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令一
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又有元和《删定格后 》、太和《新编后 》、开成《详定刑法总要格 》、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 》、天福《编 》、周广顺《续编 》、显德《刑统》、皆参用焉。
太祖建隆四年二月五日,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言:「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请别加详定。」乃命仪与权大理少卿苏晓、正奚屿、(承)[丞]张希让,及刑部、大理寺法直官(陈光又)[陈光乂]、冯叔向等同撰集。凡削出令(或)[式]宣 一百九条,增入制十五条,又录律内「余条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于《名例》之次,并目录成三十卷。别取旧削出格令宣 及后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为《编 》四卷。其厘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类不在焉。至八月二日上之。诏并模印颁行。
干德四年三月十八日,大理正高继申言:「《刑统 律》有错误、条贯未周者凡三事云。《刑统 职制律》,准周显德五年 :受所监临财,及乞取赃过百匹,奏取 裁。伏缘准律:若是频犯,及二人以上之物,仍合累并倍论。元 无累倍之文,致断案有取裁之语。今后犯者望依律累倍过百疋,奏取 裁;如累倍不过百疋,依律文处分。又《刑统 断狱律》有『八十』字误作『十八』字,伏请下诸处,令法官检寻刊正,仍修改大理寺印板。又《刑统 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有等第减赎。伏恐年代已深,不肖自恃先荫,不畏刑章。今后犯罪之人身无官者,或使已亡祖父亲属之荫减赎其罪,即须是已亡人曾(在)[任]皇朝官,据品秩得使。如有不曾任皇朝官者,须是前代有功惠,为时所推,历官至三品以上者,(亦)[乃]得上请。伏乞永为定制。」从之。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六月,诏有司取国朝以来 条纂为《编 》颁行,凡十五卷,曰《太平兴国编 》。
端拱二年十月,诏翰林学士宋白等详定端拱以前诏 。至淳化二年三月,白等上《淳化编 》二十五卷、《赦书德音》、《目录》五卷。帝阅之,(调)[谓]宰相曰:「其间赏罚条目颇有重者,难于久行,宜命重加裁定。」即诏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右谏议大夫知审刑院许骧、职方员外郎李范同别详定。至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骧、范上《重删定淳化编 》三十卷。
至道元年十二月十五日,权大理寺陈彭年言:「法寺于刑部写到令式,皆题伪蜀广政中校勘,兼列伪国官名衔,云『奉 付刑部』。其帝号、国讳、假日、府县陵庙名悉是当时事。伏望重加校定改正,削去伪制。」诏直昭文馆勾中正、直集贤院胡昭赐、直史馆张复、秘阁校理吴淑、舒雅、崇文院检讨杜镐于史馆校勘,翰林学士承旨宋白、礼部侍郎兼秘书监贾黄中、史馆修撰张佖详定。
真宗咸平元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给事中柴成务上《删定编 》、《仪制 》、《赦书德音》十三卷,诏镂版颁行。先是二月诏户部尚书张齐贤专知删定淳化后尽至道末续绛宣 ,权判刑部李范、职方员外郎马襄、同知审刑院刘元吉、权判大理寺尹 、直集贤院赵安仁、监察御史王济、大理寺丞刘去华同知删定。十一月,齐贤等上新 。又诏成务与知制诰师颃、侍御史宗度、直秘阁潘慎修、直史馆曾致尧、晁迥、杨嵎、张庶凝、史馆检讨董元亨重详定。至是成务等上言:「自唐开元至周显德,咸有格 ,并着简编。国初复位《刑统》,止行《编 》四卷。太宗朝遂增后 ,为《太平兴国编 》(三十)[十五]卷。淳化中又增后 ,为《淳化编 》三十卷。自淳化以后,宣 至多,乃命有司别加删定,取刑部、大理寺、在京百司、诸路转运司所受淳化编 及续降宣 万八千五百五十道, 共披阅,凡 文与《刑统》令式旧条重出者,及一时权宜非永制者,并删去之;其条贯禁法当与三司参酌者,委本部编次之。凡取八百五十六道,为《新删定编 》。其有止系一事,前后(格)[累] 者,合而为一;本是一 ,条理数事者,各以类分,取其条目相因,不以年代为次。其间文繁意局者,量经制事理增损之;情轻法重者,取约束刑名削去之。凡成二百八十六道,准律分十一门,并《目录》为十二卷。又以仪制、车服等 十六道别为一卷,附《仪制令》,违者如违令法,本条自有刑名者依本条。又以续降赦书、德音(凡)[九]道别为一卷,附《淳化赦书》,合为四卷。其厘革一州、一县、一司、一务者,各还本司。令 称依法及行朝典勘断、不定刑名者,并准律、令、格、式。无本条者,准违制 分故失及不躬亲被受条区分。臣等重加详定,众议无殊,伏请镂版颁下诸路,与律、令、格、式、《刑统》同行。」优诏褒答从之,成务等加阶勋。又请定诸司使至三班有罪当续条例。诸司使以上领遥郡者从本品,诸司使同六品,副使至内殿崇班同七品,合门祗候、供奉(言)[官]、侍禁同八品,殿直、内品同九品,奉职、借职同九品下。诏着于令。旧条(持伏行切)[持杖行劫],得财不得财并处死,张齐贤以为太重。议贷不得财者,(济)[齐贤]坚执,乃诏尚书省集议,卒用。成务等言:「强窃盗刑名比例文用一年半法,及《配军条例》品官犯五流不得减赎,涂名配流如法。臣等详定,并可行用,欲编入 (史)[文]。」诏诸司使臣至三班使臣所犯情重者奏裁,余并从之。
二年七月三十日,户部使、右谏议大夫索湘上《三司删定编 》六卷,诏颁行。先是诏湘与盐铁使陈恕、度支使张雍、三部判官取三司咸平二年三月以前逐部宣 ,分二十四案为门删定,至是上之。
景德二年八月十二日,诏:「诸州应《新编 》后续降宣 、札子,并依三司所奏。但系条贯旧制置事件,仰当职官
吏编录为二簿,一付长吏收掌,一送法司行用,委逐路转运使点检。其转运司亦依此例编录。」
九月十六日,三司上《新编 》十五卷,请雕印颁行,从之。
十月九日,三司盐铁副使林特上《三司新编 》三十卷,诏依奏施行。先是诏特与直史馆权判三司勾院陈尧咨、直史馆判度支勾院孙冕、审刑院详议官李渭编录,至是尧咨、冕、渭皆补外,续诏审刑院详议官周寔、大理寺详断官彭愈、开封府兵曹参军孙元方详勘。及书成上之,特赐勋一转,余赐器帛有差。
三年正月七日,右谏议大夫、权三司使丁谓上《景德农田编 》五卷,诏颁行。先是诏谓与户部副使(仅)[崔]端、度支员外郎崔昈、盐铁判官乐黄目、张若谷、户部判官王曾取《条贯户税 文》及四方所陈农田利害事同删定,至是书成。昈前任度支判官,尝同编集,故亦预焉。
四年七月五日,帝谓宰臣等曰:「王济上《刑名 》五道,烦简不等。朕尝览显德中 语甚烦碎,盖世宗严急,出于一时之意,既以颁下,群臣无敢谏者。」因言:「魏仁浦为相,尝作 草,云『不得有违』,堂吏白云:『 命一出,违则有刑,何假此言也 』仁浦是之。」王旦曰:「诏 理宜简当,近代亦伤于烦。」冯拯曰:「开宝中差诸州通判 刑狱钱谷,一一指挥,方今已简略也。」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诏:「大理寺自今定夺公事,并具有无冲改律令及前后宣 ,开坐以闻。」
六年正月八日,诏:「自今凡更定刑名,边防、军旅、茶盐、酒税等事,并令中书、枢密院参议施行。」以上封者言二府命令互出或有差异故也。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帝谓辅臣曰:「法官每定 臣封奏,多引往年诏 云:『非有大益,无改旧章,所奏请不行。』」王旦曰:「起请频仍,则诏令有(司)[碍],是以法官重于更改。近日李溥起请,私鬻茶盐随行赃仗全给与人充赏者,多称假借他人物色,却给元主,颇有情弊,望并(给)[纳]官。法寺详定,已从溥奏。」帝曰:「特从溥奏者,正是惮其不伏尔。下位有所见,当详究而行之。」
九月二十一日,编 所上《删定编 》、《仪制》、《赦书德音》、《目录》四十三卷,诏镂版颁行。先是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言:「得法直司状称,咸平元年编 后来续降宣 ,条同无贯,检坐失详,望差官删定。」诏曾与翰林学士陈彭年、右谏议大夫慎从吉、知制诰盛度、太常博士仇象先、慎锴、殿中丞阎允恭、太子洗马韩允、大理寺丞赵廓、司徒昌运同详定,止大中祥符六年终。又以《三司编 》条目烦重,亦令彭(言)[年]等重详定增损。至是上之,彭年而下各加阶勋。帝以彭年等所编诏 删去繁文,甚简,然有本因起请,更相诘难冲改,前后特留一 者,今悉删去,恐异日或须证验,乃令录所删 一本,别付馆阁,以备检详,不得行用。又命屯田员外郎王汝能、
太常寺博士张宗象、太常寺奉礼郎谢绛充勘读官。
天禧元年六月七日,编 所上《条贯在京及三司 》共十二卷,诏颁行。
二年十月十七日,右巡使王迎等言:「准诏依赵安仁所请重编定令式,伏缘诸处所供文字悉无伦贯,难以刊缉,望具仍旧。」从之。
四年正月十三日,知制诰吕夷简言:「诸州续降宣 ,旧制常令州县纂次,今多堕坠不录。望委提点刑狱官专切检视。」奏可。
二月九日,参知政事李迪等上《一州一县新编 》五十卷。先是元年七月,诏迪与翰林学士盛度、知制诰吕夷简、审刑院详〔议〕官尚霖、司徒昌运同详定,至是上之,并加阶勋。
十一月十七日,宰臣李迪上《删定一司一务编 》三十卷。赐器币有差。
仁宗(大)[天]圣元年三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审刑院、大理寺今后定集起请刑名者,望依大中小事公案给限,庶免留满。」从之。
五年七月四日,提举详定编 所言:「据《编 》,众官参详前后宣 内只是约束一路或三两州军事件,若一例编 ,未得允当。今欲令看详,不销遍行天下。宣 类聚抄录,画一开坐,都为一卷。候将来详定了毕,编〔敕〕所于头尾开说删定行用因依,同《编 》进呈。乞降中书门下看详,只乞逐处都作散 一道,降下刑部,令翻录,下逐路合要行用州军施行,冀免差互,易为检断。」从之。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三司,自今参详起请,改定条贯,当降 行下者,并依《编 》体式,简当删定,于奏议后面别项写定,于降 之际止写后语颁下。」
五月十八日,详定编 所(止)[上]《删修令》三十卷,诏与将来新编 一处颁行。先是诏参知政事吕夷简等参定令文,乃命大理寺丞庞籍、大理评事宋郊为修令〔官〕,判大理寺赵廓、权少卿董希颜充详定官。凡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又取 文内罪名轻简者五百余条,着于逐卷末,曰《附令 》。至是上之。诏两制与法官同再看详,各赐器币、转阶勋有差。
二十一日,翰林学士宋绶言:「准诏,以编 官《新修令》三十卷,并《编 》录出罪名轻简者五百余条为《附令 》,付两制与刑法官看详,内有添删修改事件,并已删正,望付中书门下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详定编 所言:「准诏,《新定编 》且未雕印,令写录降下诸转运、发运司看详行用。如内有未便事件,限一年内逐旋具实封闻奏。当所已写录到《海行编 》并《目录》共三十卷,《赦书德音》十二卷,《令文》三十卷,并依奏 一道上进。」诏送大理寺收管,候将来一年内如有修正未便事件了日,令本寺申举,下崇文院雕印施行。
十年三月十六日,诏以《天圣编 》十三卷、《赦书德音》十二卷、《令文》三十卷付崇文院镂版施行。先是五
年五月,诏以大中祥符七年止天圣五年续降宣 删定,命宰臣吕夷简、枢密院副使夏竦、提举管勾翰林学士蔡齐、知制诰程琳、龙图阁待制韩亿、燕肃、判大理寺赵廓同加详定。又以权大理少卿董希颜为详定官,秘书丞王球、大理寺丞庞籍、张颂为删定官。依律分门为十二卷。七年六月上之,各赐器币,仍第进阶勋。至是镂板,又命权大理少卿崔有方、审刑院详议官张度校勘。
明道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诏曰:「王言为命,着在格言;君举必书,闻诸前史。盖垂名于千古,思传信于四方。傥成宪之频更,则彝章之是紊。朝廷所降宣 命令,不得妄乞更改删去。如实有未便,即委中书、枢密院逐旋取旨。所冀纲条克振,纪律章明,无朝令夕改之文,成草偃风行之化。更赖丞疑郎弼,中外荩臣,务罄忠勤,各宜遵守,共致熙宁之运,宽兹宵旰之忧。布告迩遐,当体予意。」
八月二十七日,权判吏部流内铨丁度言:「诸司见管《一司一务编 》,先于天禧年差官编修行用,后来续降 望差两制以上臣僚管勾看详删定。」诏翰林学士(张)[章]得象、知制诰郑向编定闻奏。向知州,以知制诰宋郊代。
景佑元年闰六月十九日,诏翰林侍读学士范(枫)[讽]、御史中丞韩亿详定奏取 裁及配罪人等条贯,于理检院置司,仍命审刑院详议官齐廓同详定。二年六月九日上之。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翰林学士承旨章得象上《一司一务编 》并《目录》四十四卷,诏崇文院抄写颁行。先是诏以大中祥符八(月)[年]止明道二年所降宣敕,命判大理寺司徒昌运、判刑部李逊与得象等同删定。
五年十月四日,审刑院、大理寺上《减定诸色刺配刑名 》五卷,诏依奏施行。先是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赦书:「应犯罪人条禁尚繁,配隶尤众,离土乡土,奔迫道途,有恻朕怀,特申宽典。宜令审刑院、大理寺别减定诸色刺配刑名,委中书门下详酌施行。」至是上之。
庆历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知开封事贾昌朝言:「检会在府迎颁,下令颇多。欲令检法官类聚编次,以便检阅。」从之。
四年五月十二日,司勋员外郎吕绍宁请以见行编 年月以后续降宣敕,令大理寺检法官依律门类分十二卷,以颁天下,庶便于检阅,而无误出入刑名。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提举管勾编敕宰臣贾昌朝、枢密副使吴育上《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 》、《目录》二十卷,诏崇文院镂版颁行。先是诏以天圣编 止庆历三年续绛宣敕删定,命屯田员外郎成奕、太常博士陈太素、国子博士卢士宗、秘书丞郝居中、田谅、殿中丞张太初、刘述充删定官,翰林学士张方平、侍读学士宋祁、天章阁侍讲曾公亮、权大理少卿钱象先充详定官,昌朝、育提举。至是上之。
十一月二十
五日,命观文殿学士丁度、翰林学士钱明逸、翰林侍读学士张锡同详定《一州一县编 》,集贤校理田谅、馆阁校勘贾章同删定。
皇佑元年十一月十一日,诏:「今后凡有上言乞更改条制者,令中书、枢密院审详利害执奏。」
嘉佑二年十月三日,三司使张方平上《新修(录)[禄]令》十卷,诏颁行。先是元年九月,枢密使韩琦言:「内外文武官俸入添支并将校请受,虽有品式,而每遇迁徙,须申有司检(堪)[勘]中覆,至有待报岁时不下者。请命近臣就三司编定。」命知制诰吴奎、右司谏马遵、殿中侍御史吕景初为编定官,太常博士张子谅、太常丞勾谌、大理寺丞张适为删定官。至是上之。
七年四月九日,提举管勾编 宰臣韩琦、曾公亮上《删定编 》、《赦书德音》、《附令 》、《总例》、《目录》二十卷,诏编 所镂版颁行。先是诏以庆历编 (上)[止]嘉佑三年续降宣 删定,命都官员外郎张师颜、权大理少卿王惟熙、屯田员外郎宋迪、太常丞张宗易充删定官,龙图阁直学士钱象先、卢士宗充(祥)[详]定官,琦、公亮提举。至是上之。
八年四月十六日,编定(录)[禄]令所奏将诸道州军至京程数分为三卷,望颁降天下。从之,以驲程为名。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十四日,提举在京诸司库务王珪、尚书都官郎中许遵上新编提举司并三司额例一百三十册,诏颁行,以《在京诸司库务条式》为名。以上《国朝会要》。
治平四年十月九日,神宗即位未改元。审刑院、大理寺言:「知汀州周约起请《编敕》内『诸军年老病患,拣充剩员中小分者,若愿放停,并听从便。其杂犯军人须及七十以上,或有笃疾,方许依此施行。若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既云『年及七十,或身有笃疾,依此施行』,即不应更云『若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检会元起请系嘉佑六年闰八月枢密院札子:『应看验诸军人年老疾病不堪征役人数,有已系半分人,如后来更合减充半分、中小分者,若本人愿要放停,并从情愿。其杂犯军人合减充小分,愿放停者,即须年及七十以上,或身负笃疾,即依此施行。末及此者,如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显是修 时于札子内节去『末及此者』四字,是致语意不贯,引用疑惑。寺司参详,依元札子添入。」诏于《编 》内「依此施行」字下添入「年未及七十或身无笃疾」一十字,仍仰刑部遍牒施行。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 牧判官刘航、比部员外郎崔台符编修 牧司条贯,仍将唐令并本朝故事看详,如有合行增损删定事件,旋奏取旨。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六日,诏:「近年诸司奏辟官员就本司编录条例簿书文字,颇为烦冗。今后应系条贯体例,仰本司官依《编敕》分门,逐时抄录入册,不得积留,别差辟官。如续降宣 岁久数多,合行删修,即依祖宗朝故事,奏朝廷差官修
定。见今诸司有官编录处,如替移,更不差填。」
三月十六日,诏:「中书、枢密院及诸司编修条例诸般文字见未毕者,令本处官编纂。见编修官并减罢,与合(人)[入]差遣。」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勘会《嘉佑编 》断自三年以前,后来续降条贯已多,理须删定。自来先置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然后可以加功,故常置局多年,乃能成就。宜令内外官及诸色人言见行条贯有不便及约束未尽事件,其诸色人若在外,即许经所属州府军监等处投状缴申中书。俟将来类聚已多,即置局删定编修,则置局不须多年,而编 可成。仍晓示诸色人,所言如将来有可采录施行,则量事酬赏,或随材录用。」从之。
三年五月,群牧判官王诲上《马政条贯》,行之。
七月二十二日,诏:「编敕所见修续降宣 及修《嘉佑编 》,仰候修成一卷日,于逐条上铺写增损之意,先赴中书门下看详,候成日同进呈。」
八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下项刑名有义理未妥,欲并送编 所详议立法。一、天下死刑大抵一岁几及二千人,比之前代,其数殊多。自古杀人者死,以杀止杀也,下当曲减定法,以启凶人侥幸之心。自来奏请贷死之例,颇有未尽理者,致失天下之平。至如强劫盗并有死法,其间情状轻重有绝相远者,使之一例抵死,良亦可哀。若据为从轻之人,特议贷命,别立刑等,如前代斩右趾之比,足以止恶而除害;自余凶盗,杀之无赦。禁军非在边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宽首身日限,以活壮夫之命,收其勇力之 。一、徒流折杖之法,久来缘事立法,禁网加密,抵冒者殊甚。良民偶有违犯,便致杖脊,众所丑弃,为终身之辱。愚顽之辈虽坐此刑,其疮不过累旬而平,既平则忘其痛楚,又无愧耻之心,岂肯遂便悛改所为 是不足以惩其恶也。若今详定徒流罪,情理不致巨蠹者,复古居作之心,如遇赦降,止可次第减月日。彼良民则免毁伤肌肤,但苦之使思咎而知悔,至岁满则为完人,可以回心而自新。彼顽民则囚之徒官,经历年岁,不能恣其狡恶,侵扰善良,庶几来者怀惧,而奸党自衰。如此,则俗有耻格之期,官有给使之利。一、刺配之法,大抵二百余件,愚民冒犯,罕能知畏。使其骨肉离散,而道路死亡者甚众,防送之卒,劳费尤苦。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之坐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诸配军并减就本处,或与近地。凶顽之徒自从旧法。所有编管之人,亦与免送他所,量立役作时限,不得并髟甘。一、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所知者,委乡里耆宿与令佐保明,州给付身帖。偶有过犯,杖以下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如敢再犯,显是故为,复行科决。一、奏听 裁,〔条〕贯繁多,致有淹延,刑部亦合重行
删定。」从之。
十月十九日,详定编 所言:嘉佑删定编 官以二年为任,五年为两任。乞自今应删定官每月各修 十条送详定官,如二年内了当,不计月日,并理为任。如有拖滞,虽过二年,亦理一任。」
十一月二十一日,枢密院文彦博言:「臣闻刑平国用中典。自唐末至周,五代离乱,刑用重典,以救一时,故法律之外,轻罪或加于重,徒流或至于死。权宜从之以定国可也,然非律之意,不可以为平世常法。国家承平百年,当用中典,然因循用法,犹有重于旧律者。若伪造官文书印,律止于流二千里,今断送绞。又其甚者,因近者臣僚一时起请,凡伪造印记再犯皆不至死者,亦从绞坐。既云罪不至死,而复坐绞刑,是下应死而死,用刑之失中也。若以其累犯,责其不悛,即持仗强盗赃满五匹者死,若止于四疋,虽五七犯不至于绞。况持杖强盗,本法重于造印,则今之用法,甚异律文。恭惟陛下仁覆万邦,惟刑是恤,方诏法官讲议刑典。欲乞检详自五代以来于本朝见用刑名重于旧律,如伪造印之比者,以 律参详,裁定其当。所冀圣朝协用中典。」诏送编 所。
十二月二十四日,命宰臣王安石提举编修三司令式并 文、诸司库务岁计条例。翰林学士元绛、权三司使公事李肃之、权发遣三司盐铁副使傅尧〔俞〕「传尧」下原作坚杠「|」。眉批:「渭清按:此并有缺文|之误。」今按「传尧」下脱「俞」字,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八补。、权三司户部副使张景宪、三司度支副使王靖、李寿朋、集贤校理陈绎同详定,右赞大夫吕嘉问、光禄寺丞杨蟠、崇文院校书唐(炯)[垧]、试秘省校书郎乔执中、许州观察推官王觌、著作佐郎李深、张端、赵蕴、周直儒、均州军事判官孙亶并充删定官。
四年二月五日,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曾布言:「近以《刑统》刑名义理多所未安,乞加刊定,准诏令臣看详。今逐一条析,《刑统疏义》繁长鄙俚,及其间条约今所不行、可以删除外,所驳《〔疏〕义》乖缪舛错凡百余事,离为三卷上进。」诏布更切看详《刑统》内如有未便事理,续具条析以闻。
十八日,中书门下言:「编 所应删条贯,如删定官众议有不同,即各具所见,令详定官参详;如尚有未安,即申中书门下。」从之。
五月十八日诏:「自今朝省及都水监、司农寺等处,凡下条贯,并令进奏院摹印颁降诸路,仍每年给钱一千贯充镂版纸墨之费。」
十二月十三日,侍御史知杂邓绾言:「《海行编敕》,逐官删定将毕。所有《诸路一州一县敕》自庆历年删修,行用已久,欲望再行取索,重别论次,接续删定。」从之。
五年二月四日,大宗正司上《编修条贯》六卷。先是嘉佑六年正月,诏魏王宫教授李田编次本司先降宣 ,成六卷。以辄有删改元旨,乃命秘阁校理文同、王汾、陈睦看详,续命大宗正丞张稚圭、李德刍、馆阁校勘朱初平、陈侗、林希同编修。至是上之。
四月二十六日,命集贤校
