赵鼎言,乞将乔信特降官资,免行取勘,或与放罪,责其后效。诏依奏免勘,特与放罪,令本司责其后效。以信军马把截捕杀彭支等,贼火徒党数多,众寡不敌,是致不能成功,日夕忧疑,不能安职,故贷之。

十一月十七日,诏承直郎、权邵州新化县张师文特贷命,除名勒停,送韶州编管,余依大理寺所申,其合追赃钱等令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以师文除罪轻该恩外,法当死,故特矜之。

四年九月一日,诏吕应问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化州编管,其合追赃钱等令所属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以应问知秀州华亭县,将职田糙米换到苗米入己,并将赃罚库枋归湖州修屋,刑部称应问于赃罪绞刑上定断故也。

五年八月十八日,淮南东路宣抚使韩世忠言,选差统领官韩彦臣等前往淮阳军,活捉到知军、成忠郎王拱等,并逐人家属共四十二人。诏王拱等不合从伪,罪当

诛戮,缘皆系朝廷赤子,可特贷命,依见今官资,并送忠锐军第五将收管。

六年正月八日,诏承信郎徐如海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化州牢城收管,永不放还。以如海屡往伪齐贩卖,因过江来作奸细,至临安府札探军马起发,法寺鞠实,系情理重,故特贷之。

五月二十六日,诏伪都统华知刚等一十三人不合从伪,罪当诛戮,缘系朝廷赤子,并特贷命,拨与刘光世收管。以郦琼捉获,故矜之。

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诏右宣教郎、知温州永嘉县李处廉特贷命,除名勒停,送新州编管,余依大理寺所申,仍籍没家财。以处廉未赴任间,受所部人周知万钱物,及令人吏代支钱买乳柑不支还;到任受叶芘、郭浩金银事,及买到无主船钱并赃罚钱不即书历,别置私历;及因林蕡为公事在官,有女使高十八娘入城,令吴彻顾本人充本家女使;因理断叶昉与陈褒坟地事,枉法受叶昉等金银。法寺鞫实,准条于绞刑赃罪定断,故特贷之。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诏借补通直郎冯邦杰特免科罪,令临安府追毁借补文字,差人押出本界。以邦杰上书所陈事言实无根,理不足采,故特矜之。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承信郎全胜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宜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胜前监荆南府石首县建宁镇税,坐赃抵法故也。

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诏进武校尉李福除名勒停,不刺

面,配昭州本城收管。以福本太平州驻札军,以合伴持杖行劫,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四日,诏右从政郎、新建康府司户参军张次留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循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次留前权湖州西安镇税,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七月五日,诏保义郎房天倪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天倪前监江西安(府)[抚]司酒务,坐赃法应死,特贷之。

九月十六日,诏从义〔郎〕禹珪除名勒停,送万安军编管。以珪侵盗官钱,妄投北界,为泗州押还,法当死,特贷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左迪功郎曾岩追毁出身以来告 文字,除名勒停,送(阮)[沅]州编管。以岩前任鄂州管内安抚司干办公事,因押经总制钱赴行在,沿路盗贷入己,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六日,诏武节郎杨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化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林权镇江府驻札右军第二(政)[正]将,冒请逃亡事故军兵钱物入己,为都统王胜所劾,法当死,特贷之。

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右宣义郎詹宗古除名勒停,送南安军编管。以宗古监临安府浙江税,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六月九日,诏保义郎、太平州指挥使周用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配昌化军牢城收管。以用殴击妻阿龚,因伤致死,又逼逐阿龚前夫朱明二子出外,且欲将明阵亡恩泽货卖。至是为其子所告,法寺鞠实,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诏保义郎、监潭州南岳庙赵伯劢特

贷命,除名勒停,令临安府差人押送大宗正司 闭。以伯劢乘酒殴击百姓钱三致死,法寺鞠实,乃有是命。

闰八月二十七日,诏武翼郎魏文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编管。以文前权西和州临江寨,兼管酒税,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武功大夫、京畿第二将、临安府驻札廖周弼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惠州编管,仍(管)[籍]没家财。以周弼管干修造景灵宫万寿观,受赃法当死,特贷之。

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武节郎、特添差严州准备差使韩展除名勒停,送汉阳军编管。以展殴妻辜内致死,法当绞刑,特贷之。

六月十四日,诏左宣教郎何柔中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容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柔中(知前)[前知]广州新会县,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三日,诏保义郎游伯虎除名勒停,永不收叙,不刺面,配道州本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伯虎前监潮州惠来场盐税,犯赃法当死,特贷之。

七月十日,诏右通直郎、通判遂宁府张括除名勒停,送静江府编管。以括本厅主管印卖退马减价欺盗官钱,法当死,特贷之。

十五日,诏右迪功郎、新差监临安府在城都酒务孟彦康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贺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彦康前权秀州崇德,犯赃法当死,特贷之。

八月二日,诏承信郎、建康府驻札御前选锋军使臣张横除名勒停,送饶州编管。以横殴击百姓马 辜内身死,法当绞,特贷之。

二十年

二月六日,诏进武校尉、池州太平州驻札御前都统制王进下使唤靖 除名勒停,送南恩州编管。以 用刃杀百姓蒋腊哥身死,法当绞,特贷之。

四月二十五日,诏右承务郎徐滋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滋前监廉州都盐仓,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六月十九日,詔保義郎竇 除名勒停,送建州編管。以 毆擊百姓鄭義致死,法當絞,特貸之。

二十三日,诏右宣教郎吴择邻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昭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择邻前知潭州潭乡县,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四日,诏武功郎东文,从义郎冯青、陈全,忠训郎周宁,成忠郎赵兴,承信郎李真,各除名勒停,不刺面,分配逐州军本城收管,东文韶州,冯青袁州,陈全建州,周宁洪州,赵兴建昌军,李真邵武军。以文等并持杖劫夺民财,法当绞,故特贷之。

七月四日,武翼郎、御前破敌军使臣兰宏除名勒停,送邵武军编管。以宏殴击百姓李彦致死,法当绞,特贷之。

九月十一日,诏降授左承事郎、前福建路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吴元美除名勒停,送容州编管。以郑炜告论元美任太常寺主簿,坐与李光交结,因言章补外,心怀怨望,遂将蝇蚊为名,撰造《夏二子传》,指斥国家及讥毁大臣,以快私忿。刑寺鞠实,法当死,特贷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右从政郎谢弼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静江府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弼任普州安岳

县令,坐赃法当绞,特贷之。

二十一年四月五日,诏忠翊郎阎温除名勒停,送潭州编管。以温殴击百姓吴二致死,法当绞,特贷之。

十月十九日,诏左武大夫、充御前选锋第一正将陈忠除名勒停,送万安军编管。初,忠缘公殴击所部军兵宰宥致死,既而闻宥妻阿崔与其婿米立谋欲复雠,惧,即令以毒药杀二人,于法应死,特贷之。

十二月五日,诏成忠郎刘俊除名勒停,送利州编管。以俊谋杀郭渐不克,法应绞,特贷之。

十六日,诏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寄资武翼郎吴昙除名。以昙主管建康府行宫大内 钥,虚作客人中卖花木,盗钱入己,法当绞,特贷之。

二十二日,诏临安府径山能仁禅院僧陆清言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广南远恶州军牢城。以清言撰造偈颂,蛊惑士庶,至有指斥语言,于法应绞,特贷之。

二十二年四月五日,诏保义郎邢若思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德庆府编管,仍籍没家财。以若思前监廉州白石场,坐赃法当绞,特贷之。

六月十日,诏进武校尉、殿前司策选锋军使臣徐朝除名勒停,送饶州编管。以朝殴击百姓黄五三致死,当绞,特贷之。

八月九日,诏秉义郎、新添差袁州兵马监押赵不垫除名勒停,令南安军押送大宗正司 闭。以不垫前任本军兵马监押,因与管界巡检张逵宴会,戏谑发怒,不垫殴逵限内致死,法当绞,特贷之。

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右迪功郎邓衍除

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广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衍前监秀州新城市税,坐赃法应绞,特贷之。

六月二十八日,诏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寄资修武郎裴咏除名勒停,送海外琼州编管,永不放还。其初,咏被旨往盱眙军传宣抚问北使,私市北货,寻被拘收,心怀怨望,有指斥语言,法当绞,特贷之。

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诏右通直郎、知明州鄞县程纬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贵州编管,仍籍没家(则)[财]。以纬坐赃法当绞,故特贷之。

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宜州观察使、殿前司选锋军统制、权发遣江南东路马步军副总管王升罢从军,令日下前去之任,饶州驻札;男忠训郎世雄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不刺面,配邕州本城收管。初,世雄因赴武举不第,心怀怨望,撰造平治之书,讥讪朝政,及作诗有指斥语言,为杨名所告。法寺鞠实,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诏武翼郎杨晖、承节郎王荣除名勒停,永不收叙,晖送横州、荣送藤州编管,各籍没家财。以晖前权广南经略司准备将领、监广丰仓门,荣前任五镇巡检,并坐赃,法寺鞫实,当绞,(是)[故]有是命。

二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诏前知处州邹栩特免真决,送吉州编管,仍不收叙。栩乃浩之子,以犯赃,法寺准条合(退)[追]毁出身以来告敕,除名勒停,流三千里。上曰:「所取赃是入己否 」沈该曰:「据案是入己。」上曰:「浩元佑间有声誉,其子乃尔。既犯赃,

法不当赦,可特免真决。」故有是命。

三十年六月十九日,诏忠翊郎、前监永康军青城县酒税王杨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送静江府编管。以杨任内欠本军酒课,及酒务历内虚收钱引,乃与娼妓踰滥,法(守)[寺]称除罪轻该恩,准条于绞刑合决重杖处死,又称杨尝有战功,故特货之。

