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官二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枢密院言:「请自今使臣冲替及降监当者,历任曾经亲民,实有
武勇,堪捕贼者,元犯情轻,许举充权巡检,理监当资序。其入亲民差遣,曾犯赃私罪,实武勇者,亦听举沿边任使。」从之。
。不如所举,即坐举主之罪外,有他犯,不坐。」 九月二十三日,诏:「文臣自待制已上及三司副使、御史知杂、三院御史、谏官,外任安抚、钤辖、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武臣自正任已上及右职横行使副、诸路路分钤辖、沿边安抚,并许奏举诸司使已下至三班使臣堪充将领及行阵任使。内知杂已上及正任横行使并权路分总管,并许奏举二人,余并一名。除已系将领任使并曾犯入己赃、徒已上及亲属不举,所举之人,只是将领及行阵战
十月四日,诏:「前任两府及三司使已下至知杂御史,外任待制以上,保举文资官二员。诸路经略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保举辖下见任、前任文资官二员,行实素着,官政尤异,可备升擢任使者以闻。」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权御史中丞贾黯上言:「近日官冗之弊,数倍往时,盖由举官者众,人有定员,以应所举之格。乞申戒中外举官臣僚,以革其弊。」至四月十二日,乃诏曰:「天下之治,在于得人;人之贤愚,系乎所举。举而失当,猥滥至多。今吏部磨勘选人待次者二百五十余人,须二年方克引对,留滞之弊,乃至于斯。且岁限定员,本防其滥。而举者不问能否,一切取足以闻。徒有塞诏之名,且非荐贤之体。以至奔竞得售,而实才者见遗;请托得行,而恬
守者被弃。盖其毁誉之是徇,殊非淑慝之能明。章交公交车,充数而已。以是济治,其可得乎!宜令中外臣僚合举选人者,务在得人,不必满所限之数。所贵材品辨别,仕路澄清。惟尔辅臣,深体朕意。」
《文献通考》:英宗时,御史中丞贾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监,凡二千八百余员,可谓多矣。而吏部奏举磨勘选人未引见者至二百五十余人。臣不敢远引前载,且以先朝事较之。方天圣中,法尚简,选人以四考改官,而诸路使者荐部吏数未有限,而在京台阁及常参官尝任知州、通判者,虽非部吏皆得荐,时磨勘改官者,岁在数十人。后资考颇增,而知州荐吏,视属邑多少裁定其数,又常参官不许荐士,其条约比天圣渐繁,而改官者固已众矣。然磨勘应格者犹不越旬日即引对,未有待次者也。皇佑中,始限监司奏举之数,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减六七十人。皇佑及今纔十年耳,而猥多至于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数省,今也法密而其数增,此何故哉 正在荐吏者岁限定员,务充数而已。如一郡之守,岁许荐五人,而岁终不满其数,则人人以为遗己,当举者避谤畏讥,欲止不敢。此荐者所以多,而真才实廉未免慁于无能也。谓宜明诏天下,使有人则荐,不必满所限之数。」天子纳其言,下诏申 焉。
三年四月,诏流内铨:「磨勘选人愿入(赃)[职]官者职:原作「赃」,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职官分纪》卷九改。,与循资注官。今任还,无赃罪及私罪已下情轻,有旧举主三人或新举主三人,与磨勘引见。岁举选人充京官者,自今以三分之一举令、录、判、司、簿、尉充职官。举主满三人,历任无赃罪或私罪杖已下情轻者,判、司、簿、尉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皆与注合入职官。应举官充县令,须到任一考乃得举。」
《文献通考》:治平三年,命宰执举馆职各五人。先是,上谓中书曰:「水潦为灾,言事者云咎在不能进贤,何也 」欧阳修曰:「近年进贤路狭,往时入馆有三路,今塞其二矣。进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荐举,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进士五人以上皆得试,第一人及第,有不十年即至辅相者。今第一人两任方得试,而第二人以下不复试,是高科路塞矣。往时大臣荐举即召试,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试,是荐举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
半是年劳老病之人,此臣所谓荐举路狭也。」上纳之,故有是命。韩琦、曾公亮、赵 等举蔡延庆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试。宰臣以人多难之,上曰:「既委公等举之,苟贤,岂患多也。」先召试蔡延庆等十人,余须后时。
石林叶氏曰:「国朝以史馆、昭文馆、集贤院为三馆,皆寓崇文院,其实无别舍,但各以库藏书列于廊庑间尔。直馆、直院谓之馆职,以他官兼者谓之贴职。凡状元制科一任还,即试诗赋各一,而入否则用大臣荐而试,谓之入馆。官制行,废崇文院为秘书监,建秘阁于中。自监、少至正字,列为职事官,罢直阁、直院之名,而书库仍在。独以直秘阁为贴职之首,皆不试而除,盖时以为恩数而已。
治平四年,陈汝羲试学士院中等,除集贤校理。御史吴(中)[申]言:「比择十人,先试馆职,而汝羲亦预,渐至冗滥。兼诗赋非所以经国治民,请用两制荐举,仍罢试诗赋,代之以策。」诏两制详议。其年试胡宗愈辈,仍用诗赋。熙宁元年罢试诗赋,而更以策论。二年,王介等五人始以策、论试于学士院,皆除馆职。后比年有试者,苏税、陈睦、李清臣、刘挚、王钦臣等皆以试除。四年,太常丞许将以所业献,召试为集贤校理。五年,吕公弼荐王安礼材堪大用,召对称旨,欲峻用之。其兄安石辞,乃以为崇文院校书。曾布常举邓润甫可备经筵馆职,诏取润甫应制科进卷视之,擢为集贤校理。
旧制,凡设试以待,命士而入之铨注者,自荫补铨试之外,有进士律义、武臣呈试、材武及刑(为)〔法〕等官,而铨试所受为特广。荫补初赴选,皆试律暨诗。已仕而无劳绩、举荐及无免试恩,皆试判。熙宁更制以后, 试律义断案。议后又增试经义,中选者皆得随铨拟注,是铨试之凡也。
马端临曰:按,是时进士选人之守选者,亦皆试而后放,然特详于荫补云。