理、检正中书户房公事章惇删修《都亭西驲条贯》。夏人再朝贡三十余年,西驲条制前后重复,未经删定,至是令刊修。
十二月六日,审刑院沈立上《新(条)[修]本院条贯》十卷、《经例》一卷,诏遵行。
六年八月七日,提举编 宰臣王安石上《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 》、《申明敕》、《目录》共二十六卷,诏编 所镂版,自七年正月一日颁行。先是诏以嘉佑四年已后续降宣 删定,命大理寺法直官刘赓、左班殿直张痴充检详官,刑房堂后官刘衮充对点官,秘书丞虞太宁充删定官,权大理少卿朱温其充编排官,翰林学士曾(直)[布]、龙图阁待制邓绾、权知审刑院崔台符充详定官,安石提举。至是上之,安石赐银绢各五百,仍降诏奖谕;曾布等九人升(仕)[任]、迁官、循资有差。
九月四日,以翰林学士曾布、权御史中丞邓绾、司勋员外郎崔台符同详定《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一务 》。绾降黜,权御史中丞邓润甫代之。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诏:「今后中书、枢密院诸房应创立或删改海行一司敕条贯,可并送刑法司及编敕所详定讫,方得拟进,取旨颁行。」
九月二日,命大宗正丞张叙、宋靖国与国子博士孙纯同共编修宗室臣寮 葬条。十年四月二日上之,诏以《熙宁葬式》为目。
十月十四日,编 所言:「删定诸上禁军逃走情状未明,因被盘问,不曾隐拒,即自首服,罪至死者减一等。」初,大理寺检法官刘赓以法寺近断沧州兵士王信逃走,信名秀,被捕时即别通所隶州北会问,至无秀名者,方实招通,原情犹可矜。如郓州成江已炙了字号,直称素非黥者,用法斩宽,恐未为便。因赓之请而详修之。
八年二月三日,司勋员外郎崔台符言:「准诏删修《军马司敕》。勘会《嘉佑编敕》,时有枢密使田况提举。今来置局,稽考旧例,即未有枢臣总领。伏缘军政事重,上系国论,顾非臣等浅见寡闻敢颛笔削,欲望检详故事,特命典领。」诏枢密使陈升之提举。
五月十二日,诏:「诸功赏未经酬叙,逢格改者,新格赏轻,听依立功时;若重,听从重赏。详定修入《编 》。」
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中书户房习学公事练亨甫等编定《省府寺监公使例条贯》。
五月八日,诏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公事刘衮、堂后官周清、成州司理参军王修、三班奉职陈景再行删定《海行编 》。
六月十二日,诏:「自今应删立条贯,专委官详定讫,中书、枢密院同进呈类聚,半年一次覆奏颁行。事干急速,即临时取旨。中书仍令都检正、逐房检正、监制 库官详定。
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 式,选官重行看详修定。诏只于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本寺提举。
八月十六日,枢密使吴充言:「检会大中祥符五年十月赦书:『应掌狱详刑之官,累降诏条,务从钦恤。
今后按鞠罪人,不得妄加逼迫,致有冤诬。其执法之官所定刑名必先平允,内有情轻法重、理合哀矜者,即仰审刑院、刑部、大理寺具事状取旨,当议宽贷。』治平四年九月,诏开封府、三司、殿前马步军司,今后逐处所断刑名,内有情轻法重,许用赦书,取旨宽贷;《在京海行 》诸犯流以上罪,若情重可为惩戒及情理可务者,并奏裁。窃详赦书之(易)[意],初无中外之别,祗缘立文有碍,遂致推择未均。何则 审刑院、大理寺、刑部等处若非于法应奏,无繇取旨从宽。虽是命官、使官等合奏公案,若有情轻法重,方得应用赦书施行,其余一无该及。后来在京刑狱官司亦得换以取旨,其为德泽不为不厚。然天下至广,囹圄实繁,岂无情轻法重之人,而官吏苟避不应奏之罪,一切以重法绳之,恐未副朝廷钦慎仁悯之意。甲乙二人所犯略同,甲以于法该奏,法寺得引情轻法重取旨宽贷,乙以于法不该奏,遂获全罪,殆非均当,有幸不幸尔「甲乙二人」至「幸不幸尔」原在「恐未副」下,作正文大字。原有眉批云:「甲乙二人至幸不幸尔应小注」,今据以改为小字注,并移于此。。欲今后天下罪人犯徒流罪或该编配者,情轻法重,并许本处具犯状申提点刑狱司看详,委是依得赦书,即缴连以闻。所贵罪法相当,中外一体。如恐地远淹系,其川、广、福建或乞委安抚、钤辖司详酌指挥,断讫(间)[闻]奏。仍委中书、枢密院点检。」诏送重修编敕所详定以闻。本所看详:「缘天下州郡日有该徒流及编配罪人,若更立情轻法重奏裁之法,不惟淹系刑狱,兼恐案牍繁多,未敢立法,乞朝廷更赐指挥。」
九月二十五日,编修令式所上诸司 式二十四卷,诏颁行。先是命官修令式,至是先成合门 赐式一、支赐式二、支赠式十五、问疾浇奠支(支)[赐]式一、御厨食式三、炭式二,上之。
十二月二十日,中书门下言:「重修编 所勘会《熙宁编 》时系两制以上官详定,宰相提举。乞依例差官。」诏知制诰权三司使公事沈括、知制诰判司农寺熊本详定。
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刑房状:自来颁降条贯,或送刑部翻录,或只是直付进奏院遍牒。盖所总不一,关防未备,致其间有不曾修润成文,及不言所入门目者,亦便行下。欲乞今后应系条贯,并付刑部翻录,或雕印施行,其进奏院雕印条并令住罢。」从之。
二十四日,诏:「勘会熙宁八年司农寺编修常平等 未得允当,不可行用,已留中。后来未曾委官重行修定。可就差本寺丞、簿编修,主判看详。其常平 令一处重行编定以闻。」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二
格令二
十年正月二十七日,权御史中丞邓润甫言:「乞将应系不以赦降、去官原减条令重修,编 所及司农寺择其中可以删除者先次详定。」从之。
二月二十七日,详定编修诸司敕式所上所修《敕令格式》十二卷,诏颁行。翰林医官院五,广圣宫一,庆宁宫一,入内钥匙库一,资善堂一,后苑东门药库一,提点军器等库,入内内侍省使臣差遣。
八月三日,馆阁校勘范镗上准诏修到《贡举 式》十一卷,诏颁行。
十一月四日,详定编修诸司 式所上所修《 令格式》三十卷,诏颁行。龙图、天章、宝文阁四,延福宫一,起居院一,四方馆一,玉牒所一,入内内侍省合(用)[同]凭由司二,翰林图画院二,提点内弓箭南库并内外库二,后苑御弓箭库一,入内内侍省使臣差遣四,内侍省使臣差遣三,御药院二,在内宿直人席荐一。
十二月六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准送下《刑部 》二卷,今将所修条并后来 札一处看详。其间事系别司者,则悉归本司;若两司以上通行者,候将来修入。在京通用 已有条式者,更不重载,文义未安者就加损益。其后来圣旨札子批送中书颁降者,悉名曰 ;枢密院班降者,悉名曰宣。共修成一卷,分九门,总六十三条。乞降 命,以《熙宁详定尚书刑部 》为名。」从之。
元丰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详定诸司 式所言:「今修定学士院、龙图、天章、宝文阁等处敕令式,如得旨施行后续降朝旨,乞从本所详定,编入见修内诸司令式。事(于)[干]有司奉行者,并分入诸司。」从之。
六月二十一日,诏:「司农寺见行条例繁复,致州县未能通晓,引用差误。昨令编修,已经岁时,未见修成。令丞吴雍、孙路、主簿阎令权罢,其余职事专一删修,限半年,仍月以所修成条例上中书。」
七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蔡确请令三局丞簿不妨职事,兼删修本寺条例。从之。
九月六日,删定在京当直所修成 令式三卷,乞以《元丰新定在京人从敕令式》为目颁降。从之。
十月四日,诏兵部以《贡举敕式》内武举 条,再于诸处索文字,删类成《武举 式》以(间)[闻]。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敕多已冲改,免役等法素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敕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敕令式》为目。」从之。
十一月十八日,上批:「重(编修)[修编] 所修《海行敕令》未成书,已委官参定。一司敕不惟次序失伦,兼二书交举,亦广占官吏,去取难于照类,或致遗落要切事,或与《海行敕令》相妨,又成瑕典。人功廪赐,亦所宜惜。可令且并力修《海行敕令》,俟成书,以一司书 相继照会编修。」
二年五月十二日,成都府等路茶场司上《茶法敕式》,诏行之。先是
诏提举成都府等茶场李稷编修,至是上之,乃诏岁增本司公使钱二百千。
六月二十四日,左谏议大夫安焘等上《诸司敕式》,上谕焘等曰:「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修书者要当知此,有典有则,贻厥子孙。今之格式令 即典则也,若其书全具,政府总之,有司守之,斯无事矣。」
九月二十九日,司农寺上《元丰司农 令式》十五卷,诏行之。先是熙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敕式,选官重行修定。」诏今后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本寺提举。至是上之。三年二月,(设)[诏]同判司农寺、太常博士周直孺升一任,(承)[丞]、主簿各减磨勘三年,仍赐银绢。
三年五月十三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见修敕令与格式兼行,其唐式二十卷条目至繁,(文)[又]古今事殊。欲取事可海行,及一路、一州、一县、在外一司条件,照会编修,余送详定诸司 式所。」从之。
十五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奉诏月具功课以闻。缘参取众议,研究义理,及照会抵捂,重复遗略,正是难立课程之时。乞免奏功课。」诏不许,仍令中书立式。
六月十八日,武学上新修敕令格式,诏行之。
八月九日,中书奏:详定重修编敕所修立告捕获仓法给赏条,欲依所定。上批不行,可并依旧给全赏,虽(亦)[系]案问亦全给。时议者欲渐施仓法,故修 官先宽其告赏,自一百贯分等至三百贯,而按问者减半给之。中书以熟状进,而上察见其情,寝之。
五年二月八日,宝文阁待制李承之、承议郎董唐臣上编修盐法,赐承之银绢各五十,唐臣减磨勘一年。
四月三日,户房检正官吴雍、王震上《都提举市易司 》。
九月十四日,诏:「应修明法式并尚书省议定,上中书省,速者先决施行,余半年一颁。其枢密院并不隶六曹者下刑部,缘功赏者下司勋修立,还送尚书省议。」
二十二日,入内供奉官冯宗道上《景灵(官)[宫]供奉 令格式》六十卷。
十月十二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准朝旨,六曹等处条贯送编 所修定。乞自朝廷于官制见在属官内选差六员为删定官。」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上元丰五年下半年条贯,诏依签改行下。上每进拟 令,必签贴改定,然后降出。其所指(挝)[擿]事理,皆有司抵捂也。
六年九月一日,诏:「内外官司见行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于事理应改者,并申尚书省议奏,辄画旨冲革者徒一年。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应着为法,及应冲改者,随所属申中书省、枢密院奏审。」
七年三月六日,《详定重修编 》书成,删定官尚书刑部侍郎崔台符、中书舍人王震各迁一官,前删定官知制诰熊本、宝文阁待制李承之、李定赐银绢百。
七月二十五日,御史黄降言:「朝廷修立
令,多因旧文损益,其去取意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照使。比者官司议法,于敕令文意有疑者,或不检会看详卷,而私出己见裁决可否。乞申饬官司,自今申明 令及定夺疑议,并须检会看详卷,考其意义所归。所贵法定于一,无敢轻重,本台亦得以据文考察。」诏下刑部。本部言:「《元丰敕令格式 看详卷》共二百二十册,难以颁降,乞自今官司定夺疑议及申明 令,须《看详卷》照用者,听就所掌处抄录。」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二日,枢密院言修定《诸将巡校例物条》。
二十五日,刑部修立到重(录)[禄]条。同日,尚书省上所修《吏部四选 令格式》,乞先次颁降,从之。
二十七日,门下中书外省修定起居郎、舍人、左右司员外郎荫补条,从之。
二十八日,户部修定郑、滑州捕盗赏钱,从之。
四月二日,刑部言:「乞改六曹通用格。应检举催促文书,并郎官书押行下。所贵逐曹侍郎稍得日力点检予夺文字。」从之。
三日,礼部言:太学、武学条一处相照(条)[修]立,贵不致抵捂。从之。
六日,刑部言:立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编配法及告获赏格。从之。
八日,门下中书外省言:「取到户部左右曹、度支、金部、仓部官制条例,并诸处关到、及旧三司续降、并奉行(言)[官]制后案卷宣敕,共一万五千六百余件。除修敕令所该载者已行删去,他司置局见编修者(名)[各]牒送外,其事理未便、体制未顺,并系属别曹合归有司者,皆厘(所)[析]改正、删除重复、补缀阙遗,修到 令式共一千六百一十二件。并删去一时指挥共六百六十二册,并申明尽一一删。乞先决颁行,以《元丰尚书户部度支金部仓部 令格式》为名。所有元丰七年六月终以前条贯已经删修者,更不施用。其七月以后条贯自为后 。」又言:「上供钱物,旧三司虽置吏拘催,然无总领,止据逐案关到上(案)[簿],如有不至,遂相因循,岁月之久,官吏迁易,无以拘考。今户部虽有分职,度支(部)[主岁计],金部以度支关到之数拘催,然漫无可考。〔本〕省昨取索所管,类以成书,而诸案文(部)[簿]无可为校。已询诸库务,求访旧籍,互相照验修正,立为定例。若有不备事节,虽据所见送本部看详。缘事(例其)[干]诸路,尚虑有未尽、不同事,乞令本部取索点勘,如有未尽、不同事件,即补正添入。」并从之。
五月八日,详〔定〕元丰 令刘挚等言:「编修官差移不定,难得成书。杜纮晓习法令,欲留本局。」诏罢杜纮按察茶事。
十二日,诏试给事中兼侍讲孙觉、试秘书少监顾临、通直郎充崇政殿说书程颐同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太学条制。
十七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应官吏民庶等如见得见行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并许陈述。」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门下省言:「刑房修到不以去官赦
降条,所留尚多,所删尚少。切谓当职官以职事隳旷,虽去官不免,犹有可言;至于赦降大恩,与物更始,虽劫盗杀人亦蒙宽宥,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终身 今欲更删改存留。」从之。
八月十二日,三省〔言〕:「中书门下后省修成《八曹条贯》及《看详》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寺、监在外。又据编修诸司敕式所修到 令格式一千余卷,其间条目奇密、抵捂难行者不可胜数。欲下尚书六曹,委长(二)[贰]、郎官同共看详,删去本曹旧条已有及防禁太繁、难为遵守者,惟取纪纲大体切近事情者,留作本司法,限两月以闻。」从之。
同日,诏颁门下中书后省修到《度支大礼赏赐敕令格式》。
十月二十二日,左右司言:「六曹及不隶六曹官司得旨施行应立法者,自来立到条,本省议奏,取旨施行;非紧切者,制敕库房类聚,半年一具册,取旨颁降。显是重烦。欲今后申请,并先行下;应立法者,候立到条,干罪赏者覆定,申省有取会;赴期不及者,于后次入册。」从之。
十一月二日,刑部言:「大理寺请罢纲船告赏条。看详嘉佑 ,初无告赏之文;熙宁 唯立斩钱纲告赏之法。欲依所请。」从之。
四日,中书省言:「《刑房断例》,嘉佑中〔宰臣富弼、韩琦编修〕,今二十余年,内有该(在)[载]不尽者,欲委官将续断例及旧例策一处,看详情理轻重去取,编修成策,取旨施行。」从之。
六日,枢密院言:「诸路将兵那移赴阙人处,合依旨申枢密院外,若本处用旧条例差使,即不须申。其元丰《将官敕》、《军防令》『差讫申枢密院』一节欲删去。」从之。
十六日,太师文彦博言:「尚书省二十四司郎官迁改不定,往往未能周知本案事务。欲令左右司点检勘当,定为式例,左右丞覆视。刑部尚书苏颂熟知台省典故,亦乞委之详定。兼尚书省见裁减六曹寺监见在文字,欲令苏颂与左右司同共看详结绝。」并从之。
二十八日,诏中书省编修《刑房断例》,候编定,付本省舍人看(祥)[详]讫,三省执政官详定,取旨颁行。
二年八月四日,诏:「创立改法,并先次施行;应修条者,类聚,半年一进呈,以正条入册颁行。若非海行法,即书所入门目,裁取繁文行下,勿类奏。六曹季轮郎官点检,具事目申尚书省、枢密院,令左右司、(丞)[承]旨同看详当否,不当甚者,取旨赏罚。」从枢密院言也。
二十四日,诏门下中书后省修立《司封考功格式》,先次施行。
十二月二十四日,详定重修敕令书成,以《元佑详定 令式》为名颁行。先是(六)[元]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御史中丞刘挚原空刑部郎中杜(紌)[纮]将《元丰敕令格式》重行刊修,至是上之。修书官光禄大夫吏部尚书苏颂、朝散郎试大理卿杜纮、奉议郎试侍御史王觌、朝散郎王朋年、朝奉郎宋湜、祝康、奉议郎王叔宪、宣义郎石谔、李世南、承务郎钱益各迁一官,蔡州(一)观察
推官晁端礼循一资,宣义郎张益减磨勘一年,奉议郎陈兟、承奉郎刘公噩减磨勘二年。
〔三年〕闰十二月一日「三年」二字原脱,据《长编》卷四一九补。,尚书省言:「初,《官制》未行,凡定功赏之类皆朝廷详酌之。自行《官制》,先从六曹用例拟定。其一事数例轻重不同,合具例取裁。或事与例等,辄加增损,或功状微小,辄引优例,并当分别事理,等第立法。今以旧条增修,凡事与例同而辄增损漏落者杖八十,内事理重(他)[已]施行者徒二年。如数例重轻不同,或无例而比类他例者,并具例勘当,拟定奏裁。」从之,仍增三省、枢密院相干事并同取旨。
四年六月十六日,诏范育、穆衍,限一月看详旧三司(权)[榷]货务已行之法,宜于令者与户部参酌着为令。
八月六日,诏:「自今应修条,除法意小有不足当修补外,其更易增损并须类聚申尚书省,候得指挥,方许编修。其尚书省所修条,先经左右司看详,执政官笔削,方许更改。」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户部言:「诸路纲运到京,例皆少欠。《元丰公式令》:诸州解发金银钱帛,通判厅置簿,每半年具解发数目及管押附载人姓名,实封申尚书省。《元佑敕》误有删去,合重修立。」从之。
六年五月十二日,尚书省立《监临主司受乞役人财物枉法者罪赏法》,从之。
同日,刑部言:「一路等(修)[条]有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条,合行删去。如枢密院奏请凤翔拣中保宁兵士投换及改敕擅投,中书省请熙河兰岷路番部司公使钱辄支用,坐仓籴诸军粮,不取军人情愿者,皆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并合删去。」从之。
二十九日,尚书省言:「门下中书后省详定诸司库务条贯,删成 令格式共二百六册,各冠以『元佑』为名。」从之。
八月十七日,河北路都转运司言:「一路等条有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系条太重者,如黄河诸埽修护堤道不得侵掘民田等罪,虽该德音降赦,并不原减;黄河堤岸不至危急,妄有句集人夫,并科违治罪,不以赦降、去官原免。其不原减、原免之文,并乞删去。」从之。
八年六月十六日,门下中书后省言:「准朝旨编修在京通用条贯,取到在京诸司条件,收为一书。除系海行一路一州一县及省曹寺监库务法,皆析出关送所属,内一时指挥不可为永法者,且合存留依旧外,共修成敕令格式若干册。所有元佑三年十月终以前条贯已经删修收藏者,更不施行。其十一月一日以后续降,自为后 ;及虽在上件月日已前,若不经本省去取并已行关送者,并合依旧施行。仍乞随敕令格式,各冠以『元佑』为名。」从之。
二十日,刑部言:「修立到司门条,内陈请废置移复城门关津桥道,并申刑部;及部送官物出入,画时具部送人姓名申所属寺监及尚书本部。」从之。
绍圣元年八月二十六日,三省言:「见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财利之类,名目不
一,虽各置局行遣,缘官属多是兼(令)[领],于职事未能专一。今已置重修编敕所,除官长可以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祥)[详]中外利害文字,并从朝廷选差。」诏从之,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又诏差户部尚书蔡京、大理少卿刘赓重行编修详定,并依熙宁、元丰旧例,权于东西府空闲位置局。
十月九日,三省因言「《元佑编 》刊去嘉佑、元丰州军创修园亭、改立官司之禁,以故近岁诸道土木昌炽,民罢财屈,而藩镇近臣尤甚,监司莫敢问」,诏重修编敕所依旧立法。
十一月一日,刑部言:「被旨:六曹、寺、监检例必参取熙宁、元丰以前,勿专用元佑近例;旧例所无者取旨。按□降元佑六(门)[年]门下中书后省修进《拟特旨依断例册》,并用熙宁元年至元丰七年旧例,本省复用黄贴增损轻重。本部欲一遵例册,勿复据引黄贴。」诏:黄贴与原断同,即不用;内有增损者,具例取旨。
二年正月五日,提点京东东路刑狱赵屼言:乞于荫补条内删去「长幼为序」字。从之。
四月九日,诏:「将来大礼并依《元丰大礼令式》,其元佑所修敕令勿用。令所属参按新旧令式并续降,如有合依元佑所改事,即明具事本签贴改正,余并从元丰旧例。」
五月十四日,详定编修国信条例所言:欲依《元丰海行 》体例分修为敕令格式,其冗不可入者即着为例。从之。
六月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故烧黄河浮桥者,罪赏并依故烧官粮草法。即于浮桥内停火及遗火者,各依仓库内燃火遗火律。看守、巡防及部辖人不觉察,各减犯人五等,监官又减一等。其上流船 在五里内停火者杖八十,在十里内遗火者杖一百,带火于浮桥上下过者并准此。黄河浮桥脚船札漏合用灯者,监官审察,差部辖人监守,用讫扑灭。本州岛置板榜书大禁于桥两岸晓示。」从之。
七日,详定重修 令所(修)[言]:「中散大夫、横行使以上及发运、监察官、知州带安抚、总管、副总管、钤辖,并沿边安抚、提点、铸钱总管、提辖将官,若走马承受、都将、队将、押队,川陕路知州、通判,及内侍官任遥郡刺史以上,并大使臣充三路沿边及川广都监、巡检、驻泊、捉贼、知城堡、寨主,赴任大使臣授川广亲民见阙,或创差赴任,或于川、广、福建路短使官员,殿侍、散直、大将、军将、在京吏人各系朝廷非次差出勾当,并在京指使、伎术官各系军期出入,或急速勾当,并给递马。」从之。
十月十七日,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诏吏部,自陛下亲政以来,应文武百官因罪犯移替,后蒙辨雪者,旋具姓名关刑部、大理寺,令详所犯,检引敕条,若按察官司委有不当,奏取指挥施行。庶公朝刑无冤滥。」从之,仍令详定重修敕令所立法。
二十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修立参选人应试、免试,及
