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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三

清朝 宋会要辑稿 徐松 著

唱名

【宋会要】

雍熙二年三月十五日,太宗御崇政殿试进士,梁颢首以程试上进。帝嘉其敏速,以首科处焉。十六日,帝按名一一呼之,面赐及第。唱名赐第,盖自是为始。

【宋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三 恩科 即特奏名

恩科即特奏名

绍兴三十一年寿皇圣帝已即位,未改元。六月十三日,

登极赦书:「

应合该特奏名人,并与免试。内曾经六举以上到省人,与

补将仕郎;五举,上州文学;四举,下州文学;三举,诸州助

教。合补助教人,愿赴将来特奏名殿试者亦听。」

寿皇圣帝隆兴元年正月十一日,诏:「将来特奏名人,进士请解并免解因事故不曾试今次试人,与理为到省一举;两处取解已及今来特奏名举数人,虽已违限,未曾经所属保明并举之人,特许并举推恩。绍兴四年得解贡,合赴五年省试,因事故至八年以前到省试下,理先得解贡年及前举已降旨,诸路进士许将展过省、殿试理为一举,赴特奏名殿试。今如有四举年五十七,年四十以上应曾展过省、殿试之人,并许理为一举。若在七年得解,八年到省试下之人,与理作六年到省,并许赴特奏名试。进士门引不到,因事故赴试不及,若举数已该特奏名,依南省下第人例施行。如合该取会并合下所属保明之人,且令就试。其将来合推恩敕牒等,并令礼部收掌,候勘会召保官给赴。若有违碍,即具因依并 牒缴申尚书省。今年既不临轩策试,应该特奏名人,于省试院接目试策一篇。」

同日,诏礼部贡院:「今举省试进士贡士年四十以上,六举曾经御试,八举曾经省试;年五十以上,四举曾经御试,五举曾经省试;内河北、河东、

陕西举人,特与各减一举;及曾经绍兴五年已前到省,前后实得两解贡,或免解共及两举,各不限年,令礼部勘会,许特奏名试。其五年以前到省一举,见年五十五以上者,令本贯州县当职官勘实,别无违碍,结除名罪保明申礼部。内开封府、国子监即各令召见任承务郎(上)以〔上〕贰员,亦依前结罪保明,本属关送礼部勘验闻奏,当议特与推恩。」

三月二十五日,诏今年特奏名进士试在第五等人,并与特依下州〔文〕学例施行。

四月三日,诏建宁府特奏名进士翁德舆特赐同进士出身。德舆试入第二等,以皇帝巘邸援绍兴八年袁焕章例自言,故有(事)[是]命。

九月七日,吏部言:「将仕郎苏骧、蔡雍、冯荩臣、张光庭言系四川六举奏名,诣阙补官。今以铨试杂制,未获参部。伏见川蜀正奏名进士第五甲人,于格亦合铨试,已蒙自朝廷特免试参注,伏望许依第五甲人例。」从之。

十月五日,诏吉阳军免解进士符昌言特补下州文学。昌言贯南海,尝请四举,遇登极覃恩自言,有司以昌言荒远士人,且实获四举,在海外为罕,理宜优恤。以其事闻而有是命。

十一月八日,资州特奏名进士陈齐年言于绍兴七年请解,当年试下,赦前实四举,年五十以上,准赦文应该特奏名人并免试推恩,合该下州文学。礼部误称绍兴七年无展年例,未放行。欲望委官参行放行推恩。诏陈齐年补诸州助教,特依下州文学

恩例。

二年二月十二日,诏雷州进士王抡与补诸州助教,特与下州文学恩例。以抡自陈绍兴四年请解,因事不曾赴省,依指挥理到省一举,计应举二十七年推恩也。

二十日,中书门下省言:「进士张士谦、费廙、孙庭光、任天林、朱躬厚并于绍兴七年得解,当年试下,检排至赦前及二十七年,并合符隆兴元年四川特奏名试。缘各州保明作免试推恩,以故不曾赴试,即与其它缘事不曾赴试事体不同,合比附第五等人推恩。」诏并补诸州助教,特依下州文学恩例施行。

九月十四日,守右正言龚茂言言龚茂言:当为「龚茂良」之误。:「特奏名进士自得解、免解以至该恩赴殿试,大约皆尝五试于礼部,每次必有缴到本贯公据,与夫家保状可照也。今有初未尝预荐到省,止凭保官状,作开封府及西北隔绝州军得解人,直乞赴特奏名试,及乞用覃恩,径行补授。无片纸可以考验,一切用贿得之,此不可以不痛革者也。欲望明诏有司,立赏许告重赏之法,仍乞先立宽限,听其首原。应今后特奏名人,本部差无元得解及逐次到省可照文据,并不得召保放行。」从之。

干道元年三月二十五日,尚书吏部侍郎叶颙言:「臣仰惟陛下自即大位,首霈异恩,至于累到省试人,自四举以上即授以官,或试入下等与升等恩例,德至渥也。但比来到部毋虑数百人,无阙可以处之。彼该恩者无非迫于晚景,欲丐寸禄。欲乞将特奏名见

