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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卷二十四斗讼律

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 窦仪 著

【九门】律条十六并疏敕条四起请条三
告周亲以下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阙
奴婢告主罪诬告本属刺史县令
投匿名书告人罪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
犯罪陈首告赦前事告人罪不得称疑
为人作辞牒教令人告事
邀车驾挝鼓上表自诉事自毁伤及耳
越诉
盗贼事发五保为告
部内犯罪不糺举五保知犯不举
告周亲以下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阙
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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