选人、使臣得替、荫补、进纳,应举出身假官京府助教,并停、替、合注官者,春秋试推恩等,皆有条格。」从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详定重修敕令所修立禁私铸钱法。从之。
三年四月十七日,诏:「转员后取诸班直及诸军上名年岁出职人,令殿前马步军司、军头司并检详元丰年例施行。将来诸班直、出职人,令枢密院以熙宁、元丰年取拣安排条与元佑定格参详立法。」
六月八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常平等法在熙宁、元丰间各为一书。今请敕令格式并依元丰体例修外,别立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等门;成书,同海行敕令格式颁行。」降诏自为一书,以《常平免役敕令》为名。
七月九日,吏部言:「欲乞以八路四选关付有司或编敕所,用熙宁、元丰旧条并绍圣新制一处参酌,条具成书,庶有司易为引用。」诏令吏部四选同共编修。
八月二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乞将见修《贡举敕令格式》依《常平敕》别为一书。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翰林学士承旨、详定国〔子〕监条制蔡京言:「奉敕详定国子监三学并外州军学制。今修成《太学敕令式》二十二册,以『绍圣新修』为名。」诏以来年正月一日颁行。
二十八日,大理寺修立到重禄人受乞财物,虽有官印,并不用请减当赎法,从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三省言:「录事、都事已下功过,除尚书省已有条外,门下、中书省未有法,理当一体。」诏给事中、中书舍人同编修。
十二月三日,尚书〔省〕言此处原有眉批:「尚书下应有省字。」据补。:「《元丰度支令》『上供(租)[科]买物应改罢若减者,听以额责所属计价费封桩』后增注文称:『无额者以三年中数,因灾伤或特旨免改者』,并乞删去注文。又《令》『(渚)[诸]国用物所(料)[科]供,非元科供处者,听以封桩价费还之』后增入『其千贯以下不在还例』,今乞删去。」从之。
二十八日,大理寺言:乞正人吏互相保任法。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十七日,户部言:潭州知、通任内应副铜场买铜赏罚条,请着为法。从之。
三十日,刑部言:欲令《编敕》「巡检、县尉应承告强盗,而故不申,徒二年」字下,添入「重法地分系结集十人已上者,仍不以赦降、去官原减。」从之。
四月二十九日,《详定删修军马司 例》成书。先是绍圣元年正月十日诏:《军马司敕例》久不删修,类多讹缺,可差官置局修定。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差知枢密院事韩忠彦提举管勾,刑部侍郎范纯礼、度支员外郎贾种民充详定官。至是上之。降诏奖谕知枢密院事曾布、知定州韩(宗)[忠]彦,余赐银绢有差。
六月十一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章(溥)[惇]上《常平免役令敕》,诏颁行之。惇赐诏奖谕,仍赐银绢三百匹两;详定官翰林学士承旨、朝散大夫、知制诰蔡京迁一官。其余官吏减半支赐有差。
八月二十九日,三省言:「国子监丞毕仲愈言:乞诏(迎)[近]臣申讲六官
之制,达之天下;州置六曹参军,而省去职司无补之员。左司郎中吕温卿言:诸路监司及州县各以事格目放省部分六案。」诏送详定一司敕令所。
二年五月五日,刑部言:驱磨告发出失陷钱物合推赏者,令上户部参验,如有请属冒赏,各杖一百,赏钱五十贯。又乞立伪造文钞及知情者流配告赏等条。并从之。
七月四日,中书舍人赵挺之详定编修国信条例。
八月三日,宰臣章惇、翰林学士承旨蔡京、大理少卿刘赓进呈《新修海行 令格式》。惇读于上前,其间有元丰所无而用元佑敕令立者,上曰:「元佑亦有可取乎 」惇等对:「取其是者。」上又问:「所取几何 」惇等遂进呈新书所取元丰、元佑条,并参详新立件数。上令逐条贴出。又问:「谁修元佑 令 」京对:「苏颂提举。」惇等又读太学生听赎条,上问:「新条耶 旧条耶 」京对:「臣等参详新立。盖州县医生尚得听赎,太学生亦应许赎。」次进呈格、式件数,上曰:「元丰止有赏格,元佑俱无。」惇对曰:「然。」惇等又言所进册多,乞只进净条入内,余付有司。上令皆进入。闰九月二十六日颁行。先是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七日,差宰臣章惇、门下侍郎安焘提举。户部侍郎王古为详定官,仍令专详定右曹常平、免役法等 ;刘赓专详定海行敕。至是上之。诏赐惇银绢各一百匹两,详定官各转一官,删定官减三年磨勘,仍赐银帛有差。校勘官吴颐候一司 了日取旨。
五日,宰臣章惇等言:「请将申明《刑统》律令事以续降相照添入。或尚有未尽事,从 令所一面删修,类聚以闻。至来年正月一日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五日诏:编修《刑名断例》成书,曾(收)[旼]、安惇各减二年磨勘,谢文瓘、时彦各减一年磨勘。
闰九月四日,枢密院修立陕西河东等路弓箭手合轮城寨上番防托称疾避免条。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中书省言:「《元佑编敕》:诸海行敕内不以赦降原减事件,徐传习妖教、托幻变之术,及故决、盗决江河堤堰已决外,余犯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后来删去上条,遂使一有所犯,虽累(皆)[该]恩沛,无以自新。」诏以元佑旧法。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删改元符敕数十条,皆绍圣以前法轻而新制重者,悉复其旧。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正月十日,中书省言:「《元符户婚敕》:『诸臣寮丁忧或亡殁,应借舍宇,而辄以人户见赁屋借之者,以违制论。即本家辄出赁所借屋者,准此。所入赁直,计赃重者坐赃论。』看详:官员丁忧亡殁借官舍之意,盖为恩恤近上臣寮及亡殁之家。若计赁直,赃重仍坐赃论,甚失朝廷优异近臣之意。况今因有许借空闲官舍居止之文,若将出赁,或以非空闲官舍借者,已自有罪,上条合行删去,更不用。」从之。
二月十七日,承奉郎王寔
状:「伏见新颁元符敕令格式,其间多有未详未便者,伏望更加详究,特为陈请再议删定。一、旧法申明:『《刑统》养同宗子,昭穆相当,男在日父母不曾遣还本生,男既死,母遣孙出外。法无许遣孙之文,自是不合遣出。』元符申明讲《刑统》:『养子尚许遣还,即所生之孙自可包括。设如养子生孙皆在,若父母欲遣还,而依申明,即遣子留孙,甚非法意。』寔窃详旧法申明谓养子既终身于所养父母,即于其死,义不可遣孙,若子孙皆在,自当从所养之命。是旧法特谓养子既死,即谓遣孙之理。元符(驭)[驳]议恐或未详。」都省批送刑部勘当,寻送大理寺参详:有子即有孙,其子既已遣,即无留孙之理;其子若死,即难以遣孙。今欲依旧法申明行下。「一、旧法:诸奉制推鞫及根治公事,已给限而限内结绝未得者,具因依、合展日限申尚书省、枢密院。无故稽违者,一日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新定敕称:已给限而无故稽违者徒二年。寔窃详,推鞠究治有非朝夕可结绝者,故法许其展限。若(上)[尚]有稽违,即自一日等第论罪,至十五日已上方徒二年。今法已稽违一日已上即论徒二年,窃虑官司迫于禁限,或卤莽结断,别致害犯,有所未便。」从之。
二十二日,大理少卿周鼎言:「看详元丰六年八月十八日 :大理寺勘断窃盗,该案问减等,随减至罪名给赏。立法之意,盖谓当时见行《熙宁编敕》,窃盗该案问减者,无许给赏之文;而大理寺所治窃盗,多是犯在京畿,及事干官物,故虽该案问减等,特许随减至罪名给赏。今海行令文既已立诸赏犯人案首减等备受,各依本法,则本寺推断窃盗,该案首减等者,其赏理合亦依本法追给。缘上件朝旨元批入大理寺令,系一司别致,从来未经申明冲革。伏乞朝廷详酌,付有司参照,删去上件指挥,今后依海行令文施行。所贵用赏均一。」从之。
二十六日,尚书省言:三班奉职葛中复状:「《元符编敕》内一项:《元佑敕》,诸化外人为奸细,并知情、藏匿、过致、资给人皆斩。即藏匿、过致、资给人能自告捕获者,事虽已发,并同首原。」今敕改云:『能自获犯人者,事虽已发,原其罪。』中复看详:旧藏匿、过致、资给奸细之人,能自告捕获者,皆许原罪,盖欲广开屏除奸细之路,或告或捕,因而获者,皆得原罪。今敕止言自获,若只告而他人获之者,拘文不免。如此,则身力不加,或羸弱等人,既不能擒捕,必须自默,不敢告言,甚非设法屏除奸细之意。欲冲改本条不行。」从之。
六月六日,刑部言:承奉郎王寔状:「伏见新颁元符敕令格式,其间多有未详未便者,伏望更加详究,再议删定。一、旧法申明:《刑统》僧道在父母丧内犯奸,于凡奸本罪上累加四等。大理寺再看详,只合加二等。元符申明称:僧道虽从释老之教,其于父
母与凡人不殊,今合更加居丧罪。缘监主内犯奸加一等,若在父母丧中,合更加二等,即僧道合累加四等。寔窃详《刑统》称监守内奸者加凡人一等,即居父母及夫丧;若僧道奸,又加一等,(此)[比]凡人通加二等。法意甚明。盖缘僧道既无居丧之理,即不当居丧加等,然与凡人有别。今申明敕称:监主内犯奸加一等,若在父母丧中合更加二等,即是累加三等。且《刑统》自无加二等之文,虽从监临上加二等,亦不累加至四等。显是新法乖误,合行删正。」大理寺参详:「僧道于本家财分、身下课役之类,皆不入俗人之法;或父母服,匿不举哀,亦无条禁。既已离俗出家,则人伦之义已绝。其在父母丧内犯奸,依律只合加二等。今欲依此申明行下。」都省勘会:「大理寺称僧道离俗出家,则人伦之义已绝,未得允当。兼未见申明监临主守、居父母丧,于监守内犯奸合如何加等。」大理寺重别参详立法:「居丧与道士女(官)[冠]既别立文「冠」原作「官」原有眉批:「应作女冠」。今据改。下文同。,其下统言又加一等,则是道士女(官)[冠]居丧更无累加之文,在律已明。今来王寔申请元符申明乖误,合行删去,委得允当。所有监守、居丧犯奸,自合依律,居丧又加一等,通加二等。今欲申明行下。所有前参详事理,伏乞照会,更不施行。」从之。
杀情理轻重格》于诸路。先是格 三十日,诏颁《(上)[止]用于刑部、大理寺,而州郡议刑往往出于临时,或得高下其手;至不能决,则以疑虑奏裁,以是多留狱。大理卿周鼎以为请,故有是诏。
七月一日,臣僚上言:「今朝廷名为看详元符增重及创立条件,其实将熙宁、元丰以来条制一概率意增损。欲乞置局重修 令,委详定官举辟刑部、大理寺官或历任内曾任法寺及外任检法者充属官。其已行增损条制,并乞付本局再行修完。」诏差郭(如)[知]章、周鼎看详,王吉甫、钱盖同看详。应合删改增损条例事件,并依累降指挥施行。仍令看详所逐旋具删修到条件申仆射厅点检,详正取旨。其梁士能等依旧于仆射厅看详祗应,左右司更不详定。
八月二十六日,刑部言:「勘会本部编修一路等敕令,缘系四万余件,蒙朝廷责限三年了当。有合申请事件:一、乞修成书,申三省等处,限半月看详有无未尽未便。二、乞应取会事件,并依六曹通用令押贴子会问回报日限。三、乞应所修条内有在京官司合行事件,乞从本部相度厘析关送。」从之。
九月九日,吏部言:「鄜延路经略安抚使司(伏)[状]:『准 :诸司属官与本路经略安抚、监司系亲嫌者并回避。经略安抚司管勾机宜文字官非。本司契勘一路监司所部官并系统属,虽于别司属官,在法亦令互察。除帅臣子弟充书写机宜文字自有别条外,其余辟置机宜官依条并在刺举之例。今若不避亲嫌,则恐于荐辟刺举皆有妨碍。今条
内并不该载,虑有未尽。』本部欲乞于上条内除去注文『经略安抚司管勾机宜文字官非』一十三字外,即别无冲改前后条贯。」从之。
崇宁元年五月十二日,臣寮言:「三省六曹所守者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今顾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 且既用例矣,则当编类条目,与法并行。今或藏之有司,吏得并缘引用,任其私意,或至烦渎听聪,甚无谓也。欲将前后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防)[妨]者去之,庶几可以少革吏奸。」诏吏部七司已编类外,(今)[令]他曹依奏编修。
六月十六日,尚书省言:「检会吏部尚书赵挺之等言:准条,引例破法及择用优例者徒三年。盖为有司当守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今有正条不用而用例,例有轻重,而止从优者,此胥吏欲废法而为奸也,朝廷已立法禁。欲自今决事实无正条者,将前后众例列上,一听朝廷裁决。」从之。
二十一日,中书省、尚书省送到白札子:二兀符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敕:『检会《元佑编敕》诸海行 内不以赦降原减事件,除传习妖教、托幻变之术,及故决、盗决江河堤堰已决外,余犯若遇非(决)[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勘会 内诸条并不以赦降原减者,盖谓禁约指望恩赦、故作罪犯之人,既遇非次赦宥或两该大礼,事体轻者理合原免。今元符新敕诸条内增添不以赦降原减,比旧甚多,又更将上条删去,遂使一有所犯,虽累该恩沛,终身无以自新。奉圣旨:依旧条仍先次施行,所有犯在今年四月十五日赦前之人,亦依上条施行。』勘会元犯既不以赦原,虽再遇大礼赦,亦难从原免,其减降即并系非次推恩;若尽从原免,其『不以赦降原减』遂成空文。」诏元符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指挥更不施行。
七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言〕:「检会崇宁元年七月六日奉圣旨:『编敕更不编修,并依元丰敕令格式施行。其元佑后来所编修更不施行,仍并毁板。』七月九日奉圣旨:『并依元符敕令格式施行,其今年七月六日指挥更不行用。所有元佑 令格式及元符三年以后冲改元符敕令格式续降指挥,并板并行毁弃。』勘会昨修元符敕令格式,内有系干一司一路等条法,并行厘出,不曾编修,今来自合依旧行用。窃虑诸处疑惑,合申明行下。若其间有冲改动元丰法制者,仍具利害因依申尚书省。」从之。
八月十二日,枢密院奏:「今来追复元丰法制,已冲改元佑条件不行者。其元佑条件有原系枢密院指挥。」诏令有司勾收,申枢密院焚毁。本院今后依此遵守。仍令进奏院遍牒,并依此施行。
九月二十八日,中书省、尚书省勘会下项:「一、元符三年已后冲改元符敕令格式续降指挥并板,合依朝旨并行毁弃,其创立条件不系冲改元符敕令格式者,自依旧行用。一、七月二十六日诏书:今来
追复元丰法制,已冲改元佑条件不行者,其元佑条件勾收,申尚书省焚毁。勘会所有未曾冲改元佑年条件,自合依旧行用。一、勘会昨修元符敕令格式,内有系干一司一路等条法,并行厘出,不曾编修,今来自合依旧行用,颁行新法日即依新法施行。一、勘会昨修元符敕令,为户部见修禄秩,其《禄令》更不曾编修。后来建中靖国元年十月二十七日,得旨罢修禄秩,遵依见管令式条贯施行。今欲申明,将见行《禄令》条件且依旧行使,仍令一司敕令所将元佑年冲改旧法《禄令》条贯详看,申尚书省。」从之。
十一月九日,都省白札子:「契勘一司一路等条,内有系元佑以来续降指挥,虽不系厘出条件,若系冲改动元丰法制者,亦合具利害因依申尚书省。」诏令刑部申明,遍牒行下。
二年正月四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蔡京等奏:「昨具陈情,乞诸路置学养士。伏奉诏令讲议立法,修立成《诸州县学 令格式》并《一时指挥》凡一十三册,谨缮写上进。如得允当,乞下本司镂版颁行。」从之。中大夫、试尚书刑部侍郎、充讲议司详定官刘赓特授太中大夫,奉议郎、试起居舍人、充讲议司参详官林摅特授承义郎,承奉郎、将作监丞、讲议司检讨文字吕沆特受承事郎。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蔡京言:「奉诏令讲议司修立,以六尚局条约闻奏。谨以元陈请画一事件,并稽考参酌,修立成殿中省、提举所、六尚局、供奉库《 令格式》并《看详》共六十卷。内不可着为永法者,存为申明。事干两局以上者,总为殿中省通用。仍冠以『崇宁』为名。所有应干条画、起请续降申明,及合用旧司条法,已系新书编载者,更不行用;不系新书收载,各合依旧引用。」从之。
十月十八日,详定一司敕令所修立到《龙图、天章、宝文、显谟阁学士荫补推恩格》,从之。
大观元年七月二十八日,蔡京言:「伏奉圣旨,令尚书省重修《马递铺海行法》颁行诸路。臣奉承圣训,删润旧文,编缵成书,共为一法。谨修成《 令格式》、《申明》、《对修》,总三十卷,并《看详》七十卷,共一百册,计六复,随状上进。如或可行,乞降付三省镂版,颁降施行。仍乞以《大观马递铺敕令格式》为名。」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兵部尚书兼侍读、详定一司 令左肤奏:「伏闻神考详告有司,修书之法必分敕令格式,着为成宪,以示天下万世,不可改也。今兵部所有《陕西、河东弓箭手敕》乃崇宁元年修成颁降,格令、格式混而为一,既已乖违神考修书之旨,兼以元符、建中靖国不许引用年分条法修成,及至颁降至今,冲改名件不少,紊错舛缪,难于考证。伏望遵依神考修书法,分为敕、令、格、式,重别刊定,垂之永久。」诏:「修书旧无定制,神考垂训,分敕、令、格、式之法,万世不易。今继志述事,而有司尚或违戾。可依奏重
行删定。」
二年三月十五日,殿中少监、同详定一司敕令宋(升)[ ]陛下亲政以来,继志述事,纤悉无遗,横议异端, 刷殆尽。元佑海行条法虽已投畀炎火,独诸路、一司敕令删修未完。前后条法尚藏元佑指挥,官司至今执用,俾前日焚毁诏旨却成虚文。窃详诸路、一司敕令,熙宁以来置局刊定,迨今三十余年,未能成书。昨承乏,本所官属亦尝深究其弊,盖是自来官必分房,房必分路。如川、广等路驲程辽远,一有取会,动经岁月,官吏安坐待报,即于他路了无相干,而勤惰能否且无劝沮之法,欲书之成,未易得也。欲望特降睿旨,本所删定官更〔不〕分房,令协力共修一路。才候了日,别取他日,共行删修。其每路书成,并申纳朝廷审覆,逐旋颁降。若有违戾,仰本路申明,删改行下。如此,不过数年,必见完书。仍乞纳以课程,严立期限。内详密精密者量加旌擢,稽违抵牾者特行罢黜。庶几成一代不刊之典。」诏:「置局修书,余三十年,计日之力,所费之广,书犹末成。吏慢失职,不可不惩。可并依所奏,每路限一季。其 慢官吏,虚糜岁月,仍令惩汰以闻。」 奏:「伏
九月十八日,诏:「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名不可以乱实久矣。比阅《军马司敕例》,有敕令格式之名,而名〔实〕混淆,敕中有令,令中有格,甚失先帝设此逆彼、禁于已然未然之训,殆未足以称扬功遵制之意。可令有司重加刊正。」
十一月二十九日御笔:「批阅近奏,以六曹事修例为条。且法有一定之制,而事有无穷之变,苟事一为之法,则法不胜事。又其轻其重、其予其夺,或出于一时处断,概为定法,则事归有司,而人主操柄失矣。宜令详定一司敕令所,应于六曹已施行事为永制者,修为敕令格式外,其出自特旨,或轻或重,非有司所决,可以垂宪者,编为定例,以备稽考,余悉删去。庶使官吏不得高下其手。」
三年六月十三日,中书省、尚书省勘会详定敕令所修到外路敕令格式等,朝廷置局审覆,设官置吏,糜费禄廪,显属重复。诏罢审覆,如事干诸路,下逐路安抚、转运、提刑、提举司依公看详,子细签贴。如有未尽未便事件,限半月指陈利害,保明申尚书省。
七月四日,诏:「内外官司应已行之令,一意遵承,毋或观望,辄有动摇。若妄言传播改革,及敢沮坏,许诸色人陈告。白身与三班奉职,有官人转两官,有名目人转两资;不愿转资,依白身人推恩。并支赏钱五十贯。
七月九日,臣寮上言:「伏见近时刑名有出于臣僚一时随事建议,不经思虑,取办目前,恐轻重有不协于中者。愿诏有司将臣僚前后奏事所立刑名看详,酌中立为定制。合用旧条者,宜依旧条施行。庶几有罪不失,而人无冤滥。」诏依奏,仍令刑部逐旋看详,申尚书省。
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给事中蔡
薿奏:「窃惟人主称制,故辄违者,论以违制之罪。臣伏见比来有司以己见条陈事,方欲立法,辄请论以违制,此臣所未(论)[谕]也。不唯间因细事,暗增重刑,实亦理势非顺,其名不正。欲望睿慈明示戒。兼因事立法者,岂容臆决 谓如付在所司讨论参考,然后颁行,亦可以杜绝轻重不论、罪同罚异之弊。」从之。
六月三十日,刑部奏:「圣旨:『神考稽古创制,讲明治具,维时宪度,尽载编敕,悉出睿断裁成,亲加笔削,故行之甚久,曾无抵疵。继而元符续敕令,疏密重轻,颇有不同,遂致踳驳,寖失本意。可委刑部检详元丰颁降敕令格式,条具闻奏。如有该载末尽,参以绍圣所降敕令施行。』今来元丰颁降敕令格式书完具,欲令先次遵依施行。如该载未尽,参以绍圣所降敕令。庶几元丰敕令便可施行。」又奏:「《元丰敕令格式》系元丰七年正月一日颁降,所有后来续降,在元丰八年三月五日已前,亦合参照施行。」诏从之,仍具元符、崇宁后来敕令等,或因官司申请,各不失法意,有所补完及随事创立,与元丰敕令格式别无妨碍者,且合遵依施行。内有刑名轻重不同,去取失当,即令本部、大理寺限一月条具前后意义,签贴成书,取旨。
八月三日,诏:「近降指挥,刑部检详元丰颁降 令格式,条具(开)[闻]奏。可。」
十三日,委本部依元降指挥疾速条具,其令存留□用。应干敕令续降等条件,仍仰刑部、大理寺编类成书,申尚书看详,取旨颁降。所有今年七月一日刑部申明先决遵守指挥更不施行。
闰八月十八日,工部尚书、《圣政录》同编修官李图南奏:「臣将《大观内外宗子学敕令格式》等与奏禀到条画事件,重别详定到《宗子大小学敕》一册、《令》七册、《格》五册、《式》二册、《申明》一册、《一时指挥》一册、《对修敕》一册、《令》二册,总二十一册。谨缮写上进。如得允当,乞付尚书省礼部颁降。」从之。
政和元年二月一日,手诏:「神宗皇帝稽古立极,垂裕后世,敕令格式之制视六经实相表里。而政令有所因革,官司有所建明,宜行修纂,以便遵用。可依熙、丰、绍圣故事,设官置吏详定删修。差何执中提举。仍限一年成书。」
二十三日,尚书左仆射何执中奏:「准敕差提举详定删修敕令格式。今以熙、丰、绍圣修书旧例参酌。乞从本所关牒诸路监司,遍下本路州县,晓谕官吏诸色人,如有见得见行敕令续〔降〕等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指挥到日,限两月内具状分明指说,实封,经所在投陈。随处州军附急递至京,仰都进奏院直赴本所投下。在京亦从本所报合门等处,依此晓谕施行。」从之。
四月十三日,尚书左仆射何执中奏:「近蒙圣恩差提举重修敕令。臣历观祖宗以来,除天圣、庆历、嘉佑、熙宁编敕、元符敕令格式,各有曾差宰臣提举
之例。盖是元丰成书,轻重去取,一出神笔刊削,复有总领之官。今陛下圣学高明,独观万事之表,缉熙先烈,无不仰遵。元降手诏,并依元丰、绍圣故事。当逐时条上,以禀睿训。虽元降手诏并依元丰、绍圣故事,终当以元丰为法。欲望寝罢提举敕令之名,以尽遵制扬功之美。」诏可,以「兼领」为名,同提举官准此。初以同知枢密院王襄同提举重修敕令,是日襄奏,以笔削润色,一禀圣裁,提举之名,所不敢当,故有「同兼领」之命。
二十四日,臣僚言:「东南茶盐已尽(覆)[复]熙、丰旧法。缘熙、丰、绍圣以来,前后申明、续降不一,宜编次遵守,乞委官修类成书。」从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详定一司敕令所奏:「奉圣旨编修禄秩,以元丰、大观式修定。今修成禄令、格等计三百二十一册。如得允当,乞冠以『政和』为名,雕印颁降,下本所先次施行。其旧法已系新书编载者更不行用外,今来经编载,及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已后续降,自合遵守。」诏依。二年二月十三日,诏详定官乞不推恩外,删定官李良佐、周穗、李富国、周用中、周因、何天衢、何亮、戴该,检阅文字吴守仁、(禓)[杨]发各转一官。内选人比类施行。