四年十一月,同判吏部流内铨蔡抗言:「奏举人二百五十余人,度二年乃引绝天头原批:「『绝』字疑误。」孙逢吉《职官分纪》卷九亦作「绝」,似不误。。检会每岁举状约千九百员,被举者既多,则磨勘者愈众。欲乞权罢在朝知杂御史、观察使已上岁举京官。」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文献通考》:是年,诏中外臣僚岁得举京官者,视元数以三分率之,一分举职官。有举者三人,任满选如法,所以分减举者数,省京官也。是岁判吏部流内铨蔡抗言:「奏举京官人尚多,度二年引对乃可毕。计每岁所举,无虑千九百员。被举者既多,则磨勘者愈众。且今天下员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阙。若不稍改,后将除吏愈艰。臣愚以为可罢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得举官法。」从之。自是举官之数弥省矣。
治平四年十一月三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诏御
史台告报翰林承旨以下至知杂御史以上,各于内外文官历一任通判以上人内,同罪保举一员,堪充刑狱、钱谷繁难任使,皆须节行素着、才干有实,仍于举状内明言本官才器所长、堪何任使,限一月内闻奏。内在京者当令引对,在外者候替回引对。即不得举已系带职及两府,或自己亲戚。
十二日,诏曰:「故事,二府初入,各举所知者三人,盖欲以观大臣之能也。比年以来,请谒干誉之说胜,而荐者或不以公。既已任职之后,多以虚名相尚,而实效蔑然,甚非上臣事君以人之道。其今来中书、枢密院准例各举官三人,各言其人才业所长、堪任何事,以副朕为官择人之意,速以名闻。仍候逐奏上,令中书取旨,当议量才试任。」
二十一日,手诏:「孔子曰:『修废官,举逸民,则四方之政行焉。』朕以天之灵,获守大器,永惟兴治之本,必待贤而后成。方今中外群才,辐凑并进,不为不多矣。尚虑藏器抱道之士,沉于下僚僚:原作「潦」。天头原批:「『潦』,疑『僚』。」《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六作「僚」,据改。, 而未伸,宜令内外两府、两制、文臣三司副使、武臣正任已上,下至台谏官并逐路提刑、转运使,于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选人内,各举所知者二人,见任两府三人。或耻于自媒,久淹下位,或偶因微累,遂废周行者,咸以名闻,以佐吾显侧陋、振淹滞之意。仍各明言其人临事已彰实状,堪何任使,朕将量才而用之。其所举须实负才业淹废之人,即不得举怀奸养誉、阔于事情、阴趣进用
者,及权要族属,可共昭至公之道焉。」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一日,诏:「翰林承旨以下、知杂御史以上,各于内外文官历一任通判以上人内,同罪保举一员,堪充刑狱、钱谷繁难任使。」翰林承旨王珪等奏举虞部员外郎张讽等二十员,诏见在京及得替到阙者,并令上殿。
十八日,诏:「近复诸路武臣同提点刑狱。勘会旧制,提点刑狱奏举选人充京朝官,须连状共举,颇闻不便。今后奏举选人充京官、职官,并据逐路元条合举人数,各举一半,更不连状。」
三月七日,命诸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路分副都总管,各同罪保举本部内大使臣堪充主兵官二员,堪充知州军二员,疾速具姓名以闻。以选任乏人故也。
六月十四日,诏:「在京并外任两制及知杂御史以上,各同罪保举大使臣堪充主兵官二员。」
十九日,诏(请)[诸]道州府军监所有长吏奏举选人更不裁减外,通判奏举选人,并令权罢。
是月,诏今后诸路转运判官奏举选人充京官数,比提刑朝臣并特减二人。
七月七日,诏:「诸路安抚、转运、提刑、总管及内外两制、知杂御史以上,各保举有武勇谋略三班使臣二人。」
十一月一日,枢密院言:「河南、河北监牧使,欲令每年各许同罪奏举有牧地县分选人知县、县令、主簿充京官职官共五人,送流内铨,理为举主。」从之。
二年七月十七日,诏两府臣僚初入准例举官
三员,今后更不施行。先是,知枢密院陈升之荐侯叔献等,上阅其奏,曰:「辅臣荐士,不考材实,即升一任,此何理也 」然而久例行之,至是降诏。
闰十一月十八日,诏:「应文武官今后因罪犯降差遣经赦合该牵复者,如元犯情理轻,责降后有所辖官一员同罪奏举,元犯情理重者有所辖一员、监司一员同罪奏举,即与依赦牵复。如系在京无监司处,即只用所辖官为举主。内有元系职司及路分差遣,仍更委二府体量理历才行取旨。所有两省内臣并准此。若在京勾当,无所辖管勾,即许本省都知押班依此奏举。」上初令中书议法进呈,且以为责降官在京有无监司处,乃改定降诏。
《文献通考》:熙宁二年,御史乞罢堂选知州,曾公亮执不可,帝曰:「精择判审官人付之,何为不可 」王安石曰:「中书所总已多,通判亦有该堂选者,徒留滞,不能精择,归之有司宜也。」
课试儒生,有司之事也,今以礼部考校为未当,而必俟乎亲策;进退百官,宰相之事也,今以中书选择为留滞,而一付之审官,轻重失伦矣。况司牧之任,千里休戚所系,非佗官比。而庙堂一不之问,则所谓中书所总已多者,其事岂有重于进贤退不肖者乎
三年二月四日,诏:「今后诸路知州军不该举京官、职官处,如通判别无违碍,许依编 人数举官。」
六月,诏中书门下:薛向等所总东南诸路财利,创事之始,实藉所谙官吏远近应接,方可集办。近虽累曾指挥,如向等奏辟官吏,并与应副,尚恐有合入远官,朝廷引条不行。可今后如有碍条之人,特与差。任满如无劳绩勾当过事件,即复注远官。
七月二十四日,诏东西审官、三班院、流内铨今后所举主簿,并须举不该入川、广京朝官。先是,权判吏部流内铨陈襄等荐著作佐郎杨完为主簿。完系硬差,特依所举,而降是诏。
是月,诏今后应在
京及外任举官去处,并许于见任官年满三季内奏举。
十六日,御史知杂谢景温言:「欲乞应受诏 特举官者,发奏日并具所举官姓名,关报本台。」从之。
八月,编修中书条例所看详:「应中外官司合举辟官员状到中书,即下诸司,取人吏文状契勘奏差,欲乞取索诸房举辟名件可归有司者,画一颁下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今后只批送逐处,令检详前后条贯及本官资序、所入路分远近,令中书点检施行。其不合得,即仰逐司一面回牒本官,别行奏举。若曲有问难,即亦仰本官具因依闻奏。所有前来已送归有司者,亦乞准此。」从之。
十月七日,诏发运司、诸路转运司:本司管勾文字及诸路掌机宜官,今后并许举合入川、广之人。
十一月八日,诏诸处奏举使臣差遣等并送枢密院勘会施行。
四年二月十二日,诏:「自今在京官司各举官,并先关牒所属,勘会历任于条无碍,方许奏举。」
十七日,中书编修条例所乞诸路知州军、通判若转运提刑连衔奏举者,许再任知县、县令;有安抚、转运使副、判官、提刑、知州、通判奏举再任,须通及五人,内有职司二人者,亦听再任。从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皮公弼,如薛向在任例举官。
八月二十四日,诏发运司:自今犯赃及见冲替合当硬差,若奏举县令、职官知县及起请员阙人,毋得奏举。
十月一日,诏江淮发