八月三日,诏右从政郎、前潭州宁乡县令吕大壮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送韶州编管。大壮在任日,令押录于县库窠名钱内妄作名色支用,及与娼妓踰滥,法寺称除罪轻,准条于赃罪上断,合决重杖处死,故特贷之。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六日,诏右朝请大夫、新知永州陆廉特免真决,除名勒停,追毁出身以来文字,不刺面,配韶州牢城,仍籍没家财。坐前知滁州赃污不去,为养老军人经御史台陈告,大理寺勘鞫是实,故有是命也。

三十日,诏修武郎、合门祗候、充御前神锐军第五将张耘特贷命,除名勒停,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免真决,不刺面,配惠州牢城,仍籍没家财。以耘差往汉阳军屯驻,欺隐枢 枪杖手借请钱米入己,大理寺定断当绞,特贷之。

五月六日,诏成忠郎、前监秀州崇德县酒税郭世伦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藤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世伦在任私置文历,盗用官钱,大理寺定断当绞,特贷之。

二年九月八日,诏降授敦武郎、殿前左

翼军权统制魏尚特贷命,免真决,除名勒停,追毁出身以来文字,不刺面,配韶州牢城。坐在任减 军士钱粮入己,故有是命。

干道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中卫大夫、贵州刺史、建康驻札御前后军统制、兼知寿春府顿遇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免真决,刺配吉阳军牢城。以遇屯兵戍守边郡,金人未至,弃城逃避,缘尝被受宣谕司文檄,特贷之。

二年二月六日,诏武义大夫、充殿前司神勇军训练官王杰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藤州编官。以杰部辖官兵装发马草,因问百姓周二借房宿泊,其人不从,杰乃用拳及纵人殴打,致周二赴水而死,故有是命。

十二日,诏右宣教郎、新通判庐州龚畴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不刺面,送贺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畴前任江阴军佥判,擅支经总制及下纲縻费钱充修造等用,及贷支官钱买和籴银,及勾牙人擅增和籴米价,为知军宋藻所发,本路宪司鞫实以闻,故有是命。

十七日,诏降授忠训郎、前监军激赏新北酒库吕安行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臀杖二十,不刺面,配韶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安行在任收受浮铺赁屋钱入己,并额外多破柴水、夫脚钱,及节次贷借官钱,妄作修葺公廨支遣,送大理寺鞫勘,悉得其实,故有是命。

九月四日,诏左从政郎、前建康府上元县令

李允升特(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惠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允升在任日私于厅侧置上库,拘收赃罚钱并诸色杂收官钱,并不附历,节次盗支入己,大理寺定断当绞,特贷之。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诏右朝议大夫、直秘阁、权广南东路提点刑狱公事石敦义特贷命,为癃老免真决,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刺面,配柳州牢城。以敦义任广东提举日盗用盐脚赃赏钱等入己,及减 盐亭户盐本钱买银入己,赃污狼籍,为言者论列,送大理寺勘鞫得实,故有是命。

五年五月一日,诏右从政郎、前化州司法参军赵戢特贷命,除名勒停,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送钦州编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受纳人户役钱不书于历,皆收盗入己,法寺勘鞫诣实,合决重杖处死,特贷之。

同日,诏右朝请郎薛衮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韶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坐前任化州及琼州日,将军资库出剩银钱及桩留买马钱并拨入犒赏,充非泛杂支,及收买金珠香物并不还价钱,法寺鞫勘诣实,当赃罪绞,特贷之。

九月二十四日,诏右文林郎、监明州昌国买纳盐场兼催煎张广仁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惠州牢城。以广仁在任增秤亭户盐,于亭户单状内添写盐数,盗请官钱入己,故有是命。

十月

十一日,诏右文林郎、前赣州会昌县令韩元奕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韶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元奕在任纵容胥吏并缘为奸,违法科敛民钱入己,私役工匠,不支食钱,数买绵帛,亏减价直,大理寺定断当重杖处死,特贷之。

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诏右朝散郎、前知潮州曾造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南雄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造在任日赃污不法,为漕司所劾,继而臣僚论列,故有是命。

七月十四日,诏武节郎、前监吉州在城商税张绾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韶州编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受税务诸门津押历钱及除减官税钱,分受入己,大理寺断当赃罪绞,特贷之。

九月十七日,诏成忠郎孙尚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廉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尚被差押市舶司粗色香药纲赴行在交纳,将胡椒盗拆官封,出卖钱银等物侵盗入己,大理寺断合决重杖处死,特贷之。

十月十八日,诏武翼大夫、前权发遣横州皇甫谨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梅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在任受赂及侵盗官物入己故也。

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武翼郎、合门祗候、建康府屯驻官薛千虎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连州编管。以千虎用锡板伪造官会行用,大理

寺鞫实,当重杖处死,以千虎尝立战功,特贷之。

八年九月十七日,诏右从事郎、专一措置处州库山等处银场管准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连州牢城,仍籍没家财。坐将银场折合银收盗入己,销钱为铜以应官课,朝廷遣大理寺丞吴渊即处州置勘得实,大理寺定断,合决重杖处死,特贷之。

十月十六日,诏保义郎孙文亮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送韶州编管,仍籍没家财。坐任临安府缉捕使臣,部下捕获伪造官会人,文亮将特犒设钱收受入己,大理寺定断,合决重杖处死,特贷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忠翊郎石永宁特贷命,追毁出身以(身)[来]文字,除名勒停,送潭州编管。以永宁管押临江军米纲,从纲稍盗米,及自入己,大理寺定断当绞,特贷之。

十二月三十日,诏忠翊郎赵善诹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南外宗正司庭训讫 闭,永不放还。以善诹因造私酒酤卖,为所由所捕,乃用斧斫死所由,大理寺定断当死,特贷之。

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右宣教郎、权知英州吴名世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藤州编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收受金银及诡名请兵士借请入己,大理寺鞫勘得实,故有是命。

淳熙二年三月一日,临安府、大理寺奏北界奸细张弼、张禹案,上曰:「可备所招情 牒还

对境,彼遣奸细来,为我所得,曲在彼。今遣还之,使知愧。」宰臣叶衡等奏:「此诚足以示陛下威德,但张弼累次往来刺(深)[探],罪犯与张禹不同。」上曰:「张弼令依法施行,只张禹牒还。」

九月十四日,诏南安军司户参军蔡大廉特贷命,除名勒停,送化州编管,永不收叙。时茶寇自吉州犯南安军上犹县界,漕臣钱佃委大廉应办鄂州都统解彦详军马钱粮,廉以妻产难乞给假,有误军期,法当处斩,特贷之。

十一月十六日,诏仪鸾司看管官物人石安、王进各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二千里外州军。以大内火,石安、王进轮当守宿,法寺奏并当死,缘系积油衣致火,特贷之。

四年三月四日,诏敦武郎、监通州买纳盐场张孝宽特贷之,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柳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提举盐事官奏劾孝宽与吏并缘为奸,盗用官钱入己,鞫得其实,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十二日,大理寺奏强盗案,内八名当斩,三名当重杖处死。上曰:「三名所坐稍轻,正当大暑,不欲多杀,可贷其死。」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平江府司法时亨祖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筠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亨祖在任兼常平库,节次貣贷常平头子坊名钱私用,故有是命。

九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军人詹保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海外州军牢城收管,永不放还。保先因殴死叶先贷命配道州,逃窜归,庸

顾张彦文家,因赵汝谐醉酒,执刀欲杀彦文,保劝止之,并欲杀保,保遂以木檐打汝谐右足致死。法司拟罪当(寺)[死],后省言保冒不测以救顾主之死,本无杀汝谐之心,据其所为,犹是果义,故贷之。

十年闰十一月六日,前知信州铅山县蒋亿特贷命,除名勒停,免真决,不刺面,配惠州,仍籍没家财。以侵盗官钱入己故也。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诸路州县见追积年官赃,并捉获私茶盐酒醋匿税商贩、违禁之物,及应犯罪合追赃备赏、并以官钱代充之人,如委实贫乏,或已不存,无可催理,见行监锢家属并干系人名下均摊备偿,及监司、州县一时增立若特立赏钱,或已籍没家财外,有追理未足之数,无可送纳,或见在配所,除 请给,并特与蠲放。仰州县多出文榜晓谕。」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应命官本犯系公罪,在任不曾经取勘及已去官,监司、州军不验照去官条法,辄差人追捕拘系,赦到日并与释放。」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应官员、诸色人犯罪,赦后尚合收坐及犹应勒停、僧道还俗之类,如非情理深重及因事干连、案后收坐,公罪笞杖之人,特依今赦放免。」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四年三月八日,诏南康军民妇阿梁特贷命,决脊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刑部尚书葛邲言:「阿梁因与叶胜同谋,杀夫程念二,叶胜身死,在狱今已九年,节次翻异,凡十差官勘鞫,已降指挥处斩。既差官审问,又行翻异,

复差江东提刑耿延年亲勘。今延年申请,程念二元系叶胜杀死,阿梁初不同谋,与前来十勘不同。今若便以提刑司所勘为据,则十次所勘官吏皆合坐以失入之罪,干连者众。以一人所见而易十次所勘,事亦可疑;若不以提刑司所勘为据,则又须别差官再勘。叶胜既以瘐死狱中,阿梁得以推托,淹延岁久,追逮及于无辜,委是有伤和气。窃谓九年之狱,十官之勘不为不详矣,而犹有异同,则谓之疑狱可也。夫罪疑(为)[惟]轻,则阿梁当贷死。既不死,则所有前后推勘官吏亦难坐以失入之罪。乞自圣裁。」(故是)[是故]贷之。