二十八日,郑居中奏:「《学法》一百三十卷,御笔裁成者列于卷首,乞冠以『政和新修』为名,仍乞付国子监颁降。」从之。
二年二月一日,手诏:「朕躬览万几,讲求民瘼,作新宪度,孚于万邦。事之缺者悉已补完,法之弊者随即更革。熙、丰诏令,具在谟训,思与天下,共遵成宪。今货殖通阜,商旅贸迁,民物安堵,边隅绥静,中外经费颇以宽舒,持之岁年,其效必着。尚虑妨功害能之士、贪利希进之徒,乘间抵巇,妄意申陈,轻议增损,规毁其成。应今日已行法令,三省恪意遵守,无容妄有纷更。非窒碍而轻议改易者,(已)[以]违制论。仍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二十二日,诏:「详定重修敕令所官吏置局未久,趁办条敕,进呈了毕,委有勤劳。删定官各特转两官。选人改合入官,更转一官。使臣各转两官。内尹正特与转行遥郡一官外,一官许回受有官有服亲。供书使臣转一官,减三年磨勘。编修手分及承受下手分、点进使臣、知杂司手分各转一资,有官人转一官,仍各减三年磨勘。内差使臣借差,不隔磨勘。无官人有出职法者,内少五年以下人愿先次出职者听,少三年以下出职人仍与占射差遣一次,二年以下更循一资;五年以上候补至前行或职级日与先次出职;其未有名目人愿换大将、减三年磨勘者亦听。」
二十八日,臣僚上言:「窃见详定一司敕令所参稽前宪令条,为万世之常法。朝廷尚虑修书之官未必能尽知天下土俗之所宜,与夫民情之所便,故书成之日,必下之逐路监司审覆可否,然后施行。为监司者往往志在观望,不复研究是非,审覆遂
为文(旦)[具]臣愚欲乞诏诸路监司,今后审覆一司敕令格式,必选择本路通晓政事之官,同共究心参考。如能指摘差失,有可采择,即以为监司善最;或卤莽保明,及法行之后却有未尽未便,即乞量行黜责,庶几有以劝惩。」从之。
九月十五日诏:「今年五月已后,应见行钞法洎茶盐法合传载者,大小纲目,具着为令。」以太师蔡京还冠宰司,图制国用,公藏私余,上下皆足,故有是诏。
二十九日,尚书省言:拟立到《诸路州军分曹掾掾格目》共三十册。诏自来年正月一日奉行。
十月二日,司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何执中等上表:「修成《 令格式》等一百三十八卷,并《看详》四百一十卷,共五百四十八册,已经节次进呈,依御笔修定。乞降敕命雕印颁行,仍依已降御笔,冠以《政和重修敕令格式》为名。」从之,仍自政和三年正月一日颁行。先是政和元年二月一日,诏以尚书左仆射何执中提举、同知枢密院事王襄同提举,至是上之。仍诏兼领官何执中、详定官李孝称、任良弼、承受官张僧佑、删定官刘宏、杜充、张焘、钱随、尚谕、杜严、刘寄各转两官。
十一月十一日,臣僚言:「乞命有司类次诏书律令可以训民者为一书,与婚冠之礼先后颁焉。州县委官专掌,孟月属民而读之。」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三三:原作「二」,按前已有「格令二」今改。
格令三三:原作「二」,按前已有「格令二」今改。
三年二月七日,《殿中省六尚供奉 令》(所)书成,诏详定官朝请郎殿中监高伸、朝议大夫殿中少监曹昱、删定官朝散郎殿中丞王迢、朝奉郎殿中省主簿赵士言希各转一官。内曹昱仍转行,承受官裴诜更不推恩。使臣、手分、书写人、书奏人各与转一官。无官人转一资,内无资可转者或不愿转人各支赐绢二十匹,或愿候有正官日收使者听。进奏官减二年磨勘。
二月二日,中书省言:「检会大观重修中书令,诸每岁取旨下近臣,博求疏远贤能之士以备器使。勘会博求贤能,须待圣旨,岂可立为常法 兼诏侍从官荐举臣僚,亦难立每岁之文。」诏上条不行。
九月四日,刑部(奉奏)[奏:「奉]御笔改定条法内称『主』者。其应缘条法内更有似此合改称呼者,仰刑部检勘,逐一条具,参酌拟定,申尚书省。典卖田宅交易文契邀约,钱主改为典买人,业主改为典卖人。失贼遭劫之家称被主、变主、事主、财主者,改为被盗人。主婚人改为掌婚人。主守改为典守。主司改为典司。监司改为监守。诸欠应纳田宅入官,其元主改为元纳田宅人。无主死人改为无识认尸人。雇人限满愿留主家,改为元雇之家。主驾纲运改为驾放海外。蕃舶主改为首领。遗物不知主名,改为所遗人。主将已下改为首将。主钥人改为掌钥人。主持官物改为掌管官物。吏人主行改为吏人管勾。主兵官改为掌兵官。以田佃与人限满并佃人为主,改为并归佃人。马主改为管马人。已买物未令入官、寄桩物主之家,改为元卖之家。主典改为掌典。」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 令兼详定一司敕令高伸等言:「契勘本所见责限编修一路法及禄秩、六曹条例等。文字浩瀚,全藉官吏夙夜协力。缘比来人吏避见督责,往往干求他处差遣,兼带请给。本所虽差人权行管勾,然虚占名阙、积滞课程之弊未之能免。伏望圣慈特降睿旨,应今后差出人并行开落姓名,不许带行本所诸般请给。除系传宣、内降外,余降到,如有一切违碍,且依今来指挥,亦许本所奏知不行;其已差出人,亦乞开落姓名。庶几人各赴功,杜绝侥求之幸,速得成书。」又奏:「契勘本所无旧请人,吏禄稍薄,如允臣等今来所乞,欲望圣慈许依九域图志所无旧请人则例支破;其有旧请人,愿依无旧请人者亦听。」诏并依,虽奉传宣、内降、宣押,亦不许。
四月十五日,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 令兼详定一司 令高伸等上修立到《诸路岁贡六尚供奉物法》,诏令颁行。
七月三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修立到诸县丞任内种植林木,以青活
须及二万株,有增亏者赏罚如法。」从之。
五日,中书省言:「检会《政和名例 》:诸律、《刑统疏议》及建隆以来赦降与《 令格式》兼行,文意相妨者从《 令格式》。其一司、学制、常平、免役、将官在京通用法之类同。一路、一州、一县有别制者,从别制。其诸处有被受专降指挥,即与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别制事理一同,亦合各行遵守。」专降指挥缘未有明文该载,诏令刑部申明行下。
亲民官于令罢任处不得寄居,及见任官不得于所任州县典买田宅,着于 令;至若罢任处典买田宅,独无禁约,臣窃疑之。且寄居犹不可,况罢任处典买田宅乎 臣窃见近时士大夫至有今日辞秩,而明日立券殖产者。膏腴之田不素图之,安可即置 彼既当官之日营营自殖,则临事岂无高下之心 又况朝解印而暮占籍,与吏民伍,其于害义伤风,岂特寄居之比邪 伏望明立条禁,俾罢任者限以岁月之久,方听自便。庶足以责其行法治众,上副朝廷峻等威、厉廉节之意。」诏于条内添入「罢任未及三年者同。」 八月二十二日,利州路转运判官高景山奏:「伏
十月十九日,诏:「自今以民功被赏迁秩者,依战功法,仍选任在战功之上。武臣有战功、犯赃罪者,不得亲民,着为令。」
二十日,刑部奏:「欲依户部拟到绍圣常平、免役令『诸承买场务已给付后,正身有违碍而无同居亲主领者,别召人承买』,拟定『主领』字作『掌领』字。」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政和四年十月二十日 :诸以民功被赏转官者,选任在战功之上,仍依战功法;诸有战功人有赃罪者不得亲民。勘会民功人犯罪合追降及准例入重者,除因农田、水利、赈济、居养、安济、漏泽违慢外,并合依战功法取旨施行。」诏令刑部申明行下。
同日,尚书省言「《政和赏令》,诸应转一官者,承直郎以下改合入官;非军功捕盗者,将仕郎不满五考,从事郎、登仕郎不满四考,文林郎、通仕郎不满三考,并循两资」等条。诏:逐条内称战功或军功者,其有民功之人并依战功法。所有一司一路并应干条法内称战功、军功者,及六曹及详定一司 令所依随事参照,条具比拟,申尚书省。
二十六日,将仕郎、充国朝会要所检阅文字李弥逊奏:「臣仰惟神宗皇帝睿智远览,鼎新百度。陛下圣孝继志,增光益美,纤悉备具。其前后诏条固已载诸甲令,藏在官府矣。然阅时既久,中更废驰,冲改混殽,申明重复,深虑官吏奉行之际,浸失本指。欲望令在京官司,各具所司应自熙丰之初、崇观以后被受创行事件元降指挥,编类成书。其诸路郡县通用者,委自六曹类聚,刊(再)[印]颁降。仍乞申戒内外常切遵执。」诏令在京内外官司各条具元丰、崇观以来见行及冲改事件申尚书省。
五年四月十六日,刑部郎中李
《政和令》,诸命官将校犯罪自首,遇恩全原,去官勿论者,具事因及条制申尚书省或枢密院。缘自来在外官司于状内多不如令详具有无专条战功、别犯并计,却致刑寺再行取会,动经岁月,莫能结绝。欲乞立严禁使之遵守,庶几革去迂滞灭裂之弊。」诏依奏,仍令刑部立法申尚书省。又都省勘会:今来令官司事因状内详具有无战功等,其民功亦合一就立法。从之。 绎奏:「伏
八月九日,手诏:「法以制人,不以便己,故法出于至公,无牵于私意。稽考《元丰官制》,刑部为议法之官,尚书省为创法出令之地。今有司请立法,往往自便。应修 令格式,并归一司 令所,候修毕,送刑部议定立法,申尚书省详覆,取旨颁行,如《元丰格》。其逐处见编修官吏并罢。」
十三日,诏:「一司 令所张官置吏,以删立法令为职。而有司辄自请立法,不归本所立文,盖欲自便。近降指挥申饬,以革其弊。访闻 令吏人往往不习法令,又多三省、枢密院给使之人,食其俸而身不在役,以故法久不成,虚糜廪禄。可自今并不得差三省、枢密院人;其见在吏人并行试补,汰其不能者。如违,以违御笔论。仍仰御史台弹奏。」
十一月十二日,尚书度支员外郎张勋奏:「窃以东南六路上供粮斛,岁额数百万石。前此真、楚等有转般七仓,其掌管官吏、装卸兵卒,糜费至广,弊亦如之。自陛下灼见利病,讲究直达,出于宸断。推行以来,舳舻相衔,万里不绝,虽五湖之远,皆应期而至。不唯省转般之劳,而绝侵盗失陷之弊,内外刑狱为之一清,兹实万世之利。臣自承朝旨差委编修,遂参照政和四年六月二十日以前所降直达纲条 及申明、指挥,修立成书,并看详共成一百三十一册,总为一部,计一十复,并已经尚书省看详讫。所有前后应干指挥,已系新书编载者更不行用;其不系新书所收,文意不相妨者,并七月一日以后续降指挥,自合遵守奉行。谨具进呈。如允所奏,先付本部镂板颁行,内厘送条件限十日录送所属。」从之。
六年闰正月二十九日,详定一司 令王韶奏:「修到《 令格式》共九百三卷,乞冠以『政和』为名,镂版颁行。」从之。
六月五日,户部尚书兼(许)[详]定一司 令孟昌龄等奏:「今参照熙宁旧法,修到《国子监律学 令格式》一百卷,乞冠以『政和重修』为名。」诏颁行。
十三日,礼部尚书白时中等奏:「今将《崇宁贡举(去)[法]》改修到《御试贡士 令格式》总一百五十九卷,乞冠以『政和新修』为名。」诏颁行。
七年四月十六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修成《吏部侍郎左右选条例》,诏令颁行。详定官孟昌龄等更候三次进书取旨推恩。
五月二十七日,礼制局编修《夏祭 令格式》颁行。详议官兵部尚书蒋猷、保和殿学士蔡攸、显谟阁待制蔡鯈各转两官;
承受官中侍大夫、青州观察使邓忠仁更不推恩;检详官辟(廱)[雍]司业尚佐均、朝奉郎郭三益、徐秉哲、太常博士王升、承议郎王沔、奉议郎杜从吉、正字李升、迪功郎崔造各转一(各)[官]、减三年磨勘;选人改合入官,仍减二年磨勘;检讨官倪登、王庭老各转一官,选人比类施行。
八月九日,中书省言:「检会律文:在官犯罪,去官事发,犯公罪流以下勿论。盖谓命官立文。后来 文相因修立:掌典解役,谓出职归农,已离本司,及勒停永不收叙,亦同去官免罪。如此,若犯罪之后,则生奸弊,解役归农,侥免重罪,兼与命官犯罪去官不同。」诏:政和 内掌典解役者听从去官法一节删去不行。
二十五日,臣僚上言:「窃以比年以来六曹等处申请因事立法,指定刑名者甚众,或乞依某条,或乞(料)[科]某罪,阅时滋久,陈请猥多,本末轻重,不无舛紊。臣谨按《政和令》,因事奏请立(治)[法],不得指定刑名。法意详尽,理应遵守,而未有专一科罪指挥,是致玩习,无所畏惮。欲望特降睿旨,凡因事应立法而辄定刑名者,乞严立断罪条法施行,庶使便文自营之人知所惩戒。」诏令 令所立法,申尚书省。
十二月二十八日,枢密院言:「修成《高丽 令格式例》二百四十册,《仪范坐图》一百五十八册,《酒食例》九十册,《目录》七十四册,《看详卷》三百七十册,《颁降官司》五百六十六册,总一千四百九十八册,以《高丽国入贡接送馆伴条例》为目,缮写上进。」诏送同文馆遵守施行。
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检会诸受制书急速者,当日行下,遇夜收到,限次日午时前;非急速者,限一日。诸承受御笔处分,无故违限一时者徒二年,一日加一等,三日以大不恭论。看详:承受御笔处分理宜虔恭,不可稽缓,然誊写指挥或遇假及出者,赍就宰执书押用印,并入夜有门禁限隔,理宜立限行遣,而元条未曾立行下之限。」诏于「制书」字上添入「御笔」二字。
五月十八日,臣僚言:「方今政事所先,理财为急务。比者已诏诸路,而《旁通格》会元丰以来财用之数,将乘其出入,通其有无,以制国用。又因建利者之言,推明榷酤、盐铁、里布等事于四方。是数者皆宜讲求画一之法,使当于人情,宜于久远。乞依元丰条例司、崇宁讲议司故事,置经制司于尚书省,领以宰臣,措置官吏,专责推行,以幸天下。」诏:「诸路所上《旁通格》并日近臣僚推明财计等事,可付编修《圣政录》官讲画,分别条目。仍差高伸、李梲、柳庭俊、王安中、刘嗣明为详议官,张大亨、张灏、丁彬、王礼、李子奇为检阅官。」
重和元年十二月十三日,殿中省编修《六尚法》书成,详定官蔡行、少监赵士言希、删定官李秘、高尧臣各转一官,检阅文字、手分各转一官,书写人、书奏、通引、进奏官各减二年磨勘,依四年法比折。内未有名目人
候有名目日收使,愿换进义副(刷)[尉]者听。诸色人共四十一人,赐钱一百贯文,付本所等支给。
宣和元年五月十九日,中书省言:「检会臣僚上言:『臣闻天下之所恃以为治者曰法,而 令格式者法之具也。臣契勘一司 令所上下官属无虑三十余员,而详定官居半,臣窃怪之。今详定官类多中台长贰或侍从官领宫祠者兼之,盖甚重也。然中台长贰或各有本职,使其究心力,或有所不给,而侍从官领宫祠者,朝廷本以优赏,不可责以职事。且十羊九牧,甲可乙否,为属官者将奚所取正而为之适从 非特如此,凡兼详定,其赏给、人从之类率皆添给,又书成奏功,例有增秩之赏。此在朝廷,固不较其多寡也,诚恐于法(诚)[令]之损益利害实未有补,而徒为此纷纷尔。伏望睿断量立员数,择其练达典章、深晓法令者,俾兼详定,则着 令格式,以辅成一代之治,岂小补哉!』奉旨:员额、犒设等令尚书省措置取旨。勘会详定检阅官已有立定员额外,详定官系临时取旨差除,难以立额。」诏:「本所官请给并依九域图志所则例支破,不得例外添破酒食犒设之类,违者以违制论。」
八月二十四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新修《明堂 令格式》一千二百六册,乞下本所雕印颁降施行。从之。其后诏经进书官吏各转一官资,选人改合入官;不经进书人依例减三年磨勘,人吏愿补进义副尉者听;不系首尾人,依例减二年磨勘。
二十五日,成都府路提刑司奏:乞今后有盗昊天玉皇上帝、诸州天庆观圣祖殿、及神霄玉清万寿宫殿内供献之物,未有专一断罪条法。刑部、大理寺今具下项: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三千三百里。谓供神御,凡其余仪仗亦同。其拟供神御谓营造未成者。及供而废阙、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飨荐谓币牲牢之属,馔呈谓已入于所经祀官省视。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已阕所接神御。若盗釜甑刀匕之属,并从常盗之法。勘会盗昊天玉皇上帝及圣祖殿内供献之物,自合引用盗大祀神御之物断罪外,神霄玉清万寿宫内供献之物虽未有明文,理当比附前项条令断罪,欲申明行下。从之。
《开封府令》有不得过两日之文,其余官司与外路理合一体立法。若违限不放,亦未有专一断罪条约。欲望付有司参详,以《开封府令》修立海行,并违限刑名颁下在京刑狱官司并诸路遵守。」诏令尚书省立法。今增修下条:诸鞫狱干证人无罪者,限二日责状先放。其告捕及被侵 十月三日,刑部尚书王革奏:「契勘鞫狱干证无罪之人,依《政和令》合责状先释。自来不曾立限,遂致纵留动经旬月。伏(捐)[损]人唯照要切情节,听暂追,不得关留证讫,仍不得随司即证。徒以上罪犯人未录问者,告示不得远
出。冲改本条不行者,鞫狱干证人〔无〕罪应责状先放,而于令有违者,论如官文书稽程律计日,罪者杖六十。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措置到《详定一司 令所事件》一册,〔详〕定官系以十员为额,内四员欲乞元选曾任刑法差遣或通晓刑法之人承替。额内已改官先到□□令今后依此选除。其余额外人依已降指挥,满资日罢任。一、勘会 令格式,昨降指挥,须归一司 令〔所〕编修,革其自便。其详定官编修到本局 令,亦与签书,显属妨嫌;自〔今〕系修本职条令,并免签书,更不干与。」从之。详定官今后以三员为额。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刑部状:「详定一司 令所修立到:诸纲运,缘路官司辄截留附搭官物者,于行程内批书两相情愿附搭者同。当职官吏并徒二年,命官先次冲替,人吏勒停。即乞冲改拘截附带他物者以违制论、发运司常加觉察等条,本部已议定立讫。」从之。
三年五月九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今将两浙、福建路供到皇佑以后至政和三年终应干条制册,修成《 令格式》进呈。诏依奏颁降施行。
六月二十七日,提举利州路常平韩思俨奏:「切见朝廷逐时颁下申明续降条制,但以年月先后编次,月日寖久,在官者未能通知,奸吏因之得为轻重。乞(照)[诏]有司,应被受见行 令逐门编入,庶使良法美意粲然易见。」诏令尚书省立法。
旧法,乡村居民会要处许置炉造熟铁器用,即不该载镇寨。切详诸路州郡所管县镇多寡不同,河东、陕西县多而镇少,河北、京东县少而镇多。其逐镇居民人烟过于河东县分,兼各有知镇或监官,并管烟火贼盗,注亲民资序,及有巡尉去处,自可责委觉察,奉行条令。今欲乞诸路有监官镇寨内亦许置炉造熟铁器用。若私造禁兵器等,并依上件罪赏施行。只乞于前项条内『州县城外』字下添注入『镇寨有监官兼烟火公事处同』一十三字,庶得法意周尽,即不冲改前后条贯。」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日,知平阳府商守拙奏:「伏
五年八月十四日,刑部增修下条:「诸重禄案吏人辄引非本宗同居缌麻以上亲罢役吏人虽亲亦同。在案及书写文书者,并引人犯赃与同罪。」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日,大理卿周懿文言:「 令格式自熙宁以后四经编修,率不踰十年;元符 令行之最久,经十二年,亦重修纂。见行 令自政和三年颁行,迨今一十五年,未再编次,其间缘因革建明,条目至多,抵牾乖戾,无所适从。乞下 令所编次。」从之。
九月十二日,臣僚言:「祖宗以来,皆有一定之法,若所谓皇佑、嘉佑、元丰等编 是也。因事更改,则随条贴说,有司易于奉行,天下皆可循守。自蔡京当国,欲快己私,恐人拟议,遂乞降御笔手诏,出于法令之外,不复经由朝廷。有
司得之,遂为定令。或因人而请,或因事而设,前后自相抵牾者甚多。乞自今年以前,凡所降御笔手诏,内令省曹寺监诸司,外令监司诸州县,各具录类聚,缴申朝廷,付 令所将祖宗及见行条贯参考删修成书,然后颁行。目下内外官司并乞且用元丰、嘉佑编 ,以俟新书之成。」从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三十日,福建路提刑司言:「靖康元年以前所降御笔手诏、或御批手诏、或御笔、或手诏、或御宝批、或御笔依奏、或御宝批依奏、或御笔依拟定之类,未审合与不合亦同御笔手诏引□见行条法。」详定一司 令所看详:「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指挥:御笔手诏令 令所重行参修。所有御批手诏、或御笔、或手诏、或御笔依奏、御笔依拟定、御宝批、及批依奏详定之类,亦合依元降指挥施行。」从之。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自今除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御笔系出于法令之外依累降指挥施行,其余减杖、恤刑之类者并合依旧遵守。」五月十日,滁州推官赵伯总言:「比年以来,法令变更,易于反掌。且如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议者乞用元丰、嘉佑之法,仍候修书之成。殊不知两法之中,自相抵牾者固多。虽尝行之,至十月十四日,则又《禄令》用嘉佑格,拟断依元丰条,仍行一司一路等法,余依已降指挥,是前日申明又冲改矣。至靖康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再检会速令申明,其余海行等法不系御笔手诏修立者自合依旧引用,所有十月十四日指挥更不施行。以此观之,则是前弊略不能革,数易之后,尚乏成书,参考删修,徒为虚设。乞付有司议定,专用一年之法,即不得辄引相妨之文,以紊成宪。」诏:「本无御笔手诏者,自合依旧引用政和海行等法。恐诸处疑惑,令申明施行。」
殴盗博引用嘉佑条外,其余将嘉佑与政和 参酬相照,合从轻, 三年四月八日 :「自今并遵用嘉佑条法。内拟断刑名,嘉佑与见行条制轻重不等,并从轻;赏格即听从重。其官制所掌事务格目及役法等,有引用窒碍,或该载未尽事件,并令有司条具以闻。」既而刑部侍郎商守拙条具:「欲将谓如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嘉佑 》依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减一等,《政和 》论如为部曲律合从嘉佑减一等之类。赏典之类并合从重,谓如获盗黄汴河官木,《嘉佑 》一名杖罪、钱五贯,《政和 》每人杖罪、钱二十贯,合从二十贯之类。责限条约之类并合从宽。谓如《嘉佑 》犯罪经官司断遣,屈抑者听半年内披诉,与重勘,《政和 》称事已经断而理诉者,一年内听乞别勘,即合从一年内之类。其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在京、海行,及嘉佑所不该载,如免役、重禄、茶盐、香矾、六曹通用等事,并合依见行条法。若事干军政边防机密漏泄,听探
情理深重,并修书未成间,《嘉佑 》与见行条法相照引用,窒碍者并合取自朝廷指挥。」从之。至四年十月二日,重修 令所再条具嘉佑法疑碍项目申请,奉诏:「遵依嘉佑成法外,情犯刑名至有轻重,亦难以并依。令本所随事损益参酌,务要曲尽人情法意。仍依已降指挥,将合行增损刑名拟定以闻。」
四年六月七日,大理卿兼同详定一司 令王(依)[衣]言:「修 旧例,关报刑部,遍下诸州军等处,出榜晓示。诸色人等陈言《编 》利害,于所在州县投陈,入急脚递,发赴都进奏院,本院赴部所投下。如看详得委有可采,即保明申朝廷,乞与推恩。仍乞以『详定重修 令所』(谓)[为]名,就用见使印记,将见在 局与大理寺供职官并力,同共依元降指挥对修,止请见任请给。」从之。
十日, 令所言:修 旧例,合差提举官。诏差范宗尹提举,张守同提举。既而又言:乞将以次所差官于衔内带删定官及编修官。诏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言)[官]兼重修 令删定官,详定一司 令兼详定重修 令,同详定一司 令兼同详定重修 令,大理寺官兼详定重修 令删定官。