运使每岁举官,毋得过本路转运使、副所举之数。
十一月七日,诏诸路提举常平仓朝臣,岁中通举京官或职官、县令共三人。
十二月八日,中书门下言:「提点广东刑狱周之纯言,新制提点刑狱并除『同』字,所有旧条分同、正,举官多少不同。今欲自京东、京西、河东、淮南路京官七人、职官三人、县令五人,两浙路京官六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成都府、梓州、江南东西路京官五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福建、利州、荆湖南北、广南东西路京官四人、职〔官〕三人、县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职官二人、县令二人。」从之。
五年闰七月二十八日,枢密院言:「检会先降宣命,委官保举大使臣堪充知州军或主兵任使,本县籍记姓名本县:据文意疑作「本院」。,遇有要人去处,于此更加采择。岁月既久,选用略 ,或已在委寄,或尝试无取,或事故凋丧。乞依故事,差委文武近上臣僚,各举大使臣堪充知州军或主兵任使者,各两人。」从之。
八月十五日,诏诸路安抚及文臣带路分钤辖举知州军主兵各一员,转运使、提刑只举知州军一员,武臣总管、钤辖、安抚只举主兵一员。
《文献通考》:五年,诏堂选堂占悉罢。吏部始立定选官格,其法各随所任职事,以入任功状立格,以待拟注。
权开封府推官苏轼上言:「大抵名器爵禄,人所奔趍,必使积劳而后迁,以明持久而难得。则人各安其分,不敢躁求。今若多开骤进之门,使有意外之得,公卿侍从,跬步可图,其得者既不肯以侥幸自名,则其不得者必皆以沉沦为孍。使天下常调,举生妄心,耻不若人,何所不至,欲望风俗之厚,岂可得哉 选人之改京官,常须十年以上。荐更险阻,计析毫厘。其间一事聱牙,常至终身沦弃。今乃以一人之荐,举而与之,犹恐未称,章服随至,使积劳久次而得者,何以厌服哉 夫常调之人,非守则令,员多阙少,久已患之,不可复开(名)[多]门以待巧者。若巧者侵夺已甚,则拙者迫隘无聊,利害相须,不得不察。故近岁朴拙之人愈少,巧进之士益多。惟陛下重之惜之,哀之救之。如近日三司献言,使天下郡选一人,催驱三司文字,许之先(以)[次]指射以酬其劳先次:原作「先以」,据《文献通考》卷三八改。,则数年之〔后〕,审官吏部,又有三百余人得先占阙,常调待次,不其愈难 此外勾当发运均输,按行农田水利,已振监司之体,各怀进用之心,转对者望以称旨而骤迁,奏课者求为优等而速化,相胜以力,相高以言,而名实乱矣。惟陛下以简易为法,以清净为心,使奸无所缘,而民德归厚。臣之所愿厚风俗者,此之谓也。」
马端临曰:按,罢诸司之荐举,付铨选于吏部,此熙宁所立之法,盖所以示至公而绝幸门也。今东坡公所言乃如此,岂此法特所以待守常安分之人,而阿谀时指,附会新法,如所谓六七少年、使者四十余辈,则初不在此限乎。
六年五月三日,诏诸察访官:「河东、京东、两浙路许奏举选人充京官、职官、县令共十二人,余路十人。若举升陟,并不限员数。」
七年十月四日,都官郎中、新差知夔州郑惟几言:「诸奉特敕奏举边臣者,若任用后不如所举,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如致城寨不守,其举主虽会赦不得原减。窃以战守之职,所系甚重,失举者既责同罪,而得功者未闻推恩。晋胥臣举冀缺为军大夫,及箕之役,有功者被其赏,赏罚并行,人用劝沮。乞立新制,应特降宣 举官,被举者如擢用后因战守得功,事迹尤异,转三官以上者,其举主亦乞等第量行旌赏。」诏今后边臣功状显著者,勘会举主取旨。
十四日,诏都提举市易司岁举京官五员。
九年正月十三日,诏令新知广州刘瑾不依常制,举将官文臣使臣共十人。以瑾乞于江西及本路散行召募射生猎户及勇力亡命者,军前效用,支与上军请受,量远近与起发盘缠。所经州军内,有强勇可使者,亦许选带
前去。诏送安南招讨司,因有是旨。
八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南平军系新创,别无县分。近将涪州隆化县割属本军,其合奏举选人员数,欲令依信安军例,许知军奏举一员。」从之。
十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在京诸寺监丞有阙并从朝廷选差,更不举官。」
六月四日,中书门下言:「吏房删定到选人举充职官已移注者,不得别奏举差遣。其举充县令、职官知县虽不依常例,亦不许举辟。如愿依常调资序举辟者听。」从之。
八月二十四日,监察御吏里行黄廉言:「申饬两制、近臣、诸路监司,求其才行优异者,各举一人。」诏内外待制以上及台谏官、发运、转运使、提点刑狱、转运判官各于文臣内举才行堪任升擢官一员,令中书审察。如所举不谬,取旨随材试用。仍限一月内闻奏。即不得举已系带职及两府、自己亲戚。
十月二日,中书门下言:「同知审官西院窦卞乞应系不拘常制奏举官,并行寝罢。今看详闲慢去处,若令依旧,诚恐罪累违碍之人得以干求。欲今后除事干要切,且令依旧外,余并令依常制举辟。」从之。
元丰元年闰正月初九日,诏刑部、大理寺自今后奏举习学公事,并举曾试刑法、得循两资以上人。
十九日,诏提举官:其当举官,于开封府界提点、诸路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见举官数内均减立法。详见提举常平门。
二月二十五日,三司言:「在京仓库支纳浩澣,自御厨至店宅务,其监官乞奏举。」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提举茶场李稷言:「三路三十六场大小使臣殆及百员,乞不限员数,举三班使臣。」从之。内岁许举官十员,候三年茶法成序取裁。
六月七日,京东路体量安抚黄廉言:「本路被水之初,乞私委监司察灾伤县令不得力者,听于不经水灾若事简县对移。如阙人,即于得替待阙人不依常制奏举。」从之。详见水利门。
十一日,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蒲宗闵言,乞依李稷举劾官吏。诏宗闵与理转运判官资序,所举京官、县令及使臣升陟,比李稷所举人三分之一。其州县官吏于茶场司职务有违,亦许按劾。
二十一日,诏:「应内外臣僚昨举才行堪升擢官,令中书察人才取旨。」
七月一日,诏御史台:推直官虞肇、冯如海年齿衰迟,资性疲 ,不足称办职事,可并送审官东院,令本台举官以闻。
十月十三日,诏三司、司农寺各同罪举升朝官五人,充诸路提举官,限十日以名闻。
二年五月十三日,诏右赞善大夫、同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范纯粹荐举官,分李稷之半,听稷、纯粹同转运司举官知洋州。并从稷请也。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丰州许依威、茂州,举选人为京〔官〕、职官、县令。
