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田杂录案:田制以建置先后为次
【宋会要】
太祖建隆二年四月,大名府上言:餐陶县民郭赟诉去冬所检田,各有隐漏田亩。诏本县令程迪杖脊除名,配沙门岛;元检官给事中常准夺两任官。
三年七月,诏以魏、郓、贝、冀、滑、卫、磁、相、邢、洺等州自夏少雨,虑秋谷不登,命给事中刘载等十人分检见苒。
干德二年四月,诏曰:「自春徂夏,时雨常愆,深念黎元,失于播殖,所宜优恤,俾获昭苏。应诸道所催今年夏催:《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五作「征」,义长。租,委在处长吏检视民田无见苒者上闻,并与除放」。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九月,诏:「自来水旱灾伤,画时差官检括,救其艰苦,惟恐后时。颇闻差出使臣迟留不进,州县之吏日行鞭朴,惧收赋之违限,罹有司之殿罚,且令耕者改种失期,甚无谓么。自今应差检田使臣,宜令中书量地里远近及公事大小,责与往来日限,违者科罪」。
九年正月,诏曰:「朕每恤盖民,务均舆赋,或有灾沴,即与蠲除。盖欲惠贫下之民,岂复以多少为限 自今诸州民诉水旱二十亩以下者,仍令检勘。」先是,澶州言,民诉水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