八月一日,臣僚言:「自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落,无从稽考。乃有司省(己)[记]之说,凡所与夺,尽出胥吏,其间未免以私意增损,舞文出入。望下省部诸司,各令合干人吏将所省(已)[记]条例攒类成册,奏闻施行。内吏部铨注条例乞颁下越州雕印出卖。」诏六曹百司疾速条具申尚书省。绍兴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百司进呈条册,候降到颁行,各具册抄录送刑部,仍逐季具有无冲改,续降关报。如有差漏及违慢不报,即依旧制人吏杖一百。」十月二十九日又诏:「先令左右司郎官以省记之文刊定颁行,恐不能专一,可改送 令所立限刊定,镂版颁降。内吏部条法最为急务,责限一月,余并限一季成书。」绍兴三年三月十三日,从臣僚所请,复诏令百司各将已省记条例与合为永格续降指挥,先委本处当职官吏精加看详,置册分门编纂,申纳朝廷。如有所隶去处,即申所隶审覆圆备,送 令所看详,取旨颁降,逐处收掌。所有合用纸笔朱墨等,各具合用数目申所属应付。其后诸司编类到省记条令,并从 令所看定讫,取旨颁降。
四(月)[日], 令所言:「奉诏将嘉佑与政和条制对修成书,本所节次往邻近州军抄录续降等文字,未到。窃虑坐费岁月,难以成书。除已降嘉佑、政和条法参照先次删修外,缘其间有情犯重而刑名轻,或立功轻而推赏重者,乞从本所随事损益,参酌拟修。」从之。
十月二十一日,刑部员外郎王纲等言:「律称日者以百刻,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窃详上条既言称年以三百六十日,即是一月系三十日为限。诸条及指挥内有以月为限者,(为)[谓]如军人
许首身之类适当在三十日,而遇小尽者,有司往往便以二十九日为月引用,却作违限。盖缘未有明文,遂致疑惑。」诏尚书省行下。
赦书:应仁宗法度理合举行,可自今并遵用嘉佑条法,将《嘉佑 》与《政和 》对修。本所今将《政和 》并《嘉佑 》先次参修,书成,乞先次进呈,镂版施行。」诏依。于五月二十八日进呈毕,详定官韩肖胄续请编修官吏除详定官乞不推恩外,望依政和进 例施行。诏:「重修 令所费用浩大,仰本所官疾速刊修,候成书日,一并优与推恩。」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伏
八月四日,参知政事(司)[同]提举重修 令张守等上《绍兴新 》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十六卷,《申明刑统》及《随 申明》三卷,《政和二年以后赦书德音》一十五卷,及《看详》六百四卷。诏自绍兴二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 令格式》为名。先是建炎三年四月八日指挥,可自今并遵用嘉佑条法。于是下 令所,将嘉佑与政和条法对修。至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先修 一十二卷进呈讫,至是续修成今格式并申明等上之。诏详定官权工部侍郎韩肖胄落权字,同详定大理卿王衣除权刑部侍郎。见在所并已离所删定官宣教郎鲍延祖、刘一止、曾恬、宣义郎李迒、文林郎何许、胡如埙、修职郎王洋、迪功郎李蔼、陈戣、虞澐、陈康伯、张域、大理寺官兼删定官大理正孔仲京、大理丞孙光庭、张柄、路彬、大理评事赵公爟、许大英、检阅文字使臣、两经进书人各转一官,内选人改合入官,并更减二年磨勘。一经进书人各转一官,选人改合入官;不经进书人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无资可循人与改次等合入官。知杂司、法司、编修手分、开拆司以下等第推恩。后诏温州都孔目官陈邦材,令本州岛支赐绢一十疋,以本州岛供报抄录政和以来续降详备故也。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自颁降《绍兴新书》之后,恐官司申请创立条禁或增重刑名,寖失祖宗立法之意。乞令有司如遇臣僚续有申请,并检会昨用嘉佑法参酌修书元降指挥,参照修立施行。」从之。
三年九月五日,权刑部侍郎兼详定一司 令章谊言:「朝廷比修《绍兴 令格式》,简编浩博,众议纷纭,书务速成,论靡专决,去取之间,不无舛错。厥今颁在有司州县权行,渐见抵牾。欲承疑遵用,则众听惑而不孚;欲因事申明,则法屡变而难守。望诏监司(都)[郡]都守与夫承用官司,参考祖宗之旧典,摭《新书》之阙遗,悉随所见,条具以闻,然后命官审订,删去讹谬,着为定法。」从之。
十五日,诏:「今后执政官留身奏事,并依宰臣条例;其合门见行条令, 令所删修。」
十八日, 令所看详:「臣僚陈请:吏部七司近因申请,修立到人吏
犯赃,同保人停降编管断罪之法。自降指挥后来,铨曹之吏稍知畏戢。然独行于吏部七司,而户部以下诸司亦莫之行。乞将上条并入《尚书六曹寺监通用 令》施行。本所看详:渡江以来,铨部案籍不存,遂以《大观六曹寺监通用 令》条立法禁。今欲将《吏部七(旬)[司]通用 令》并入《大观尚书六曹寺监通用 令》施行。」从之。
二十七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朱胜非等上《吏部 》五册、《令》四十一册、《格》三十二册、《式》八册、《申明》一十七册、《目录》八十一册、《看详司勋获盗推赏刑部例》三册、《勋臣职位姓名》一册,共一百八十八册。诏自绍兴四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尚书吏部 令格式并通用 令格式》为名。先是建炎四年八月一日,臣僚言:「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亡,无从稽考,仍有司省记之说,未免以私意增损出入。乞下省部诸司,各令合干吏人将所省记条例攒类成册,奏闻施行。」诏令六曹百司疾速条具,申尚书省。绍兴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又诏:吏部条法最为急务,令 令所限一月先决镂板。续诏以广东转运司录到元丰、元佑吏部条法,与吏部七司省记到元丰、崇宁看详,政和重修格式,及天圣七年以后案例,至绍兴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续降指挥条册,参酌修立,依限颁降。时礼部尚书洪拟、兵部侍郎章谊为详定官,左承议郎宗庠、左通直郎张博、左从政郎李材、魏良臣、左修职郎金安节为删定官。相继修到尚(书)左右、侍左右、司勋、司封、考功条。而 令所切言:「前项条法虽已申纳尚书省,缘七司条法所系非轻,自来凡有成书,并经圣览,方始颁行。」诏令缮写投进。至是上之。有旨,曾编修进书详定官各特转一官,删定官各减三年磨勘,知杂司、编修手分、书写人以下各等第推恩。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刑部言:「政和二年七月一日以后至建炎四年六月终续降,系参酌删修成《绍兴新书》,见今遵用外,其建炎四年七月一日以后至绍兴三年十二月终海行续降指挥,昨缘本部遗火不存,已下湖、温州抄录到续降指挥,见行编类,镂版颁降。其绍兴四年正月一日以后续降指挥,合依旧法,春秋编类,颁降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四日,前广南东路转运判官章杰言:「朝廷自渡江以来,图籍散亡,官曹决事无所稽据。臣为郎时,尝乞下诸路编缉。继而备使岭外,于是 行所部搜访,缮写到祖宗以来条令及纂集前后续降指挥,凡一千十八卷,并地图一十面。望下有司更加订正,然后颁之列曹。」 令所看详:「章杰抄录条册内,户部一司计一百九册,共一百八十卷。今将目录勒逐部当行人契勘已有未有条令名件开坐在前,乞将户部一司降付本部参照见行条令遵守照使。如有相
妨窒碍者,即从本部看详施行。」诏:章杰抄录到条册内,事干六曹,分送逐部看详以闻。
五年三月一日,诏监司、(师)[帅]守限一月条具逐路州县被受专法,修写成册,申尚书省。盖以兵火之后,州县授专法申述朝廷,无所考据,往复诘问,久而不决,因臣寮上言,故有是命。
六年八月十八日,刑部员外郎周三畏言:「国家昨以承平日久,因事增创,遂有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海行 令格式,与律法、《刑统》兼行,已是详尽。又或法所不载,则律有举明议罪之文,而 有比附定刑之制,可谓纤悉备具。乞自今除朝廷因事修立一时指挥外,自余一切,悉遵见行成宪。」从之。
九月二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张浚等上禄秩新书,《海行 》一卷,《在京 》一卷,《海行令》二卷,《在京令》一卷,《海行格》一十一卷,《在京格》一十二卷,《申明》一十五卷,《目录》一十三卷,《修书指挥》一卷,《看详》一百四十七卷。诏镂版施行。初,臣僚起请,乞下详定一司 令所将嘉佑、熙宁、大观《禄令》并政和《禄格》及前后所降指挥,详定成法,修为绍兴新书。本所寻将嘉佑以来并政和元年十二月以后二十五年续降指挥,先次编修到绍兴海行文武官请受并在京宰执、亲王、侍从、卿少、员郎、丞簿而下职事官应干请给 令格等。至是书成上之,诏离所提举官资政殿学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沈与求,详定官显谟阁待制、知福州张致远,见在所详定官吏部侍郎晏敦复、删定官右从事郎方颖、(在)[左]宣教郎王居修、(在)[左]从事郎张庭俊、左迪功郎李朝正、右迪功郎方扔,并各转一官;内选人改合入官。见在所详定官户部侍郎王(候)[俣]落权字,离所删定官减二年磨勘,人吏已下等第推恩。
七年四月八日,左司员外郎楼照言:「兵火以来,文书阙逸,频年省记,品式粗周。而因缘申请者至今未已,务为一切,纷乱旧章,甚者至于徇人而变法,用例以破条,甚非法守之义。此而不革,法将废矣!望饬中外官司,自今恪守成法,无得轻议冲改,及已有明文者不得用例。」从之。
是年闰十月二日,左正言辛次膺奏:「近有废法而用例者,且以二事言之:故侍从、执政之家用致仕遗表恩泽,乃援例而补异姓者;特奏名进士及以恩例补文学之人,不候赦恩,乃援例而参部者。且事或无条,乃可用例;事既有条,何名为例 一例既开,一法遂废。望今后凡有正条,不许用例。」诏(中)[申]严今年四月八日指挥行下。绍兴(元)[九]年二月九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言:「有司用例之害有四,大略以胥吏私自记录,并录有奸。乞将官司应干行过旧例,委官搜检,并行架阁;并吏人私记录者,重立罪赏,限十日首纳烧毁。仍饬有司,今后一切以法令从事。而诉事之人敢辄引例者,官员
徒一年,百姓杖一百。」诏 令所取索百司行过旧例,删修取旨。
八年六月十九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院使赵鼎等上《诸班直诸军转员 》一卷、《格》一十二卷,《亲从亲事官转员 》一卷、《令》一卷、《格》五卷。诏降付枢密院行使,仍以《绍兴枢密院诸班直诸军转员 令格》及《绍兴枢密院亲从亲事官转员 令格》为名。
十月三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续上《禄 》一卷、《禄令》二卷、《禄格》一十五卷,《在京禄 》一卷、《禄令》一卷、《禄格》一十二卷,《中书门下省、尚书省令》一卷,《枢密院〔令〕》一卷、《格》一卷,《尚书六曹寺监通用令》一卷,《大理寺右治狱令》一卷,《目录》六卷,《申明》六卷。诏自绍兴九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禄秩 令格》为名。先有诏将嘉佑、熙宁、大观禄令并政和禄令格及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后来续降指挥编修,除已先次修成《 》二卷、《令》三卷、《格》二十五卷、《目录》一十三卷、《申明》一十五卷、《修书指挥》一卷、《看详》一百四十七卷,于绍兴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进呈讫,至是续修上焉。诏详定官吏部侍郎晏敦复、户部侍郎李弥逊、见在所删定官右迪功郎方畴、任绅、左迪功郎李郁并各转一官,内选人依条施行;曾经修书离所删定官减二年磨勘。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臣寮言:「绍兴法令,着为成书,愿饬有司,成法具载方册者务在固守,无辄时加新意,妄议增损。」诏令 令所取索内外申明、续降指挥,看详可以永久通行者,编类成法,余并取旨。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寮言:「自绍兴修法成书之后,十年之间,或因州郡申请,或因臣寮建明,创立条禁,增减刑名,冲改不一,是为续降指挥。乞令监司委属官、州委司法、县委主簿,各将被受续降指挥,依 分门编类成书。仍于绍兴法中应冲改条内,分明贴出『照某年月日续降冲改指挥』,长吏再行照对,不得漏落。」诏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尚书刑部员外郎李景山言:「绍兴重修法令成书,颁行甫及一纪矣。然其间或亲颁诏旨裁定刑名,或因修别条冲改不用,虽皆已得指挥见行遵用,而 令格式仍旧未改。诚恐奸吏得以舞文,望诏有司将见颁 令格式参定改正,别行颁印。」诏令 令所增修颁降。
二十七日,诏今后 令所删定官,差曾任亲民,参用刑法官。
十年十月七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在京通用 》一十二卷、《令》二十六卷、《格》八卷、《式》二卷、《目录》七卷、《申明》一十二卷。诏自绍兴十一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在京通用 令格式》为名。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伏见国家修复旧章,以幸天下,如绍兴新书,系将嘉佑、政和 参
酌成书,其于常法之外增立条制并一切删去。以至兵火后来省记到一司专法,尽经左右司及 令所逐一参酌详定,然后引用。惟是大观《在京通用》至今依旧遵守,兼内有已经冲改、不该引用之文,尚载典册,颁之郡县百司及车驾临幸之所在,于观听实为未允。乞送修立官司逐一看详删削。」诏令详定一司 令所重别删修颁降。 令所言:「欲乞将《崇宁在京通用条法》,自崇、观后来至绍兴八年六月终应受续降指挥,修为绍兴新书。检会一司专法内又各厘正在京通用,并大理寺又有崇宁续附在京法。缘昨来所得圣旨内未曾有前项厘正、续附二件条法名色。」有旨令编写修入。至是上之。时尚书右仆射秦桧提举,参知政事孙近同提举,刑部侍郎陈 详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详定,左奉议郎周林、右宣教郎陈抃、左从政郎石延庆、左迪功郎方云翼、何逢原为删定官。诏本所官吏等该首尾修进详定、删定官并各转一官,选人改合入官;经修不经进书详定、删定官各减二年磨勘;以下人吏等第推赏。
十一年八月九日,臣寮言:「《绍兴保状式》:若系毁失付身之类,并结除名编置之罪,所以深防欺诈,重示诚惩,使人知法之不可犯,不可轻任此责也。然稽之见行条法,则罪不至于是,使无辜去失之人益艰于求保。望诏有司,今后保状结罪之文止称甘伏朝典,一从抵罪之法。」诏令吏部改定状式(之)[以]闻。
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六曹通用 》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六卷,《寺监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库务通用 》一卷、《令》二卷、《目录》四卷,《六曹寺监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六曹寺监库务通用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目录》三卷,《寺监库务通用 》一卷、《令》一卷、《目录》二卷、《申明》四卷。诏自绍兴十三年四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为名。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法》内有已经(重)[冲]改,乞送修立官司逐一看详。」诏下 令所重别删修颁降。后本所言:欲将《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条法》自崇、观后来至绍兴八年六月终应受续降指挥,修为绍兴新书。至是上之。时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提举,参知政事王次翁同提举,权户部尚书张澄为详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详定,左从事郎游操、左从政郎洪适、左修职郎沈介、迪功郎潘良能、右迪功郎张表臣为删定官。有旨: 令所编修大观六曹寺监等通用条法,依昨进《在京通用令》体例推恩。
十三年闰四月四日,臣僚言:「乞诏有司将祖宗旧法所载『虽累讳后,终因自服,依案问自首』之文仍旧存留,将近修
立『再勘方招减一等,三问不承,不在减等』之法,特赐删去。」 令所看详:「律云:『知人欲告,反案问欲举。』为其本情将有发觉,不容隐拒,必须自首,方获减科。 云:『因疑被执之人,虽有可疑之迹,赃证既未分明,则无必按之理。若不因其自服,所犯无由显露。』以此推原律、 意义,盖谓因疑被执之人,赃证未明,故可隐拒;虽经累讳后招,终是因其自服,即与『知人欲告,案问欲举』事体不同。所以熙宁 添立注文,合从减等。元符、政和、绍兴 皆以上件旧文详定成法。至绍(圣)[兴]六年内,福建宪司申明,嘉佑、元丰(去)[法]有曾经盘问,隐拒本罪,更不在首减之例,遂行删去,却添入初问、再问、三问之文,不唯使犯罪之人无自新之路,亦恐知虽首无益,终不自服,反致淹延。今欲从臣寮所请,删去绍兴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限定次数指挥,依旧遵用绍兴 内依案问自首之文。」从之。
十月六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国子监 》一卷、《令》三卷、《格》三卷、《目录》七卷,《太学 》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二卷、《目录》七卷,《武学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律学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小学令》、《格》一卷、《目录》一卷,《监学申明》七卷,《修书指挥》一卷。诏自来年二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为名。是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子司业高闶言:「监学在京日应合行事务,并遵用宣和新修法。昨缘兵火散失,目今别无遵照。虽见存元佑、绍圣条令,皆系旧法窒碍不同。欲下修法官司,将元佑、绍圣并见行条法指挥一处详定条立。」又言:「昨降指挥,太学并诸路科举取士,依遵元丰成宪。所有学法在宣和间用元丰以来条件参修,自合以元丰法为主。今来本监有先省记到元丰学法,及取到秀州元丰学令,并系祖法。乞送 局参修。」 令所言:「元佑、绍圣监学条法,照得系园子监、太学、武学、律学等法,共成一部,合依(就)[旧]参修。其武学、律学条法等包括小学法在内,兼小学条件不多,系在太学法之后附载。」既而高闶复言:「 令所一就修武、律学法,本监见存建中靖国新法,武、律学法具载详备,乞将与元佑法参修施行,庶不抵牾。」并从所请。至是书成上之。诏依昨进大观六曹寺监等通用条法例推恩,礼部、国子监详审官各减二年磨勘。
十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蜀中四路差官,着于条令甚详。昨颁降《吏部七司法》,付之逐路,藏于有司,当职官不能遍晓,参选官(慢)[漫]不及知,奸吏舞文,为害甚大。乞令成都府路转运司翻印关诸路,依绍兴新书,许人收买,所贵人皆晓然。有不依法者,听于逐路提刑、安抚司陈诉改正。」从之。
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大理评事孙敏修言:「《绍兴 》海行条内称不以赦降
原减,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而其(问)[间]有厘析为一司专法,如擅支常平司钱之类,既非海行条内所载,有司拘文,不复引用,理实可矜。乞下所属参酌轻重,除去『海行条内』四字,庶几厘析为专法者亦沾恩霈。」刑部看详,欲如所请,从之。
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尚书省言:「已降诏旨,委诸路监司、郡守措置裕民事件。今已条具来上,次第施行。尚虑条目颇多,易成散浸,久远无以稽考,欲委官编类成秩。」诏令吏部侍郎王循友、户部侍郎李朝正编类成册,印本颁降诸路州军。
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常平免役 》五卷、《目录》二卷,《令》二十卷、《目录》六卷,《格》三卷、《目录》一卷,《式》五卷、《目录》一卷,《申明》六卷,《厘析条》三卷,《对修令》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自来年三月一日颁降,仍以《绍兴重修常平免役 令格式》为名。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绍圣常平免役条内有已经冲改,愿送修立官司看详。」诏送 令所参照删修。后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令所言:「绍圣法修书后来续降指挥,除(正)[政]和三年四月以前系昨修《政和续附法》已参用去取,更不合引用外,欲从本所将政和三年四月一日修《政和续附》已后至今应干续降,与绍圣、政和旧条一处参修。」从之。至是上焉。时太师、左仆射秦桧提举,刑部尚书周三畏详定,右儒林郎黄卓、左迪功郎林机、右迪功郎周紫芝、张好问为删定官。诏依进国子监条(司)[法]体例推恩。于是提举官秦桧依例转一官,回授赐亲属一名六品服,恩数依转官例。
十九年六月八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吏部七司》并《七司通(判)[用]》、《续降》共二百五十六卷,《目录》三卷,《修书指挥》一卷。其事干有司及一司、一路、一州等指挥,并行厘出,分为二十七卷。所有专为一名或一事一时申请,不该(条)[修]入七司条(司)[法]者并作别编一百四十八卷,共四百三十五卷。诏颁降,仍以《绍兴看详编类吏部续降》为名。先是绍兴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权吏部侍郎张宗元言:「应吏部续降指挥,分案条具,命官修饰其便于人、合于理,依仿旧文,编为一书。」诏令吏部长贰措置。于是吏部尚书吴表臣等言:「今遇每旬具合施行及否者上省,如得允当,乞送 令所依仿成宪,立文修法。」书成,具 、令、格、式,别为卷帙。后 令所言:「吏部法昨已修至绍兴三年四月终,今来合自绍兴三年五月为头编修。本所逐一取会看详得其间有事干海行者,有合属七司者,有系一司或一路专法者,即难以一衮修为吏部七司法。兼海行及吏部等法各已修为 令格式,亦难别为卷帙。今来吏部具到续降指挥约