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在法,违欠茶盐钱物,止合估欠人并牙保人物产折还,即无监系亲戚填还及妻已改嫁尚行追理之文。昨令户部申严行下,许人户越诉。访闻人户欠负客旅及店铺价钱,缘系榷货,有已经估籍家产、偿还不足、依旧监系,及逃亡死绝又行监系牙保人等,(率)[牵]联不已。可并与除放,毋致违戾。」

绍(兴)[熙]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前知秀州华亭县刘璧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不(面刺)[刺面],配赣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盗县库钱入己及受部民贿赂,法寺鞫实故也。

六月十四日,诏前知金州秦嵩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潭州编管,仍籍没家财。是日,上御后殿,宰执留正等进呈嵩案留正:原作「刘正」,据《宋史》卷二一三《宰辅表》四改。。上曰:「赃污实迹如此之多,岂可轻

恕 」留正等言:「嵩罪在不贷,但向来亦有战功,例须薄减,然亦当除名编管。」上曰:「如是足矣。」

八月十五日,宰执进呈临安府奏审洪知言断罪,上曰:「张枃欲杖脊、黥配,罪不至此,却以太重,不用荫真决编管足矣。」知言本临安府术士,守臣张枃奏其平日凭(特)[恃]口吻,专以欺诈为生,前后过恶不一,乞不以荫决配故也。

二十五日,宰执进呈知平江府袁说友奏,乞将阎仪贷命。上曰:「罪疑惟轻,既有所疑,岂可不贷 」先是,说友奏平江府所勘阎仪打死孙十三事,其罪有可疑者故也。

三年七月二日,诏前监文思院上界常良孙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不刺面,配万安军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良孙在任日节次盗造作金银入己,因提辖林复觉察,棘寺追勘得实,以家世之故,特贷之。

十三日,诏知严州叶筹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刺面,配远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将公库钱盗支入己。先是,臣僚论列,令浙西宪司勘鞫得实,宰执奏其年老不任真决,上只令刺配。

十九日,宰执进呈成州奏,勘到北人王 为过界劫盗西和州管下血厚家财物血厚:据文意此应是人名,而似无以「血」为姓者,疑误。,杀死捕盗人王仲。刑部拟王 合斩刑上定断,葛邲奏曰:「且令土牢拘管。」陈骙奏曰:「若此等人,不知拘留为是,且牒还为是 」上曰:「令牒还对境,亦示我包容之意。」

四年七月十三日,诏修武郎石

大协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送潭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大协添差监建昌军在城酒税,因附押牙税、免丁等窠名钱赴行在,沿路盗贷入己,棘寺鞫实,法当死,系陈国大长公主孙,特贷之。

五年二月七日,诏陆材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广南州军牢城收管。先是,平江府奏勘,有荫人陆材拈砖还搏从叔父陆涛致死,法寺定以杖死,奉圣旨陆材特贷命,真决,不刺面,配广南州军本城收管。既而臣僚缴奏,故有是命。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应命官在贬所物故,可自今赦到日,仰所在州军勘检诣实,许令从便归葬讫,保明具申省部。若元犯事理重者,申取朝廷指挥。」

闰十月二十一日,知临安府袁说友言:「乞将本府见行项固拘锁之人,如元系配隶者,即押回元配所;如有强壮者,即照淳熙十年五月内本府已承指挥,与分刺屯驻军;其余皆连各人家属,分押出本府邻州界。庶几奸盗有自新之路,无终囚之苦。」诏令临安府将见管贼人各差人管押分送外州军牢固拘管,月具存在申三省、枢密院。既而有旨,除所犯五次以上并刺配之人仍旧拘管外,余并放令逐便,不得入临安府界。

庆元六年五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日祈祷雨泽,检会淳熙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敕,应诸路州军一时监司、守臣特判编管之人,并仰逐路提刑取元断由子细详覆,除情理重害、

应得条法许仍旧外,其它于条不应编管而编管者,并令一面给据疏放,具已疏放人数申尚书省。照得上件指挥行之岁久,近来州郡全无申到已放人数情节,窃虑奉行不虔,理合检举。」诏令诸路提刑司照应已降指挥,常切觉察,或有似此违戾去处,按劾以闻。

嘉泰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居郎、兼权刑部侍郎林采言:「嘉泰改元,(一)全年天下所上死案共一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断死者纔一百八十一人,余皆贷放。夫有司以具狱来上,必皆可议刑之人,蒙陛下贷其非辜者凡一千六百三十人,岂谓细事 欲令秘书省修入日历,上以示陛下好生之德,下以戒有司用刑之滥。」从之。

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刑狱翻异,自有条法,不得于词外推鞫。其干连人虽有罪,而于出入翻异称冤情节元不相干者,录讫先断。近来州郡恐勘官到来,临期勾追迟缓,却将干证人尽行拘系,破家失业,或至死亡。可并令释放,着家知在。如违,许被拘留人经监司陈诉。」开禧二年、嘉定二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应命官本犯系公罪,在任不曾经取勘及已去官,监司、州军不检照去官条法,辄差人追捕拘系,赦到日并与释放。」开禧二年、嘉定二年明堂赦亦如之。

开禧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诏:韩林系勋臣韩世忠亲孙,久在责缺有可放令逐便。

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兵部尚书宇文绍节、吏部侍郎兼直学士院卫泾、工

部侍郎兼知临安府赵善坚、龙图阁(侍)[待]制在京宫观辛弃疾、吏部侍郎雷孝友、户部侍郎梁季珌、林祖洽、礼部侍郎兼刑部侍郎史弥远、大理卿李 、太常少卿兼权直学士院兼权中书舍人兼枢密副都承旨田澹、大理少卿奚士逊、起居郎赵梦极、起居舍人许奕、侍御史徐柟、户部侍郎兼刑部郎官费培、左司谏朱质、右正言叶时、监察御史王益祥、乔梦符、宗正丞兼权刑部郎官周震、大理正史厚宗、大理寺丞沈纺、大理评事权丞林大章、大理司直兼评事王益之、大理寺主簿兼评事施椷、大理评事鲍澣之、赵时适、翁潾、鲍华、沈实状奏:「逆曦就戮,族属悉当连坐,恭奉圣旨,令臣等集议合得刑名闻奏。臣等窃详反逆议罪,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条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敕无罪名,律止没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属尤近,即显没官重于流三千里。盖缘坐〔没〕官,虽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合于流罪以上议刑。窃缘上条所载,止谓谋反,疏文云臣下将图逆节者设。今来吴曦建号称元,备极僣拟,反逆已成,上条未足以尽其罪。伏乞睿断施行。」诏:「吴曦叛逆,族属悉合诛戮,朕念其先世,不忍夷灭,除曦妻、男并决重杖处死外,其男年十五以下并女(反)[及]生子之妾,并分送

二广远恶州军编管。内女已出嫁者免。亲兄弟有(宜)[官]人,除名勒停。应吴璘位下子孙并移徙出蜀,分往湖广诸郡居住,吴玠位下子孙与免连坐,通主吴璘坟庙祭祀。令四川宣抚制置司取见服属、官职照应施行讫闻奏。」

二十七日,四川都大茶马吴摠言:「逆贼吴曦不尊臣节,上负国恩,下隳家世,臣与阖室罪当万(坐)[死],谨同男昭等伏阙待罪。」诏吴摠落职放罪,并吴昭等并照应已降指挥,于湖广州郡居住。

五月二日,权四川宣抚使安丙言:「逆臣吴曦罪当赤族,丙以吴氏三世为将,其族甚大,吴玠下诸房素与吴挺父子不相往来,虽吴璘下诸子,其间亦有与吴曦绝迹不相交者,若依法一 诛戮,惧有伤圣天子好生之德。恭承诏(免)[旨]:其吴曦一门附于逆党者,并加诛戮;其余协从,置而不问。今具列吴曦一门当行诛斩、其它异居族人当与原免者,各具姓名如后:一、吴曦二子,已斩首号令。一、吴晛系曦之堂弟,受曦伪命,为侍中兼司农卿。一、吴 系曦之父挺同胞兄弟。一、吴晓系曦同母弟,曦僣号之后,除集英殿修撰、知兴元府、充利州东路安抚使。一、吴 系曦之亲弟。已上六人并已斩首号令,其它婢妾等已分送诸军嫁与军兵去讫。一、吴玠委系勋臣,其诸孙与(兵)[吴]曦不协。一、吴挺异母兄吴摠,旧与挺不和。在孝宗皇帝朝,摠尝于御榻前禀曰:『以挺之权太重,异时有变,臣乞不坐。』此言中外之所共

知。一、吴挺异母兄吴广已死,广之妻系宗女,清节凛然。曦僣窃之后,以书召之,斥詈曦所遣人,曦有『亲戚畔之』之语。一、吴挺异母弟吴拭已死,拭之妻刘氏闻曦僣号,吼骂曦三日,暮夜号哭,曦遣人扶出,掩门不许再入。一、吴挺异母弟吴拯已死,止有一孙,幼小,素不为曦所齿。已上五房,虽在法不可免,而其情则可矜,中心昭然,欲乞特与原贷施行。」诏除安丙已施行人外,余并照三月二十六日已降指挥施行。吴摠依旧责授团练副使,特许于湖广州军从便居住。