在部人,依西北留京人例,权与岳庙差遣一任,愿就者听。庶人被实惠,而无淹滞之孍。」诏三省看详,其后省看详:「特奏名进士难放西北流寓注格(格)岳庙,缘该大霈,欲特注破格一任文学助教,仍理为权官。已注官者,不许更援以为比。」从之。

二年八月九日,诏:「今举系龙飞,特奏名第三等、四等,(今)[令]吏部特与依建炎二年赦放行参选;其第五等人元系诸州助教,已降指挥,特与依下州文学恩例,自舍待郊出官。」

十二月十六日,礼部言:「国子监看详臣僚所请,将诸路进士八举、年四十以上,五举、年五十以上,并初举甲子绍兴十四年得解,十五年到省试下之人,即不曾经展过省、殿试年,自合依旧制,自解到省试下实及三十年,并许赴特奏名殿试。伏乞详酌施行。」从之。臣僚言:「隆兴元年,言者乞立定法,进士自绍兴甲子以来,必一举三十年而后推恩。而国子监看详,不曾推原乃后举而为三十年之数,是致今举犹守旧。比来二十七年人,年未及五十,不及五举,赴特奏名试者,有四倍之多,乞行厘正。」再下看详,而有是命。

十八日,诏:「今举四(州)[川]特奏名进士第一等第一名为该龙飞恩例,特赐同进士出身;第二等至本等末,并赐将仕郎;第(二)[三]等至第四等并赐下州文学,依建炎二年赦放行参选;第五等并赐诸州助教,特与依下州文学恩例施行,仍待郊赦出官。」

(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南郊赦

书:「(会)勘〔会〕昨于干道二年内均命赴特奏名进士,例系该龙飞恩例,缘事赴试不及之人,将来殿试唱名,特与依前举龙飞恩例升等施行。」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同。

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礼部言:「四川安抚制置使司试院考校合格特奏名进士王献明等九十一人,乞推恩依故例及已获旨,合依干道五年行在殿试未升降以前比赴行在特奏名进士人数,纽及分数,开(其)[具]五等推恩。前所具逐等内有剩取之人,亦从本部依例递攒,于次等内从上名次安排。谓如第一等剩取一名,递攒作第二等首之类。数内该赴干道二年特奏名试,缘事赴试不及,欲将似此之人,照所降旨特与依下州文学恩例,待郊出官。」从之。

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昨礼部贡院下第进士贡士,应绍兴十二年以前到省一举、年五十(一)[以]上者,已降旨挥令本贯州县验实结罪保明,申乞推恩。窃虑其间有本贯阻隔,致未霈恩。如有似此之人,许依开封府、国子监进士已降指挥,于所在州县诏见任承务郎以上二员,结(降)[除]名罪委保,当职官同罪保明,申礼部验实以闻。」九年十一月九日赦书,递趱一举及该述贡士外,悉同此制。

八年三月六日,礼部言:「昨臣僚申请特奏名自合依旧制,自得解到省试下实及三十年,许殿试定例,并无实及三十年之人。当时臣僚一时申请,大率以十举为三十年。今将(定)[宣]

和六年旧制定例参照,自绍圣四年至宣和六年系十举二十九年。即于今绍兴四年省试下到干道八年,恰及十举二十九年,比较旧制一同。今欲依旧制定例,将绍兴十四年得解,十五年省试下之人,许赴今举特奏名(事)[试]。内有因事至十八年到省试下人,许理元得解年为省试下,逐举带行,后举亦依此递趱。」从之。

十四日,礼部言:「国学进士该覃恩,已许理为举数。其藩邸州军进士有实请解、免解举数尚少一年之人,乞许将到省该覃恩一举揍举,赴特奏名试。」从之。

绍(兴)[熙]五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应进士年〔六〕十以上,五举到省,合赴绍(兴)[熙]四年特奏名殿试人,系事赴试不及,若将来殿试唱名入第四等以上,合补授文学之人,虽系年六十以上,与理绍熙四年甲。今年赦恩,召保参选,特差岳庙一资。」自后(廊)[郊]祀、明堂大礼(数)[赦]亦如之。

同日,赦:「勘会该遇登极赦恩,用举数推恩补授文学并特奏名文学之人,依法遇赦日年已六十者,许二年次参选,注权入官。其年六十三岁以上内该登极,补授如之。」本条文字疑有脱误。「二年次」疑为「以年次」,「六十三岁以上内」疑衍「内」字。

嘉泰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特奏名试在第五等人愿再试者,诸特 三次,自今举为始。」

嘉定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礼部侍郎吴奕言:「四川特奏名试不入等人邵拱辰等六人,今来逆曦诛殛之后,垂白之士,喜见天日,万里远来,狼狈可念。乞依绍兴二年指挥,特与推恩一次。」诏礼部勘当。既而本部言:「国子

监聚议,窃见《高宗圣政》绍兴二年诏:『四川特奏名进士于道路艰阻之际,远来赴试,理宜优恤,其试在第五甲人,特依扬州例,并与依下州文学恩例施行。』今乞照绍兴二年指挥,特与推恩一次。如日后再有陈乞之人,不得援例。」从之。