二千七百余件,若不逐一分别编类,窃恐官司引用疑惑。今欲将前项吏部具到指挥,于内将冲改不行或重复及事干海行等条不合收入吏部法者,并别用册编载外,将其余事干七司合存指挥,并随事分门,分为七司及通用编类。」又言:「编类续降至绍兴十一年终,所有自绍兴十二年至绍兴十五年六月终,接续编类。」并从之。至是上焉。时桧为提举,刑部侍郎韩仲通为详定,右承直郎盛师文、右儒林郎黄然、右文林郎杨迥、右从事郎吴松年、右迪功郎魏师心并为删定官。诏依常平免役法例推恩。既而秦桧辞免恩命,寻赐桧孙埙进职一等,孙女孺人封令人,依例赐对衣金带。
十月四日,上与辅臣论:有司立法不可太重,恐难必行。可谕 令所检会日前建明,有不可行者,并须改正。
二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师、尚书左(朴)[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盐法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续降指挥》一百三十卷、《目录》二十卷;《茶法 令格式》并《目录》共一卷,《续降指挥》八十八卷、《目录》一十五卷。诏颁行。盐法以《绍兴编类江湖淮浙京西路盐法》为名,茶法以《绍兴编类江湖淮浙福建广南京西路茶法》为名。先是绍兴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干办行在诸军粮料院王珏言:「窃以茶盐之法,祖宗成宪非不详备,然岁月寖久,积弊滋深。盖缘州郡申明或因都省批送,或因陈献,或因海行,并皆随事设宜,画时颁降。比自建炎之后来未编集,例多断阙,改之(文)[之]文,无复参照,往往州县所引专法,间是一时省记,因此黠吏舞文,得以轻重其手。望下 令所取应系茶盐文字、并续降画一、见行条法,看详编定。」于是 令所言:「寻下诸处抄录到《元丰江湖淮浙路盐法》,并元丰修书后来应干茶盐续降指挥八千七百三十件。今将见行遵用条法逐一看详,分门编类。」至是上之。时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为提举,刑部侍郎韩仲通为详定,左迪功郎魏师逊、右儒林郎方泾、左修职郎周麟之、右从事郎何溥为删定官。诏修进茶盐法,依吏部七司例皆推恩。
二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详定一司 令所上《大宗正司 》一十卷、《令》四十卷、《格》一十六卷、《式》五卷、《申明》一十卷、《目录》五卷。诏颁行。先是绍兴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诸王宫大小学教授王观国言:「宗室支派散居四方,虽有大宗正一司法令,而难以推行。」礼部取到诸宫院状:「契勘本司专法系在京日删修,其间有目今权在外难以推行者,或内有合行删修者。请从 令所删修。」从之。至是书成进呈,上谕辅臣曰:「 阅所修,甚有条理,可颁降施行。」续诏依茶盐法进书例推恩。
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宽恤诏令》一百六十八卷、《目录》三十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颁行,仍以《绍兴编类宽恤诏令》为名。(一九)[先]是绍兴二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前权知惠州郑唐佐言:「陛下临御以来,诏令为民而下者十常八九,莫先省刑罚也,薄税敛也。然亲民莫如守令,按察莫如监司。而守令之职,固当精白一意,务使实惠及民;若监司岁内巡历所部州县或不周 ,则遐方僻壤,郡邑官吏奉行必有不谨。望饬攸司,自中兴以来省刑罚、薄税敛,凡恤民宽厚之诏令,编类成书,以赐守令。仍令监司岁内分巡所部州县,务要周 ,以察奉行诏令之当否、官吏之勤惰。」诏下 令所编类。至是成书上之。有旨依昨修大宗正司法进书例推恩。
二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谕辅臣曰:「昨来卿等奏陈,近年有司申明续降指挥,多有与祖宗成法违戾去处,已令有司看详改正,至今不曾具到。」沈该等奏曰:「六部以谓,若一顿更改,恐致纷纷,欲每因一事,便改正一项。」上曰:「此固好,然恐吏辈临时得以舞文玩法。不若督促,与一番改正。」先是魏良臣乞令省部具续降申明指挥,付有司看详,庶与祖宗旧法不相背戾,诏从之。至是未上,故有是旨。
十月十七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本所与实录院、国史、日历所、玉牒所皆系宰执提领。一般书局各有进呈及御前降出文字,本所旧曾差置内侍官充承受并诸司及提举诸司官。欲依例出差。」诏都大提举诸司差延福宫使、宁远军承宣使、入内内侍省押班李珂,承受官差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干办御药院兼太一宫李绰。
闰十月一日,臣寮言:「文昌,政事之本。今户部之婚、田,礼部之科举,兵部之御军,工部之营缮,以至诸寺监一司专法之外,窃意无条而用例者尚多有之。欲望深诏大臣董正治官,悉令有司子细编类,条具合用之例,修入见行之法。一有隐匿之弊,重寘典宪。」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万俟等上《御试贡举 》一卷、《令》三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省试贡举 》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府监发解 》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御试省试府监发解通用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二卷,《内外通用贡举 》二卷、《(今)[令]》五卷、《格》三卷、《式》一卷、《目录》四卷、《申明》二卷,《厘正省曹寺监内外诸司等法》三卷,《修书指挥》一卷。诏可颁降,仍以《绍兴重修贡举 令格式》为名。是年正月九日,臣寮言:「国家取士,如棘闱糊名之法,悉沿唐制,而又增广。立号、誊录、监试、巡铺,以至代笔、挟书、继烛,禁戢尤严。独缘试官容私,
公道不行,或先期以出题目,或临时以取封号,或假名以入试场,或多金以结代笔。故孤寒远方士子不得预高甲,而富贵之家子弟常窃巍科。乞下有司重修科举之法,革去近年容私之弊。如挟书、代笔、继烛,必欲尽禁;如封弥、立号、誊录,必欲依条;如考校、定去留、分高下,必欲至公;如知举、参详、考试官,仍乞御笔点差,以复祖宗科举之法。」后 令所言:「科举取士,一宗条令尽载《贡举法》。系自崇宁元年七月修立,经今五十余年,其间冲改及增立名件不少,前后所降申明,州县多不齐备。欲将上件《崇宁贡举条法》逐一取索,重修施行。」从之。时宰臣万俟为提举,户部侍郎王(侯)[俣]为详定,右宣教郎柳纶、右宣议郎魏庭英、左从政郎赵廱、右从政郎范冈、左迪功郎陈榕为删定官。至是书成上之,诏依《宽恤诏令》进书例推恩。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四四:原作「三」,据顺序改。
格令四四:原作「三」,据顺序改。
近日 令所删定官不问岁月远近,偶值进书,例行改官。虽推赏系旧例,然前 二十七年四月二日,吏部状:「侍御史周方崇上言:『伏(比)[此]亦少假岁月,不如是之冒滥也。窃见《绍兴杂压令》:删定官在著作佐郎、国子监丞之上,既改官除监检鼓院等差遣,则序位反(存)[在]著作佐郎之下。欲望将选人删定官虽经进书,令依太学正录例,到任一年,通及五考,方与改官。仍乞将选人任删定官及其余选人职事杂压,重行修立,别为一等。』本部看详:选人任删定官,欲令杂压在太学博士之下。其磨勘改官,在任及一年,有出身人通及四考,无出身人五考,即依绍兴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已降指挥施行。其进书赏并与比类循资。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从之。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司农卿汤允恭言:「全蜀之地初置宣抚处置使,则许便宜行事;既立总领财赋司,则有措画指挥。二者出于军兴一时济办,多与一司一路及见行条法不相照应。望降指挥,俾制置司、总领所各具元来所得便宜措置指挥,取会四路宪、漕、常平司、见今州县承受奉行与绍兴新书不同处,及断立罪赏轻重或相抵牾,逐一参照,条具申奏,下 令所看详,将合存留条件编入绍兴新书,颁降四川专一遵守。」从之。
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领详定一司 令所汤思退言:「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实总万机之务,其章程品式应期会者亦各有本省之法。伏见中书、门下 令格式实大观中修纂,历年既久,而尚书省第有省记条册。窃虑官制、事名或有增改、续降命令所当修(着)[者],望下有司重修三省成法。盖三省之法实着出令官人之程格,其小兼载吏员迁补之次序,非他法比,欲与宰执同共选差尚书侍郎、给、舍两三人,同本所详定官以典故法令参修,以来至当以来至当:《建炎要录》卷一八一作「三省成法来上」。。臣虽备员提领,缘今来系三省法,合同宰执详议审履。乞将来进书,臣更不推恩。所有选差官系三省属官,论思乃其本职,乞不入衔,及不添请给、书史之类。」从之。其后三十一年二月八日,刑部侍郎、兼详定官黄祖舜条具修三省法申请,未几诏罢 局,修书指挥(逐)[遂]寝,至干道六年七月十九日纔降诏复修焉。
三十年八月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陈康伯等上《尚书左选令》一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尚书右选令》二卷、《格》二卷、《申明》二卷、《式》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左选令》二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右选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三卷,《
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一卷,《司封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一卷,《司勋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一卷,《考功 》一卷、《目录》一卷,《改官申明》一卷,《修书指挥》一卷,《厘析》八卷。诏下本所颁降,仍以《绍兴参附尚书吏部 (卷)[令]格式》为名。先是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十九日,权吏部尚书贺允中言:「比年以来,臣寮奏请,取便一时,谓之续降指挥,千章万目,其于成宪不无沿革。舞文之吏依倚生奸,可则附会而从权,否则坚吝而沮格。惟是吏部七司见今所用法令最为急务,若无一定之法,革去久弊,而望(诠)[铨]曹之清,不可得也。愿诏 令所严立近限,将吏部七司祖(宜)[宗]旧制与续降指挥参定异同,先次条纂,立为定制,庶免用例破条之患。」后详定官黄祖舜言:「见修吏部七司条法,欲将旧来条法与今来事体不同者立为参附条参照。」上谓辅臣曰:「祖宗成宪不可废也,存之以备用甚当,但令所修法须与祖宗法意不相违背。仍谕诸详定。」既而权吏部尚书周麟之言:「吏部诸选引用续降指挥,前后不一,或臣寮建明,或有司申请,皆经取旨,然后施行。今以续降条册观之,乃有顷年都省批状指挥参列其间,亦曰『续降』,诚未为允。」诏令诸选具绍兴二十五年以前批状指挥,如有类此者,仰 令所可削则削之。时陈康伯为提举,刑部侍郎黄祖舜为详定,右迪功郎闻人滋、左从政郎徐履、右从政郎陆游为删定官。至是书成进呈。上曰:「顷未立法,加以续降太繁,吏部无所遵承。今既有成法,若更精择天官长贰,铨曹其清矣。」宰臣汤思退奏曰:「顷未立法,官员到部,有所整会,一求之吏,并缘为奸,金多者与善例,不然则否。」上曰:「今既有成法,当令一切以三尺从事,不可更令引例也。」续诏修进官与《刑名断例》成书通推恩赏。
讼》七卷,《诈伪》一卷,《杂例》一卷,《捕亡》三卷,《断狱》二卷,《目录》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下刑寺遵守,仍以《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为名。以绍兴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三尺之法,天下之所通用也。四海九州岛,万邦黎献,知法之所载而已,安知百司庶府之有例乎 例之所传,乃老奸宿赃秘而藏之,用以附下罔上,欺 同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陈康伯等又上《刑部断例》,《名例》、《卫禁》共二卷,《职制》、《户婚》、《库》、《擅兴》共一卷,《贼盗》三卷,《(或)[惑]世俗,舞文弄法,贪饕货赂而已。望诏吏部、刑部条具合用之例,修入见行之法,以为中兴成宪。」后 令所详定官王师心言:「据刑、寺具到崇宁、绍兴《刑名疑难断例》,并昨大理寺看详本寺少卿元衮申明《刑名疑难条例》,乞本所一就编修。」从之。初,绍兴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刑部侍郎(故)[胡]交修等乞编集《刑名断例》,当时得旨,限一季编集。又绍兴九年三月六日,臣寮言,请以建炎以来断过刑名近例分类门目编修,亦得旨限一月。是年十一月一日,臣僚复建言:「前后所降指挥非无限期。取到大理寺状,虽曾编修审复,即未上朝廷。窃详编类之意,盖为刑部进拟案引用案例。高下用情,轻重失当。今既未成书,不免随意引用。乞下刑寺根究节次立限之后如何编类,再立严限,专委官看详。」遂诏刑部委员官张柄、晏孝纯,大理寺委(平)[评]事何彦猷、赵子籈,依限一月。时编集止绍兴十年。其后汤鹏举奏:「 令所且言:(诏)[照]得《绍兴断例》,大理寺元止编到绍兴十五年以前,所有以后至二十六年终即未曾编类,理合一就编集。」至是成书,与《参附吏部法》同日上焉。诏:令所修进《吏部参附法》,并《刑名疑难断例》,依昨进御试等条法进书推恩。其本所差到大理正周自强、丞冯巽之、评事贾选、潘景珪,各与减一年磨勘,以尝兼权删定官,编过《断例》及审覆故也。以上《中兴会要》。
、马骐、检正诸房公事叶颙、右司员外郎沈枢同共编修;候成书,差尚书侍郎、给事中详定覆。 孝宗隆兴二年正月七日,宰臣汤思退言:「今百司皆有成法,中书国政所出,三省之法不可不修。」诏权中书舍人何
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今日之弊,在于舍法用例。法者率由旧章,多合人情;(出)[例]者出于朝廷一时之予夺,官吏一时之私意。欲望明诏中外,悉遵成法,毋得引例。如事理可行而无正条者,须自朝廷裁酌,取旨施行。」从之。
五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金安节言:「比因臣僚言铨曹用例之弊,臣即与郎吏疏谬例之当去与定例之可用者,悉上于朝。切虑定例虽下,人不得知,欲望申饬有司镂版刊示。」从之。
干道元年七月二十日,权刑部侍郎方滋言:「乞将绍兴元年正月一日以后至目今刑寺断过狱案,于内选取情实可悯之类,应得祖宗条法奏裁名件,即编类成书;及将 令所修进《断例》更加参酌。」从之。
讼》十九卷,《诈伪》四卷,《杂例》四卷,《捕亡》十卷,《断狱》六卷,分为一十二门,共六十四卷;《目录》四卷,《修书指挥》一卷,《参用指挥》一卷。总七十卷。仍乞冠以《干道新编特旨断例》为名。从之。 二年六月五日,刑部侍郎方滋上《干道新编特旨断例》五百四十七件,《名例》三卷,《卫禁》一卷,《职制》三卷,《户婚》一卷,《库》二卷,《擅兴》一卷,《贼盗》十卷,《
八月九日,户部郎官司马伋言:「契勘铨综之司,唯法是守,令有二(徒)[途],是启奸吏舞文之弊。欲望明诏吏部七司,如有 令前后不同者,并委有司删定可否,止从其一。」从之。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切见绍兴续降指挥未经编类,前后异同。乞诏有司删修,总为一集,颁示天下。」诏刑部条具。既而
刑部言:「绍兴续降指挥已修至建炎四年六月终,自当年七月至绍兴十八年应干申明及冲改法令指挥,已尝下大理寺、江东西提刑等司抄录,见在本所。所有十八年以后至目今续降,伏乞札下诸处缮写赴部;并诸百官司元系省记专法,内有事干海行,并改冲条制,理合一就取索参修。」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近日将绍兴续降重行删修。缘四十年间,前后申请无虑数千,重复抵牾,难以考据。乞且委大理寺官同共看详,先经正、丞,次至卿、少,一如狱案详难,定其可否,类申刑部。然后以所隶事目分送六部,六部长贰、郎官更加参详,委得允当,即着为定令。庶几 令之颁,可以经久。」从之。十一月二十九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切见绍兴以来续降几至二万余条,间见层出,前后(外悟)[舛牾]者不可一二数。比因臣僚所请,命刑寺官如断案例以次删修。然至今数月,未知所裁。欲望明诏有司,亟赐编集。有旧法不能尽而续降可以参用者,即分类编次之;有旧法文不分明而续降因事重出,即参酌损益之;有旧法所无而后不因事立制者,即修立以为法;有一时权宜处分不可着为成制者,即存留以照用;有旧法本自可用而续降不必行者,即皆删去。庶几一代法令,粲然备具。」诏依,仍差大猷兼详定官,大理少卿王彦洪、韩(光)[元]吉兼同详定官,吏部郎官郑伯熊、户部郎官曾逮、刑部郎官蔡(光)[洸]刘芮、大理寺丞潘景珪、大理司直洪榨并兼删修官。限一年编修。
十二月十八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兼重修 令详定官汪大猷言:「昨修绍兴新书,系用嘉佑法与政和法对修。今来重修 令,亦乞以嘉佑法参酌修立。」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周操言:「切见吏部七司条令,自绍兴三十年以后节次申明、续降,未经修缉。欲乞委官就吏部置局,依仿旧书,随事纂集。」诏依,仍委逐司郎官并吏部架阁文字官编类。
六年五月,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张敦实言:「比者朝廷命官置局,重修绍兴以来法令,然(上)[尚]未及诸路一司法令。乞取四川、二广逐路专行者,并加修削,目为《干道新修一司法》。」从之。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右仆射虞允文言:「昨将绍兴 与嘉佑 及建炎四年十月以后至干道四年终续降指挥逐一参酌删削,今已成书。《 》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挥》二卷。缮写进呈。乞冠以《干道重修 令格式》为名。」诏依,仍自八年正月一日颁行。
十月十五日,尚书右仆射虞允文言:「伏见 令所见修干道新书,系将诸处录到续降指挥计二万二千二百余件,除合删去外,今于旧法有增损元文五百七十四条,带修创立三百六十
一条,全删旧文八十三条,存留指挥一百二十八件,已成书颁行。欲望明诏诸路,候颁到新书,其间如有疑惑事件,许限两月,各条具申本所,以凭检照元修因依,分明指说行下。」从之。
七年正月十二日,提举福建常平茶事周自强言:「切见干道新书既以颁行,自今凡有申请冲改,必先送所属曹部详议,如果合冲改,然后取旨删修。若旧法已备,止请申严者,乞更不施行。」从之。
九月十一日,权刑部侍郎、兼详定一司 令所王秬言:「本所重修海行 令格式,已至干道四年终。今乞将干道五年以后续降指挥,令本所详定修削,每三年一次编类,申朝廷审覆颁降。」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户部将干道新修条令并申明户婚续降指挥编类成册,送 令所看详,镂版遍牒施行。
八年八月十八日,大理少卿、兼同详定一司 令莫蒙言:「契勘中书门下省、枢密院法系大观间修立,尚书省法系崇宁间修立,并未尝审订去取,止是引用省记。今乞将崇、观以后至干道八年终重加修缉,并三省通用法、三省枢密院通用法一 修立。」从之。
九年二月六日,右丞相梁克家、参知政事曾怀上《中书门下省 》二卷、《令》二十二卷、《格》一十三卷、《式》一卷、《申明》一卷,《尚书省 》二卷、《令》七卷、《格》二卷、《式》三卷、《申明》二卷,《枢密院 》四卷、《令》二十四卷、《格》十六卷、《申明》二卷,《三省通用 》一卷、《令》五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一卷,《三省枢密院通用 》二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三卷,《目录》二十卷,并元修《看详意义》五百册,乞冠以《干道重修逐省院 令格式》为名。从之。
三月二日,臣僚言:「伏见《干道新书》与旧法颇多违戾,访闻六部每遇一事,动辄申请,方能施行。乞令长贰条具,如有未便,即重行删修。」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 令所言:「吃菜事魔或夜聚晓散,因而传习妖教,州县不行觉察,自当坐罪。缘(系)[条]内令、丞、巡尉、都监、知、通、监司既有分立等第断罪,其后徒党已成者,若(从)[泛]言『命官』,即是(即是)监司、知、通、令、丞等皆合冲替,致无以分别。兼巡尉、都监职专警捕,欲将『命官』字改为『巡尉、都监』字。及于『冲替』字下云『余五百里编管』,不显『余』系是何色目人,所以删去『余』字,却照得条内上文,添入『厢耆等人』四字,在『五百里』字上为文。庶几罪责有以区别。」从之。
十月九日,诏:「六部除刑部许用干道所修《刑名断例》,及司勋许用绍兴编类获盗推赏刑部例,并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措置条例弊事指挥》内立定合引例外,其余并依成法,不得引例。」先是臣僚言:「今之有司既问法之当否,又问例之有无。法既当然,而例或无之,则是皆沮而不行。夫法之当否人所共知,而例之有无多出吏手,往往隐匿其例,以沮坏良法,
甚者俟贿赂既行,乃为具例,为患不一。乞诏有司,应事有在法炯然可行,而未有此例者,不得以无例废法事。」诏下六部看详。至是来上,因有是诏。
二年十二月四日,参知政事龚茂良等上吏部七司法三百卷,诏以《淳熙重修尚书吏部 令格式申明》为名。先是干道五年三月,吏部侍郎周操言:「吏部七司条令,自绍兴以来凡三经修纂。起于天圣七年以后,至绍兴三年七月终成书,目曰《吏部七司法》;自建炎二年八月至绍兴十五年六月终成书,目曰《新吏部七司续降》,自绍兴三年四月〔至〕三十年七月成书,目曰《参附吏部七司法》。上件条令,卷册浩繁。又自绍兴三十年以后,更有隆兴《弊事指挥》及节次申明、续降,散浸于各司之间。乞委六部主管架阁库官置局,依仿旧书,每事编类成门;仍令逐司主令法案画一供具结罪,以凭编类。候 令所修 令毕日,取吏部七司(以)[已]成三书,及今来架阁库官编类绍兴三十年以后指挥、续降,重行删(条)[修],共成一书。」诏从其请。至是来上。时
龚茂良为提举,权吏部尚书蔡(洗)[洸]为详定官,军器监巩湘、宣教郎盖经、儒林郎张季樗、宣教郎曾植、承务郎丁常任、宣教郎军器监主簿乐备、从事郎楼钥并为删定官。诏经修进书详定、删定、兼删定官各转一官,选人改合入官,提举、承受诸司官各转一官;经修不经进提举、同提举官各减三年磨勘,详定、同详定官、删定、兼删定官各减二年磨勘;不经进书承受、主管诸司官各减二年磨勘;本所进书人吏、吏部差到供报手分各转一官资;并本所诸司人兵等,各依例犒设一次。
