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司提举郡守转运提刑使
【宋会要】
神宗元丰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监司提举官有所措置及申
请而辄及他司者,论如非所职辄主管法。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八日,三省言:「奉旨,转运使副、提刑,今后选曾任知州以上;转运判官选曾任通判、实历亲民差遣、所至有政迹人。」诏监司许降一等差授。如曾任监司,见系通判资序以上,亦许差。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诸道监司互分州县,每二年巡遍。
三年五月四日,御史中丞胡宗愈言:「近者监司不复按举不法,坐视部下官吏贪惏违越,苟简偷惰,隳废职务,并不督察。望明赐戒敕。」诏札与诸路及府界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