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灾
【宋会要】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七月,河决郑州荥泽县、孟州温县,诏民田被水灾者悉蠲其租。
淳化四年九月,梓州言:「涪江水涨二丈五尺,壅不流,陷州城,坏居人庐舍、官寺、仓库万余区,溺死者甚众。」诏赐溺死者人铁钱三千,孤穷乏食者官与赈贷。
仁宗天圣四年六月十二日,福建路提点刑狱司言:「建州邵武军大水,坏官舍四十余间,民舍三千八百余间,溺死者五十余人。」诏被溺者见存家属,每三口以上给米二硕,不及三口给米一硕。内溺死之人无主者及贫乏者,官为埋瘗,仍致祭奠。
十六日,京师自申时至夜大雨雷电,达明方止,平地水数尺,坏官私舍宇,被压溺而死者数百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