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马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诏市吏民马十七万匹,以备征讨。
六年十二月,诏:「岁于边郡市马,偿以善价。内属戎人驱马诣阙下者,悉令县次续食以优之。如闻富人皆私市之,致战骑多阙。自今一切禁之,违者许相告发。每匹赏钱十万,私市者论其罪。中外官犯者,所在以闻。」
八年十二月,诏:「先是,禁民于沿边诸郡私市马,及戎人卖马入官取其良而弃驽者。又民不敢私市,使往来死于道者众;戎人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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