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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唐朝 通典 杜佑 著

刑法四雜議上虞周秦漢後漢晉東晉虞書云:「帝謂皋陶曰: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弼,輔。期,當也。歎其能以刑輔教,當於治體。刑期于無刑,人協于中,時乃功,懋哉!」雖或行刑,以殺止殺,終無犯者。刑期無所刑,人皆合於大中,是汝之功,勉之。

  周制: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辟,法也。麗,附也。易曰:「日月麗乎天。」一曰議親之辟,若今宗室有罪先請是也。二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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