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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

清朝 宋会要辑稿 徐松 著

举士十六

新科明法

【宋会要】

神宗熙宁四年二月,罢明经诸科。其后有诏许曾于熙宁五年以前应明经及诸科举人,依法官例试法,为新科明法科。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比许应明法举人止愿依法官条试断案大义者听。如合格,仍编排在本等人之上,今所试场第及考格式样行之。」

十年十月四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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