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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5

明朝 明代律例汇编 佚名 著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同嘉Ⅵ:59:1)

万Ⅵ:59: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句末增「势要知情亦坐」六字。

Ⅵ:60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鬪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若殴缌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若殴缌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并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Ⅵ:61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缌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死者,皆斩○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干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缌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斩○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从良○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Ⅵ:61:1 「义父母殴杀故杀义子」一款,同弘Ⅵ:66:3,惟「俱依雇工人殴骂」上脱:「取问如律。若恩养未久,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者」二十一字,当以弘Ⅵ:66:3为正。

胡Ⅵ:61:2 「义子于义父母」一款,同「大明律疏附例」Ⅵ:66所附「续例附考」第一款。

新题例

(一款,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

万历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左都御史吴时来等(「等」上十二字据临民宝镜补)题奉钦依: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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