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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刑法六

清朝 宋会要辑稿 徐松 著

检验

真宗咸平三年十月,诏:「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阙正官,差以次官,画时部领一行人躬亲检验委的要害致命去处。或的是病死之人,只仰命官一员画时检验。若是非理致命及有他故,即检验毕画时申州,差官覆检诣实,方可给与殡埋。其远处县分,先委本县尉检验毕,取邻近相去一程以下县分内,牒请令、尉或主簿;一程以上,只关报本县令佐覆检,独员处亦取邻州县最近者,覆检诣实,即给尸首殡埋,申报所隶州府,不得推延。」

奏对,请从简便。然则民命至重,刑政攸先。官司所陈,固轸衋伤之念;命令将出,弥增钦恤之怀。宜令开封府,自四月至八月死亡者,不须覆检,余月仍旧施行。」 大中祥符六年二月一日,诏曰:「京邑至大,闾阎实繁,每有丧亡,重行检视。或在郁蒸之候,颇稽藏瘗之期,爰

天禧二年五月十三日,权知开封府乐黄目言:「应有非理致命及诸般杀伤人尸首,如检验、覆检官吏等定夺得致命去处,大事得正,或有小可声说伤损去处不同,别无妨碍,不系要害致命去处者,只从违制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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