七年五月二日,监察御史倪千里(之)[言]:「窃惟国家网罗人才,特奏有科,以处场屋淹滞之士,德至渥也。然自第一名得同进士出身之外,余自第一等至四等,虽补摄官职有差,较之通榜,止三分之一。余不过诸州助教,实同黜落。彼得姓名占第四等以上者,厥惟艰哉。窃闻考次虽系考校,既发姓拆号外则不与。其拆号吏容奸受嘱,不知寒士利害,将第五等人姓名易置四等以上,考官势难致诘,升黜(例)[倒]置,寒士扼腕。况若人等日暮途远,苟有幸门,何惮不乘。今日既已重费得官,他日筮仕,必将取偿于民,何所不至!窃见策士在即,所以革弊,乞申 攸司,于唱名日,将考校官已排定特奏名进士试卷,预同编排官对号公共开拆,连衔闻奏,庶免私易名次之弊。」从之。

十年五月四日,臣僚言:比年以来,赴特奏名试者,其间有富室大家,他日未尝学问,临时专事经营,与书铺人等议定价值,计嘱御药院等处通同作弊。试后各写所有举主二员,特奏名补授有举主三员,可权差破格岳庙一次此条文字疑有脱误。「各写所」以下为赦文,与前奏议文字不相契合。。自后郊祀、明堂大礼赦亦如之。

庆元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诏:「今举特奏名试在第五等

人,候遇郊舍日,许部岳庙一次。愿缴纳救牒再试者听此条及「庆元五年」诸条系错简,应移至前「嘉泰四年五月十二六日」条之前。。」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诏:「今来龙飞恩例,特奏名进士如试在第五等不应出官者,依绍熙元年四月十八日指挥,升等推恩。」

五月十四日,三省言:「今岁龙飞策士,特奏名第三等、第四等补授文学之人,已降指挥与免次第保明,止令递相委保,仍减升朝官举主一员及举官权行添举一人,仍不拘次序,许举一次。窃虑出官人数颇多,举官人窄,更与减举主一员。其举官每员更权增举二人。余依已降指挥。」

二十一日,三省言:「今举特奏名试在第三等至第五等内,有年及不应出官之人,缘该遇龙飞恩数,合行优异。」诏特与免举主放行参选,注授岳庙一次。令吏部日下出榜晓谕,自指挥下日,限三日赴部陈乞,仰本部实时拨注,具钞上省,不管阻滞。今系特权差一次,仍令州军每月特与支俸钱一十贯、米一石,须管按月支给。

二十七日,诏:「今次特奏名进士射射,为系龙飞,及值两所有两箭中垛以上人,权比附下等推恩一次。」

六月五日,诏:「将庆元五年龙飞二广特奏名试在第五等人,候将来郊祀后参选日,与(升)升朝官举主二员及举官亦许权行增举三人。向后科举却合照应条格施行。余依已降指挥。」命固不容于旷官,又不欲使之失职,则差注斟酌,尤不可不当。如蒙采纳,及赐施行。」从之此条文字疑有脱误。「命固不容」句以下为奏议文字,与前诏令不相契合。。

十五年正月十日,玉宝赦文:「应特

奏名文学见年七十以上,依法不应出官,许召保官三员,委保正身,于所在州军陈乞保明申吏部,与差岳庙一次。其第五等有恩例曾应岳庙一次者,更与岳庙一次。」

同日,赦文:「应嘉定十三年特奏名进士试在第五等之人,并特与补下州文学。」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三 试法

试法

太宗雍熙三年九月十八日,诏曰:「夫刑法者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重轻无失,则四时之风雨弗迷;出入有差,则兆人之手足何措。念食禄居官之士,皆亲民决狱之人。苟金科有昧于详明,则丹笔若为于裁处。用表哀矜之意,宜行激劝之文。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书〕书: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补。,庶资从政之方,以副恤刑之意。其知州、通判及幕职、州县官等秩满至京,当令于法书内试问,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罚。」

端拱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诏:「应朝臣、京官如有明于格法者,即许于合门上表,当议明试。如或试中,即送刑部大理寺祗应三年,明无遗阙,即与转官。」

仁宗天圣十年二月,流内铨言:「前澶州濮阳尉张嘉言初任丁忧免丧,请试律断案。检会( )[编] ,试中律义人,并注大州俸多处司法录事。断案固难合格,止以试律升降。如才一考,太为侥幸。请自今选人求试律断案者,须任三考以上。」奏可。

景佑三年六月七日,流内铨言:「乞自今应试律断案选人,律义通外,更须断案一道通或二道粗通,方与注优便官。如第

二度乞试律,除合入法寺,余只依常注官。」诏再试不行,余并从。

四年六月十二日,审刑院、御史台言:「今后应试法选人,明法出身即试律义六道,以通疏议两道者为合格;别科出身即依旧考试外,仍并试断大案二道、中小案一道,如中小案通,考大案内得一道粗者,即为中格。」从之。

康定元年十二月四日,流内铨言:「前全州清湘县令温宗贤先试律断案合格,铨司依 免选注近便官或料钱多处录事参军。其人愿注清湘县令,今来得替,未该参选,复乞就试。看详选人乞试律断案,多是苟避限。欲今后只许一次试。」从之。