九月十七日,端明殿学士、知沔州、兼四川宣抚副使(内)[安]丙言:「契勘逆曦僣叛,在法当诛夷三族,圣恩宽大,念其先世保蜀之勋,并特贷命,止流(徒)[徙]湖广州军居住。所有家产如吴摠、吴拭,皆仍令收管合得租利之属。止是吴挺系曦之父,此一房田业自当籍没。此外吴璘位下诸房子孙,朝廷虽已降指挥流徙湖广居住,缘其人皆富贵膏粱之久,不办菽麦,一出蜀口,必填沟壑。臣今仰体朝廷忠厚之意,欲乞将吴璘位下子孙田产除吴摠、吴广两房俱有子孙可以给付,吴拭妻刘氏见存,无子孙,俱与免籍没外,其余人皆痴庸病风之人,欲乞指挥免行流徙出蜀,止分送潼川府、夔州路州军居住,依归朝人体(列)[例],与计口支给廪粟,俾可自存。所有本分田产及诸房应关外四州田,并用招集民兵,止从宣抚司更各人与支给行钱三百贯,令往

夔州、潼州路州县任便居住,庶吴璘子孙免沟壑之患。」诏刘氏、赵氏并照已降特免迁徙指挥施行,余从之。

十二月六日,御史中丞雷孝友言:「尝观汉诛梁冀,而张纲条其无君之心十五事。以韩侂胄而视冀所为,其罪恶盖有加焉,谨条列而言之。侂胄恣情专擅,凡所欲为,不复奏禀,伪作御笔批出,同列惮其权势,不敢争执。此其无君之心一也。庙堂以徐邦宪尝请建储,欲召用之,侂胄驾言上怒未已,每辄沮止,不知其意安在。此其无君之心二也。机速房乃军国要密之地,而辄置于私第,凡所调发,与群吏为密,庙堂不得与闻。此其无君之心三也。金字牌合自御前给降,而擅留于私家,凡所遣发,未尝关白于上。此其无君之心四也。周筠本侂胄仆厮,乃作恭淑皇后亲属补授。此其无君之心五也。苏师(但)[旦]乃侂胄书吏,而阶衔辄带随龙。此其无君之心六也。寝室上下四围皆用罗木,如木围之制。此其无君之心七也。诸婢房合皆宫禁之物,各有内中镌记。此其无君之心八也。搜索其家,有北界牓文三纸,逆曦伪蜀牓文一纸,皆不以上闻。此其无君之心九也。寿慈宫钱物宝玩,侂胄皆先用掌记抄录,择其所欲,盗归私第,其余伪作太皇太后分赐。此其无君之心十也。侂胄罪恶,所宜肆诸市朝,与众弃之,陛下曲为容贷,俾其全躯,又活其孥,而天下之人但知称兵首乱、残民误国,至其蓄无君之心

有如此十事者,或未尽知。乞下臣此章,播告中外,使(减)[咸]知侂胄负滔天之罪,而陛下圣度优容如此,以诏天下来世。」从之。

嘉定二年五月十三日,诏罗日愿欲狂妄作过,已送有司勘证处断讫,其奸党亲属并合照法移徙外,或有诖误诱协人未发觉到官,更不追究。令尚书省给降黄牓晓谕。

三年正月八日,诏:「淮东、湖南、江西三路节次申奏,盗贼作过,皆缘权臣妄开兵衅,科扰频仍,(断)[继]以旱蝗,州县失于存抚,是致奸民倡率啸聚,贻害县镇,良轸朕怀。除非作过贼首合行收捕外,其余协从人等并从原贷,许以自新,各令复业。仍仰州县多方赈恤。」

十五日,诏:「楚(州)、衡、(彬)[郴]、吉州、南安军等处盗贼作过,除贼首合行收捕外,其余协从等人如能(鲜)[解]散归投,并从原贷,各令复业,许以自新。仰州县多方赈恤。」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承信郎王从龙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泉州左翼军重役使唤,仍追毁诰命。以从龙招安黑风峒罗孟二等,受贼贿贷以来资给之,及受李元励书,佯败而走,法(守)[寺]言在律合斩,虽皆疏决,非杂犯之比,亦当处以死刑,诏特贷之。

八年十二月三日,臣僚言:「迩者毕再遇、周虎、庄松辈盗请钱米银两,罪状显著,圣心宽(怒)[恕],以其守御微劳,止从镌秩,略行追索,仅移所居,旋令自便。昔汉魏尚为云中守,厥功茂矣,上功首虏差六级,文帝下之吏,削其爵,不少贷。夫再遇等区区之功,何足

比魏尚,而尚以私钱飨士,视再遇辈(劾)[ ]士卒钱以自私,万万不侔。文帝用法则如彼,陛下用法止如此,臣知陛下措心积虑,拳拳念功,过文帝远甚。乞下此章,播告天下,继今如有赃败,自从本条,更不为例。庶几中外知宽恩不可幸得,成法所宜遵守。」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禁 囚

禁囚

国朝《狱官令》,禁系皆轻重异处,囚家送饮食,狱官检视,实时付与,无使减节滞留。若囚死罪,枷杻;劫贼在禁五人以上,别差军人及将校日夕防守。妇人及流以下,去杻。妇人在禁皆与男夫别所,仍以杂色妇人伴守。杖罪散禁,若隐情拒抗者亦加(讦)[械]。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废疾、怀妊、侏儒之类,虽犯死罪亦散禁。

太祖开宝二年五月十一日,诏曰:「扇暍泣(等)辜,前王能事;恤刑缓狱,有国通规。朱夏既临,溽暑方盛,睠兹缧系,深用哀矜。宜令有司限诏到,其囚人枷械,囹圄户庭,长吏每五日一次检视,洒扫务在清洁。贫无所自给者供饮食,病者给医药,小罪实时(次)[决]遣,重系无得淹滞。」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九日,知相州张仲容言:「诸州兵马监押、郎幕使臣等,或因小事,直送百姓、军人赴所司禁系,皆不牒报。欲望自今先具罪犯申本州岛,详酌事理禁留。」从之。

九年三月三日,诏:「自今天下系囚,依旧例十日一具所犯事因、收禁月日申奏。其间留寄禁店户将养、保明出外知在,并同见禁人数,仍委刑部纠举。如事理可断及事有小虚,有禁系者,本处官吏重行朝典,人吏仍勒停,配重处色役。奏禁人数不以实及淹延日月,当密行察访,许人告。」

雍熙三年二月十二日,左拾遗张素言:「诸州县系囚动经旬月,迄令自今诸县镇禁系不得过十日,仍令本州岛长吏察访。」从之。

四月四日,诏:「诸道州府凡禁系

之所,并须洒扫牢狱,供给浆饮;械系之具,皆令洁净;疾者为致医药,无家者官给口粮;小罪即决遣,大罪审辩其情,无致淹延。」(至)[自]是每岁首夏下诏书如此例。

至道(德)三年二月,令京城诸司不得专械系人。

真宗咸平三年六月十三日,诏曰:「朕亭育万方,哀矜庶狱。民或多僻,义在正刑,而方属炎蒸,深忧系滞。仍虑理直者不能自辩,情轻者苟或禁留,缧珌之中,饮食失所,时行告谕,当体朕怀。宜令两京及诸路,见禁罪人有罪轻者,不得禁留,旋为疏理;徒罪以上疾速勘断,无致淹延。」

讼、户婚杖以下得情 者,许在外责保看医,俟痊日区分。」从之。 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知黄州王禹捻上言:「病囚院每有患时疾者,互相浸染,或致死亡。请自今持仗劫劫贼徒流以上有疾,即于病牢将治,其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诏四排岸司系囚无亲属者,量给薪米,仍速裁断。

景德三年七月一日,诏曰:「应禁勘盗贼,委长吏钤辖,无令妄引徒伴;以时饮食,有疾者医治之。仍分轻重、男女,别房禁系。」时上封者言:「盗贼多缘私憾,妄引无辜,官司因而追扰。又重禁者拳手,令小儿哺食,多受饥渴;不问所犯大小,同系一牢。」帝悯之,故诏诫诸道焉。

九月二十六日,诏陕西诸州纳质院戎人并放遣之。先是,蕃落每为寇盗,既经和解,所在虑其复叛,因置此院,收其子弟,有壮年禁锢至白首者。帝闻而怜之,特有是

命。

大中祥符四年十月三十日,诏:「访闻天下司理院、州院罪人狱死者,皆司理参军与州曹官迭差检验,虑相庇盖。自今须选差不干碍刑狱官,依公检验。」

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河东路提点刑狱张怀宝言:「伏见诸路大辟罪,皆俟旬终报转运、提刑司,若旬初、路远,即禁囚动经半月,或有情款疑互,审察不及。自今望令即日报两司。」从之。

六年十一月四日,诏:「诸州所供禁囚犯由,其命官居禁及责保参对者,悉以所犯别状申奏。」初,诸道通为一奏,至有命官犯轻,谳同于重狱者。帝以非便,命刑寺议,故有是诏。

八年二月,诏开封府,(命)[今]后应命官合该勘鞫,未得追禁,奏候指挥。

五月,诏开封府:「应禁罪人并置印簿抄上缘身衣物拘管,候断放日给付销簿,狱内不得置纸笔砚瓦。每遇夜有未结绝罪人监送下禁,早晨引领赴府,并差职员部押,缘路不得纵与外人言语,亦不得于店肆暂住。如违,勘罪严断。」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三京、诸路大辟罪,狱既具而非理致罪死者,委纠察提点刑狱官察之。

天禧元年十一月,开封府言:「左、右军巡见禁勘罪人,今值冬寒,若不问轻重,须候结案,必恐淹延。欲望许除大辟罪依旧结案外,其余流罪以下公事,止依在府勘事体例写长状,具札子缴连录问后,送法司定刑名断遣。」从之。

