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叙放逐官一
【宋会要】
太祖建隆元年正月五日,太祖即位赦书:「应贬降、责授及勒停官,并与恩泽。」
干德元年十一月十六日南郊赦书:「诸贬降官吏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复资,已复资者与叙用,余者委刑部分析贬降缘由闻奏听旨。除名合叙理者,于南曹投状,准格处分;勒停官各与降资叙用。」开宝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年四月四日南郊赦,并同此制。
二年二月七日,尚书刑部言:「准旧《刑统》,晋天福六年 :『准《长定格》,特 停任及削官人,及曾经徒流、不以官当者,经恩后本官选数赴集。』况除名罪重于停任及不以官当者,自今望准《长定格》,(长定格)经恩后并年限满,依所降资品理选数,候合格日赴集。又准干德元年赦书,诸除名人合叙理准格 处分者,当部自前出给雪牒,皆坐前 。昨据大理寺送到新《刑统》、《编 》,并无上件 文。本寺言,详定之时,检详上件 文引《长定格》该系铨选公事,又别无刑名,不在编集之数。伏缘当司元 先经兵火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