庆历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御史台:「考试选人试律断案并举选到刑部大理寺法官等,令与审刑院擘画关防,精加考试,无令徼幸。余依前后条 施行。」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侍御史李兑言:「今后应奏举乞试刑法之人,不得怀挟文字入试。如敢故违,重行朝典。诏御史台严行禁约。」

嘉佑四年七月二日,御史台言:「选人乞试断案,逐时令与审刑院、大理寺同共考试。近据前鄜州司法韩嘉言等八人乞试,寻会问并各乡待阙,或已赴任。欲乞自今后逐年立定时限,令如期赴试,候考较得中,依(修)[条]送逐司上簿,免成限滞。」诏今后选人乞试律断案,如三月后投状,即八月引试;九月后投状,即来年二月引试。

六年三月一日,权御史中丞王畴言:「前齐州司户参军赵宏

等乞试律断案,缘差同知贡举引试相妨,审刑院详议及大理寺断详官并差(人)[入]贡院。乞候过御试举人,权于三月内考试。」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元年十二月十二日,诏:「自今被举试刑部法寺官者,流内铨收阙便(住)[注]正官。如就试人不中,别与差遣,并以后来到铨名资序注拟。」先是,赴试刑法官往还未有日限,往往因事规避,州县多阙正官,至是始立法。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京朝官、选人历官二年以上,无赃罪,许试刑名。委两制、刑法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奏举,历任有举主二人,亦听就试。日试断狱一道、刑名十事至十五事为一场,五场止。又问《刑统》大义五道,断狱通八分已上,不失重罪,合格。分三等,第一等选人改京朝官,进一官,并补审刑、大理、刑部官;第二等选人免循一资京朝官,减二年磨勘;第三等选人免选京朝官,减一年磨勘。法官阙,亦听补。考试关防,如试诸科法。」

同日,诏试用法官条贯,候法官皆是新法试到人,即依此施行。立定试案铺刑名及考试等第式样一卷,颁付刑法寺及开封府、诸路州,仍许私印出卖。

六月二十八日,判刑部刘谨奏举权柳州军事判官宋谔试刑名,中书门下以谔经试律,赂吏人,窃断案,欲不许试。御批:「缘试法虽实律,亦恐不免如此。其宋谔令就试不妨,苟不中格,自当退黜。」

九月十二日,以(同)[司]勋员外郎权判大理寺崔台符、殿中丞权发遣大

理少卿公事朱温其、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曾布并赴锡庆院考试法官,国子博士杨渊、殿中丞吴安度巡铺,屯田员外郎董倚监门,秘书丞章楶封弥。自后试官皆如例。

十三日,诏考试法官所:分为三等考定所试之人,如无合入上等之人,即止从本寺。仍逐场未得驳放,各具等第通数闻奏。

四年十月二日,中书门下言:「检会自来幕职、州县官并未出官选人,每因恩赦例与放选,最为未均。缘选人到任月日不同,有得替守选实及三年,或纔罢任,遽已免选者。其间实有官业之人,守选岁久,候及恩赦,方得注官,无以旌劝能吏。以至奏补初出官之人,自来并须年二十五以上,试诗一首,方得注官,尤为无取。缘其间有才能者,须候年及格 ,实为淹滞。兼中常之才,尝试其所能,使之厘务,往往废职。及铨曹合注官选人,自来例须试判三道,因循积弊,遂成虚文,皆未为允。今欲改更下项:应得替合守选幕职、州县官,并许逐年春秋于流内铨投状乞试,或断公案二道,或律令大义,各听取便乞试。限二月八日以前投状天头原批:「清按,『八日』,『八月』之误,见《宋史 选举志》四。」,至次月差官同铨曹主判官员同试。应约束事件并依试法官条约指挥,其试公案,即令所差试官旋撰文案,每道不得过七件刑名,须明具理断归着及所引用条贯断遣刑名,逐一开说。其律文大义,即须具引律令,分明条对。如不能文词,直引律令文义对答者,亦听其试义,即须援引经

典法令,质正是非,明述理趣。以上并许赍所习文字入试,考校编排,作上中下三等,申中书看详。如得允当,即取上等第之人,依名次与免选注官。内考入优等者,别作一项开说,当议看详,与依判超例升资,内无出身者与赐出身。如经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得替实及三年者,亦许经南曹投状,并特与放选,即不得入县令及司理司法差遣,其录事参军、司理司法,今后更不免选。应条贯内理为劳绩事件,亦令编 所取索类聚,相度事理可与免选者,先次详定。今后遇赦恩更不放选,合注官人更不试判,即历任有京官、职官、县令举主共及五人者,亦与免试放选注官。其差替、冲替、放离任等人,亦许依得替人例,投状注官者亦准此。所有试公事及大义,并依法官例差官撰立式样,颁降施行。应奏补京朝官及选人年二十以上,并许逐年经审官东院、流内铨投状,依进士例试所习经书大义十道者亦听。如所试及得合放选人等第,便与差遣,入优等者亦与赐出身。仍并与上条合试选人一处差官考试,通定等。如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年及三十,方与差遣。内元奏授时已年三十以上,即候奏授及三周年,方得出官。以上京朝官仍展三年监当,如历任于合用举主外更有举主二人,即与免展年。以上自来合试诗者,更不试诗。如系熙宁四年以前奏授者,见年十五以上不能就者十五:疑为「五十五」之误。,且依旧条