四年十二月,诏:「自今每军巡院禁系情理凶恶重罪人数稍多,即

从府司牒殿前或马、步军司,逐院选差兵士十五人,员僚、节级各一人,寅夜防护,候断讫即放归营。」

仁宗天圣二年十一月二日,臣僚上言:「御楼赐赦,见禁罪人并于楼前释放,支赐绵袍、头巾、麻 。今详释罪已是厚恩,望别定制。」诏自今后所给衣物,须罪人在禁一月以上,委是贫不济者即给。

四年正月,纠察在京刑狱司言:「左军巡勘咸平县贼姜则为累行打劫,录问并无翻异。其人手指冻落九指,欲乞今后令当职官吏躬亲勒医人子细看验,如有疾患疮病,钤辖狱子、医人看承医疗。」从之。

八年五月,诏:「大辟公事,自今令长吏躬亲问逐,然后押下所司点检勘鞫,无致偏曲,出入人罪。若依前违慢,致有出入,信凭人吏擅行考决,当重行朝典。」时感德军司理杨若愚不申长吏,考决无罪人骆宪等,加石械上,若愚特追一官,典押、狱卒各刺配,因有是诏。

六月,(诏)开封府言:「准律,诸主守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拒捍走者,又减二等。皆听一百日追捕。自来失囚,依条给限监捕,限满不获,方行决断,内有减至杖罪者。若例行断遣,又碍律文,须至一例给限。伏缘京畿诸县亦有失囚,若不分重轻,一例监捕,颇复淹延。欲乞自今在京及府界诸县应失囚本非固纵,依律减至杖罪以下者,便行决遣,更不给限。所走罪人散行捕捉。」从之。

十年正月二十一日,诏诸州传囚若所过未差捕送人,

住日续其口粮,不得过三日。

明道二年六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天下配隶罪人禁奏待报者甚众,既淹牢禁,亦烦裁决。宜委有司参酌,当取旨者减其等,着为定法,以省奏请之烦。」诏权御史中丞范讽、天章(问)[阁]待制王鬷、秘阁校理范仲淹与审刑院、大理寺主判官同详定以闻。

景佑元年五月二十七日,左司谏姚仲孙言:「天下郡县禁囚,或称系死狱中者,请令径报提刑、转运省察。」诏诸州军刑狱禁罪内不因疾患、非理致死者,提刑常切体访觉察,出榜晓示,许人陈告。委是故行残虐,勘鞫事理不虚,告事人与支赏钱一百千,以系省钱充;公人与转一资;同犯首告者与免罪,仍转资、支赏。

庆历七年三月七日,河东转运司言:「近年郡国刑狱中,罪人多是禁系连月,饮食失所,及栲掠而死。上下隐庇,检验时秪以病患为名。欲望令转运、提刑司每巡历至州县,先入刑狱中询问罪人,其有禁系人身死,仰画时具检验状申二司点检。如情理不明,有拷掠痕,立便取索公案,差官看详,依公施行。」从之。

皇佑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广南东路提点刑狱席平言:「准敕职制条:『每(州)旬具本州岛及外县禁系,并随衙门留、保管出外人数,开坐犯由、禁日,次第供提刑点检。』又断狱条:『诸县每旬具禁数、犯囚断遣刑名、月日申州点检。如可断不断,小事虚禁,淹延不实,并令举勘,更不开坐诸县人数。』窃详二条,职制则

具州县禁数,断狱则不开人数,未委如何遵守。」诏付法寺,法寺言:「欲依景德四年、景佑四年敕,『每旬具本州岛』字下去『外县』字,余如旧条施行。」从之。

英宗治平二年二月七日,开封府言:「军巡院见禁杖疮未损逃走军人,乞责付所辖去处监防执役,依疾病之例,日给口食,内羸瘦未任功役者,亦与口食,委官司钤辖如法造致供给将理,不得减克。今后如此类,并乞准例。」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治平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夫狱者,民命之所系也。比闻有司岁考天下之奏,而瘐死者甚多,窃惧乎狱吏与奉法者旁缘为奸,检视或有不明,使吾元元横罹其害,良可悯焉。其具为令,应今后诸处军巡、州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内在狱病死及两人者,推司、狱子并从杖六十科断。再增一名,加罪一等,至杖一百止。如系五县以〔上〕军州,每院岁死及三人,开封府司、军巡岁及七人,即依上项死两人法科罪,加等亦如之。典狱之官如推狱经两犯,即坐本官,仍从违制失。其县狱亦依上条,若三万户以上,即依五县以上州军条。其有司若不依条贯者,自依本法。仍仰开封府及诸路提点刑狱每岁终会聚死者之数以闻,委中书门下点检。或死者过多,官吏虽不科断,更加(点)[黜]责。」

神宗熙宁元年六月三日,诏:「今后四京及诸路州军旬禁犯囚,并限一月申发,诸县早本州岛者限十日。」

十月二日,诏:「诸处禁系罪人,

并衲袜、手衣,权给与阙少衣服罪人。及所供饭食,无容司狱作弊,使囚人冻馁,以致疾患。仍委长吏逐时提举。」 虑冬寒有失存恤,在京刑狱司及诸道,委当职官吏,应系人狱房常给柴炭,务令温暖。制造衲袄

哲宗元佑七年十二月四日,诏:「应狱死罪人,岁终委提刑司,在京委御史台取索,具姓名、罪犯报刑部,数多者申尚书省。」

八年二月五日,中书省〔言〕:「检会元佑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指挥,诸路、开封府界提刑司每岁终具诸狱瘐死人数,仍开析因依申刑部,内数多者申尚书省。在京禁系委御史台取索,报刑部看详。上件朝旨即无许分别禁系人数目。至元佑七年,诸路具到狱死人数,刑部遂分每禁二十人以上死一人者,更不开具。即是今后应系囚处,岁禁二百人,许破十人狱死。深虑州县狱官公然懈弛,甚非钦恤之意。」诏刑部,今后更不得分禁系人数,依元降朝旨,将瘐死人数多者申尚书省。

绍圣元年七月九日,(浙)江南东路计度转运副使周之道言:「昨领刑部职事,窃见府界诸路刑狱司见勘命官等公事,自绍圣元年以前尚有二百余件。乞下府界诸路提刑司具入禁年月日、见禁人数及未结绝者(依)申刑部,依条限举催,有故留滞者许奏劾。」诏令刑部立限,过限即奏劾,余从之。

徽宗大观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批:「比阅刑书,因考案式,一事不备则案不如式。然罪有重轻,

人有众寡,人众罪重,已该极刑,则其轻罪,不当追证。如会问逃军之类,军状未至,余人久系,不得结断,是以轻罪妨重罪,以重罪待轻罪。犴狱之繁,良以此欤,甚非先王钦恤之意。可自今勿俟轻罪,免其追证,庶无留狱。」

三年五月七日,中书省勘会:「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诏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京畿并诸路州军令转运、提刑、提举常平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讫奏。京畿徒以下罪,事状分明、不该编配及合申奏公事,或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结决断讫奏。杖以下应禁者,并与责保知在。除在京外,有事故不能亲行,即选官前去,仍具每到处及月日、事故因依径申尚书省。

政和二年二月七日,臣僚上言:「窃闻远方郡邑官吏多轻视狱囚,不尽书历,虽在法有一百之罪,深(怨)[恐]未尽遵承。及门留、知在,亦多不书,致监司无由检察,遂成留滞。欲乞州县狱囚并门留、知在,敢不书历者,除本罪外,量轻重立法,特行黜责。仍先委监司常切检察,庶无留滞之弊。」诏可令刑部疾速遍牒诸路监司钤束所部,如有不法去处,即按劾奏。(作)[仍]检举申明行下。

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大理寺丞郭异求奏:「应刑狱官司寄禁无人供送饭食之人,依正禁人支破,或乞减半支给。」诏减半支破。

十二月八日,臣僚上言:「窃见远方官吏于文法既疏,于职事

亦怠,故刑罚失中,民不能无冤。积日累久,得无伤阴阳之和,亏仁厚之政!愿委耳目之官,专一分录所部见禁囚,遇有冤抑,先释而后以闻,岁终较所释多寡为之殿最。其徼功故出有罪者,论(所)[如]法。」诏依奏,仍令刑部立法。

四年八月十七日,权发遣京畿提点刑狱公事林箎奏:「乞应今后狱司取会狱事,其承受官司再催不报,故作不完者,并令狱司除申所属官司施行外,在京径申御史台,在外申提刑司,依法案治。」从之。

十二月十四日,刑部郎中李纬奏:「诸路奏案,凡承勘、结绝、入递,虽有程限,然州郡尚或因循,淹滞囚系,至有结绝后数月方入递者。欲乞今后诸路奏案,并令法寺点检,如有稽留,摘其甚者上之朝廷,下之有司,依法勘劾施行。」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开封尹盛章奏陈:「御笔:时当大暑,应两狱系囚,催督限日近结绝。所有已未上朝廷断遣公事,欲乞候案上,共限三日断下。如有续上公事,亦乞依此。」诏依奏,限三日断下,无致卤莽。

六年正月二十五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奏:「勘会奏案等专条,入递后限一日,以申奏姓名、日时、引号牒进奏院。如承本院报未到者,别录以闻,仍称说再申奏事因入递,牒会依上法。凡此以防遗滞,欲使系囚早获决遣。臣窃见诸州从前多不举行上条,其未到进奏院,亦无文籍拘催。今欲乞诸州不依限牒会,依案申详覆违限条科罪。仍令进奏院

