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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通志》·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七 刑法略四

清朝 续通志 爱新觉罗弘历 著

刑法畧 【四】

  厯代刑制 【元】

  ○厯代刑制四

  元

  △元

  元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五等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凡五等其徒法自一年至三年凡五等杖数与年数相附丽

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镣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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