施行。京朝官仍依上条展年。」诏并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检正刑房公事李承之言:「自今试刑法人,如经再试当推恩者,唯上等依例升擢外,余并比较前得恩例,并计施行。或昔重今轻者,更不推恩。」从之。

三月二十六日,诏:「试中刑法人莫君陈迁一官,为刑法;次四人送法寺试断案,或充提刑检法官;次五人各循二资;次十一人各循一资;余各不依名次路分射差遣一次,及止免试注官,京朝官比类酬奖。仍自今试法官断案刑名约七件以上,十件以下。」

《文献通考》:熙宁六年,诏进士、诸科及选人、任子并令试断案律令大义,或时议始出官,其后又诏进士第一人以下并试。初诏自三人以下始令试法,中书习学练亨甫言:「高科任签判及职官,预一州之事,其于习法,岂所宜缓。前此试刑法者,世皆指为俗吏。今朝廷推恩虽厚,而应者尚少。若高科不试,则人不以为荣矣。」乃诏悉试。帝因言:「近士大夫多不习法令。」吴充曰:「汉儒陈宠以法律讲受,徒众常数百人。有律学,在六学之一,后来缙绅多耻此学。明法一科,又徒能诵其文,罕通其意。近岁将补官者必聚而试之,此有以见恤刑之意。」

旧制,进士、诸科以甲次高下率钱期集,贫者或称贷。是年始赐钱三千缗,为期集费。

旧制,新进士入谢,进谢恩银百两,至是罢之。

十年四月十九日,中书省言:「京朝官、选人、小使臣试中经书律令大义及议并断案,上等欲与迁官循资堂除差遣,中等堂除,下等注官。」

五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言:「京朝官、选人未满两考及非见任者,虽无举主,并许试刑法。试中,京朝官减磨勘一年,选人得堂除,并候成两考及举主应格日推恩。」从之。

二十七日,中书省〔言〕:「刑房覆考试中刑法第一等,除详断之官;第二等循两资;第三等,京朝官减二年磨

勘,选人循一资;第四等,京朝官减一年磨勘,选人堂除一次;第五等,京朝官先次指射优便差遣,选人免试注官。」从之。

八月十八日,知谏院邓润甫言:「近制试刑法者阙许离任。缘知县县令所总事繁多,及推行新法,不可阙人。自今知县县令不许赴试。」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诏:「自今试刑法官不及两考者,并许就试。如试中刑法,在寺供职及两考,与推恩。」

三十日,诏:「试刑法人,上七人差充法官,余循资堂除差遣,免试。其京朝官即比类推恩。」

八年五月十五日,诏:「诸发、转运提举司及州学人吏倚前同。不曾犯徒刑及赃罪,如通晓法律,许三年一次试判案,于当年三月一〔日〕已前经州陈状,要本州岛体量行止,召职员五人委保。五月一日已前申转运司类聚,于八月内差官 院。前三日投纳所习律令格式、刑统编 、附令、 书、德音、五服、年月 、大礼、御札约束、九域图、历头、祠部休假名、庙讳等,赴试院点检。如到夹带可以准备断案答义文字者,先次驳放。其位委试官于逐场试前一日排定,仍逐日移易,通试五场,每场试案一道,约七件已上、十件已下刑名,委考试官撰案,依试举人例封弥誊录考较。已就试,不得上请,如的有差误,引断不行,许白巡铺官引赴帘前,白试官改正。仍五道通考,所断及八分已上,重罪不失为合格。如合格人多,即别引一场。比试刑统大义五道,不取文采,止以通义理为

上。如不合格,具所引刑名差错晓示。内有不当,听次日经试院分析,与改正,复位去留。虽所说不通,亦不坐罪。若不为改正,许经监司次第陈述,当与不当,各依条施行。本司具合格姓名并试卷闻奏,中书详覆。每路不得过三人,仍一面出给公据付逐人,限次年二月一日已前到京,于刑部投状。其在京诸司人吏,许经中书投状,依此召保,并两巡院前行依条试验。到台者并一处,差官比试,取十人为额,以曾经制勘狱、推勘公事人充御史台主推书吏。若各经勘鞫,即以试到名次高者先补,余充审刑院纠察司书令史。内未系正名并职级者,且充守阙祗应,给与请受,候通理入仕及五年,即与补正。如未有阙,即补守阙。愿归本贯及本司守者亦听。其试不中者,内系巡院人与三司大将诸路人,更委试官取转运司试卷并见试卷看详,如各有可采,亦许具名闻奏,当议特与转资。」

七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据专切编修《熙宁政录》练亨甫状,检会熙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诏,今后科场,除三人及第依旧外,余并令试律令、大义、断案,据等第高下注官。看详立法之意,盖为先时官吏多不晓习刑法,决狱治讼,唯胥吏为听,所以令于入仕之初,试律令、大义、断案入等,然后注官,此诚良法。然其间独不令三人就试,于义未安。切缘进士第一名及第便入上州签判,第二、第三名便入两使职官,通与

