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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卷六名例律

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 窦仪 著

【七门】律条十三并疏敕条一起请条一
二罪以上俱发及累并倍法
有罪相容隐
官户奴婢犯罪
化外人相犯
断罪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举重明轻
杂条
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
二罪以上俱发及累并倍法
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不累轻以加重若重罪应赎轻罪应居作官当者以居作官当为重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卽以赎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卽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累谓止累见发之赃倍谓二尺为一尺不等谓以强盗枉法等赃并从窃盗受所监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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