三年正月十三日, 令所言:「本所近修《吏部七司 尚右》,从龙四色人犯赃许荫补并致仕推恩条,已于内删去犯赃一节,系犯赃人不许荫补。其旁照海行法内第二条与此相关,当时得旨,令照上条删去犯赃一节。今来 令所除将第二条系从龙等四色人既已删去『曾犯赃及』四字,若第二条内『历任有入己赃』字删去外,尚恐引用疑惑。本所今重别看详:中大夫、武功大夫以下条内除依旧法外,仍于『化外人』字下添入『除犯入己赃外』六字,在『听奏乞』字上立文。所有元申前项海行法第二条,乞更不施行。」从之。
三月二十九日,参知政事龚茂良等上《吏部条法总类》四十卷。先是淳熙二年十一月,有诏:「 令所将吏部见行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指挥分明编类,别删投进。若一条该载二事以上,即随门类厘析具入。仍冠以《吏部条法总类》为名。」至三年三月五日,详定官蔡洸等言:「除将吏部见今引用条法指挥分类各就门目外,其间有止是吏部具钞状体式之类,及内有将来引用条件,并已于法册内尽行该载讫,今更不重行编类。」至是来上。时龚茂良为提举官,户部尚书蔡洸为详定官,军器监巩湘、宣教郎张季樗、奉议郎曾植、承奉郎丁常任、军器监主簿乐备、宣义郎楼钥、从事郎陆杞为删定官。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春秋颁降进册,从刑部长贰点检,别无差错漏落,方得缴申。」以本部申到春颁进册多有错漏故也。
五月二十五日,诏:「 令所参酌到适中断例四百二十件,以《淳熙新编特旨断例》为名,并旧《断例》并令左右司拘收掌管。今后刑寺断案别无疑虑,依条申省取旨裁断外,如有情犯可疑,合引例拟断事件,具申尚书省参照施行。」
十一月十一日,参知政事李彦颖等上参考干道法,诏以《淳熙重修 令格式》为名。先是淳熙二年,臣僚言《干道新书》尚多抵牾,未免时有申明。至三年六月十一日,诏差户部尚书蔡洸兼详定官,大理少卿吴交如同详定,燕世良、俞澄时暂兼删定官。许于诸处选差通习法令人吏将干道新书抵牾条令,就 令所与本所官同共逐一参考刊修。时本所官户部侍郎单夔为详定官,宣教郎张季樗、宣教郎楼钥、承奉郎丁常任、从事郎吴天骥、从事郎周硕为删定官。七月十四日, 令所言,旧有五千四百余条,昨(条)[修]干道法日,于内删改创修九百余件。除今来合修改者置册投进外,诏令将今次改定条文逐旋置册进入;其元不动文并别无抵牾条件,不须投进。八月二日,诏六部将干道五年正月以后应续降冲改条令,限半月开具送 令所一就删润。(四八年月)[四年八月]三日,诏 令所将今来修到抵牾条件,于见行干道法内对定删修,通作一书。至是上之。诏详定、同详定官、删定、兼删定官各特转一官,内选人候改官了日收使;本所修书人吏,有官人各减二年磨勘,余人令户部各支犒设钱三十贯文。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命官陈乞改(政)[正]过名,前推录问官吏不当收坐伏辩,条法前后修改不一,难以遵用。」诏遵依《绍兴重修》,入淳熙新法施行。其干道重修令并淳熙三年八月十日重修《干道鞫狱令》,并令 令所删定。
七月二十一日,大理司真兼 令所删定官王梦若言:「寻访得旧本《嘉佑编 》四十七卷,乞委法官点检校勘。」诏贾选、王梦若、张维点检校勘。
六年五月六日,吏部言:「重修《淳熙新书》务合祖宗成宪,乞将续降指挥依旧制类成编 ,与法令并行,毋(改)[致]轻改成法。」从之。
七月一日,刑部郎中潘景珪言:「朝廷钦恤用刑,以条令编类成册,目曰《断例》,可谓曲尽。昨有司删订,止存留九百五十余件,与见断案状,其间情犯多有不同,难以比拟。乞下刑部将隆兴以来断过案状编类成册,许行参用,庶几刑罚适中,无轻重之弊。」诏刑部长贰选择元犯与所断条法相当体例,方许
参酌编类;其有轻重未适中者,不许一 修入。
六日,右丞相赵雄等上《诸路州军赏法》一百三十九卷、《目录》一十七卷,《诸路监司酬赏法》四十七卷、《目录》五卷,《通用赏法》一十三卷、《目录》一卷,《西北州军旧赏》一卷。诏以《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法》为名。先是干道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李益谦言:「本选近据诸路州军或监司申奏到小使臣、校尉陈乞任赏,其间有格所不载。本处检引一司一路专降指挥条法,皆是川广边远城寨等处,并系熙宁、元丰、大观以前所降指挥。本部推寻酬赏体例,又多案牍不存。乞下诸路州军监司抄录一司一路专降指挥,着为成法。」至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左司员外郎阎苍舒言:「见修赏法止是四川、二广、两浙、京襄、湖南北、江东西、福建、两浙州军,并诸司计一百八十余处外,其余见今在北界路未通州军并不该载。」诏:其未复州军,令 令所别作册开列。至是书成上之。时赵雄为提举,参知政事钱良臣同提举,兵部侍郎刘孝韪为详定官,大理卿贾选为同详定,迪功郎邵拟、宣教郎大理寺丞张维、(宜)[宣]义郎胡长卿、宣教郎宋之瑞、宣教郎楼钖、从政郎郑澭为删定官。诏依淳熙二年进《七司条法》指挥体例推恩。
十三日,权知徽州陈居仁言:「乞下 令所裒集隆兴优恤诏旨,类而分之,如代纳折帛、镯减重赋、惩罚科扰之类,立三十二条。大书镂板,颁之郡国,名曰《隆兴以来宽恤诏令》。申戒官吏,务在遵行。」从之。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令所言:「昨乞将干道五年至淳熙六年终续降创立并竹屋冲改海行法,取会所属。今来逐一取(道)[到],有合入三十七件,并是见行,欲雕入新书本门之后。」从之。
五月二十七日,诏 令所修立百司省记法,以《淳熙重修百司法》为名。先是大理(寺)[司]直兼 令所删定官李大理言:「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逸,多出于老吏一时省记。今以百司计之,总一百七十余处。其(问)[间]有略举事端,泛为臆说,如所谓不记是何月日指挥、不记何人申请者不可胜数。四五十年来,老胥猾吏凭借此书,并缘为奸,盖非一日。此书当修,非其它比。惟是有司供报出于吏手,差互不同,若据凭便修成法,其间私行隐匿,供报漏落,他日复得以肆为奸弊。乞下百司疾速抄录省记与见行条法,责本处职级及当行人吏结罪尽实供报,毋致隐匿。如将来书成之后,辄以漏落事件,却乞申明照会,其当职官吏重作施行。」九年六月,诏权行住修。
二十八日,右丞相赵雄等上《淳熙条法事类》四百二十卷、《目录》二卷。先是淳熙六年二月十六日,都省言,海行新法凡五千余条,检阅之际,难以备见。诏 令所将见行 、令、格、式、申明,体仿《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修纂,别为一书。若数
事共条,即随门厘入。仍冠以《淳熙条法事类》为名。至是书成上之。时赵雄为提举,参知政事钱良臣同提举,权户部侍郎陈岘为详定官,大理卿贾选同详定,刑部郎中潘景珪、儒林郎奚商衡、承直郎任洙、奉议郎郭明复、迪功郎李友直、承直郎(刑)[邢]绅为删定官。诏依淳熙六年进书体例推恩。
八年六月十九日,诏:「淳熙重修吏部 、令、格、式、申明既已颁行,其旧条难为杂用。自今如有疑惑,可申尚书省取旨。」先是吏部侍郎赵汝愚言:「昨降指挥,令 令所将《绍兴吏部七司法》、《吏部七司续降》,《参附吏部七司法》三书,又取自绍兴三十年以后至淳熙元年终节次续降,及集议弊事指挥,重修吏部七司 令格式。至淳熙二年书成。除是年正月以后指挥合作后 遵用外,自淳熙元年十二月终以前申请指挥自不合行用。然 令之文简而深,请奏之辞详而备,居官者既未能精通法意,遂复取已行之例,用为据依,故吏因得并绿为奸。望委本部主管架阁文字官尽取建炎以来逐选见存指挥,分明编类成沓,付本选长贰郎官,参照《新书》重行考定。取于《新书》别无抵牾者,编类成册进呈,取自裁断,存留照用外,其余尽行删削,自今法案不许引用。」至是书成,故有是诏。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诏 令所将干道七年及淳熙三年所降违限不投税告赏指挥并与刊除,自今专一遵守淳熙新法。先是干道七年指挥:以物产一半没官,一半(允)[充]赏。淳熙三年指挥则以所告物全给告人。后来淳熙新法所载:违限不投税者,三分物产,以一分没官,而告人只以没官之物一半充赏。是告人之赏乃六分之中给其一也。缘新法与续降既许并行,故有司承用之际,或得容心,奸吏舞文,因例为市。至是臣僚请削去续降,当专一遵守淳熙新法,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五日,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莫叔光言:「《淳熙新书》所修者止于干道四年,其干道五年正月以后至淳熙七年六月以前所降指挥并未铨次。今因淳熙(命)[新]书之名,莫敢引用。乞申饬四方,使考首篇所载指挥,明知续降不曾冲改《新书》所已修者,自以《条法》为断;《新书》所未入者,自据指挥而行。」从之。
十一年五月一日, 令所上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后、淳熙十年十二月以前宽恤事件成书,凡三百卷。
十月二十七日, 令所看详:「臣僚奏:《绍兴 》节文,『诸因事呼万岁者徒二年,其不因事者杖一百』。绍兴五年刑部看详,乞将因事到官,实负冤(仰)[抑],官司欲加刑禁,避怕一时锻炼辄呼者,依不因事法。干道敕于『不因事者杖一百』之下注云:『虽因事到官,实负冤(仰)[抑],避免刑禁而辄呼者同。』研究前项看详及补注,其于裁酌轻重,切当事情。今淳熙复位敕止
云『诸辄呼万岁者徒二年』,所有绍兴 及刑部看详二项悉皆删(者)[去],不复区别。乞下 令所遵用旧法及已看详事理施行。本所今重别参酌改修:『诸辄呼万岁者徒二年,兵级配本城,再犯配五百里。若因怨嫌者,诸军对本本人依阶级法本人:疑有误。,余人对本辖官配本城。其实负冤抑者杖一百。』诏令刑部遍牒。」从之。
十三年十月六日,臣僚言:「吏部《尚书左右选通用令》:『冒亲被荫自陈,听改正。虽已经升改,仍依初补法。』与《考功承务郎以上使臣通用令》:『命官妄冒奏授(注谓奏孙作男之类),已陈首改正者,与通理前任未经磨勘年月,仍添展二年。』二条自相抵牾。乞下有司详议。」吏、刑部长贰看详:「《尚书左右选令》内虽说冒亲被荫,不曾开说如何伪冒。今欲于『被荫』字下添入注文『谓奏孙作男之类』七字。《尚书考功令》内『已陈首改正者』下文有『与通理前任未经磨勘年月,仍添展二年,以后依常例不理为过犯』二十六字,欲令删去,却添入『虽已经升改磨勘,其以前历过年月并不许收使,仍依初补法』二十四字。庶几法令归一,不致抵牾。乞下 令所详定,重行修立成法。」从之。
同日,臣僚言:「《刑部法》:诸官司失入死罪,其首后及录问、审问官定罪各有等差。而《考功令》:诸历任曾失入死罪,未决者两该磨勘,已决者三该磨勘。一 施行,初不分别推勘官、审问、录问官。乞令有司将《考功》失入官磨勘一节,以《刑部法》为比,审问、录问官比推勘官稍为等降。」吏、刑部长贰看详:「《刑部法》各已该载分别首从,推勘、审问、录问官等降不同。惟《考功令》通说曾失入死罪,不曾分别。今欲于《考功令》内『曾失入死罪』字下添入注文『谓推勘官』四字,即与审问、录问官稍分等降,庶几于《刑部法》不相抵牾。乞下 令所修立成法。」从之。
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中书舍人、兼详定一司 令陈居仁言:「乞下 令所取祖宗免役旧法,并户部取括绍兴十七年以后续降指挥,本所官公共精加参考,其有与旧法抵牾者即行删(者)[去]。仍具申朝廷,修为一书,名曰《役法撮要》。候成,镂板颁之天下,以一民听,以柅吏奸。」从之。
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修立《诸军及配军逃入郴桂界捕获赏格》。臣僚言:「郴州宜章、桂阳县并桂阳军临武县管下,民性顽犷,好武喜动。其逃走军兵既无生业,往往为盗。今来郴、桂境内捉获逃军,乞与倍他州之赏。」 令所重别参酌立法:「诸军及配军逃亡入郴州桂阳县军界,捕获者以海行赏格倍给。获藏匿或过致、资给者准此。」从之。以上《孝宗会要》。
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仰惟国家《新书》之设,昭如日星,事制曲防,靡不毕具。而又以颁降指挥厘为《申明》,一定不易,所以一民听而塞吏奸。然州县之间,往往杂取向来申请续降指挥,凡《申明》所
载者悉与成法参用。书既不载,而下无从折衷,上不得尽察,由是轻重出入,惟吏所欲。虽有明晓详练之官,但见有所稽按,即为施行。尝考其故,盖向来续降指挥,其间或有便于人情,至今合行,而新旧《申明》阙遗不载,是以相循错杂,悉至引用。昨淳熙五年七月内因臣僚奏请,乞将干道修书以前申请续降指挥更加考订,取其可行者附于《新书》之后,其余不许引用。寿皇尝命有司立限条具,然一时去取不过数件。其后虽更《淳熙新书》既成,而有司参用如故。弄文舞法,皆起乎此。乞明诏有司行下,内而百司庶府,外而监司州郡,令各条具,断自今日以前、《淳熙新书》以后,凡经引用续降指挥,随 申明不曾收载者,并行置册编录,供申刑部。候齐足日,缴申朝廷,委官详与参订,取其《新书》阙遗者,附于随 申明之末,镂版颁行。其已经改者悉从删削,不许更有引用。庶几法度昭明,有司有所遵守,而民听不惑。」从之。
绍熙元年八月九日,臣僚言:「伏见至尊寿皇圣帝命官考订成淳熙一书,其间申明、续降往往删除,从一定之制,悉以《新书》从事,非书所载,一切不得引用。特未知《淳熙新书》止将干道四年十二月以前指挥删修而成,自干道五年至淳熙七年续降指挥既未经修,即非删去。当时 令所于进书之前,盖尝取旨,以谓干道五年正月一日以后应干续降不收载者,并合依旧遵守。《新书》之首具载此旨,昭然甚明。缘所在官吏元不曾读首篇所载之文,往往弗能详知,便意《新书》尽冲续降。弄法者得行其意,奉法者不知所从。臣淳熙十年九月内尝具奏,乞申 四方,使考首篇所载,明知干道五年正月以后、淳熙七年六月以前续降不曾冲改,镂板见诸春颁。至于非书所载,直云一切不得引用,初不明指干道四年以前已经删去者为不得用,干道五年正月以后、淳熙七年六月以前元非删去者自合遵承。乞检坐淳熙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指挥,并臣今所在在:疑当作「奏」。,颁示中外,咸使明知,庶几政令之信,无所愆违。」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淳熙新修《新书》止干道四年,自干道五年至今二十二年之间,申明、续降,未经修纂。比因臣僚有请,令诸处各条具修书以后,凡经引用续降指挥,并行置册编类,供申刑部,候齐足日缴申朝廷,委官参订。经涉二年之久,诸处供申未足。乞行下刑部,立限(崔)[催]督,蚤与参订颁行。」从之。
四月十二日,臣僚言:「臣闻自昔天下之所通行者法也,不闻有所谓例也。今乃于法之外,又有所谓例。法之所无有者,则援例以当法;法之所不予者,则执例以破法。生奸起弊,莫此为甚。盖法者率由故常,着为令典,难以任情而出入;例者旋次创见,藏于吏手,可以弄智而重轻。是以前后
臣僚屡有建请,皆欲去例而守法。然终于不能革者,盖以法有所不及,则例亦有不可得而废者;但欲尽去欲行之例,只守见行之法,未免拘滞而有碍。要在与收可行之例,归于通行之法,庶几公共而不胶。今朝廷既已复置详定 令一司,臣以为凡有陈乞申请,傥于法诚有所不及,于例诚有所不可废者,乞下 令所详酌审订,参照前后,委无抵牾,则着为定法,然后施行。如有不可,即与画断,自后更不许引用。如是,则所行者皆法也,非例也,彼为吏者虽欲任情以出入,弄智而重轻,有不可得,奸弊自然寖消。举天下一之于通行之法,岂不明白坦易而可守也 」从之。
,无或瞀乱,是为一代之良法。」从之。 十七日,臣僚言:「近者朝廷複置 令刪修官,蓋將會 續降,編緝無遺,使章程條目昭然可見,誠為中外之利。然则法贵乎简,不贵乎繁。今 令格式既勒成书,余外建请冲改,不知其几,皆百姓所未闻。庀官其间者虽欲检伺欺弊,未必尽究,猾吏黠胥,掩藏玩弄,得以容奸。民庶冒昧,陷于非辜;郡县奉行,乖于定令。若斯之类,为害实多。靖循其原,盖繇立法以病法,革弊而滋弊,文书猥冗,非所以明邦典而定民志也。乞诏攸司,将前后续降指挥非已编成书者,精加审订,冗并者省之,异同者析之,可久者着之,难行者削之。搜剔汇萃,各有伦要,使中外共
五月六日,臣僚言:「淳熙所修《新书》止干道四年而已,自干道五年至书成之日凡十有余年,自书成以迄于今又十有余年矣,则是二十二年之间,申明、续降未经修纂也。比因臣僚有请,令诸处各条具修书以后,凡经引用续降指挥,并行置册编录,供申刑部,候齐足日,缴申朝廷,委官参订。此淳熙十六年八月所降指挥也。今诸路州军抄录到部者纔五十余处。且朝廷法令不可一日而不齐,诸处编录不过数日而可办,顾 经涉二年之久,而供申有未足乎!官吏玩习,无 已甚!乞下刑部立限(崔)[催]督,蚤与参订颁行。」从之。
同日,权工部侍郎潘景珪言:「恭惟至尊寿皇圣帝一朝大典,着为成书,固已颁之史馆矣;独于法令一书,纔修及干道四年,自五年以至今将二十余年,未尝一加删润之力。臣不敢妄议法令之万一,深惟前后臣僚申请殆非一端,前后指挥行下殆非一事。或有旧法不能尽,续降参照者;或有旧法文不甚明,而续降因事重出者;或有旧法元不该载,后因事立为成法者;或有旧法本自可用,而续降不必行者;或有一时权宜措置,而后不可引为(帝)[旁]用者。交互之际,出入之间,诚恐未免有抵牾而相参差者,或删而去,或存而留,使着为成书,定为成法,而生民永可以为司命,是岂宜一朝而缓也哉!臣尝见祖宗时,遇修书则置局,书成则罢。愿陛
下体此之意,特命大臣选择周行之士,付以删润之职,分其条目,期以岁时,使之精考而修削之。比至书成,则还其元职,不复再为一司。」从之。
八月三日,诏 令局明立法禁:「应尸虽经验,妄将傍人尸首告论到官,致拷掠无罪人诬服,因而在囚致死者,依诬告罪人法。其家属妄认者,以不应为重坐之;至死者,加以徒刑。其承勘官司依故入人论罪。」先是臣僚言:「处州何强因骂人力何念四,别无殴击实状,忽逃而之他。有何闰胜者于溪淤内寻得一不识名尸首,遂诬告何强,以为殴杀其仆。检验委有致命痕伤,而仆之父亦妄行识认。官司禁勘,逼勒虚招,何强竟死于狱。后何念四生存复还。使何强不死于狱,必死于法。治狱之官可非其人,推鞫谳议之际可不致其审哉!昨来臣僚申请下大理寺看详,一时止具检验不实条法申严行下,而妄告、妄认、妄勘者竞不施行,其冤滥岂无所归耶 乞行下删修。」故有是诏。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窃惟朝廷方严盗铸之禁,不可不稍优捕获之赏。照得赏格:获私铸钱不满五火,止减磨勘半年;五火以上减一年,十火以上减二年,二十火以上止减三年。且捉获私铸,三、四火已是不易,乃止减得磨勘半年。一任之内,一官吏之身,积而至于二十火,固无此等事。傥或有之,出等殊赏,乃止减得三年磨勘,计功酬劳,诚是太轻,何以激劝 乞将上项赏格重加详定。知、通、都监、县令、巡尉获私铸,照应前项干道九年八月八日指挥内已增修减磨勘至转官等项目推赏。所是,旧立不满五火至二十火以上之文,窃恐于火数太多,难得及格之人,由此坐视,不切用心缉捉。欲将『不满五火』之文改作『一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一年』;『五火以上』改作『三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二年』;『十火以上』改作『五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三年』,『二十火以上』改作『十火以上』增作『转一官,选人循两资』。所有命官亲获赏格,并诸色人获私铸钱赏格,亦乞从前项干道九年八月八日指挥内已增修赏典施行。」从之。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言:「臣僚札子:乞将强盗除贷命再犯依元项指挥处断外,并强盗已经断配,再犯两次以上,照淳熙十三年二月六日已降指挥施行;余并照元项指挥拟断。」本部措置,除曾犯强盗断配,谓非贷命者。再犯行劫两次以上,自依已降指挥处断外,其初犯百姓行劫,欲增作四次以上,谓未曾事发者。方许照应淳熙十三年指挥施行。如不及今来所增次数,即听依干道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挥施行。」从之。干道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挥:「应强盗赃满,内为首及下手伤人,若下手放火,或因而行奸,或杀人加功,并已曾贷命再犯之人,已上六项并依旧法处断。
余听依《刑名疑虑》奏裁。」淳熙十三年指挥节文:「强盗苟不犯六项,虽累行劫至十数次以上,并赃至百千贯,皆可贷命。谓宜除六项指挥外,其间有行劫至两次以上,虽是为从,亦合依旧法处断。」律:诸强盗无首从。 :诸强盗十贯若持仗五贯者绞。
四年十二月四日,新权知滁州曾渐言:「大宗正司、内侍省、太史局、太医局皆有补授迁转之法,未尝不关由吏部,而吏部无明文可以参考。以至省部寺监吏职补授亦然。当官者苟欲参究本末,不免迂回诘问,且又有不可得而取索者。乞将一司一所补授迁转及省部寺监吏职补授应所专用格法及续降指挥,命官立限,聚为一书,仿《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法》之体,镂版颁行。」诏令 令所类聚,限一年修立成书。
嘉(庆)[泰]元年二月十四日,礼部尚书兼吏部尚书张釜言:「《吏部七司法》盖尚左、尚右、侍左、侍右、司勋、司封、考功通用之条令。自绍兴三年迄淳熙二年,凡四经修纂,订正去取,纤悉备尽。孝宗皇帝尚虑条章泛滥,不便观览,复诏大臣分门编类。然编类之后,迨今又及二十有七年,其间有朝廷一时特降之指挥,有中外臣僚报可之申请,历时寖久,不相参照,重复抵梧,前后甚多。或例宽而法窄,则引例以破法;或例窄而法宽,则援法而废例。予夺去取,一出吏手。若更迟以岁月,则日复一日,积压愈多,弊幸愈甚。窃见孝宗皇帝干道五年,尝诏七司郎官并吏部架阁将未经修纂指挥置局编类,仍委长贰同共点检。乞检照干道五年已行体例,将吏部七司未经修纂应干申请画降,委官编类,正其抵牾,删其重复,辑为一书,颁降中外。」从之。
三月十八日,权户部尚书、兼详定 令官韩邈等言:「本所近进呈《庆元编类宽恤诏令》并《役法撮要》,已降指挥雕板印造。今已毕备,乞自四月三日颁行。」从之。
二年十一月四日,臣僚言:「《吏部七司法》自孝庙令 局删修,凡有建立间出御笔裁处,无非参酌为经久可行之典。成书既上,又令编成总类,以便参照。至今已二十八年矣。自淳熙初元积至今日,凡臣僚申请建议续降,不知其数,涉岁既久,吏得并缘为奸。其所欲行,则援引随至;无所请嘱,则多为沮抑。盖岁久不曾参酌去取,编入成书,则其弊必至于此也。乞令吏部疾速编集二十八年续降指挥,置册缴申朝廷,行下 局公共看详,去其抵牾重复,而定其可以永久遵行者。毋得轻易变动祖宗旧法,以至宽纵生弊。庶几一代成法,灿若日星,昭示无穷。」从之。
三年七月十九日,户部侍郎李大性言:「国家之法非不整整,而建议之人增损变更,不无可议。乞今后凡有建请,须下之六曹,审之 省,更参照旧法有无冲改,然后施行。其或旧法已当,不应冲改者,许宰执开陈,给
舍缴驳,台谏论奏。」从之。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户部侍郎王违、刑部侍郎周珌等言:「恭奉指挥参修吏部七司条法,已将淳熙二年正月一日以后续降指挥四千四百余件,参酌一部旧法三千二百余条,可以附入旧法者就旧法本条删润,元无旧法则创行修立。今已每月申纳提举官。欲乞候提举官看下,送三省合属户分检正、都司审覆讫,类聚牒送吏部详审施行。」从之。
开禧元年五月二日,权吏部尚书丁常任等言:「参修吏部七司条法,今来成书,乞以《开禧重修尚书吏部七司 令格式申明》为名。」从之。
