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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

清朝 宋会要辑稿 徐松 著

蠲放

【宋会要 食货二十】

光尧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咤战守及差使被贼杀虏者,特予免本家二年支移折变。应诸路人户见欠税租,并倚阁、展阁税赋及缘纳钱物,并予除放。昨经大元帅府驻军及一月以上去处,应办军马极为劳费,又应天府系兴王之地,理宜优异,今年夏税并特放免。又访闻自来赦书所放逋欠,转运使及州县迫于调度,依旧催纳,至民间有『黄纸放,白纸催』之语,甚失朝廷宽恤之意。今来大恩,与常赦不同,兼务节用,可以裕民。如监司、州县辄敢故违,巧作名色,依旧催科,仰被科人户越诉,其官吏当议重行贬窜。」

十一日,曲赦:「应(名)[民]户曾被虏贼蹂践,耗荡家产,仰州验寔,予蠲免今年夏秋租及科配。」四年八月十八日、绍兴元年正月一日、二年四月十九日、三年九月四日、四年七月一日德音、曲赦,并同此制。

十一月二十三日,赦:「应曾经金人或群寇蹂践人户,见欠建炎元年夏秋税租并予除放。应欠负官物元非侵欺盗用者,及虽系侵盗而本家并干系保人内无抵当豹产者,并令本属于赦到一月内,保明申转运、提刑司,本司亦限一月保明闻奏,当议并与除放。如逐处不为依限申奏,仰互经转运、提刑司受理披诉,依法施行。其元非侵盗,见勒干系人摊纳者,失于催理或误行支遣,见摊在干系人名下理纳者,水火损败及纲舡遭风水抛失若被盗勘会分明各无欺弊,见扣折请受者,宝货场冶委是不发及不显侵欺系欠课利,见行催理者,冒佃诸色官田、户绝田土屋业(诸并)[并诸]般启幸隐漏税租,见理纳积年税租课利等委是贫阙无可偿纳者,并委本属保明申转运、提刑司等,特与除放讫,奏。在京申所属,依此施行。」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四年九月十五日、七年九月十八日、十年九月十日、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三十一年九月二日赦,并同此制。

二年七月十九日,诏:「州县大水,飞蝗为害,而最重之处,仰百姓自陈,州县、监司次第验寔,保明闻奏,量轻重予免税租。」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诸路合起夏发银、绢夏发:疑当作「发夏税」。,并更不起发,如自来用系省旧钱买发。即将合用钱数还充漕计,以宽民力。」

三年七月二十日,诏:「太平、池州及南康、饶州管下浮梁等县,经贼烧劫,居民逃避,又以去秋灾伤,米价踊贵,令本路转运司体究被焚劫人户,依灾伤法量分数减免。」

四年五月十八日,诏:「福州人户均认准备巡幸钱粮十万贯石,可并特予

蠲放。官吏尚敢拘催,重寘典宪,仍许越诉。」

二十二日,诏越州会谷、山阴县人户未纳建炎三年分湖田米,并予除放。

六月一日,诏越州余姚、上虞、萧山县见欠建炎三年分湖田米,特予蠲免。

七月四日,右正言吴表臣言:「乞将应州县经金人盗贼残破去处,其去年秋料未纳残零租米、役钱,并权与倚阁,候将来秋熟,别行催纳。」从之。

绍兴元年三月十七日,诏南剑州、建州上供银,于合起二分数内更与蠲免二分。

八月五日,诏:「湖州安吉县人户绍兴元年夏料税赋并以十分为率安吉:原作「吉安」,据《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改。,分三等减免:被烧劫及被虏杀人户,与减免七分;被劫掠人户,减免五分;不被劫虏人户,减免三分。」以本县人户经部省陈乞故么。

二十五日,诏:「昨降德音,将大蹑三年额外增添数目特予三分中蠲减一分。如逐路虽系大蹑二年修定格目,如大蹑三年为额认数起发,即合依昨降德音蠲减,令户部申明行下逐路转运使照会施行。」以徽州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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