一州之事,比之判司簿尉事任不侔,于晓习刑法,岂所宜缓 兼前日官吏有讲习刑名,众皆指为俗吏。虽昨来试中法官恩例甚厚,而初应者少。今若独优高科之人,不令就试,则人以不试法为荣,以试法为辱,滋失劝诱士人学法之意。欲乞今后进士及第,自第一名已下并令试律令、大义并断案。所贵编入《圣政》,使后世无以复议。」从之。

九年正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中书主事已下,三年一次,许与试刑法官同试刑法,第一等升一资,第二等升四名,第三等升两名。内无名可升者,候有正官,比附减年磨勘。余并(此)[比]附试刑法官条例施行。」从之。

三月一日,中书门下言:「贡院考试中刑法人,欲依熙宁八年例,第一等充法官,第二等循两资,第三等循一资,第四等与堂除,第五等与免试天头原批:「五等,《大典》作『五名』。」,京朝官依例比附推恩。内第一名王柏案数通粗合在亲戚所第一名之上,以贡院言柏大义优长,乞与旌擢。今欲升作上名。」从之。

四月八日,中书门下言:「贡院考试到京朝官、选人班行经书大义、断案、律令、议等,内中等稍优者与堂除,其中等京官与先次差遣,选人与不依名次注官,下等与注官差遣,换官者准此。」从之。

十年三月十六日,权判尚书刑部胡援言:「乞立定每年合举到试法官人数,其擢用恩例,亦乞申明,将得改转京朝官人擢用。今看详举到刑法官每员合立定人数,其试中人,如京朝官合

得减年磨勘,选人合得堂除,已上并监司不得过七人。若历任有监司一员或他官二人奏举,亦听于铨院及所在外官司投状乞试。」从之。

四月四日,中书门下言:「勘会去年新科明法及第、出身人,多就当年秋试刑法。其间有试第二等循两资,第三等循一资,第四等堂除差遣,第五等免试。缘新科明法人既系试中断案律议登科,若更以本业再试刑法,等第推恩,颇为大优。况进士及第人既不许试经义出官,武臣武艺出身人亦不许试武艺弓马,岂新科明法人独许以旧学再试 今欲应新科明法及第人就试刑法,如试中,除入第一等合差充刑法官人与依例推恩外,其合入免试以上等第,并与免试,更不推恩。若就铨试中,即许投下文字,其合得堂除以上恩泽,亦更不施行。如愿试经义入等,自依等第推恩。」从之。

元丰元年闰正月十八日,诏:「任缘边及黄河地分官试刑法者,并须任满,待阙在一季内者亦如之。」

五月二日,诏:「试中刑法官第一等充法官,第二等循两资,第三等循一资,第四等堂除,第五等免试,京朝官比类推恩。」

八月十一日,诏自今科场考试刑法,并中书差官。

三年五月十一日,诏自今见任外官不许试刑法。

十五日,诏:「京朝官、选人班行试经义、律令、大义,上等一人减磨勘二年,试法官;(人)第二人差充法官;第三、(等)[第]四人,充习学公事;第五至第七人,循两资;

下三人循一资;余以次推恩。」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中书言:「刑房覆考试刑法官第一等,欲充法官;第二等下三人,欲循一资;第三等上十人,与堂除;第三等中八人,与免试,仍升一季名次;第三等下十二人,与免试。」从之。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尚书吏部上重编排考试刑法所等第。诏第一等孙辅道令大理寺试断案三十道,如堪充职,委长二保明;第二等、第三等与占射差遣,免试升名次有差。

十二月三十日,诏:「诸承务郎以上及幕职、州县官并未入官人,历任无私罪徒及入己赃失入罪,并勒停冲替后已经一任者,许试刑法。无人奏举,听于尚书吏部及所在官司投状乞试。见在外任官及授黄河地分见阙者,不许就试。诸举官试刑法者,尚书刑部官、大理寺长贰岁各十人,侍从、三省六曹、御史、开封府推判官及监司各七人。」

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刑部言:「修立到考试刑法官等断案,粗分三等条约一。罪名当而剩引上下文及他条,于所断罪名无害者,皆为通。罪名谓公私之类。上粗,视通七分半:漏条贯内要切字;谓如藏匿条规,令得隐避之类。漏要切情节、节案或引条入生语、漏声绝;谓不声说除其事系轻及除免在下项声说之弊,即受赃项内不声说,除免重罪又不声说者,受赃与重罪合,罪合为否。不依体式;谓将私罪(谓)[诸]私自犯在定断之后,及不应追夺而追夺,或