置籍,以时催促,俟别录到房许勾销。庶几有以检察,不至留狱。」从之。

闰正月二十三日,刑部员外郎李揆奏:「应县鞫强盗追赃已至罪止,或别有重罪不碍刑名者,许先解州结断,续追余赃,庶狱无留滞。」从之。

宣和元年二月六日,舒州言:「据从仕郎、司兵曹事兼管左推勘公事田泰靖言:窃以禁囚有无人供食,在法许令官为造给,其间有病患之人,理合改造粥食调理。缘请到官米多是经年陈次米斛,难以制造粥食,不免旋行兑换新色白米造食供给,仍监勒医人用药医疗,乃获痊安。询究得以前并不曾如此改造饮食,至于损失人命者,往往缘此。盖条内别无许令改换别色饮食之文,遂致刑狱官司无以遵守,按部之官亦难检察。今欲乞申明朝廷,应病不应责出而无人供食者,据应给米公换新色白米,改换粥食,狱官躬亲责给罪人食用。」从之。

陛下钦恤庶狱,四方大辟疑者以闻,辄为末减,而州郡不能审克,吏乘为奸,邦刑所加,多贫人子,罕及富民。观其奏牍之首,脚色纤悉备载,而略其户等高下,不为无意。乞应奏裁,并着等第,察其弊者,显惩一二。」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尚书右司员外郎翁彦深奏:「伏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应江东、两浙路诸州申奏到见禁待报公案,大理寺大案十日,中案、小案限五日,刑部大案限五日,中案、小案限三日上省,候贼平日依旧。其应已

申奏公案干证无罪人,如官司违法留禁,仰监司点检觉察,按劾施行。」

四年六月八日,臣僚言:「州县刑禁,本以戢奸,而官吏或妄用以杀人。州郡犹以检制,而县令惟意所欲,淹留讯治,垂尽责出,不旋踵而死者,实官吏杀之也。乞依在京通用令,责出十日内死者验覆,如法重者奏裁,轻者置籍岁考。其不应禁而致死者,亦奏裁。」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应在禁罪人,官司避免检察官点检,辄(私)[移]他所者,以违制论,许被禁之家越诉。仍委监司、廉访使者觉察。」

州县鞫狱,在法不得具情节申监司,及不得听候指挥结断,此盖朝廷欲使州县尽公据实,依〔法〕断遣,不得观望,且使狱刑无淹延之弊。而比年以来,诸路监司往往狭情偏见,每有公事,必使州县先具情节申禀,听候指挥,方得断遣。稍未如意,即再三问难,必快其欲而后已。臣愚欲乞特降睿旨,补完见行条法。应囚在禁,如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州县不得承受,一面依条施行。如监司见得果有情弊及情理未尽,即别行按劾。』勘会上件事理,刑部每半年一次检举行下,系一时指挥,自合遵守施行。若监司于所部刑狱,令承勘官司禀受推鞫,已有政和 科罪。又近降御笔:『囚在禁,如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以违制论。仍令监司、廉访使者互察。』既互察,在监司 五年六月二十日,刑部奏:「检会臣僚上言:『伏

合坐违制之罪,即随事朝廷自有特旨黜责,不须更行立法。欲下诸路监司、州县,遵守近降御笔处分施行。」诏依。如违,以违制论。

六年正月十二日,提点京东路刑狱公事孟特奏:「准刑部符,承上项敕,本司系专一检察刑狱稽违,如有情犯可疑,或事干非常,理合要见所犯情由检察,未审合与不合随时取会看详,依条施行。」大理寺参详「提刑司既系专行检察刑狱,若实有情犯可疑,或事干非常,理合要见情由检察,即合随事取会。」尚书省言:「应干禁囚,监司并不合令听候指挥结断外,其不许令具情节,谓本司送下公事或干涉逐司妨碍。」诏令刑部申明,遍牒施行。

七年四月十二日,尚书省言罢狱子等不行重禄,「深惟狱吏切于囹圄,故立重法以驭奸猾。今缘小费,开其枉法,合复狱子重禄」。罢诸囚在禁病死、岁终保明条不行,「狱囚在禁而死,政和中以最多、最少立为赏罚,囚不枉滥,合复囚禁岁终保明法。」从之。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文:「应诸路见禁公事,除该今来赦合原放外,内有未结正者,限十日结绝了当。或有合申奏断遣之人,亦仰疾速依条结案申奏,不得淹延刑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绍兴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赦、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九年正月五日新复河南州军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

宗梓宫还赦(内「申奏」下「不得留滞。其经一年以上未结绝者,令提刑司限十日根究见住滞去处,申尚书省取旨施行)、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并同上制。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三省、枢密院:淹延刑禁,可限德音到日,令提刑司关牒所部州军照会,今后奏案并发往行在。」

同日德音:「鞫狱干证人无罪,依条限当日责状先放。访闻州县多将干证无罪人与正犯人一例禁系,动经旬月,公然乞取。盖缘当职官漫不觉察,致平民受弊。自今监司常切觉察按劾,无令蹈习前弊,违例条法。」

十二月二十九日,江南西路转运判官张汇言:「乞将应系昨因蕃寇溃兵作过之时,若有乘时杀人放火、虏夺财物者,如首领人已经捉获,依法断罪外,其余徒党元系胁从、本无他意者,委州县详度虚实,方许受理。所有缘此见禁勘公事,既大情已正,小节未完,并许结断。」诏仍委提刑司专切点检觉察,即不得将作过正贼妄作胁从之人,一例不行受理。其见禁公事,限半月结绝。

绍兴二年七月十五日,刑部言:「据臣僚奏请,县囚在禁病者,流罪以下情款已定,皆许如在京一司法,责保知在。缘依条犯罪徒以上送州,情款

方定,即是在县别无流、徒罪情款已定禁囚外外:疑衍。。看详在京法系谓病囚困重非凶恶者,许责保在外,损日追断;绍兴法,杖以下囚在禁病者,止系量病势听家人入侍,即无该载困重者许责保在外之文。今若依臣僚所乞,诸州病囚困重者,不问徒、流,并依在京法。缘在京病囚依法实时申所属并刑部、御史台,日具医治加减文状,困重者申所属,差不干碍官押医看验有无他故,及责囚得病所由连报,虽犯徒、流罪而情款已定非凶恶者,方许责保在外,损日追断。其在外州军即别无关申所属检察去处,若不委官看验,又虑别生奸弊。今欲乞诸州病囚比附在京法,实时申知、通,有监司处申监司,各常行检察,日具医治加减文状,困重者仍实时申州,差不干碍官押医验有无他故,及责(困)[囚]得病所由连报,虽犯徒、流罪而情款已定非凶恶者,即行责保知在。州委元差押医每三日一次看验,如委实病损,实时申所属,却行勾追赴狱,听候断遣。」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自今已后,令州县月具系囚存亡之数,长吏结罪保明申提刑司,岁终举行断罪之法。仍每路比较一州一县死囚最多之数,具当职官吏姓名,取旨黜责,其最少处亦乞量行褒赏。」诏令敕令所重别删修增立刑名申尚书省。三年三月五日,敕令所增修到条法,已入《绍兴重修敕令》及《重修断狱令》。

四年三月六日,御史台

言:「访闻临安府捉事使臣等多私置禁房,收系罪人,一面追呼搔扰,非理鍜炼,动经旬日。解所属推治,又与当勘推狱等往还行赇,要从元初鍜炼,规图厚赏,致无辜之人枉被刑禁,深可矜恤。乞诏有司严立法禁,许人陈告。仍下临安府检察,如有私置禁房去处,责令日下去拆,其捉事人并推狱情弊,常切觉察,重作施行。」从之。

五年闰二月十二日,尚书省言:「州县治狱之吏专事惨酷,待其垂死,皆托以疾患杀之,亦未尝依条视验医治。(庶)[虽]有岁终计分断罪条法,并不奉行,理合申严。」诏:「诸路去年分合依条计数,至今未见具奏,除已行约束外,令诸路提刑司将管下诸州禁囚病死人数,遵依条敕计分断罪。仍疾速比较闻奏,不得容庇违滞。仍候指挥到,限十日专差人赍赴行在。」于是五年,宣州上收禁三百五十五人,即无病死人数,以最少去处,当职官各转一官。婺州武义县七十二人,虽死过四人,即不及六厘,最少处。衢州六百一十八人,不曾死过人数,内衢州当职官各转一官。福州即无死损人数,当职官与转一官。六年,江阴军七十四人,病死过四人,最少。临安府一千六百三十四人,病死无,临安府当职官与转一官。七年,福州六百八十二人,病死无,福州当职官与转一官。五年,舒州宿松县七人内一名病死,计死一分,当职官特降一官。惠州病死二分六厘以上,当职官特降一官。六年,洋州一百二十二人,病死一十二人,当职官特降一官。七年,汀州武平县四十人,死损二人,纽及五厘,汀州武平县当职官展一年磨勘。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赦文:「勘会禁囚贫乏,无家供送饮食,依法每名官给盐菜钱五文。即今物贵,行在可增作二十文,外路增作一十五文。仍令当职官常切检察,毋令减克作弊。」

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勘会禁囚无家,依法官给饮食。访闻近来州县多不预行桩备,取给公吏,因而掊克,致多瘐损。仰逐州守臣斟量,每月预行桩备应副,毋得减克作弊。」

十三年六月四日,诏:「令后应诸官司送下见禁取会未完并患病罪人赴在城巡检司知管,责保人,并与依临安府见禁罪囚例支破饮食,内病患者差医人医治。」寻诏诸路州军依此。

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刑辟之间,禁系为重。其罪当禁者,有历以书之,应书不书,具有成法。比来州县或避滞留之责,更不附正历,辄置单子以为私记,使案察者无以稽察,淹抑者无所诉告。欲望申饬有司,检坐前后条令,严行禁止。」从之。

