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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兵一一

清朝 宋会要辑稿 徐松 著
简体

捕贼

【宋会要】

讼公事,仍旧却隶县司,委令、尉勾当。其一万户以上县,差弓手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一千户以上,一十五人;不满千户,一十人。合要节级,即以旧镇司节级充。其余人并停归县司色役,其弓手亦以旧人充。如有贼盗,仰县尉躬亲部领收捉送本州岛;若是 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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