引条全而不追夺,即误以重罪为轻罪,致却于轻罪追夺者,其轻罪听为通。条贯引文差互;谓如合引巡检注令「别兼干当者,亦同差出不得差出」,却引「不得差出」在「别兼干〔当〕」上之类。中粗,视通五分:引用皆当差刑名;刑名谓徒年、杖数、除免之类。差误;谓应用从减外而不言用官荫减外之类,但于刑名无害者,即一事引两法断者,若以断遣制又断遣失之类,自为否。漏条贯罪名不当;谓应公言私,及不言公私之类。不碍官当者,即刑名不当,或刑名偶同,而所引条意义全非者,为官文书「杖一百」却引「请求杖一百」之类,自为否。下粗,视通二分半:漏本犯条,漏余贯五分已上,直断受赃或请求;谓如断请求枉法、不断出入罪及断不枉法、不引罪人本犯条贯。其后刑部更以为格式,内有差互未明差互:原作「差玄」,据天头原批改,下同。,奏重行修立到考校通粗格式,以引用皆当,若刑名罪名当而剩引上下文及他条,于所断刑名无害。刑名谓徒年、杖数、除免罪名谓公私之类,为通漏条内要切字。谓如藏匿条漏「令得隐避」之类。漏要切情节、节案或引条入生语、漏声说;谓不声说除某事系轻及除免在下项声说之类,即受赃项内不声说,除免重罪又不声说者,受赃与重罪,自为否。不依体式;谓将私罪诸私自犯在定断之后,及不应追夺而追夺,或引条法全而不追夺,即误以重罪为轻

罪,致却于轻罪追夺者,其轻罪听为通。条引文差互;谓如合引巡检注令「别兼干当者,亦同差出不得差出」,却引「不得差出」在「别兼干当上」之类。为上粗差误。谓应引从轻入重条,而引从笞入杖条,及应言「从减外」而言「官荫减外」之类,各于刑名无害者,即应引从减条而引官荫减条,并一事引两法,若已断违制,又断违制失之类,自为否;漏条罪名不当,谓应公言私及不言公私之类,不碍官当者,即刑名不当,或刑名偶同而所引条意义全非者,若诈为官文书「杖一百」却引「请求杖一百」之类,自为否。为中粗。漏本犯条、漏余条五分以上,直断受赃或请求;谓如断请求枉法,不断出入罪,及断不枉法,不引罪人本犯罪,为下粗。」从之。时元佑三年正月也。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十一日,诏大理评事以上无得更试刑法。

三年三月十八日,吏部言:「试刑法人久来每年春秋两试,昨准 罢秋试,即今每年只是一次春试。依条每年旋立到限阙日限,今欲乞将试刑法人限当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到阙,遇科场于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到阙。」从之。

绍圣元年七月九日,御史中丞黄履言:「大理判断刑之官,神宗初立选试之法,第一等取数常艰,惟中等得入大理,为断刑官。元佑中以其恩典常重,责考任举主而增以尝历刑法官与县令优课为奏举法,其试入优等者不得预焉。欲自

今专用先朝选试之法,删去尝历刑法官、县令优课等条,自非试预上选者不得为断刑官。」监察御史郭知章亦乞用熙丰试法。诏令刑部大理寺依元丰选试推恩法立条。

二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言:「承务郎已上及幕职、州县官试刑法,须历任有举官,不犯赃私罪并失入死罪,方许试。及立到程试格目、取人分数、推赏等。」诏行之。

元符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刑部言:「选试法未得允当,今重别修立。承务郎已上及幕职、州县官历任两考,非见任外官,投黄河地分见(闻)[阙]阙:原作「闻」,据天头原批改。,于交替月分有妨旨,与见任同。有举试刑法或监司举主一员,无即余官举主一员。每岁听于尚书吏部或所在官司投状,申本部乞试刑法。其举主未足或历任未两考,亦许试。未入官人、将来应注官、特奏名人、应举人、官人准此。如得减年磨勘占射差遣以上,候举主考第足推恩,免试以下候到部。即历任曾犯私罪徒或入己赃及失入死罪并停替未经任者,并不许乞试及推恩。一,愿试法官者,不得更赴吏部试。其试法官等第:一等上断案三场,到刑名不失重罪「到刑名」前疑有脱文。,通《刑统》大义及八分,以断案、《刑统》义通考,下文准此也。第一等下六分,第二等上五分半,第二等下五分,第三等上四分半,第(二)[三]等下四分,第四等上二分,第四等下二分半。一,承务郎以上推恩:第一等上转一官,免试断案及公事,充大理寺评事或司直;未及两考、无举主者,先供职,候考第、举主应条,与转官。第一等下减磨勘,准此。第一等下减三年磨勘,免试断公事,差充评事或司直;

第二等上减三年磨勘;第二等下减二年磨勘;第三等上减一年磨勘;第三等下升一季名次,注近地官;第四等上注近地;第四等下升半年名次。选人推恩:第一等上免试断案及公事,〔改〕合入官,(羌)[差]充大理评事、司直;未及两考无举主者,先供职,(侠)[候]考第举主(候)应条,与改官。第一等下准此。第一等下大理寺试断案三十道,如堪充职官,二正保明闻奏,改合入官,差充评事或试公事三月,依上文保奏改官,差充司直;第二等上循两资;第二等下循一资;第三等上不依名次路分占射差遣;第三等下免试一季名次;第四等上免试;第四等下升半年名次。」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八月十六日,臣僚言:乞捡会元丰进士试论日兼试律义之文,参酌行之。诏依,仍俟后次科场施行。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刑部奏:「神宗皇帝立春秋二时吏部试出官法,复许就试刑法官,皆使习法以从政,所以作成人材,见于实用。后来有司申请试出官人不许兼试法官,其意不过以一人就试,不容两被推恩。不知试出官与(异)[试]法官,艺业难易不同,赏典厚薄各异。欲乞今后试出官人,依熙宁旧法许兼试刑法官,其试断案者,亦依熙宁定式。」从之。

