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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咨议局章程》·安徽咨议局章程

清朝 安徽咨议局章程 佚名 著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知各议员。

第五条 除议事日程表所列事件外,如有紧急事件,经议员十人以上之提议,或议长认为应尽先开议者,得由到会议员公决,更定议事日程表。

第六条 凡议事日程表取列事件不能如期开议,或虽经开议而不能如期议毕者,设碍日程表下次议事时间,应由议长重定日程表,通知各议员。

第三章 议事方法

第一节 审议及审查

  第一款 审议

第七条 本局遇有重要问题得开审议会以期议事之详尽。

第八条 审议会以全局议员之会议行之。

第九条 本局每会期开会之始,由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审议长一人,以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

议长、副议长不在前项被选之列。

第十条 审议会非由议长或议员十人以上提议,经到会议员之公决,不得开议。

第十一条 审议会非有议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到会不得开议。

第十二条 议员在审议会对于同一事件得数次发言。

第十三条 审议会开会时,议长应退居议员席,而以审议长为主席,维持审议会议事之秩序。

审议长之席以书记之席充之,书记长之职务,由书记代行之。

第十四条 审议会之议事以到会议员之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则取决于审议长。

第十五条 审议长有事故时,或对于议题欲自与于审议之列者,即以选举审议长时得票次多数者代行其职务。

第十六条 审议会议事已毕,应由审议长请议长复席,而以审议之结果报告于本局。

第十七条 审议会如至散会时刻,议事尚不能终局,应由审议长请议长复席,而以当日会议情形报告于本局,经议长之许可,或延长时间,或继续开议。

第十八条 审议会如有违背咨议局章程或本细则、紊乱议场秩序者,议长得不待审议长之报告,自行复席以停止审议会。

第二款 审 查

第十九条 本局得因事务之必要,酌设各项审查会,分类审查,为议事之预备。

第二十条 审查员分常任审查员、特别审查员二种。

第二十一条 常任审查员于本局每会期开会之始,由议员用无名连记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最多数者为选。如有十人以上之公推,得不用互选法,由议长委任之,其员额如左:

一、财政审查员十三人;

二、法律审查员十一人;

三、请议审查员九人;

四、惩罚审查员七人。

议长、副议长及审议长不在本条被选之列。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本省预算案及决算案;

二、与本省预算、决算有关系之财政案。

第二十三条 法律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资政院提交之法律案;

二、行政长官提交之法律案;

三、本局提出之法律案。

第二十四条 请议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本省自治会陈请建议及争议事件,其来文盖有自治会图记者;

二、本省人民陈请建议事件,其来文载有姓名、籍贯、职业、住所者。以上二项,经议员三人以上之承认,即由议长交请议审查会审查其内容,分别应行提议与否报告于本局。

第二十五条 惩罚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议员有犯谘议局章程第十一章各条罚则者;

二、议员有犯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三条事项者;

第二十六条 特别审查员遇有必须审查之特种事件,经本局公认,临时依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议员互选或经十人以上之公推,由议长委任之,其员额视事之繁简为定。

第二十七条 凡审查之事件,如有不能分门审查者,应归有关系之各项审查会公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凡被选为审查员者,非有正当之事由不得辞职。

第二十九条 各项审查会各由审查员互选,或公推审查长一人,维持该会议事之秩序。

第三十条 各项审查会各由审查员公推干事一人,掌该会议事录及其他文件,审查长有事故时得代行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除请议审查事件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办理,特别审查事件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办理外,凡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五人以上之提议得议长许可者,由议长交各项审查会审查其事件。

第三十二条 各项审查会不得于本局会议时间内开会,但得本局之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 各项审查会非有审查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不得开议,其议事以到会审查员之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则取决于审查长。

第三十四条 各项审查会议事时,审查员对于同一事件得数次发言。

第三十五条 各项审查会得请议长向各官署调取关于审查事件之文件。

第三十六条 议员对于审查事件如有意见,得赴该审查会陈述之。

第三十七条 各项审查会开会时,除议员外禁止旁听,如审查会以为应守秘密者,并得谢绝议员之旁听。

第三十八条 每一事件审查已毕,该审查会应作报告书交由议长通知各议员,如议长认为应守秘密者不在此例。

第三十九条 本局得酌定期限使审查会为审查之报告,如审查会无故稽迟,本局得另行选任审查员。

第四十条 各项审查会议事录,由审查长及干事签名,于其职务完毕后,连同各种文件交办事处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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