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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通典》·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刑四

清朝 续通典 爱新觉罗弘历 著

杂议二
○杂议二【辽金元】



△辽
辽兴宗重熙二年有司奏言元年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职事官及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奸罪至徒者未审黥否帝谕曰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遂定刺臂刺颈之制分别施之 【具刑制篇按辽世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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