二十一年三月二日,诏:「今后命官犯罪逃亡,如勘得干系人已供情犯分明,即据招先次结断,案后根捉,候获日依已断干系人数供具案申奏。」以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司有请,从刑部看详。

闰四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绍兴令,诸囚在禁病者,官给药物医治,大理寺医官二员轮日宿狱。缘官中

不曾支给药物,又无合破官钱,或遇疾疫,名有医而实无药,法意几为虚设。望明诏有司,行下内外之狱,量支官钱,修合汤药,所费甚微而所利甚大。」上曰:「可令户部依绍兴令措置,官给药物,酌度合支钱数申尚书省。」寻诏户部措置到:每岁殿前、马、步军司各支钱五十贯文,大理寺一百贯文,京府、节镇一百贯文,余州六十贯文,大县三十贯文,小县二十贯文。置历收支,若岁终余剩钱数,即充次年支用。

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诸路见禁公事,所犯人约系死罪,即仰州军具单状二本申提刑司检察,本司缴连一本申刑部点检勾销。如后来勘得却是大辟公事,亦具情节供申。其单状并依旬具禁状条式施行。」熙宁四年七月,御史陈乞如上件,至是臣僚乞检行故事,从之。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南郊赦文:「勘会在狱病囚,官给药物医治,病重责出,自有成宪。窃恐州县循习苟简,至有瘐死,诚可怜悯。仰诸路监司、守倅检察,毋致违戾,即不得在职医官纠差医僧及货卖药人直狱,恣行追扰,启幸生事,以致淹延。」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同此制。以上《中兴会要》。

、手衣之类。其外路州军亦合一体施行。」 孝宗隆兴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大理寺、临安府狱囚,近缘雪寒,已降指挥除破粮食外,更给柴炭,贫者假以袄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福建诸州军间有地震之处,

已令本路帅臣、监司条具民间利病,措置赈恤。窃虑刑狱冤滥,禁系淹延,理合催促。」诏本路监司取索所部州县见禁罪囚,一一推究所犯,以时结绝。如故作淹延,具守、令姓名申尚书省。

六月八日,臣僚言:「比来州县狱囚率多死亡,盖由禁系猥众,牢户不清,当此蒸溽,易成疾疫。欲望严申敕守、令,将见禁罪囚除有罪犯深重速行勘结外,其余所犯稍轻并枝蔓干证人,并日下决遣疏放。」从之。

同日,臣僚言:「访闻州县之狱,率多滞留不决,致前后死亡不一。伏望申敕诸路监司,察所部守、令,如有贪虐昏谬,尚敢故作淹延,以致在狱多死之人,即具姓名按劾,重寘典宪。」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勘会在狱病囚,官给药物医治,病重责出,自有成宪。窃恐州县循习苟简,致有瘐死,诚可怜悯。仰诸监司、守倅常切检察,毋致违戾。」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访闻州县多以私意将不应禁人寄狱,皆不书禁历,或遇按察官到,尽责付公人在外看守,候按察官过,却行收禁,动经岁月。虽有约束,窃虑尚循旧弊,仰监司觉察,按劾以闻,当议重寘典宪。」

十二月二十九日,新知潮州黄昭祖言:「窃见潮州近奏,海阳县见禁狱囚盗取狱内器仗奔逸。契勘州县每获盗贼,其赃、仗并寘狱内,以备估值定罪。岁月淹延,不复防闲,故时有投隙破械、直取器仗

而出者。欲乞明敕州县,自今遇获凶盗,秖留赃物在狱照看,其器仗并寄收甲仗库。」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左谏议大夫陈良翰言:「窃见州县囚禁,往往不即与决,非特有正禁之繁,又且有寄禁之滥,疫疠一作,多殒非命。契勘禁囚自有日限,具载甲令,不许淹延。欲乞特降指挥,应州县之狱,仰守、令依限决遣。」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大理少卿周自强言:「乞自今监司、郡守按察官吏,如遇差官勘鞫,内合有干证,止许追紧切人。或有泛滥追逮,淹延囚禁,致多瘐死者,并令提刑司按奏。」从之。

七年六月十日刑部言:「准批下臣僚札子,乞令诸州长吏每旬同当职官虑问州院、司理院禁囚,诸路监司每季亲诣所部州县,将见禁囚徒逐一虑问。照对上项申请,干道重修令该载甚备,今乞申严行下。」从之。

八年五月一日,刑部侍郎郑闻言:「窃见州郡狱囚,方当盛暑,渐染时气,或致疾病,虽有医者疗治,多不留意,遂致死亡相继。乞下诸路提刑司,将州县医人姓名籍定,务在加意诊视,不得灭裂。」从之。

十月九日,工部侍郎兼临安府少尹莫蒙言:「乞自今将州郡徒以上囚人禁及三月者,令提刑司类申刑部置籍,立限催促。如或稽程,绳治如律。庶几狱囚不致久系。」从之。

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诏:「刑部长贰、郎官并监察御史,每月通轮一员,分作两日,往大理寺、临安府亲录囚徒,仍具名件闻奏。」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正月

八日,诏:「诸路禁囚有不得其死或人数稍多,狱官、令佐、守倅悉坐其罪,不以去官赦原。」以大理卿周自强言,广西狱囚死于冻馁、笞掠者甚众,故有是命。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知潭州李椿言:「干道新书,诸强盗囚在禁,每火死及五分以上,依囚在禁病死、岁终通计及一分法,盖防获盗之人徼求功赏、诬执平人计数、坐狱身死之弊。然假如强盗二人,一名偶死,便成五分,坐一岁通比及分之罪,可谓不幸。」敕令所看详,欲于上条「每火」字下添入「谓三人以上」五字为注文。如死及五分以上,合依强盗五分法科罪外,若强盗二人以下,在禁病死,止用诸囚在禁病死法,岁终通计分数科罪施行。从之。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应诸色人犯罪在禁,虽已未结正,见得合该赦原,止因元系指挥准勘合具情犯申省,有司不敢一面原放,申会待报,可并直依今赦施行。」六年、九年、十二年、十五年赦同。

同日赦:「见禁公事有合结正者,限十日结绝,有合申奏者,亦疾速申奏,不得淹延刑禁。在外委提刑司,在内委御史台,常切觉察。」六年、九年、十二年、十五年赦同。

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诏:「县狱如州两狱例,以常平或义仓米支破粮食,岁上系囚饥寒瘐死于狱者为吏殿最。」以臣僚言县狱不支粮,多有饥死,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州县囚粮合以系省米充,访(问)[闻]诸县不即依时支拨,止取给于吏卒,可

令监司常切觉察,毋致违戾。」十五年明堂赦同。

言:「每遇盛暑之月,其守倅等点检催促结绝刑禁,仍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违戾,按劾闻奏,而远方州县所谓虑囚者,实为文具。守臣去郡狱不远,尚有亲临决遣者,至于通判、职官,或畏冒暑,或惮远涉,往往秪令人下县取索,而供报上司,却云某日某时躬亲起离。诸路州县如虑囚敢不亲行,许令监司、守臣觉察,奏劾施行。」从之。 十三年十月八日,前权知德庆府赵伯以上《孝宗会要》。

绍熙元年七月十二日,臣僚言:「州县狱必有历,凡有罪而入禁者,必书其月日,以时检举结绝,无致淹延,此法意也。往往不能仰体朝廷钦恤之意,疚心狱事。公事到官,付之吏手,不问曲直,将干连无辜之人一例收禁。狱犴常满,不上禁历,号为寄收。乞取厌足,旋行疏放。乞申饬诸路提点刑狱常切觉察,自今后分上下半年,从本司印给赤历,下州县狱官,以时抄转所禁罪人,不得别置寄收私历。州委司法,县委佐官,五日一申,随即检举,催促结绝。巡历所至,索历稽考,如辄将干证无罪之人淹延收系及隐落禁历,不行抄上而别置历者,按劾闻奏,官吏重寘典宪。」从之。

十月二十五日,临安府言:「已降指挥,依仿开封府,其三狱直司并钱塘、仁和两县公事所隶台察,罪囚禁历日申台部,即无漏落,比之外郡隶提刑司事体不同。若一 从提刑司出给禁历,委官检举,催

促结绝,不唯禁历在路恐有泄漏,兼虑委官一节于台部实有相妨。乞遵从御史台已降指挥施行。」从之。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刑部言:「大理寺参详臣僚奏请,州县之间诸案知在人数多少、岁月久近莫得而知,乞委提刑分上下半年,从本司印给赤历下州县,凡逐时诸案知在之人,并令抄转在历,催促结绝。临安府申,本府三狱直司及钱塘、仁和县公事所隶台察,今来令置知在人历,其临安府并钱塘、仁和两县难以从提刑司一 同外郡给历。今看详,欲委自本府详照臣僚所奏,别给知在人历,分上下半年印记发下三狱直司并钱塘、仁和两县,遵依已降指挥,将诸案应知在人抄转施行。若台部官每遇点检刑狱,许从一就取索按验。」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在狱病囚,官给药物医治,病重责出,自有成宪。深虑州县循习苟简,不与救疗,及不照条责出,因致死亡,仰监司、知、通常切觉察。」

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知临安府袁说友言:「遵承旧制,凡盗贼累犯,其人桀黠难制,与已断逐而复回者,项筒永远拘锁外,县寨日给粮食。惟是积日既久,拘囚数多,罪固可嫉,情亦可悯。在(发)[法],羁管、编管各有年限,盖未尝终其身而拘囚也。乞将本府见行项筒拘锁之人,如元系配隶者,即押回元配所;如有强壮者,即照已承指挥,与分刺屯驻军;其余分押出本府邻州界。」诏令临安府将见管贼人各差人