三年五月一日,诏御史台复六察按。立法之始,职事甚剧,无容久阙正官,以稽功绪。其见阙御史二人,令李定限十日以名闻。
二十一日,以御史何正臣言:「近日举官,鲜以寒士为意,利禄所厚,多在贵游之家,而市易为
甚。望诏中书取索在京应举差或权差已到未上官,有无本族外姻在朝食禄,取旨去留,以示公议。乞自今举官并依举京官、县令式,具亲属。」诏札与都提举市易王居卿,仍令中书立法。
六月十六日,诏朝廷及省寺遣官至诸路,安抚、监司不得奏举。以中书言「所差官事干三四路者,乘势干请,得举主不少,恐不能无徇情苟简之獘,请立法」故也天头原批:「『以中书』下似宜双行小字。」。
十二月十一日,知都水监主簿公事李士良言:「黄河见管大小使臣一百六十余员,并委监丞已上奏举。其所举往往有因缘,未必习知水事,欲乞今后河(扫)[埽]罢举官之制,并委审官西院、三班院选差。其都大提举官,即乞且如旧。」从之。仍诏内外官司,自来举官泛滥数多处,中书准此立法以闻。
四年三月八日,诏在京官不得举辟执政官有服亲。以御史知杂舒亶言「近论蒲宗孟不当荐举同知枢密院韩缜侄宗弼,乞立奏举法」故也。
七月三日,诏:「陕西缘边见聚兵马,其经营转输,全赖诸郡守、倅同力干办,其间多审官用格差注,必恐不任。今日职事,宜令转运司体量举差闻奏。要地令佐准此。」
二十八日,诏内外官司举官悉罢,令大理卿崔台符同尚书吏部审官东西、三班院议选格。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诏:「诚州置兵马监押、职官、司户参军各一员,并令知沆州、主管沆诚州缘边安抚公事谢麟举官一次。诚州官任满,依沆州酬奖。」
二十九日,鄜延路经略使沈括等言:「所奏举文武官,应
有违碍,并乞追差,诸处不得占留。」诏本路使臣直追取,仍以闻。其余并禀朝旨。
二月十五日,诏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共为一司,隶泾原路制置司,许奏举干当公事、准备差使、使臣三员。
十一月八日,都大提举成都府、永兴军等路榷茶公事陆师闵言:「每年举选人改官,今乞依旧条通计,当举九人,欲特添三人外,有县令、小使臣升陟数,止依旧条并举。」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提举茶场陆师闵言:「乞川路买茶起(网)[纲]场监官十员,并许不依常制指名奏差。」从之。
六年六月一日,诏京东路转运副使吴居厚具所知通判以上,及别路监使、提举官可充本路转运司官,协力推行盐法者,及本路行盐法当选委知州、通判处以闻。
七月十七日,知镇戎军张世矩言:「尝举知麟州郭忠绍为路分钤辖。今得知麟州訾虎臣书,称近尝出师,忠绍怒朝廷指挥照应虎臣。详忠绍怀怒君父,固非忠孝,乞不用前状。」诏世矩挟情论忠绍及缴私书,特释罪。
七年六月十五日,诏:「都大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李宪,乞选差兰州守城小使臣五人,赴安强、米脂、塞门、浮图、义合寨计度守备。委刘昌祚以名闻,李宪毋得占留。」
八年八月四日,诏按察司:所至官有才能显著者,保明以闻。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八日,诏:「应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限诏到一月,各举曾历一任知州以上,聪明公正,所至
有名,堪充监司者二人,委中书籍记,遇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有阙选差。若到官之后,才识昏愚,职业堕废,荐才按罪,喜怒任情,即各依本罪大小,并举者加惩责。」
闰二月二日,诏:「岁举官升陟者,承务郎以上并依合举改官及充幕职官、县令之数,大使臣准小使臣法,通判许举承务郎以上,依知州举充幕职官之数。」
八日,资政殿学士、新知颍昌府曾孝宽言:「官制以前举官名数,乞委官裁定,取可仍旧者着为令。」从之。
二十六日,诏尚书侍郎、学士、待制及两省、御史台监察御史以上、国子司业,限一月内,举经明行修堪充内外学官者二员。
四月一日,左司谏王岩叟言:「废罢诸路提举常平司等减削逐岁举官状数不少,窃恐寒素之士愈艰于进。乞复通判举官条。」诏诸州军通判每年许举选人一名,幕职州县官改官、判司簿尉充县令,仍相间举。
十一日,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举第二任通判资序、曾历亲民差遣、堪充转运判官者各二员,余依今年二月二日举监司指挥。
同日,诏:「应沿边州军城寨巡检、都监、监押、寨主、防巡、诸路捕盗官及课利系三万贯以上场务,旧系举官员阙处,许依旧奏举。如数内今来事务稀少,不销奏举,及事务烦剧,合举官去处,具因依窠名,限一月闻奏。」
十四日,诏:「三路知州带安抚使者,许奏辟本州岛官二员,余路知州带安抚使或太中大夫以上带
一路钤辖,及知河南府、应天府,不以官序知雄州,各许奏辟本州岛官一员,使相及曾任执政官添举一员,虽不系合辟官处,亦许奏辟本州岛官一员。仍各同罪保举闻奏。」
五月六日,三省言:「尚书侍郎、内外学士、待制、两省、台官、左右司郎中、诸路监司,限一月举公明廉干、才堪治剧,仍系合入知县或县令一员,令吏部不依名次差重法地分知县、县令,次差贼盗多处、万户以上县。」从之。
六月十三日,有司言:「新制,诸州军通判每年许举选人一名,幕职州县官改官、判司簿尉充县令间举。然郡府有大小,不可无等杀,请分州军为三等。十邑以上,岁举三人,改官、职官、令各一;五邑以上,二人,令一,改官、职官互举一人;五邑以下,如新制,无邑者不举。」从之。内两员通判者分举。
七月一日,尚书省言:「旧制,中外学官并试补,近诏尚书侍郎、左右司郎中、学士、待制、两省、御史台官、国子司业各举二员,宜罢试法。」从之。
六日,宰臣司马光言:「臣切惟为政之要,莫若得人。百官称职,则万务咸治。然人材各有所能,或优于德而啬于才,或长于此而短于彼。虽 夔稷契,止能各守一官,况于中人,安可求备 是故孔门以四科论士,汉室以数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则朝无可用之人;苟随器授任,则世无可弃之士。臣误蒙甄擢,备位宰相,谨选百官,乃其职业。而智识浅短,见闻褊狭,知人之难,圣贤所重。寰宇至广,俊彦
