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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卷四名例律

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 窦仪 著

【四门】律条八并疏式敕条二起请条一
犯罪已发已配更为罪
老幼疾及妇人犯罪
赃物没官及征还官主并勿征平赃
会赦不首故蔽匿及不改正征收
犯罪已发已配更为罪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卽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于配所役三年若已至配所而更犯者亦准此卽累流徒应役者不得过四年若更犯流徒罪者准加杖例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累决笞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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