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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通典》·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二刑六

清朝 续通典 爱新觉罗弘历 著

杂议四
○杂议四【明】
明二
△明二
武宗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言每岁热审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五年一审录事例详于在京而略于在外今宜通行南京凡审囚三法司皆会审其在外请亦依此例庶事无偏弊刑合公论诏可
二年阁臣李东阳言决囚三五覆奏自唐太宗以后历代遵行我太祖着为定制每法司决囚必待刑科三覆奏后批出行刑昨刑科初覆奏本未发仍望批一是字少待三覆本内方批处决不过迟数日之期可以存百年之典五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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