如林,或以恬退滞淹,或以孤寒遗逸,被褐怀玉,岂能周知 若专引知识,则嫌于狭私,难服众心;若止循资序,则官非其人,何以致治 莫若使在位达官人举所知,然后克协至公,野无遗贤矣。臣不胜狂愚,欲乞朝廷设十科举士: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举有官人。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举文武有官人。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举知州以上资序。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同上。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同上。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举有官人。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举有官人。十曰练习法令、能断狱谳科。同上。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于十科中举三人,非谓每科举三人,各随所知,于十科内一岁共举三人。其状云臣切见某人有何行能,并须指陈实事,不得徒饰虚辞。位在上者得举下,下不得举上。臣今保举堪充某科,如蒙朝廷擢用后不如所举,谓举行义纯固而违犯名教之类。及犯正入己赃,臣甘伏朝典不(词)[辞]辞:原作「词」,据《传家集》卷五四《乞以十科举士札子》改。。候奏状到日,付中书省置簿抄录举主及所举官姓名,别置合举官臣僚簿。岁终不举,及人数不足,按劾施行。或遇在京及外方有事,须合差官,体量相度,点检磨勘, 刷催促,推勘定夺,则委执政亲检逐簿,各随所举之科,选差合试管勾上件事务。若能办集,即别置簿记其劳绩。遇本科职任有阙,谓若经筵或学官有阙,即
用行义纯固、经术精通等科,台谏有阙,即用节操方正科之类。则委执政亲检逐簿,选名实相称或举主多,或有劳绩之人补充。仍于本人除官 告前,尽开坐举主姓名于后。或不如所举,其举主从贡举非其人律科罪。犯正入己赃,举主减三等科罪。若因受贿徇私而举之,罪名重者,自从重法,则在必行,不可宽宥。虽见为执政官,朝廷所不可辍者,亦须降官示罚,所贵人人重谨,所举得人。」从之。
八月一日,御史中丞刘挚言:「旧例,举官皆有定员,唯京朝官、大使臣升陟,每岁不限其数。请应在京臣僚依外路比类限定员数。」诏吏部立法以闻。
六日,太皇太后谕辅臣曰:「台谏官言近日除授多有不当。」司马光言:「朝廷近诏臣僚举可任监司者,既令各举所知,必且试用,待其不职,然后罢黜,亦可并坐举者。」吕公着曰:「举官虽是委人,亦须执政审察人材,择可用者试之。」光曰:「自来执政只于举到人中,取其所善者用之,余悉弃去,何尝曾审择 」韩维曰:「光所言非是。朝廷极士大夫之选,择执政七八人,岂可谓抡选无益,而直信举者之言 且刑罚但可施于已然之后,今不先审察,待其不职而后罚之,甚失义理。」李清臣曰:「若待其不职,然后罢黜,人必有受其獘者。」
十一月二日,诏吏部选在部大使臣年五十五以下,曾经亲民两任、内边任一任成资以上,不曾犯赃私罪情重,有本路帅臣、监司、总管三人以上同罪奏举者,具历任申
密院审察人材上簿,候有阙,与在院人衮同取旨定差天头原批:「『衮』字有误。。
四日,中书省言:「臣僚上言,比诏大臣荐馆职,又设十科举异材,请并依元丰荐举令,关报御史台。非独内外之臣各谨所举,庶使言者闻知,得以先事论列,不误选任。」从之。
二十二日,吏部言:「准 ,尚书侍郎、内外学士、待制、两省、台官、左右司郎官、诸路监司,各举公明廉干、材堪治剧,仍系合入知县或县令一员,令吏部不依名次差充重法地分知县、县令。今差贼盗多处万户以上县,任满,委监司保明治状,作三等推赏。有任满酬奖者,听从重。仍令吏部考较等第以闻。今详立到考较等第,其旧有任满酬奖者,听累赏。」从之。
《文献通考》:哲宗元佑时,司谏苏辙言:「祖宗旧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许出官。自余进士、诸科初命及已任而应守选者,非逢恩不得放选。先朝患官吏不习律令,欲诱之读法,乃减任子出官年数,除去守选之法, 令试法,通者随得注官。自是天下争诵律令,于事不为无补。然人人习法,则试无不中,故荫补者例减五年,而选人无复选限。吏部员多阙少,闻今已用元佑四年夏秋阙。官冗至此,亦极矣。宜追复祖宗守选旧法,而选满之日,兼行先朝试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
荫补入学,肄业一年,不犯上三等罚,方许就铨试。
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便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路,随意即射,不均一也;诸路吏选有待试,有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略计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矣,不均二也;八路虽坐愆停罢,随许射注,而吏选无愆犯人既须试法,又待次大率四年,方再得禄,况八路待次又许权摄,禄无虚日,不均四也;八路土人得特奏名者,免试就注家便,年高力惫,不复望进,往往营私废职,其獘五也;仕八路久,知识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无亲故请嘱,其獘六也;八路监司地远而专,便使漫灭功过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优便,而孤寒滞却,其獘七也。定差本意止因省迓送顾费,然事极獘生。八路阙常有余,吏部阙常不足,今立法互季迭用,而运司定差犹占其半,是半均半不均也。如闻迓送顾直,岁计不甚
多,用坊场河渡钱已可给用。请并八路定差,尽归吏部,殊为均便。」光又言:「朝廷执政只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礼之嫌,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 若采访毁誉,则爱誉憎毁,情伪万端,与其听游谈之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中一科公正聪明、可备监司。诚如请属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者,严加谴责,无所宽宥,则今后自然谨择,不敢妄举矣。」诏皆从之。诏大臣奏举馆职,并如制召试除授。其朝廷特除,不用此令。
