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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职官九

清朝 宋会要辑稿 徐松 著

司封部

【宋会要】

司封主封爵,以朝官一人主判。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诏:「县尉在任如三限捉获劫杀贼,须子细批历及劫获时日、断遣刑名。应书较考第,须考帐内事节分明,第一限获者与折两度不获劫杀贼,第二、第三限获者与折一度不获贼。其三限内捉获劫杀贼批书不全者,只折一度不获,仍不理为劳绩。今后应罢任县尉参选历子如有捉获贼,点检批书或有劫盗月日,无捉获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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