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约一禁约:原作「刑法楚约」,按「刑法」二字为之类之目,今删○又原无编码,今添。
太祖建隆四年七月九日,武胜军节度使张永德上言:「当道百姓家有疾病者,虽父母亲戚例皆舍去,不供饮食医药,疾患之人多以饥渴而死。习俗既久,为患实深。已喻今后有疾者,不计尊幼,并须骨肉躬亲看视,如更有违犯,并坐严科。」从之。
干德四年五月十三日,诏曰:「如闻西川诸色人移置内地者仍习旧俗,有父母骨肉疾病,多不省视医药。宜令逐处长吏常加觉察,仍下西川管内,并晓谕禁止。」
八月五日,诏曰:「朕自下巴、邛,继行恩宥,务去烦苛之政,俾苏疲瘵之民。尚念国家之岁赋常租,犹令蠲免;臣下之倍称出息,岂可诛求!应西川诸州人户,自前有负伪国臣僚博放出利钱帛者,诏到日并与除放。如或元非出利及今后别有逋债,不在此限。所在长吏,其备录诏书以谕关内百姓。」
二十二日,诏曰:「时和年丰,有国上瑞。今三农不害,百姓小康,夏麦既登,秋稼复稔,仓箱有流衍之望,田里无愁孍之声,实上天之垂休,岂凉德之所致。诸道刺史、县令,职在养民,所宜敦劝,各令储蓄,以备凶荒。尚虑下民恃此丰登,广有费用,或蒲博好饮,或游堕不勤。有一于此,是为弃本,倍宜约束,无抵宪章。所在长吏及令佐等,当明加告谕,使知朕意。」
六年六月十一日,诏曰:「厚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于敦睦。况犬马尚能有养,而父子岂可异
居 有伤化源,实玷名教。近者西川管内及山南诸州相次上言,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别籍异财,仍不同居。诏到日,仰所在长吏明加告诫,不得更习旧风,如违者并准律处分。」
开宝八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今后或有丘园宿德、乡县耆年,并委所在州县官等时与延客,亲加问讯,察人民之疾苦,除胥吏之诛求。凡有踰违,咸须改正。」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中外官吏以告身及南曹历子于贾区权息钱者,并禁之。违者官为取之,不偿其直。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诏曰:「《书》云『民惟邦本惟:原作「为」,据《尚书正义》卷七、《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改。,本固邦宁』;《传》云『人生在勤,勤则不匮』。故一年耕则有三年之食,百日劳则有一日之息,所以敦本厚生、足兵足食之大略也。如闻南亩之地,污莱尚多;比屋之民屋:原作「星」,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改。,游堕斯众。岁稔则犬马或余于粱肉,年饥则妻子不厌于糟糠,罕能固穷,遂至冒法。岂君人者教化之未审,而为吏者诱道之乖方 宜伸交儆之词,式变已然之俗。今膏泽屡降,麰麦将登,当及此时,便为储蓄。应州县长吏,限诏到日告谕乡民:常岁所入除租调外,不得以食犬彘,多为酒醪;嫁娶丧葬之具,并从简俭;少年无赖辈相聚蒱博饮酒者,邻里共捕之。凡尔庶民,宜体兹意。」
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