崇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敕,今后试出官人依熙宁旧法许兼试刑法官。欲乞追熙宁在任就试之法,畿三百或五百里内,虽不许差出之官如令丞、司理、司 九月二十七日,通仕郎、陈州西华县丞李龟长状:「伏

法之类,亦许就试,试毕限五日还任。如涉诈冒,重行刑典。」诏依熙宁法。

宣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诏:「近年以来,试中刑法人数绝少,选任官多是避免。法寺掌断天下狱案,刑名稍有差失,所系非轻。可专委大理卿宋伯友遵依元丰制令,条具措置以闻。」

八月二十八日,大理卿宋伯友言:「奉诏令遵依元丰试刑法条制措置。捡照前后条格均减六场,内元丰时试刑名及三十九件,至十七件皆为合格,考试分数稍优,所以就试合格者多。见行试法,每试刑名须四十四件,至二十七件方为合格。元丰时试及二分半便入第三等下,今试及五分方预第三等下。虽见行赏格差优,而考试之格分数增倍,是至就合格者少。今参酌元丰、崇宁旧制,修成格法,以八分以上为第一等上,六分为下,五分半以上为第二等上,五分以上为下,五分为第三等上,四分以上为中,二分半已上为下,乞赐颁行。」从之。

七年五月十九日,尚书省言:「臣僚言比来法官之选寝轻,试法虽存,而试者日益鲜少。不经试入等人,宜毋使预法官之选。奉诏令尚书省措置取旨。勘会堂除大理评事,昨降指挥许比附试断案第一等已上人例改官。虽续降指挥,(当)[堂]除比于试中得恩例人内选差。缘试中等第恩例高下不一,若但沾恩例便得堂除,候及一年改官,显属太优。兼试中第三等上人,承务郎以上减一年磨勘,承直郎以

下占射差遣。内承务郎已上既得预选法官,则同等试中人承直郎已下理合亦听预选。从来未经申明,补完法意。今措置欲今后承直郎以下试断案第三等上人,亦许预选法官上,得用常法改官,其堂除人仍须于试中第〔三〕等上及第三等二人内选差除,系试中第二等上人自依本法改官外,余许依元丰七年及崇宁三年法改官,仍增一考。所有政和七年二月十六日堂除人改官指挥更不施行。」从之。已上《续国朝会要》。

光尧皇帝绍兴二年二月六日,诏权住引试刑法官。自来系附选人铨试,以选人免铨试故也。

四年五月十八日,大理(路)[寺]正路彬言:「考校试刑法官分数格,系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为率,第二等下五分以上,第三等上五分,第三等四分以上,即是二十七通七厘半为第二等下,二十七通五厘为第三等上,二十二通二厘半为第三等中。切详第三等中至第三等上系隔五通二厘半,第三等上至第三等下止隔二厘半,分数不伦,人情法意未得周尽。欲取四分半以上为第三等上,庶适中。」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六日,中书舍人刘大中言:「李洪等称曾试刑法入第一等,乞改官。吏部既称无干照,又称无似此体例,自合告示。乃于法外,令召本寺官一员委保,启侥幸之路。乞将已降李洪、李志行改官指挥追寝不行。」

是日,宰执进呈赵鼎曰:「古者以刑弼教,宜崇奖之。」上曰:「刑名之学,其废久矣。不有以崇

奖之,使人竞习,则其学将绝,谁复继之 」沈与求曰:「汉诏以狱为重事,盖刑罚失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虽法家者流别是一科,然所系非轻,不可不重此选。」于是有旨令吏部重别取索有无的实干照,开具供申尚书省。

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右司谏詹大方言:「春秋铨试官系朝廷选差,至于附试刑法,则许铨试官入院。后临时辟差二员,其所辟官本为撰刑法问题,号为假案,非深于律者不能也。比年以来,棘寺之官利于试院请给,(玄)[互]相计嘱,故所辟之人未必皆通于法律。乞并从朝廷选差曾经试法中程之人。」从之。

二十五年四月九日,四川安抚制置使司言:「乞依四川安抚司申降到指挥,校试检法官,每三年就类省试院别差应格考试刑法官二员,专一校试。」从之。已上《中兴会要》。

寿皇圣帝干道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四川宣抚司言:「校试刑法官系差四路提刑司检法官,累举依绍兴二年五月四日指挥,遇科举岁,预取会就类省试院校试。其监试、封弥、誊录及帘外诸司等官,就用类省试院官外,止依旧制,别差应格考试刑法二员,专一考校。乞行下遵守施行。」从之。已上《干道会要》。

《文献通考》:试刑法者,亦自熙、丰间始。旧附铨试院,兵火后权停。绍兴三年始复。后又降 别差试官二员,专撰刑法问题,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例以五十五通作十分为率: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系二十七通七厘半;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系二十四通七厘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系二十二通以上。凡试入二等者,选人改京秩。盖赵忠简为相,以刑名之学其废日久,故白请优之。今遂为大理评、丞之选。四年,制置司请每

三年就类省试院别差刑法官二员校试,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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