《宋史 选举志》:元佑元年,复制科。奏上而次年试论六首、御试策一道,召试、除官、推恩,略如旧制。凡廷试前一年,举奏官具所举者策、论五十首。右正言刘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馆职也,储之英杰之地,以饬其名节,观以古今之书,而开益其聪明,稍复其廪,不责以吏事,所以滋长德器,养成名卿贤相也。近岁其选寖轻,或缘世赏,或以军功,或酬聚敛之能,或徇权贵之荐。未尝较试,遂获贴职,多开幸门,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诏执政,详求文学行谊,审其果可长育,然后召试,非试毋得辄命,庶名器重而贤能进。」元佑三年,乃诏大臣奏举馆职,并如旧召试、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复奏曰:「祖宗时入馆,鲜不由试。惟其望实素着,治状显白,或累持使节,或移镇大藩,欲示优恩,方令贴职。今既过听臣言,追复旧制,又谓『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则是人材高下,资历深浅,但奏举皆可直除,名为更张獘源。而臣愿仿故事,资序及转运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侥幸,以重馆职之选。」
二年三月六日,诏:「左右厢店宅务、诸司诸军专计司、粮料院、香药库、北抵当所、粳米上中下、麦料上下诸界,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着为令。」
十六日,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岁举第二任通判资序人堪知州者一人,送吏部籍记,遇三路四县以上知州军阙,先差本等,次差岁举通判资序人。如资序举主同,即兼用本部格差注。其见任知州王子文、霍唐臣、张尧士、赵衮不可为郡,令逐路转运司体量治状以闻。」先是,殿中侍御史吕陶言四人者治郡无状,请命从官以上荐,故有是诏。
《文献通考》:二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万众,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资格用之,凡再为半刺,有荐者三人则得之矣。
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养。请令内外从臣岁举可为守臣者各三人,略资序而采公言,庶其可以择才庇民也。」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再历通判资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其序守臣有阙,先差本资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荐者。
八月此条原为大字,据《文献通考》卷三八原文改为小字。,殿中侍御史韩川
言:「近委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而荐所不及,虽课入优等,皆未预选,此倚荐以为信也。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常多得之,迹远地寒,虽历郡久,治状着,课入上考,偶以无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且州以县之多少而分简剧,亦为未尽。盖繁简在事不在县,固有县多事不繁,亦有县少事不简者。愿参以考绩之实,着为通令,仍不以县之多少而为简剧。」诏吏部立法以闻。已而岁举积多,吏部无阙以授,四年,遂罢太中大夫以上岁举法,唯奉诏乃(奉)[举]焉。
四月二十一日,诏:「在京职事官岁合举官升陟者,文臣六曹尚书以上各六人,待制以下各四人,左右司郎官以上各三人,军器少监以上各二人,武臣观察使以上各二人,着为令。」
二十六日,诏:「臣僚所举十科堪充将帅武臣,令枢密院别置簿录记姓名。内未经擢用人,虽不应路分将官选法,遇有阙,委执政体量精力材实,取旨特差。」
五月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学士院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同举四员,御史中丞、侍御史同举二员以闻。」
八月十六日,殿中侍御史韩川言:「朝廷之于人材,常欲推至公以博采,及其立法
,则几于利权势而抑孤寒;常欲取勤绩以赴用,而要其终,则莫不取虚名而废实效。近委太中大夫以上,岁于知州、通判人内举充知州,遇三路及诸路四县以上处阙,先差本等,次通判,皆谓被举者。余虽考课上等,亦不得预。朝廷之意,固欲得人,而所荐未必公也。今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得之为多,迹远地寒者固鲜。夫寒士虽久历为郡,及治状已着,考课入上等,偶无近法之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又不许入四县处。彼获一章,即升躐等级,超压老旧,何其幸耶!又以州四县以上为事剧,三县以下为事简,事之繁简在民户众寡,不系邑之少多。臣请以荐举之意,绩效之实,相参修正此条,庶几无獘。其所差知州军,更不限县数。」诏吏部立法以闻。
三年九月十六日,诏:「诸路帅臣、监司、文臣知州带一路钤辖,岁终各察所部诸司使以下大使臣可备选择之人,不限军班杂流出身,并明具材行事实、宜充是何任使,不拘员数,实封保明闻奏。委枢密院置簿,参核其人,以备随材擢用。若所奏不当,论如贡举非其人法。」从佥书枢密院事赵瞻所请也。
十一月十二日,诏自今臣僚有特荐举,毋得列衔闻奏。
闰十二月十二日,诏文臣监司、武臣路分都监以上不许奏举充十科。
二十二日,诏诸路监司勿荐侍从官以上及帅臣。从左司谏韩川请也。
四年二月二
日,御史中丞李常等言:「朝奉郎何宗元学问通浃,乞随才录用。」翰林学士许将言:「太学博士陈祥道尤深于礼,尝增广旧图及考先儒异同之说,着《礼书》一百卷,望试以礼官,取所为书付之有司。」诏以何宗元为国子监丞,陈祥道为太常博士。
五日,吏部言:「元丰中立定荐举文臣承务郎、武臣崇班以上升陟员数,自后荐举官司以所举数足,又泛为考察之荐,于法不应收使。」诏今后文臣系知州军资序及武臣路分都监、知州军以上,方许奏乞考察。
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太中大夫以上每岁奏举到知州,见在部人数甚多,致差注不行。及经明行修人,系每遇科场奏举。」诏今后并遇降诏,方许奏举。
六月六日,中书省言:「尚书侍郎、学士、待制及两省官、御史台监察御史以上、左右司郎官、国子司业各限一月举内外学官二员,今后有(关)[阙]日,亦合依此。」从之。
七月八日,诏亳州司户参军、充徐州教授陈师道,候太学博士有阙差。从左谏议大夫梁焘荐也。
二十三日,吏部言:「选人任知县、县令,事务繁重,旧法令监司、知州、通判每岁限定人数举充,已是暗升一资。若到任有改官举主二人,又得循资,及比常调复减举主一人改官。近有不由县道,仍带奏举资序,如诸州教授之类,显属侥幸。欲今后教授并特许奏辟差遣,如系奏举职官、知县、县令资序,候得替,合该磨勘,并依常调本资考第。举
