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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通典》·皇朝通典卷八十九

清朝 清朝通典 爱新觉罗弘历 著

刑十
○刑十
赦宥
赎刑
△赦宥
(臣)等谨按赦宥之典议之者众矣盖不赦无以召天地之和数赦易以长奸宄之渐不姑息以坏法而又不威克以损恩则圣之时德之至也我世祖章皇帝定鼎之初荡瑕涤垢咸与维新自时厥后民风丕变逢庆典则赦值眚灾则赦有问岁而举有数十岁而举民之沐浴膏泽者浃髓沦肌而非其时不赦也又赦有常格十恶不得与赦有三次缓决减等开释情实重犯不得与彼抵网触禁自速厥辜者又岂有幸焉故民卒不闻以幸赦之心轻罹宪典而上益得以好生之德敬迓天庥圣祖仁皇帝谕曰自古不以颁赦为善政以其便于恶人而无益于善人也百余年来祗率盛典不疏不数与时偕行故自开国以迄于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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