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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3

明朝 明代律例汇编 佚名 著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4:5 一、军职犯该人命、失机、强盗、真犯死罪、及饶死充军,不分已决遣监故,并强盗脱逃自缢,子孙俱不准承袭。其有例前袭过,若洪武永乐年间犯事,就在洪武永乐年间承袭者,子孙照旧承袭。若洪熙以后犯事,子孙虽袭过三五辈,一体查革。其犯该永远充军者,若洪武永乐年间有功之人,子孙除本人子孙革袭外,许保送立功之人次房无碍子孙,于祖职上降一级承袭。如无次房,即行停革。若洪熙元年以后,有功升职者,子孙不分有无次房,通不准承袭。

按:笺释云:「旧例(嘉Ⅱ:4:5)未详。续于嘉靖三十三年三月内兵部题奉钦依增改颁行。近该刑部参并为一条,已经题准。又兵部近题:强盗脱逃自缢,子孙亦不许承袭。今增并。」

自「其有例前袭过」起,至句末止,顺治例删。

万Ⅱ:4:6 一、凡军职犯该侵盗钱粮,问拟永远军罪,例应次房子孙承袭者,除正犯见在,及有子孙,务要追赃完日,方许保送得袭之人承袭。若正犯故绝,遗有该追钱粮,准令得袭之人,先行承袭,扣俸还官。若赃银至数百两,米数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犹不能完者,余赃应否开豁,抚按官勘明,奏请定夺。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4:7 一、凡各处保送卫所袭替军职,务要严加查核,但系管运,曾经漕司参提,应追还官入官赃银,或挂欠京通仓库各项钱粮,或犯该充军降级,曾经完结,果无违碍,方许保送。如有朦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结之人,问罪,带俸差操。有赃,以枉法从重论。承袭之人,照旧监追完日,降一级承袭。其有不系充军降级,勘产尽绝,不能办纳者,许其先行袭替,扣俸还官。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4:8 「军职犯知强盗」一款,同嘉Ⅱ:4:7。

按:笺释漏言此条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4:9 一、凡军职将乞养异姓,与抱养族属疏远之人,用财买嘱冒袭,及受财将官职卖与同姓或异姓人冒袭,已经到部袭过者,俱照奉成祖皇帝钦定:妄告冒袭不实的官,连那保勘的官,都罢了职,揭了黄,永不得袭。其保勘官,将受财首先出与保结者,为坐。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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