六月十九日,右丞相、提举编修 令陈自强等上表:「昨准指挥参修吏部七司条法,已将合修指挥参酌可以附旧法者增润删修,无旧法者创立为法,如是权行指挥难以立法者,编节作申明照用。今已成书,上进以闻。」从之。
嘉定二年五月八日,臣僚言:「度牒绫造于文思院,用尚书省及祠部左右司印。今奸民一切假伪为之,于此而不痛加惩绝,则纵弛陵夷,何以为国 其有伪造之人,坐以重辟。官吏士庶能捕获全火者,白身则与补官,选人则与改秩,京官则比附酬赏。凡所经由官吏、僧道,能审验举觉得实者,亦重立赏格。其有经由,容隐不觉,而发于他处者,亦当根究,重寘之罚。仍令礼部与敕令所参定条法,行下诸路州郡,书之粉壁,明以示人。」从之。
五年十月八日,知通州乔行简言:「窃观见行条法,计赃定罪元以二贯成疋,至绍兴而增为三贯,至干道又增为四贯,且令候绢价低平日别行取旨。仰见祖宗达权适变,不惮弛法以便民,惟恐寘人于深宪。今江北专用铁钱,近年以来,比之内郡铜钱,数轻三倍,匹绢之直,为钱十千。而犯赃者以绢定罪,亦如铜钱以四贯为疋。赃轻罪重,犯者易入,深可悯恻。」事下大理寺,申:「四川专法,以钱计赃定罪者,铁钱二文当铜钱一文。今两淮用铁钱,与川郡事体一同,合行下应用铁钱去处,并照应四川专法施行。」刑部以闻,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刑部尚书李大性言:「《庆元名例 》,避亲一法,该载甚明,自可遵守。《庆元断狱令》所称鞫狱与罪人有亲嫌应避者,此法止为断狱设,盖刑狱事重,被差之官稍有亲嫌,便合回避,与铨曹避亲之法不同。昨修纂《吏部总类通用令》,除去《名例 》内避亲条法,却将《庆元断狱令》鞫狱条收入。以此吏部循习,每遇州县官避亲,及退阙、换阙之际,或引用断狱亲嫌法,抵牾分明。兼《断狱令》引(兼)[嫌]之项,如曾相荐举,亦合回避,使此法在吏部用以避亲,则监司郡守凡荐举之人皆当引去。以此见得止为鞫狱差官,所有昨来以《断狱令》误入《吏部总类》一节,当行改正。照得当来编类之时,吏部元有避嫌条令,却无引嫌名色,故牵引
《断狱令》文编入。欲将元参修《吏部总类法》亲嫌门内删去《断狱令》,所有《名例 》却行编人。」从之。
八年二月四日,吏部尚书、兼详定 令官李大性等言:「《庆元海行 令格式》一书,先来用淳熙海行法并干道五年以后至庆元二年终续降指挥删修成书,即是庆元二年十二月以前但干海行指挥,其可行者已于此书该载。又《开禧吏部七司法》一书先来用淳熙吏部法并淳熙二年以后至嘉泰四年十月终续降指挥删修成书,即是嘉泰四年十月以前但干吏部指挥,其可行者已于此书该载,凡是不合修者并行删去。品式具备,昭著日星,是宜有司一意遵守。而吏胥为奸,旁缘出入,或以远年续降已经删修者复行引用,殊失公朝修立成书之意。所有海行指挥在庆元二年十二月终以前,吏部指挥在嘉泰四年十月终以前,凡新书所不该载者,并不合引用。其修书以后再有续降指挥,却合作后 遵用施行。庶几恪守成宪,免致抵牾。伏乞朝廷特降指挥,仍札付吏、刑部照应,遍牒施行。」从之。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臣僚言:「京官知县在法按罢,如曾经推勘体究,罪状显著,满二年后参用;有不经取勘体究,而赃证明白者,满一年半后参选。其有按章内无赃滥实迹,止因职事旷弛,放罢后半年参选。此台、部见遵守之法也。臣窃谓官于近地者除道涂日月之外,犹有三两月闲废。官于湖、广、福建、江东西等处,则治装般挈与道涂之程必须数月,洎至中都,则半年之限已满,到即参部诣台,初无拘碍。则是虽经按罢,而罚不治其毫毛。况有当败坏之邑,日欲求脱,以罢为幸,换授注阙,反为得计。乞行下台部,如二年、一年半为限者,仍旧限;半年者,自今后令展作一年。须绝无赃滥,方许参选。如有违法科敛之人,仍旧以年半为限,不许援一年之例。庶几遭论而归者,略使家居循省,伺候限满,不敢遽萌侥幸之望。」从之。
命官因臣僚论列,监司按发,不曾经有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干道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指挥也。命官因州军按发,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此干道二年十月九日指挥也。至绍熙四年七月八日指挥,则又谓按章内虽曾追勘干连人,止泛言本官赃污罪犯,无的确犯由,赃数证佐验白之人,并用免约法指挥。且臣僚之论列、监司郡守之按发,岂得已哉 往往审订事迹,考察情状,而后刺来上,然虑其 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大理评事赵善 言:「伏(问)[间]有末尽实者,所以立此三条,是亦宁失不经之意也。士大夫不能仰体此意,至有不自爱重,冒禁触辜, 借是而觊免。一至铨曹,百计求脱,经营关节,缄封事目,交结胥徒,扳援非例,过犯狼籍,而欲免约法者有之;情本涉私,而欲约
以公罪者有之;甚而约罪经涉岁久,而欲改约者又有之。不恤其法之不可行,惟欲 情以屈吾法。乞自今,臣僚、监司、州郡按发官吏,每遇省部符关刑寺之时,其合该前项指挥,并免约法;其当约法之人,大理寺先约罪,附籍申省部照会,省部亦附籍符寺照应。俟犯人到选,省部关会,照籍告示。庶几法令明信,人知不可幸免,皆为君子长者之归。」从之。
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臣僚言:「曩时吏坐赃者,或加徒黥,甚至极典,初未闻悔还而宽之也。今官吏之盗财受贿,往往事将败露,即作先期悔还,竟从末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以违制论,法至严矣,而近者检覆失实,则 为觉举,遂以苟免。臣窃谓犯赃不应用悔还之律,检验不定致死之因,不当用(举)[觉]举之令。」下刑部详议,从之。
十五年十月六日,臣僚言:「今士大夫遭论被劾者,或由风闻,或指事实,虽曰不经鞫勘,是岂无一二之当其罪 盍亦反求诸己 方且朝叩天阍,暮经朝省,以(来)[求]改正,比比皆是。使其元犯有追勒者,有永不与亲民者,有未许注授放入国门者,有碍仕进之人,犹当斟酌轻重,行有等差;至如始从镌秩放罢之类,其官已叙,其阙已注, 复汲汲于改正。甚至追勒之人自诒伊戚,情法两重,厥法行焉,其于叙官在刑寺理期,犹有可诿;惟是勒停一节初无叙复专条, 包羞嘱托,与吏表里,径行参选。弄法之奸,莫此为甚!乞下臣此章,令刑曹、 局相与看详,立为定法。除某件合改正外,其余不许陈乞,如叙复追勒,必申朝廷斟酌施行。」(行)[从]之。以上《宁宗会要》。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法律
法律按当是试法律
太祖干德四年八月十二日,诏:「应刑部、大理寺见任及今后授官,并以三周年为满。如常在本司区别公事,至满日便与转官;如有疏遗,不(准)[在]此任限。」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八月,诏曰:「朕以刑法之官重难其选,如闻自来月给随例折支,宜令三司自今后少卿、郎中已上(科)[料]钱,于三分中二分特支见钱;员外郎已下并全支见钱。如他官任刑法官者,亦依此例。」
端拱二年十月御札:「朝臣、京官等,令御史台告谕:有明于格法者,许于合门自陈,当议试可,送刑部、大理寺充职。其大理寺官满三年无阙,一依元敕改转。」
真宗咸平二年二月,诏:「审刑院举详议官,自今宜令大理寺试断案三十道,取引用详明、操履无玷者充任。」初,宰臣张齐贤奏:「审刑院旧例,举详议官令刑部只试断案二道,俱通,则便令赴职,仍多改赐章服。窃详所断案牍,皆取其事小者以试之,是以多闻中选。」真宗曰:「如此,则求人不精,何以惩之 」齐贤因请厘革。
四月,知审刑院雷有终言:「大理寺断官,每有公案,定断刑名,经申奏后,内降付审刑院详议。其议官看详,或寺司定断刑名轻重未允,即札下本寺问难。其本断官各无所执,随而入状改定,谓之觉举。且法寺出入刑名,朝廷略无劾问,甚非(轻)[钦]恤之义也。欲乞自今,若将杖罪入徒,或徒罪入杖,其本断官具名衔以闻,下本寺就勘取旨。或杖笞罪递互出入,即依旧取觉举官状改正,更不行勘。」从之。
八月,判大理寺王钦若言:「本司近日文奏甚简,请止留详断官张维等八人。其张文普等四人望令省罢。」诏从之,文普等悉授近便知县。
六年十二月,诏:「自(有)[今]有乞试法律者,依元敕问律义十道外,更试断徒已上公案十道。并于大理寺选断过旧〔案〕条律稍繁,重轻难等者,拆去元断刑名法状罪由,令本人自新别断。若与元断并同,即得为通。如十道全通者,具状奏闻,乞于刑狱要重处任使;六通已上者亦奏(如)[加]奖擢;五通已下,更不以闻。」
景德元年四月,诏:「御史台、刑部、大理寺推直、详覆、详断官年未满,诸处不得辄有奏举。」先是推直官等有缺,即令两省给舍已上保举而授之,至有惮于案谳,或别求举奏,改授他职,故有是诏。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诏:「自今所举大理寺断官、刑部详覆官,已试断案五道,遣官与二司互考。」又审刑院言:「准敕,与刑部、大理寺详定:自今投状乞试格法,并审官院、流内铨等处引见时乞试人,并依元敕试律义十道合格外,更试断案三道,两道通者,奏取进止。所有奏举到详覆、详断并拣选到法直官,并审官、铨司引见时不
曾乞试,特奉圣旨与试人等,止试断案三道,通二道者为合格。其两项人所试断案,以断敕内取一人犯罪多者,情 与试合得元断刑名同,即为通;如罪犯易见者,取两人情 与元断刑名同,即为通。仍依近(软)[敕],并差官与刑部、大理寺交(牙)[互]考试。」诏从所请,内试到三粗者,卷子仰徼连以闻,别取进止。其选到审刑、详议官亦准此。
五月,诏刑部:「自今每定试断案人,前一日差详覆官一人亲往大理寺,委判寺少卿等临时旋差断官一人,与差出官同于公案库内拣选自来条件稍繁、轻重难等者公案,即不得令手分检取。仍据所借道数,令判寺官实封,具公文画时牒送刑部,只在本厅收掌,亦不得下所司收。直候引试日,当面与同监试官验认大理寺元封,拆开拣试,去却法状、断语,兼令详覆官等同共监试,令所试人自新别断。其余通否次第,一依前后条贯施行。」
六月,诏:「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直官等,自来以令史转充。自今应法直官、副法直官,令铨司于见选人中选流内官一任成三考、干谨无遗、习书判者,具名引见,试断案五道。差官与刑部、大理寺、三司交(牙)[互]考试,以可者充。三司、大理寺满一年,刑部满三年,无私罪,并与京官。」先是端拱中,枢密直学士寇准上言,至是申明之。
九月,诏:「审刑院详议、刑部详覆、大理寺详断官,自今任满,如书罚四次已上,未得考课引对,其同签连累者件析以闻,当酌其轻重,差降任使。内供职无遗旷者,岁满优与升奖。」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诏曰:「刑罚所施,益资乎审克议谳之任,当慎于选抡。咨乃仕进之流,能明科律之要,各宜自荐,式协旁求。应京朝官有闲习法令、历任无赃滥者,许合门进状,当遣官考试。如有可采,即任以审刑院详议官。」初,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皆阙属官,累诏朝臣保任及较试,皆不中选,乃有是诏。
八月,知审刑院朱巽举太子中允彭愈、光禄寺丞张有则,又知审刑院事刘国忠举大理寺丞阎允恭堪充详议官,诏刑部尚书温仲舒、给事中张秉同考试。既而太子詹事、权判刑部慎从吉暨省寺众官覆视仲舒等所试,通粗不同,而仲舒等又引礼部侍郎魏庠等前试大理寺丞裴常、前武昌军节度推官慎锴、前荆南观察推官崔育材所定通粗为比。诏令百官集议。吏部侍郎张齐贤等议,裴常、慎锴亦不中程。诏夺其官,彭愈亦罢。
三年四月,权判大理寺王秉式言:「本寺官属多避繁重。自今望令权详断官未替,不得别求任使。如实不明法律,委在寺众官体量以闻,方许外任。正详断及检法官年满,亦俟替人,方得出寺。」从之,其权详(判)[断]官以半年为限。
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言:「自咸平元年编敕后至大中祥符五年八月,续降诏敕
千一百余道,及诸路(同)[案内]引到行用诏敕并《新编敕》、《三司编敕》、《农田敕》共三千六百余道,内有约束一事而诏至五七者。条目既广,虑检据失于精详,望差官删定。」诏令编敕所依咸平删录。
六月,诏:「自今应京、朝、幕职、州县官乞断案者,委考试官等躬亲就库密拣公案,亲自封记,候试时于中更选合要道数,依元敕精加考试。不得仍前令库胥签检,致有漏泄。其所试断案须是引用格敕分明,方始定断合用何罪,勿使卤莽。如违,其所试官并重寘之法。其大理寺应系新旧草检、宣敕等库,自后并差官封 ,无使人吏擅有开闭。」初,中书以试律人名进呈,宰臣王旦言:「从来已有差遣,或已授远官,虽是法寺要人,恐涉规避,已不施行。其间预试而中选者亦甚侥幸。缘选人未经六考,无两人同罪荐举,则无阶升陟。此辈虽(六)[云]详练格法,或考试不精,则幸者多矣。或权于审刑院则例改章服,岁满又加等差使。以此,尤须得人尽公程(式)[试]。」帝曰:「如卿所言,诚有所试断案往往先知。洎至定刑,则第曰合入徒罪、合入杖罪,即不指陈犯何条格,致得某罪。自今选官精加考试,仍更条约。」故有是诏。
十二月,大理寺又言:「旧制,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少卿详断官三年满,无遗阙,考课改官。景德中,诏岁满四经书罚者,审官院以闻,量其轻重,殿降差使;如详刑允当,优与升奖。向来审刑详议官年满,虽有责罚,亦优获差使;而本寺详断官偶有责罚,不及四次者,止授知县,则是详断官资叙与监临场务无(巽)[异]。况京朝官充刑部详覆官、开封府诸曹参军,任满日并通判诸州。今本寺日有检断,鲜能无累。欲望岁满书罚不及四次者,授通判诸州,以励官属。」诏自今两经书罚,情轻者奏取进(旨)[止]。
八年闰六月,诏:「京官充大理寺、刑部职任,及御史台主簿、三司检法官,不得便服街行及市肆下马。委御史台纠察之。」
十月,诏:自今无得举京朝官充大理寺检法官。
天禧元年六月十四日诏:「大理寺自来所举官内,幕职、州县官须及两任六考。今后但历任及五考已上,并许保举。」从(今)[本]寺之(情)[请]也。
二年正月,诏审刑院详议官自今岁满,并令中书依例差遣。
二月,大理寺言:「准大中祥符七年九月敕,判寺盛度言:『本寺断官八员、检法官二员,近年权差官充,多不精〔习法律,望〕依咸平二年敕本条及下条原书多缺文,并据本书职官一五「法官」门补。,令审刑、大理寺、刑部〔众官举奏〕。』时诏依其请,令所举须经两任六考。〔今臣等参〕详:准天禧元年五月敕,举奏幕职〔官,但历任〕及四考已上施行。本寺欲乞比类〔前敕,但〕历任五考已上,并许保荐,仍于法官将满前一月具名以闻。所冀精详法(历)[律],得遂〔公平〕。」从之。仍令自(多)[今]所举官先送审刑院试律义五道,具通〔否〕以闻。
闰四月,〔右正〕言刘〔烨〕上疏言:「在京刑法曹掾之官,近日多因〔臣僚陈乞〕
差授。自今望下铨曹精择寒素之士,无得以权势亲属充选。」从之。
四年四月三日,审刑院、刑部、大理寺言:「众官参详:今后断官、法直官于年限未满前,先次举官。内举到幕职、州县官,须(曹)[曾]有奏举主者,先还审刑院试律义五道,得通三者。若断官,即更试断中小案一道。仍取断敕合用律文者,如所试合得元断敕,即申奏施行。如试律但通二已上,及断案虽不合元断刑名,但引用条法、节略案 稍知次第,亦自审刑院闻奏,送大理寺试案二十道,委判寺官保明,具可否以闻。其法直官先试义外,并断中小案,稍知使用条法次第,不必与元断法状一同,但参验曾习法律者,并依例以闻,送大理寺试公事三两月,亦委判寺官保明可否以闻。后更不得举京官充断官。」诏从之,并刑部详覆、法直官亦准此。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判大理寺张师德等言:「参详诏条,选人(来)[求]试充法官,自来下法寺考试能否。伏缘所试断公案并是在寺府吏写录行遣,及掌管敕库皆知所犯罪人姓字并元断刑名。苟诚漏泄,即有误精求。欲望自今并令御史台考试。」从之,仍令审刑院、大理寺知判官内轮差一员,与断官一员赴御史台同共考试。
二年六月,诏:「自今三司检法官有阙,令流内铨依公拣选,保明以闻,其三司使、副更不得保举。」
八月十二日,诏:「审刑院今后所举详议官,并须先会问本人,如愿充职,方得奏举。其年满详议官,候替人到交割,即得离院。」先是同判贝州韩锡言:「昨为审刑院举充详议官,准中书札子发遣赴阙。臣今情愿不就详议官,仍乞旧任。」帝许之,因有是诏。
十月,吏部流内铨磨勘到选人王揆等八人历任功过,引见。仁宗曰:「内有逐任出入人罪者,今后勿差充刑狱官。」
三年四月,审刑院言:「近敕,所举详议官并须会问本人,如愿充职,方得奏举。以此深烦往复,颇亦非便。自今乞更不会问。」从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今后举到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年满日,且与一任家便知县后,即与同判差遣。其见在寺官员,年满日差遣,一依旧例施行。」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检会去年十一月得旨:今后大理寺详断官、检法官年满日,且与一任家便知县后,即与同判差遣。其今后举到刑部详覆官,年满日欲依大理寺官例施行。」从之。
六年十二月八日,诏:「自今详议官须是曾历在京刑法司升朝官,方得奏举充职。其详断、详覆、法直官亦须幕职、州县官内选举精练格法者充。如到职后却有法律生疏,稍涉私徇,其先举官重寘之法。」
七年九月,诏:「今后所举法官,令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知院、主判官等,并令同罪保举。」
十一月,诏:「自今刑部、大理寺举幕职、州县官充详覆、详断、法直官等,如职
任内犯入己赃,其举主并当同罪。或举主不至追官停任,及该赦原免并遇减降者,具情理取旨,或降官秩,或降差遣。如职任外犯赃罪,于所犯人下减二等,更不取旨。若在任及离任后犯私罪,其举主更不收理。」
九年二月,诏:「自今后所举大理详断、法直官,须有出身令录已上,历任中曾充司法或录事参军或职官各成资官者。阙详断、法直官,并须先取索目前乞试断案人但历五考已上者,令众官将元试卷看详,取其通数稍多、引用不失者,并许保举,更不拘资品。若其间无人,或未知行止,即且依前项指挥举官。其考试所举之人,律义依旧只试五道,内问《疏义》二道,以二通已上为中。更试中小案三道,其案取约三道刑名,(无)[兼]以重罪引用律条者合试。若得一通或二粗,即免试公事,便除京官。若试得一粗,或书札稍堪引用有取者,亦与闻奏,送本寺试断案三二十道,如堪充职任,本寺主判官已下保明以闻。其所试如重罪同轻罪内差错一件刑名,亦许为同;或轻罪不同重罪,引用刑名正当,高下差误一等,于杖、徒、流、死刑名不差者,亦许为粗。其法直官依旧试律义外,亦以旧案三道试铺引法,仍以都引刑名条数,十分为率,得六分同者为合格。试日,令审刑院差详议官二员,大理寺差判寺或权少卿壹员,〔赴〕御史台同试。其所举人,并须见在任及历任曾有转运、发运使一人或(太)[文]武升朝官二人同罪奏举,依铨格合充举主人数者,方得奏举。若充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年满日再任者,亦听如转官,及三周年便与磨勘;候再任满日,与折一任知县,差家便通判。」自是刑部详覆、法直官亦据此诏,从之。其合该转官资年限即依旧例,如愿再任者亦听。
明道二年十一月,诏刑部:「天下旬奏公事,令法直官与详覆官分定看详。候二年满日,如在任举(骇)[驳]覆奏公事别无不了,即乞与转京官;更一年满日,别举官充替。」
景佑二年二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当职官员供职懈慢,今后并须早入晚出。所有公案文字仰逐旋结绝,仍令御史台觉察。」从之。
三年十一月三日,新荆湖北路转运使司徒昌运言:「乞今后详断官满日,依敕选充审刑详议官。」诏自今审刑详议官有阙,于年满详断官内选充,免试公事。(如有未满)[如未有年满]者,即于外任曾历详断、详覆官内保举。曾出入人罪者勿举。
宝元元年六月,三司检法官孙(杭)[抗]言:「三司刑名之有疑者,乞如开封府例,许至大理寺商议。」从之。
康定元年三月七日,大理寺言:「据详断官郭昌等状,今后案牍应系法寺定断者,其主行之人受赇者,请以枉法论。」从之。
皇佑四年三月十四〔日〕,诏:「大理寺详断官自来大事限三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审刑院递各减半。然不分有无禁囚,大惧炎(腊)[暍]之
际,待报淹久。起今四月尽六月,案内系有禁囚者,减限之半。其益、梓、利、夔、广南东西、福建、荆湖南等州军,即依急案例断奏。」
嘉佑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审刑院、大理寺日有诸路州军奏到公案,虑失于审慎,或致滞留。今后审刑院、大理寺详议、详断官阙,(直)[宜]令知院、判寺、少卿与学士院、御史台、舍人院同罪轮举法律精熟、论议通明之人以闻。余依(照)[诏]条。仍令详议、详断官每至月终,各具所断未了公案道数、承受月日,朱书大中小事元限月日,作单状。仰知院、判寺、少卿于次月五日以前类(众)[聚]缴连以闻。其详议、详断官更不得差诸处勾当。」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二日,中书门下言:「新差提点两浙路刑狱公事贾寿言:『审刑院、大理寺详断诸色公案,并须详定同进。如经奏断后失错,两司官吏等并不在觉举之限。然苟有失错,不许自陈,则虑法官虽觉其失,惧于科罚,不肯自引其咎而就责。如此,则所枉之罪未必发露,徒使罪人枉陷重辟。已经奏断,但于犯人未行决间,能自觉举改正,许从律文原减之法。』检会今年五月七日诏:审刑院详议、刑部详覆、大理寺详断官,如断案或定夺差失,雪罪不当,及失举驳,曾经勘罚及三次者,并当责降。已上虽经赦降,并理为次数。如事系重大,或有涉情弊,虽(知)[只]一次,亦当重行降黜。其检法、法直官铺条差失者亦准此。及仰刑房置簿画时抄上,不得漏落,如次数合该责降,便仰检举施行。」诏:「今后所入事状,并须主判官等连签。如三次改动刑名,元断官、议官并理为一次勘罚。其大理寺一司不在觉举条更不行用。及仰刑房置簿,如前敕施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言:「敕阁自来轮差详断、法直官兼监,半年一替。缘断官日诣审刑院商量文字,及中书、密院勾唤不定,难为专一监守,欲乞专差检法官二员监敕阁,更不轮管本寺纸库、钱库,签书铨曹、审官院文字。及移法直官房依旧于阁下,仍差归司官二人、府史二人同共管勾。旧条: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许宾客看谒及闲杂人出入,如有违犯,其宾客并接见官员并从违制科罪。乞并亲戚不许入寺往还,所贵杜绝奸弊。」从之。
五月六日,御史台言:「看详奏举乞试法官等条制,今与审刑院、大理寺众官将前后所降指挥参详到六条,委得经久可行。所有今日以前应系试法官敕札,乞更不行用。」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试用法官条贯,候法官皆是新法试到人,即依此施行。立定试案、铺刑名及考试等第式样一卷,颁付刑寺及开封府、诸州,仍许私印出卖。」
九月,令考试法官所分为三等考定所试之人。如无合入上等之人,即止从本寺。仍逐场未得驳放,合各具等第、通数以闻。
五年五月十四日诏:「
大理寺详断官每二人同共看详定断文案外,更于奏收上繁(御)[衔],仍同点检。」从本寺所请也。事具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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