主升改官资,如愿罢,只就奏举知县、县令者听。其吏部选注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所充差遣条更不施行。」诏除县丞及开、祥两县尉系县官外,其帐司官及江宁府等处八十九员录事参军,非元举职事,并依格注常调令录。其应差奏举职官、知县、县令条贯并罢。
二十四日,诏:「监司、帅守今后荐举官,并于状内具在任事迹及素来行业,方与上簿记录。或有任用,更加详察。」从太师文彦博请也。
五年二月二日,诏罢诸州军通判奏举改官。从殿中侍御史孙升之请也。
五月八日,诏:「三路帅臣、监司于本辖见任及前任武臣、诸司副使以上,系军班出身内,精加选择才略声迹为众所推之人一两员,堪充路分以上主兵任使者,限一月,密具职位姓名,实封保明以闻。如已系路分以上及将领,亦听选举。仍令枢密院籍记姓名,取旨升擢。」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大理寺言:「因举官缘坐已经恩者,如罪人不该原减,听减一等。若再会恩,从原减法,罪人该特旨及于法不以赦降原减者,举主自依赦降。」从之。
闰八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左右厢诸监使臣,并依旧河南北监牧司、 令提点官奏举。
十月八日,诏军帅刘昌祚、姚麟与河东、陕西逐路安抚使、总管、秦凤路钤辖、兰岷河环知州、镇戎德顺知军、河东麟府路钤辖,各奏举大使臣有材武谋略或曾立战功、勇于临敌、可以统众出入之人二员
至五员以闻。
绍圣元年四月二十三日,右司谏朱勃言:「应选人历任未及三考上,许奏举职官、县令,通及三考以上及见系幕职、令录资序,方许奏举改官,庶稍抑权势请托之獘,均及寒畯效职之人。」从之。
《文献通考》:绍圣元年,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责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录,尚书暨郎官铨择而以名闻,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则引对,次即试用,下者还之本选。若资历举荐应入高,而才行不副,许奏而降其等。凡皆略许出法而加升绌,岁各毋过三人。
闰四月二日,诏罢十科举士法。从殿中侍御史井亮采请也。
五月十三日,三省言:「尚书侍郎、学士、待制及两省官、御史台监察御史以上、国子祭酒、司业,每岁许奏举堪充诸路学官一员,须进士或制科出身、年三十以上、无私罪重及非冲替人。其奏举到学官,除元系制科及进士及第上五人、省试上三人、国子监开封府广文馆发解第一人或太学上舍生、该出官免省试人更不试外,余并召赴阙,附吏部春秋参选人试。凡试两经大义各一道,以通晓经术、文理优长为合格。其举试到学官,中书省籍记姓名,遇有阙,三省同选差。」从之。
六月十九日,给事中王震言:「中书省修立举试诸路学官画一,其法至严。元佑中,尝裁减恩例,如选人充教授,添举主转降等官之类即是。师儒之任,不得比县令,盖缘当时曲有沮抑,恐合改正。」诏元佑令「诸州教授磨勘改官,加举主一员」,更不施行。
七月十三日,吏部言:「添立到尚书侍郎、学士、待制等每岁许奏举诸路
学官一员,于奏状内声说所举官依条该免试或系召试人字。」从之。
九月二十六日,诏:「提举常平官举官人数,依元丰旧条。所有通判昨缘罢提举常平官,许举官人数并罢。」
二年四月七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循先帝之法,令内外两制及台谏官等各举才行一人。」诏许将、蔡京、黄履、蔡卞、钱勰、林希、王震不拘资序,各举堪备任使二员以闻。
五月二日,枢密院言:「诸路沿边使臣奏举差遣已经铨量人,即本院选注,令吏部拟差。本部每月具已入季限未举到官,或已举到人不应条格员阙者,申本院。」从之。
七月四日,诏吏部:「应河东、陕西奏举到沿边部队将,并上枢密院铨量。」
八月十八日,诏:「三路帅臣、监司、路分总管、都钤辖及管军,各举大使臣材勇谋略为众所服、可以备边防要地守将之任及统众出入之人三两员,具名以闻。即擢用后不如所举,其举主取旨。」从陕西转运使张舜民请也。
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左司郎中吕温卿言:「京东路勾当公事及三万贯以上场务,乞并依元丰旧法员数举官。」从之。
四年闰二月四日,新河东提刑徐君平言:「吏部关升之法,自知县进通判,自通判进知州,皆用举者二人。比年以来,任知州、通判待次者极多,此不择而进之之獘。乞荐举承务郎以上升陟,复用元丰令,以重守、倅之选。」从之。
元符元年五月二
十二日,权礼部尚书蹇序辰言:「按元丰四年三月诏,自今在京官司合举辟去处,不得举辟执政官有服亲。欲望申明前诏,以昭至公之道。」诏在京官司自今遵守,仍令御史台觉察弹奏。其已举过人,契勘取旨。
八月十二日,诏:「在京侍从官、职事官、中书舍人以上,各举所知二人,权侍郎以上一人,并指言所堪职任闻奏。」从御史中丞安惇请也。
二十六日,翰林学士蒋之奇言应诏荐国子监主簿耿南仲堪台阁清要,知开封府阳武县陈亨伯堪不次烦难任使。权户部尚书吴居厚荐太学博士薛昂任馆阁,知汜水县韩蹈任监司。户部侍郎吕嘉问荐宣德郎邹浩堪太学教导、台阁顾问,知常州无锡县李积中堪言事官或监司。兵部侍郎黄裳举监京东抽税竹木箔场周彦质、知开封府襄邑县张巨并堪台阁监司。宝文阁待制权知开封府路昌衡举周彦质堪刑狱、馆阁。诏薛昂、邹浩、周彦质并令合门引见上殿。
十月十八日,吏部言:「以职任应举官而被旨召赴阙者,候还任方许(奉)[奏]举。」从之。
二年二月一日,朝奉郎檀宗旦言:「近令侍从官举所知,臣恐尚有遗才,请下诸路监司,于所部公共奏举学行优异、才能显著者一人,以备选擢。」诏每路监司同举二员以闻。其后八月十一日,福建路转运提刑提举司奏举鲍祗、江公望,江东路举吕柷、耿枢,夔州路举刘襄、李公彦堪备选擢,诏并乘传
入对。
八月三日,朝请大夫贾青言:「请立法,将合举官臣僚,每岁分上下半年奏举。」从之。
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
三月一日,诏宰臣、执政、侍从举台谏官各三五人。寻诏宰臣、执政官勿预。
四月十八日,以同进士出身徐积为楚州教授。以臣僚荐积事亲居乡,以孝廉闻。东南之人,服其道义。素有瞶疾,不可以仕,以经术教导三十年。故有是命。
九月十六日,臣僚上言:「窃见应合举升陟员数,减改官之半,所限员数甚狭,往往遗材,不无滞淹之孍。欲乞合举升陟并依改官员数施行。诸举朝请大夫以下升陟者,并依合举改官幕职官之数,通判减知州所举之半,有零数者听举一人。」从之。