管押,分送外州军牢固拘管,日具存亡申枢密院。以上《光宗会要》。

绍(兴)[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勘会在狱病囚,官给药物医治,病重责出,自有成宪。深虑州县循习苟简,不与救疗,及不照条责出,因致死亡,仰监司、知、通常切觉察。」自后郊赦并同。

庆元六年五月六日,诏令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及三衙、诸路阙雨去处,见禁囚徒并仰实时点检看视,其间稍有病患,即遵守见行条法施行,毋为文具。

嘉泰元年正月七日,臣僚言:「乞令诸路提刑司检坐应禁、不应禁条法,出给版牓,大字书写,行下逐州县,委自通判、县丞各于狱门钉挂晓示。被禁之人如因罪入狱,仰就取禁历,书写所犯并月日、姓名,着押历上,以并新收,出狱日亦如之,以凭销落。其有不能书写者,令同禁人或当日书铺代书,亲自押字。仰通判、县丞逐时点检,如遇月终申发禁历赴提刑司,从提刑躬亲检察行下。内有不应禁而收禁者,提刑按劾守令以闻。仍许不应禁人或家属经提刑司越诉,如提刑不为受理,仰经刑部、御史台越诉,乞从本台觉察弹奏。仍乞更令提刑司每岁终检察管下州县狱空最多并禁人最少者一两处,具申尚书省,取旨激劝。如因民讼见得不实,坐以妄申之罪。」从之。

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在法,禁囚应给饮食,合于转运司钱内支;其病囚药物,合于赃罚钱内支。访闻州县违戾,却将合给禁囚饮食,止

令狱子就街市打掠,或取给于吏卒,病囚药物抑勒医人陪备。是致禁囚饮食不充,饥饿致病,医人无钱合药,病囚无药可服,多致死亡,诚可怜悯。可自今赦到日,应合给囚粮并仰守令于转运司钱内分明取拨,置造饮食;病囚药物并于赃罚钱内支破修合。各具赤历收支,不得仍前再令狱子辄于街市打掠,及勒医人陪备药物。如违,仰监司按(勒)[劾]以闻,重寘典宪。」自后郊祀、明堂赦交并同。

四年正月六日,臣僚言:「乞内委刑部,外委提刑,戒察狱司,应非事干人命及重害公事,勿许妄禁。」从之。

十八日,臣僚言:「窃见县狱苦无囚粮,而城下之邑尤甚。法许于运司钱内支,往往县道不敢支破,例多倚办于推狱,私取于役户,分甘于同禁之人,箪食入狱,攫拏纷然,极可怜悯。乞从诸县申州,就于常平米支拨,岁终州具实支数申提举司出豁。」从之。

开禧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诏:「应州县辄将病囚押下巡尉司以致死亡者,许被死之家直经刑部陈诉,仍令提刑司于岁终别项检察,并行具申,将州县官重作施行。」以臣僚言:「州县之狱遇有病囚,多是不切医治,听其自愈。至疾势稍笃,欲避免在禁死亡之数,则一切付巡尉司交管。彼巡尉司既无医药可疗,又无饮食可给,拘系空屋,困顿饥饿,往往至于死亡。」故有是命。

嘉定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诸路提刑司岁终择一路狱囚瘐死最多者,必按劾以惩不职;择一路

医疗全活最多者,必荐以劝其勤。刑部则总核之。」从臣僚请也。

七年正月七日,诏:「应州县除事干人命及重害公事,许照条收禁,提刑司以州县申到禁历,须管躬亲检察,将不应禁及久囚去处严行责罚,毋为文具。」从臣僚请也。

八年六月十三日,臣僚言:「夫州县之狱凡为民害者,朝廷因臣僚奏请,屡尝戒饬,独囚粮一事未见施行。狱户沈郁,易于生疾,一有乏食,病辄随之。州县但谓之狱瘟发动,而不知其端盖在于此。江浙州郡皆有囚粮,远州僻郡大率疏略,乞令僻远之州皆视内郡,以见管食米正行支破,县则以赃罚钱物收籴充数。仍令提刑司免其解发,别置循环历二本,名曰『囚粮历』,日具支破姓名,取其着押。不愿支者,亦明书何人馈饷,俾随禁历月申提刑司,以备参考。仍乞行下提刑司,申严见行条法,岁终类申刑部,阅瘐死人数多者,将守、令量行责罚。」从之。

十六年八月八日,大理司直朱藻言:「乞行下诸路提刑司严戢诸县,除附郭县狱许通判寄收罪囚外,凡佐官遇有合收禁人,须具事因申解本县,遵照条令书上禁历。如擅自送狱,不许接受。」诏送刑部看详,申尚书省。已而刑部言:「准都省批下朱藻奏,寻下刑寺看详,今据本寺申: ,诸囚不应禁而禁者徒二年,当职官知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二等,许被关留人越诉。看详得州县将不应禁人辄行收禁,自有见行条法指挥。其

间县佐寄收人,多是不曾书上禁历,非理囚禁。今本官奏请,诚为允当。本部欲从刑寺看详到事理施行。」从之。

十一月六日,臣僚言:「访闻安边所属官多不禀命,使长辄将每日送下公事不问轻重,遇夜寄钱塘、仁和两县并诸厢尉司等处,淹系日久,不即予决,拘囚囹圄,病痛相缠,前后死者不知其几。乞行下两县等处,每日仰官吏具本所有无送下寄收公事申御史台,以凭稽考。如或仍前违戾,许被寄禁人家属直经本台陈诉。访闻得实,将当职官具申朝廷,重赐镌责,公吏决配。」从之。以上《宁宗会要》。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枷 制

枷制

宋朝《狱官令》:诸枷大辟重二十五斤,流、徒二十斤,杖罪十五斤。各长五尺以上,六尺已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已下;径三寸以上,四寸已下。仍以干木为之,其阔狭轻重刻志其上。杻长一尺六寸已上,二尺已下;广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已上,一斤已下;长一尺已上,一尺五寸已下。 长八尺已上,一丈二尺已下。

太宗淳化二年九月,诏所置枷徒、流罪重二十斤,死罪重二十五斤,并用干木,长短阔厚如令。

三年十月,大理寺丞惠价言:「州县制枷多不如令,请委逐处知州、通判依令制造,称校一依等第书字刻讫,各据所犯罪施用,违者官吏劾罪。不(恕)[如]令者一切毁弃。」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太常博士、河北提点刑狱陈纲言:「诸州勘事,杖已下法当令众,及抗拒不招、当枷问者,未有定制。自今请置枷重十五斤。」命法寺参议,如纲奏,从之,仍须情状顽恶及准条令众者方得行用。

真宗天禧二年二月,工部郎中、知制诰盛度言:「请委军巡使、判官点检见管枷杻 踀,如有窍棱生涩,修葺错磨滑易,无致磨损罪人肌肤。如违,狱子乞行严断,官吏重行科罪。」从之。

二月,诏开封府将见造到枷并依式样、斤重刻字为记,令左右军巡使、判官依元条轻重施用,常切觉察,不得违越。

仁宗庆历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殿中丞田颖

《狱官令》,内大辟以下枷有三等,独盘枷之制不着令式,而天下有司常所用之。县送徒于州,州送囚于他所,催理官物,督责赋税,锢身千里之外,荷校连月之间。考其所设,议谓得宜;审其所行,当须定制。今诸处轻者同于无用,重者致于太刻,轻重不等,何以为法!且小杖亦立分寸,岂盘枷独有差殊。欲乞许置盘枷,委有司明立觔数,颁行天下,俾之遵守。」从之。 言:「伏

徽宗政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中散大夫、新差提点京畿刑狱公事兼提举保甲钱归善奏:「臣检会政和敕,诸笞杖若诸军小杖制度违式者,已有断罪之文,而独讯囚杖枷杻未有专法。臣欲乞下有司,修立补完,以称陛下钦恤之意。」诏违者以违制论。

宣和元年五月六日,诏:「狱具盘枷,止重十斤,日近官司不究法意,增置斤重过倍。其犯罪编配枷锢,不惟途路苦楚,枉致性命亦皆有之。可检会政和断狱条式,行下内外刑狱官司,常切遵守。其见使不依法式者,速令改正。若敢违戾,以杖刑法施行。仰刑部、御史台觉察弹奏。」

高宗绍兴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御史台言:「检会《绍兴令》,诸狱具当职官依式检校,枷以干木为之,长者以轻重刻式其上,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火印,从长官给。访闻当职官吏视为虚文,并不依时检举,甚失朝廷钦恤刑狱之意。诏令刑部行下内外应有刑狱去处,各仰遵守成法施行。敢有

违戾,在内令御史台,诸路委提刑司,弹劾以闻。仍季具奉行有无违戾申尚书省。本台今检点得钱塘、仁和县长枷并大杖各有违戾。内钱塘县杖直丁贵大杖一条,重多五钱半五钱半:疑是「五斤半」。;仁和县第二等长枷一具,重多一斤;第三等长枷二具,轻少半斤。临安府供到状,钱塘县左奉议郎、知县方懋德,右宣议郎、县丞蔡纯诚,左修职郎、主簿赵彦端,左迪功郎、县尉陈从易,仁和县左从政郎、知县王巩,左从政郎、县丞范光,左迪功郎、主簿谢沇,左迪功郎、县尉刘贽。」诏两县官吏各降一官。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七 军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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