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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

清朝 宋会要辑稿 徐松 著

酒曲杂录一

太祖建隆二年四月,诏:「应百姓私造曲,十五斤者死;酝酒入城市者,三斗死;不及者等第罪之。买者减卖人罪之半;告捕者等第赏之。」

三年三月,诏:「应私造曲者,州、府、县、镇城郭内一两以上不满五斤,徒二年;五斤以上不满十斤,仍配役一年,告者赏钱十千;十斤以上以满十五斤以:疑当作「不」。,徒三年,配役二年,告者赏钱十五千;十五斤以上不满二十斤,加配役一年,告者赏钱二十千;二十斤以上,处死,告者赏钱三十千,并以官钱充。其至死者,告、捉人依上条外,别给赏钱:东京三百千,西京及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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