十九日,吏部言:「准都省批送下开封府界提举常平司状,乞开封府界提点司管勾文字并管勾帐司官、提举司管勾官,许两司互相荐举。所有知开封府,亦乞依经略安抚法。本部今相度安抚、发运、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属官,许本路逐司互相荐举外,有开封府府界提点、提举常平两司属官,欲亦许互相荐举。及府界提举常平司属官,亦乞许依府界提点刑狱司检法官、提点司帐司官,许知开封府岁举。」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三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检准荐举令,诸知州、县令有治绩可再任者,知州须监司,县令须按察官五员连书,去替前一年,具实状保奏。年七十者,不在保奏之限。又准吏部尚书左选
令,知州到任一季使阙,知县去替一年半使阙。契勘自来监司按察官依海行令保奏知州、县令治绩再任,缘吏部法知州到任一季、知县去替一年半使阙,洎奏状到部,往往已注替人,承例符下不行,即是使阙,与保奏条限相妨,则保奏再任之法,诚为虚文。今相度乞将保奏到承务郎以上知州、知县该再任者,以元发奏日,如差下替人,知州未及一年半,知县未及一年,并许冲罢,令依条别授差遣。如所差下人年月不该冲罢,其保奏再任之人,候到部,与升一年名次。」诏今后知州、县令委有显著治绩,方许依条具实状保奏再任实:原作「宝」。天头原批:「『宝』字似误。」据改。。每岁逐路知州不得过一员,县令不得过两员。仍令尚书吏部申三省审察,取旨施行。
闰六月十一日,诏:「其因奏举擢用之人,仍于历子前批所举官名御。」
同日,诏:「诸路于知州或通判、改官知县人内荐举善最有闻、治状异等、能惠养蒸庶、劝课农桑者,帅臣许荐一人,监司共荐一人,并中书省记录姓名,遇有差除,参考擢用。如所举得人,当加旌赏。若非其人,重行黜责黜:原作「点」。天头原批:「『点』字恐误。」据改。
三十日,诏曰:「朕闻天下虽安而武备不可忽,故谋任将帅,尤在博求而精选之。其令诸路帅臣、监司于本路小使臣以上亲民资序人内,选智谋宏远、纪律严明、可备将帅者,或守边肃静、敌不敢侵、可以委任镇防者,鸷猛果毅、虣勇罕伦、可以率励士众、破坚拔敌者。帅臣许荐一人,监司共荐一人。
限一月具实状以闻。令枢密院籍记姓名,度材擢用。举能胜任,量事褒升。称匪其人,荐者随坐。惟宜审择,以副朕意。」
十一月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蔡京等言:「伏奉手诏,以宗室蕃衍而无官者众,欲乞今后应宗室非袒免以上亲,量试出外官者,如有本辖长贰或监司二人保奏堪任厘务,方得供职。未厘务者添支驿券,供给人从并减半支破。」从之。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诏内外举官员阙,可令吏部讲求元丰所修格。尚书左选今来将内外举官员阙讲求,内有缘近蛮夷知州及诸路诸司属官,并在京课利浩大场务及系干刑狱,并事务繁难去处,及协律郎理须奏举通晓音律之人,难以议罢。内威、茂、黎、琼州知州、平准务、户部勾当公事、曲院、榷货务、开封府诸曹官、左右军巡使、判官、新旧城里左右厢公事、御史台主簿、检法官、太常寺协律郎、诸路诸司勾当公事、管勾文字并机宜、府界常平管勾官、水磨、买卖茶场、雅州名山知县、将作监勾当公事、左右厢店宅务、黄汴河都大、诸州军茶税场,欲乞依旧举官。」从之。
三月二日,臣僚言:「爵位相先,儒生之常也。侍从官初除,三日内举自代者,恐英俊沉于下僚耳。若名已闻于朝廷,位将逼于侍从,何以荐为 乞诏荐自代者,勿以左右史、国子祭酒、大卿监已上人。」从之。
同日,吏部言:「准崇宁元年闰六月八日 ,内外举官员阙,可
令吏部讲求元丰所修格,酌以时宜,删成经久可行彝格,申三省裁议闻奏。侍郎左选除西安州、会州职官、录参、司理、司法,会州会川城新泉寨、怀戎堡主簿,河州安乡关来羌城、怀羌城主簿,兰州金城关、玉关、西关堡主簿,西安州临羌寨、征逋堡主簿,通峡荡羌寨主簿,定戎寨兼管天都寨主簿,平夏城灵平寨主簿,并系缘边及新置城寨,并沅州黔阳、麻阳县令亦系正接蛮界缘边县分,并经略、安抚、都总管司掌管机宜文字及河北路转运司勾当公事官,职事繁难,今相度欲并依旧奏举外,余阙并依元丰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朝旨罢举施行。内端州节推、资州内江县令止系一时举官一次,元非选阙,自合依常法差注。雅州名山县产茶浩瀚去处,合依旧举官外,罢举县令。茶场监官并诸勾当公事、茶事司催发茶盐纲运官,全要得人,合依旧举官。帐司官旧法选差举职官县令人,今来罢举,依奏举法,却合选差常调职官,次令录人充。」从之。
四月三十日,诏令两制侍从官各举所知二人。
五月八日,臣僚言:「诏侍从官举所知,其所举之人,或经召对,已被圣知,或蒙选擢,已预任使,则陛下德音遂为虚设。欲乞明诏有司,其已尝召对及擢任省郎、馆阁、监司之类,更不许荐举。」从之。
六月十七日,臣僚言:「乞应今后曾经朝廷削夺差遣及见在责降之人,虽系官司踏逐不拘常制,亦不许奏辟
。」从之。
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窃惟诸路监司荐扬,岁有定格,比岁复于常格之外,广有荐论。或称宜寘侍从,或称可任台省,不循分守,无补于实。诏令尚书省立法「诏令」上疑脱「乞」字。,诸举官不得荐充侍从、台省,谓职未比侍从而荐充侍从,任未比台省而荐充台省之(数)[类]。其停废或责降差遣,内侍官、散官或经朝廷削夺者同。并不得奏举差遣。停替未满一任,不拘常制,仍不得举辟。诸举官而荐充侍从、台省,即停废或责降差遣而奏举差遣者,各杖一百,仍委御史台紏察。」从之。
三年三月十六日,礼部尚书徐铎言:「知县关升通判,通判关升知州,合用升陟举状,内各要正监司一员。今来侍从臣荐京师在职官,已许当监司官员数,如荐外州官,即未有许当监司明文。欲乞应侍从臣所荐外州在任官升陟,并许当正监司员数关升收使。」从之。
八月四日,诏:「诸路帅臣、监司限一月于本路大使臣以上或小使臣,择材武历边任有战功者以名闻,枢密院置籍,以备选任。」
四年二月七日,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司言:「勘会管下诸路铜场,惟韶、潭、信州三大铜场最为出产浩瀚去处,全籍练事谙晓山坑之人监辖勾当。今来罢举监官,从吏部差注,见今各是阙官。今相度欲乞韶、潭、信州三大铜场监官并兴发去处场冶,许(今)[令]提点铸钱司踏逐文武官,不限资序,大小使臣、京朝官、选人及奏举县令、职官并初改官人监辖管勾,如能干办敷额,内韶
州岑水、潭州浏阳两场,并乞依绍圣四年十月十九日孙杞申请赏格,欲望特赐详酌施行。」从之。
五月十八日,诏令待制已上侍从官各举莅事敏明、操修平允、公私兼济、利泽生民者官各二人,具行实以闻奏。令中书省注籍,每季一次考举。被举多者,具职位姓名及合入资序取旨。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九 举官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